选择特殊符号

选择搜索类型

热门搜索

首页 > 百科 > 建设工程百科

肇庆市人民政府2020年度政府规章制定计划

《肇庆市人民政府2020年度政府规章制定计划》是肇庆市人民政府印发的文件。

肇庆市人民政府2020年度政府规章制定计划基本信息

肇庆市人民政府2020年度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简介

报告内容

2020年市政府立法工作,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下,坚持党领导立法工作,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为我市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一、列入2020年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的项目

2020年度市政府规章计划项目共2个,分别是修订《肇庆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肇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和制定《肇庆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规定》,具体安排如下:

(一)《肇庆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肇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由市司法局负责组织修订,完成修订工作后于2020年9月30日前上报市政府审议。

(二)《肇庆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规定》由市公安局负责组织起草,2020年9月30日前完成起草工作并形成规章送审稿报送市司法局审查,10月30日前上报市政府审议。

二、落实规章制定计划的工作要求

(一)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修订、起草政府规章过程中,要将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到立法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严格执行立法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规章修订、制定过程中涉及的重要事项要及时向市委、市政府请示报告。

(二)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按照计划要求推进立法进度。各起草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将完成年度规章工作任务列入本单位重要工作,主要领导亲自抓,明确分管领导及责任科室和负责人员,制订落实工作进度安排,完成起草论证相关程序后,按规定的时限上报市政府审定。如遇客观特殊情况,组织落实单位不能如期完成的,要及时向市政府提交书面报告并说明原因。

(三)加强调研论证,切实提高规章文稿质量。政府规章起草单位要认真研究并严格按照《立法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关于政府规章制定权限的规定,依法确定行政管理措施,制定程序要严格按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省有关立法程序文件执行。

(四)报送规章送审材料应符合规定要求。起草单位报送规章草案送审稿前,应当经起草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通过,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批上报市政府。上报请示时,一并报送下列资料:1.规章草案和草案条文注释稿;2.规章草案的起草说明,包括立法的必要性、制定依据、起草过程、主要内容,征求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利害关系人及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3.立法过程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有关材料;4.按规定需要开展专家咨询论证、听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应附送履行相关程序的相关材料;5.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政策文件依据文本及其他有关参考资料。

(五)市司法局要加强政府规章计划落实工作的指导督促,提前介入制定过程调研论证工作。起草单位制定规章过程中如有问题的,请径与市司法局联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肇庆市人民政府2020年度政府规章制定计划》已经十三届9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起草单位制定规章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与市司法局联系。

附件:肇庆市人民政府2020年度政府规章制定计划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19日2100433B

查看详情

肇庆市人民政府2020年度政府规章制定计划造价信息

  • 市场价
  • 信息价
  • 询价

政府平台数字对接系统

  • 品种:政府平台数字对接系统;产品说明:规格定;
  • YH
  • 13%
  • 四川雨禾源绿建科技有限公司
  • 2022-12-07
查看价格

政府办公内网防火墙

  • ZXSEC US1300
  • 中兴
  • 13%
  • 广州市壹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2022-12-07
查看价格

旋转铜门政府铜门博物馆铜门

  • 1014
  • 上海如雅铜门
  • 13%
  • 上海雅饰窗实业有限公司
  • 2022-12-07
查看价格

政府办公内网防火墙

  • ASA5520-K8 4个千兆端口
  • 思科
  • 13%
  • 广州市壹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2022-12-07
查看价格

西海棠

  • Ф15公分
  • 西安海川
  • 13%
  • 西安海川苗木专业合作社
  • 2022-12-07
查看价格

门窗成品均为中山启泰门窗业有限公司产品;

  • 中山市2009年1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商品砼

  • C2020
  • 韶关市乐昌市2014年10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商品砼

  • C2020
  • 韶关市乐昌市2013年12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商品砼

  • C2020
  • 韶关市乐昌市2013年11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商品砼

  • C2020
  • 韶关市乐昌市2013年8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乡镇人民政府审批管理端

  • 详见附件
  • 1人日
  • 1
  • 国产
  • 高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1-10-12
查看价格

肇庆市Ф300离心等径杆

  • Ф300
  • 100m
  • 1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09-12-22
查看价格

深圳2009年度人工工日信息价

  • 政府发布的所有人工信息
  • 0工日
  • 1
  • 不含税费 | 不含运费
  • 2010-09-15
查看价格

政府钱广场标志

  • 详见图纸
  • 1套
  • 1
  • 中高档
  • 不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0-12-14
查看价格

政府公益广告布

  • -
  • 1200m²
  • 2
  • 中高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18-06-15
查看价格

肇庆市人民政府2020年度政府规章制定计划常见问题

查看详情

肇庆市人民政府2020年度政府规章制定计划文献

市政府2011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中国东台政府 市政府2011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中国东台政府

市政府2011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中国东台政府

格式:pdf

大小:32KB

页数: 2页

序号 文 件 名 称 起草部门 发布机关 计划出台时间 1 东台市贫困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实施细则 民政局 市政府办 已发布 2 东台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配备使用管理办法 财政局 市政府办 4月 3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监督管理的意见 财政局 市政府 已发布 4 东台市镇(区)财政监管工作实施办法 财政局 财政局 6月 5 东台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局 市政府办 4月 6 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 财政局 市政府办 4月 7 东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 住建局 市政府 已发布 8 东台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住建局 市政府 年内 9 东台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办法 住建局 住建局 5月 10 东台市经济适用房建设管理办法 住建局 市政府 4月 11 东台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住建局 市政府 4月 12 东台市房地产中介市场管

关于印发2009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宿政办发[2009]4号) 关于印发2009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宿政办发[2009]4号)

关于印发2009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宿政办发[2009]4号)

格式:pdf

大小:32KB

页数: 2页

关于印发 2009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 宿政办发[ 2009] 4号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确保有计划、高质量、高效率地完成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促进我市法制环境进一 步优化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 2009 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制定计划》。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并就做好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要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和基本 要求,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规范性文件的制度设计要与市委、 市政府重点工作相统 一,与国家政策导向和行政管理的现实需要相适应 ,把促进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加强社会管 理、推进改革创新、 健全社会保障、 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等方面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作为规 范性文件制定的重点。 二、起草规范性文件草案,要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科学 合理地规定行政机

贵州:《黔南州人民政府2018年规章制定计划》的解读

州政府法制办解读:《黔南州人民政府2018年规章制定计划》

黔南州人民政府2018年规章制定计划》已于2月2日公布,《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古树名木保护实施细则(草案)》《黔南州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草案)》列入规章制定计划,并就做好规章制定工作提出了三点要求。

一是要提高规章制定工作质量。各级各部门要从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州重大决策部署,紧紧围绕我州打造民族地区创新发展先行示范区目标要求加强规章制定工作,充分发挥政府规章对改革发展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要坚持问题导向,拓展调研渠道,丰富调研手段,创新调研方法,充分掌握实践中的突出问题,统筹考虑不同方案的利弊得失,努力设计出能够解决实际问题、尽可能兼顾各方利益诉求的制度规定。通过制定规章,有效解决城乡建设与管理、 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存在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为保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法治保障。

二是要完善规章制定工作机制。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各方面存在较大分歧的规章草案,起草单位要拓展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的途径和方式,认真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特别是要听取基层群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基层执法机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规章草案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三是要抓好组织实施。起草单位要高度重视规章制定计划的执行,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提高工作效率。对起草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要深入研究、充分论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商,力争达成共识。规章草案的起草、论证和报送工作,应当在州人民政府拟审议的3个月前完成。州政府法制办要及时跟踪了解起草单位落实规章制定计划、推进相关工作的进展情况,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

2018-02-05

查看详情

潮州市人民政府2020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简介

潮州市人民政府2020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等规定,现公布潮州市人民政府2020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本报告所列数据统计期限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止。

一、总体情况

2020年,潮州市人民政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紧紧围绕落实省委“1 1 9”工作部署和市委“1 5 2”中心工作持续推进政务公开工作。

(一)突出重点信息公开,加强公开力度。

坚持把群众最关心、最需要了解的政府信息作为政务公开的重点,实现“应公开尽公开”,准确把握新时期政务公开的新要求,围绕“六稳”“六保”着力加强重要政策发布解读和跟踪评估工作,积极做好政策解读回应。围绕疫情防控工作,进一步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公开,坚持做好疫情防控常态化疫情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公开、透明发布疫情信息。持续深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围绕财政预决算、公共资源交易、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信息公开,不断细化公开内容,切实加大公开力度,提高公开成效。

(二)加强信息管理,推进工作要点落实。

积极推进基层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编制工作,加强基层政府信息发布范围、形式和载体的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分类细化政务公开事项,逐个列明公开内容、公开依据、公开时限、公开主体、公开渠道和载体、公开方式等要素,覆盖重大建设项目领域等26个试点领域重要信息公开,打造标准化、规范化的基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打通政府信息公开“最后一公里”,让群众更加方便快捷获取政府信息。全市4个县区、53个镇区(街道)已于2020年底前向社会公布本地区、本部门基层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开设专栏集中展示。

(三)加强政策解读,积极回应关切。

推动落实《潮州市政府系统政策解读工作细则(试行)》,多措并举切实提升政策解读工作实效。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积极开展政策解读工作,做到政策性文件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充分发挥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第一平台阵地作用,全市各级政府网站均设立“政策解读”专栏,对重要政策文件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解读。完善政务舆情回应制度机制,拓宽公众信息反馈渠道,接受公众监督,促进政民互动,有效增进公众对政府工作的了解。在潮州市政府门户网站开设互动交流专栏,2020年度开展“政风行风热线”在线访谈19次,发布政策解读稿件45次,发布征集调查信息19次,收到网民留言988条,平均办理时间为3天,办结率100%。

(四)加强监督保障,提升公开质量。

继续将政务公开工作纳入绩效考核,发挥绩效考核激励导向作用。同时结合全面依法治市等考评,切实加强对各县区、各部门政务公开工作考核。通过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年度全市政务公开评估工作,有效促进被考核单位找准工作薄弱环节,提升整体政务公开工作质量。开展市、县两级政府网站季度抽查和年终考评工作机制,每季度组织对本地区各级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运营情况进行抽查并通报抽查情况,有效促进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升工作质量。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新

制作数量

本年新

公开数量

对外公开总数量

规章

1

1

5

规范性文件

68

64

282

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

上一年项目数量

本年增/减

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63210

-1133

211959

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1274

320

639887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

上一年项目数量

本年增/减

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70091

-12879

475456

行政强制

28534

1812

105645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

上一年项目数量

本年增/减

行政事业性收费

359

280

第二十条第(九)项

信息内容

采购项目数量

采购总金额(万元)

政府集中采购

7118

91773.31857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企业

科研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51

5

2

0

0

0

58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1

0

0

0

0

0

1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23

4

2

0

0

0

29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4

0

0

0

0

0

4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0

0

0

0

0

0

0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1

0

0

0

0

0

1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0

0

0

0

0

0

0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0

0

0

0

0

0

0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0

0

0

0

0

0

0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0

0

0

0

0

0

0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0

1

0

0

0

0

1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0

0

0

0

0

0

0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19

0

0

0

0

0

19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0

0

0

0

0

0

0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0

0

0

0

0

0

0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0

0

0

0

0

0

0

2.重复申请

2

0

0

0

0

0

2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0

0

0

0

0

0

0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0

0

0

0

0

0

0

(六)其他处理

3

0

0

0

0

0

3

(七)总计

52

5

2

0

0

0

59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0

0

0

0

0

0

0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5

0

1

3

9

6

0

0

5

11

2

1

2

0

5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存在主要问题:2020年,我市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对照上级要求,仍然存在一定差距。如政务公开工作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主动公开内容有待进一步深化,队伍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等。

(二)下一步改进措施:一是强化组织领导。进一步理顺和完善领导体制、工作机制和管理机制,根据政务公开新任务新要求,加强政务公开机构建设、专职人员配备和经费保障。二是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认真抓好《条例》相关规定的落实,按照“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持续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建设。三是深化政策解读工作。进一步深化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的质量和时效。四是提升队伍整体素质。加大对全市政务公开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力度,全面提高队伍的战斗力和整体素质。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无。

查看详情

杭州市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案和规章制定办法简介

杭州市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案和规章制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地方性法规案和规章制定活动,完善立法程序,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杭州市立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简称地方性法规案)和市人民政府规章(简称规章)的制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坚持党对制定地方性法规案和规章的领导,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地方性法规案和规章的制定工作。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地方性法规案和规章制定的组织、协调、指导和草案审查等工作。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地方性法规案和规章的前期调研、立法项目的申报、草案初稿起草以及其他立法相关工作。

第五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案和规章,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

制定地方性法规案和规章,应当向社会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案和规章,应当符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体现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科学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制定地方性法规案和规章可以采取多种措施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应当选择最有利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

第七条 规章的名称为“办法”“规定”“细则”或者“决定”,地方性法规案的名称为“条例”“办法”“规定”或者“决定”。

第二章 立 项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于每年第三季度启动下一年度立法工作计划项目征集工作。

征集立法项目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进行:

(一)由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有关单位,区、县(市)人民政府申报立法项目;

(二)向本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民主党派、社会团体、行业协会、企业事业等单位征集立法建议项目;

(三)向社会发布通告征集立法建议项目。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区、县(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制定规章或者由市人民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的,应当经本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后,书面报送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申请立项。本市重点工作明确需要立法的项目,市人民政府相关工作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向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申请立项。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根据市人民政府工作要求或者实际工作需要,可以直接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和规章立法项目。

第十条 报送立项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地方性法规案、规章的名称;

(二)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

(三)制定的上位法依据或者政策依据;

(四)需要规范的主要问题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五)草案或者草案概要、起草工作计划。

申报正式立法项目的,还应当提交立法前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 本市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行业协会、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需要制定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提出立法项目建议。立法项目建议应当包含项目名称,制定的目的、理由、依据和主要内容。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组织对立法项目建议进行研究,或者转交市人民政府相关工作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对立项申请和立法项目建议进行研究、论证,按照立法的必要性和内容成熟程度,拟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草案。拟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草案时,可以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专题论证。

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草案确定的地方性法规项目,应当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相关工作机构进行沟通和研究,取得一致意见。

第十三条 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草案应当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经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布。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草案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前,应当按照规定向有关机关履行报告程序。

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确定的立法项目分为正式项目、预备项目和调研项目。正式项目是草案基本成熟,具备立法条件,应当在计划年度内提请审议的立法项目。预备项目是草案基本成熟,在具备立法条件时,可以提请审议的立法项目。调研项目是有立法必要性,但立法条件或者时机尚不成熟,需要进一步研究,为将来立法作准备的项目。

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起草单位、责任人、完成时间等。

第十四条 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要求,及时明确起草工作小组、责任人员和工作方案,并报送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

正式项目的起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完成草案起草工作,提交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预备项目、调研项目的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要求的时间完成草案起草或者调研工作。

第十五条 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一经公布,一般不予调整。因立法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确定的立法项目无法完成起草的,起草单位应当及时书面向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报告,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提出暂停或者终止起草的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因实际工作需要增加立法项目的,有关单位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暂停、终止或者增加地方性法规项目的,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相关工作机构进行沟通和协调,取得一致意见,并履行相应手续。

第三章 起 草

第十六条 立法项目草案初稿由报请立项的单位负责起草;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责或者内容复杂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由其中一个部门组织起草或者多个部门共同组织起草;必要时,也可以确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起草或者由其组织起草。

规范共同行政行为、主管行政部门不明确、情况紧急或者社会影响重大的立法项目草案,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

第十七条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立法项目,起草单位可以邀请有关组织、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专业智库、律师事务所等起草。委托单位应当加强对起草工作的指导,保障起草工作质量。

第十八条 立法项目草案起草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遵循上位法的立法精神、基本原则和规定;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规定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相关措施设定权限的要求;

(三)设定的管理措施符合实际需求、程度适当、幅度合理,具有可操作性;

(四)管理职权配置合理,赋予管理部门权力同时明确其责任;

(五)权利义务关系等实体内容明确,程序规范且能够保障实体内容的实现;

(六)条文表述符合立法技术要求,用语明确、通俗、简洁、严谨、规范,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和法律语言表述习惯。

第十九条 起草单位应当通过书面、互联网公开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或者问卷调查等多种形式,听取社会公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相关领域专家、行政管理相对人及利益相关方的意见。

第二十条 立法项目内容涉及市人民政府多个工作部门或者单位职责的,起草单位应当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的意见。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有不同意见的,起草单位应当进行协商;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起草单位应当在报送草案送审稿时书面说明情况和理由。

立法项目内容涉及重大管理体制或者重大政策调整的,起草单位应当先行报请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二十一条 立法项目草案送审稿应当经起草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由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后报请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共同起草的,应当由各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后报请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

第二十二条 起草单位报请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立法项目草案送审稿;

(二)起草说明;

(三)主要的立法依据材料;

(四)征求意见、听证、论证的相关材料;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起草说明应当对立法的必要性、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重大分歧意见处理等情况作出说明。

第二十三条 在重要立法项目起草过程中,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可以提前介入,了解起草情况,参与调研、论证,并提出意见。

第四章 审 查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立法项目草案送审稿的统一审查。

审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否符合立法权限和程序;

(二)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三)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

(四)是否有利于促进公平竞争和经济社会发展;

(五)是否有助于本市战略目标的实现;

(六)是否与本市的其他立法相协调;

(七)拟设定的措施、制度是否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八)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要求;

(九)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在审查中发现立法项目草案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审查,退回起草单位并要求起草单位重新起草或者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

(一)违反上位法规定的;

(二)基本重复上位法规定,缺乏权利义务关系等基本内容或者其他实质性内容的;

(三)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未作协调的;

(四)未公开征求意见的;

(五)拟订的措施、制度无法实现立法目的的。

第二十六条 起草单位在立法项目草案送审稿中止审查后未能完成重新起草工作或者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的,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终止审查。终止审查的,起草单位应当书面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经批准后终止起草。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对起草单位报送的立法项目草案送审稿初步审查修改后,形成草案征求意见稿,书面发送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有关单位征求意见。

第二十八条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将立法项目草案征求意见稿在“中国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等网站上公示;社会关注度较高的,还应当在本市区域内有影响力的报纸上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针对立法项目草案征求意见稿中拟解决的主要问题、拟采取的主要措施和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内容召开座谈会,听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区、县(市)人民政府,基层有关部门、组织和行政管理相对人代表的意见。必要时,可以听取司法机关的意见。

第三十条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立法项目草案,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组织专家论证。

第三十一条立法项目草案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或者存在较大争议的,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开展论证咨询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作为立法决策参考。

第三十二条本市建立政府立法协商制度。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与市政协相关工作机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等单位建立政府立法协商机制。

立法协商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委托论证、联合调研等方式进行。

第三十三条立法项目草案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或者存在重大意见分歧,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较大影响的,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可以依法组织立法听证。

第三十四条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对收集到的意见建议进行整理和研究,对合理的意见建议予以采纳。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法项目草案征求意见稿涉及的管理体制、职责分工、主要措施等有不同意见的,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进行协调;经充分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将主要问题、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和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的意见提请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三十五条立法项目草案经审查、修改完善后,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签署后提请市人民政府审议。

第五章 决 定

第三十六条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审议。规章草案需要向有关机关报告的,应当在审议前按照规定履行报告程序。

第三十七条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时,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作说明,起草单位负责人对专业性问题作补充说明。

第三十八条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审议后,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修改完善,报请市人民政府发文。

规章由市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地方性法规案由市长签署议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规章公布后,应当及时在《杭州市人民政府公报》、《杭州日报》、“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中国杭州”及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网站上刊载。

在《杭州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刊载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四十条规章公布后,其主要实施部门应当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并会同市外事工作部门开展规章的翻译及对外宣传工作。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对规章宣传和翻译工作进行指导。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四十一条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国务院、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二条规章明确规定有关单位对专门事项制定配套的具体规定的,有关单位应当自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规定。规章对配套具体规定制定明确特定期限的,从其规定。

有关单位未能在期限内制定配套的具体规定的,应当书面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四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规章解释要求。规章需要解释的,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研究拟定规章解释草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四十四条本市建立规章立法后评估制度。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组织开展立法后评估:

(一)施行满3年的;

(二)拟以规章为基础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的;

(三)需要进行全面修订或者较大幅度修改的;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较多意见的;

(五)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评估的。

规章立法后评估报告作为规章修改、废止,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和以规章为基础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参考依据。

规章立法后评估可以委托有关专家、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专业智库、律师事务所等实施。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组织进行规章清理:

(一)上级机关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求清理的;

(二)上位法发生制定、修改或者废止等情形涉及多件规章,需要进行清理的;

(三)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有较多规章存在明显不适应情形,需要进行清理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进行清理的。

第四十六条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主要实施部门或者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及时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

(一)与新公布的上位法相抵触的;

(二)所依据的上位法已修改或者废止的;

(三)已不适应实际需要的;

(四)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其他情形。

修改、废止规章的程序,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修改规章应当公布新的规章文本。

第四十七条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定期汇编现行有效的规章,并通过“中国杭州”和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2003年8月29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94号公布,根据2015年11月24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88号公布的《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12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改的《杭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同时废止。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立即注册
免费服务热线: 400-888-96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