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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昭通市2012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昭通市2012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由昭通市人民政府颁布并实施。

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昭通市2012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基本信息

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昭通市2012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根据环保部等九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2012年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发〔2012〕31号)要求,加强环境执法监督,切实解决我市当前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严厉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有力推进污染减排工作的顺利实施,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解决损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综合整治重点行业重金属污染问题,加强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严厉查处违法建设、违法排污、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等环境违法行为,坚决遏制重金属污染事故的发生;持续加大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监管力度,加快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检查淘汰落后产能和设备的取缔关闭情况,努力改善区域环境质量;继续加强全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监管,确保饮用水安全。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全面整治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污染问题

深入开展以重有色金属矿采选、冶炼为重点的重金属排放企业的排查整治。按照规定频次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和监督性监测,建立监督检查台账。严格按照《产业结构调整目录(2011年本)》和《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

加强全市重金属排放企业的生产全过程监管,涉重金属洗选企业在生产中要做到生产废水全闭路循环,生产废渣尽量综合利用或固化充填井下采空区,不外排。督促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督促企业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防止发生次生环境污染事件。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六个一律整治措施,即: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一律取缔;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或达不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治;环境保护、安全设施、职业健康“三同时”执行不到位的,一律停止生产;无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或超标排放的,一律停产整治;不能依法达到防护距离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治;排查整治工作不到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一律追究责任。各县区要将排查整治情况于2012年6月5日前报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在省环保厅网站、市环保局网站或其他公开媒体上公布辖区内所有重有色金属矿采选、冶炼以及皮革鞣制、电镀企业的名单、详细地址及污染物排放情况,排查整治情况,清洁生产审核情况,应急预案编制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继续加强废旧铅酸蓄电池的回收管理,在2011年排查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要求,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帐,并实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二)全面排查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处置企业,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一是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进行全面排查。督促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相关信息,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采取有效防治措施,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帐,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严肃查处不设置危险废物标志,不按规定申报登记或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环境违法行为。

二是对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排查。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严肃查处不按照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严禁委托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运输危险废物,严肃查处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严肃查处在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丢弃、遗撒的环境违法行为。建立危险废物污染责任终身追究制,落实危险废物产生企业主体责任,对倾倒危险废物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查办,并依法追究产生企业责任,责令其承担清除污染,赔偿损失的经济责任。

三是对危险废物处置利用企业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查处无证经营危险废物或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经营的环境违法行为,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要对污染物超标排放的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限期治理。

各县区要结合2011年市政府部署的全市危险废物环境风险大排查工作进行查缺补漏,巩固成果,对照大排查提出的四个目标,即“摸清底数,找准环境风险点,查处一批典型案例,建立完善我省危险废物管理体系”,检查危险废物排查整治工作是否到位。危险废物排查整治不到位的县区,应重新全面排查。

(三)继续加大污染治理和污染减排重点企业监管力度

严格执行市政府与各县区签订的“十二五”及2012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全面落实2012年污染减排重点项目。确保完成全市四项主要污染物削减的目标任务。

1.继续做好国控、省控及省级重点减排企业的现场环境监管,严肃查处企业故意不正常运转污染防治设施、使用旁路偷排、在线监控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

2.继续加强已投入运营的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监管,重点监控设施运行不正常、进水浓度高、排放超标的污水处理厂,加强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的监督性监测,全面分析、掌控污水处理厂运行、污染物排放及污泥处理处置情况,切实提高运营管理水平。严厉打击擅自停运、在线监控设施不能正常运行、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并于2012年6月10前,相关县区环保部门要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公布污水处理厂名单、处理水量、化学需氧量及氨氮排放情况和环境守法情况。督促指导镇雄、彝良、盐津、大关、巧家、绥江6县区加快污水处理厂建设进度。

3.加大电力行业燃煤机组脱硫、脱硝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监管力度。加强云南华电镇雄发电有限公司对燃煤机组脱硫在线监测系统和除尘设施的监管,督促企业不断提高在线监测的准确性、真实性,确保自动监控数据与污染源监控中心稳定直传。建立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对企业环境行为按照达标排放、总量控制、污染事故、群众投诉进行综合评定。重点检查燃煤电厂烟气脱硫设施运行情况、旁路铅封情况和在线监测设备运行情况,加大检查频次,对偷排、超标排放、无故擅自停运脱硫设施、无故开启烟气旁路、连续监测设备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从重从严处罚、追缴排污费、扣减脱硫电价;加强威信云投粤电扎西能源有限公司建设期环保“三同时”监管,确保电厂发电后各项环保设施同时投入运行。

(四)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源地环境监管

为确保饮用水安全,各县区在2012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昭通市饮用水源地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方案(试行)》(昭环通〔2012〕4号),认真开展县级以上饮用水源地环境监管,坚持每月开展一次饮用水源地现场环境监察,坚决打击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的各种环境违法行为,取缔饮用水源地一级环保区内的所有排污口,禁止二级保护区内新增排污口,并对二级保护区内的排污口进行规范整治,严格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所有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及监管。

(五)挂牌督办事项

为使2012年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对一些长期违法排污或超标排污、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各县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进行认真梳理排查,拟定挂牌督办企业,按照不整改不放过的原则,督促指导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督办事项,并恢复所造成的环境影响。根据2011年环保专项行动发现的问题及群众举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在2012年决定对以下企业存在的环境问题进行挂牌督办。

1.镇雄县三和建材有限公司。该公司60万吨水泥熟料生产线自2010年8月投入运行以来,未按环评审批要求建设完善相关环保设施,对环评中提出的24户搬迁户未进行搬迁,生产中噪音污染极为严重,周边群众反映强烈。对此,要求该公司在2012年8月30日前建设完善相关环保设施,对环评中提出的24户搬迁户进行全面搬迁,申请环评审批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试生产。

2.大关天达化工有限公司。该公司210kt/a电石项目于2009年10月全部建成,昭通市环保局于2009年10月以昭环复〔2009〕27号文批复进行试生产,试生产期限为2009年10月16日至2010年1月15日,2010年2月以昭环复〔2010〕5号文同意该项目延期试生产至2010年7月15日,2010年7月12日以昭环复〔2010〕21号文同意该项目试生产延期至2010年10月15日。但该项目在试生产中未按环评审批要求环保搬迁问题,导致该项目至今未进行正式竣工验收。对此,要求该公司在2012年8月30日前落实环保搬迁问题,申请正式竣工验收。

3.永善县金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日产2000吨/日铅锌原矿洗选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于2009年5月13日经云南省环保厅批复(云环审〔2009〕148号),该项目于2009年7月建成经昭通市环保局同意试生产(昭环复〔2009〕14号),试生产期为2009年7月23日至2009年10月22日,但由于该公司在试生产期存在部分设施未建设完善,曾2次向昭通市环保局提出延期试生产申请,昭通市环保局曾2次进行延期批复(昭环复〔2010〕3号)和(昭环复〔2010〕15号),同意该公司延期生产至2010年7月22日,但该公司在延期试生产中由于环保设施建设不完善,未向省环保厅申请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市环保局于2010年9月14日以(昭环通〔2010〕85号)要求该公司停止生产。对此,要求该公司于2012年9月30日前按照环评审批要求建设完善相关环保设施,向省环保厅提交环保验收相关材料,申请省环保厅进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

4.昭阳区火车站片区煤尘污染问题。对昭阳区火车站片区的堆煤场、洗煤厂、煤矿进行全面集中整治,切实解决该片区煤尘污染问题。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相关部门要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环境保护“一岗双责”制度的决定》(云政发〔2010〕42号)要求,继续把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作为重要工作内容,进一步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完善工作制度,制订具体实施方案,落实各项重点工作。各县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方案,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安排专项经费予以支持保障,有序推进各项工作。进一步明确整改重点、目标、时限、责任人,将整改完成情况作为各县区环保目标责任制的内容进行考核,不能如期完成的县区,要予以通报。各县区要加大环境执法、监测及应急能力建设,提高装备和技术水平,建立健全应对重金属污染事故的快速反应机制。

(二)加强部门联动,全面推进整治。各县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加强协调配合,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涉及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企业的县区,要建立立项与生产许可、环境保护、职业病防治、安全评价、工商注册登记等联合检查机制,完善联合检查、联合监督、联合问责的工作机制,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集中解决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即各县区在环保专项行动工作中,至少召开一次成员单位联席会议,至少组织开展一次联合执法检查。环保部门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强挂牌督办、环境执法后督察工作力度,联合相关部门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大结构调整力度,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工业主管部门要督促和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力度,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加速落后产能退出;监察机关要督促地方政府及部门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司法行政机关要有序推进环境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强化排水许可管理,加强对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管;工商部门要严肃查处企业违反注册登记法规行为;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严防生产事故的发生,对尾矿库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责令停产整改、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督促尾矿库被取缔关闭的企业落实闭库资金,限期履行闭库手续;电力监管部门要监督供电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节能环保电价政策,对依法关闭的企业采取限电、停电、断电等有效措施。

(三)加强挂牌督办,加大后督察力度。各县区要继续将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督查督办事项,挂牌督办一批社会影响较大的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落实责任,跟踪督查,做到处理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各县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按照各阶段工作要求,制定具体督察方案。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对工作开展不力、问题突出的、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隐瞒不报的、整治重点存在薄弱环节的以及整治进展缓慢的,予以通报批评,约谈主要负责人。各县区要认真梳理2011年以来处罚案件执行情况,制定后督察方案并组织实施,重点对辖区内所有挂牌督办案件和涉及重金属处罚案件的处罚、处理措施执行情况进行后督察,防止污染反弹。

(四)加强信息公开,接受舆论监督。各县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分阶段制订宣传计划,确定宣传重点,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专项行动和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报道工作,进一步增强全民的环境保护和法律意识,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强化公众参与,积极推进环境信息公开,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违法企业名单和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的相关信息,充分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和参与权。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3月至4月)

各县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确定整治重点和挂牌督办事项,及早部署环保专项行动。部署情况和实施方案于2012年4月25日前报送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全面排查与集中整治阶段(5月至8月)

各县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染减排重点行业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全面排查,对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和企业进行集中整治,严肃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2012年6月5日前将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企业整治情况和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水处理厂信息公开情况报送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督查阶段(9月至10月)

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于2012年10月10日至20日开展全市环保专项行动督查工作。市环保专项行动共分为八个督查组:

督查一组由市环保局牵头:负责督查巧家县、永善县。

督查二组由市发改委牵头:负责督查水富县、绥江县。

督查三组由市工信委牵头:负责督查大关县、盐津县。

督查四组由市监察局牵头:负责督查镇雄县。

督查五组由市司法局牵头:负责督查威信县。

督查六组由市住建局牵头:负责督查彝良县。

督查七组由市工商局牵头:负责督查昭阳区。

督查八组由市安监局牵头:负责督查鲁甸县。

各部门在开展督查工作中自带车辆,分别由1名分管领导任组长,并自带1名工作人员,市环保局安排1名工作人员任联络员,督查工作于2012年10月20日前完成,并将督查报告于2012年10月25日前交市环保局。

(四)总结阶段(11月)

各县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并形成2012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告,更新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水处理厂信息,于2012年11月5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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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昭通市2012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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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昭通市2012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导语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昭通市2012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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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昭通市2012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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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昭通市2012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献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0年第二次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检查情况的通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0年第二次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检查情况的通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0年第二次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检查情况的通报

格式:pdf

大小:130KB

页数: 2页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2010年11月,省政府组织开展了2010年第二次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

赤水市2009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简介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和遵义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开展我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根据遵义市环保专项行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要求,切实解决当前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进一步加大环保执法力度,以保护饮用水源安全、遏制“两高一资”行业污染反弹为重点,促进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稳步推进,有效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整治的范围和重点

(一)加大查处力度,强化全面监管。认真梳理群众反映的环保问题,对加工、建筑、餐饮、娱乐及交通运输等领域群众反复投诉仍没有得到妥善解决的问题,一律由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单位,以挂牌督办的方式落实责任、明确时限,逐一解决。相关责任单位要将解决方案、时限以及工作进展情况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加强对重点工业污染源的监管,加强SO2排放治理;强化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落实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完善污水处理厂运行机制和污水收集管网建设,确保实现年度减排目标。

(二)巩固清理成果,强化招商引资环保监管。建立招商引资政策有关环保措施审核机制,防止出现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招商引资政策,从根本上把好环保准入关。

(三)巩固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成果,强化饮用水源环保监管。通过开展饮用水源环境保护后督查行动,督促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彻查影响饮用水源保护区水质的主要原因,完善保护管理的勘界定桩、标识标牌等相关软、硬件设施;进一步明确乡镇和市直有关部门的保护管理责任,建立完善饮用水污染应急处置体系和饮用水源环境保护的长效机制。严肃依法查处影响饮用水源水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各类违法行为。

(四)加强重点区域、流域污染整治。进一步巩固赤水河、习水河、大同河沿河乡镇集镇生活垃圾整治成果,推进集镇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申遗”环境整治工作相结合,加强 “三沿”(沿河、沿公路、沿景区)环境整治,切实巩固整治成果,以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村建设为载体,以示范建设为手段,加强农村面源污染治理。

(五)加大“新五小”企业整治力度。加大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力度,严厉查处死灰复燃的“新五小”企业,坚决关停违法企业,做到发现一起,取缔一起,有关设备要就地销毁,严禁向其他地区转移。

三、时间安排

专项整治行动从2009年6月下旬至11月底,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动员阶段(6月20日—7月10日)

认真宣传贯彻遵义市专项行动会议精神,做好思想动员、组织准备、方案制定等工作,建立部门联动、各司其职、联合办案的工作机制。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在7月10日前将工作方案、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联系人、联系电话书面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保局)。

(二)摸底和整治阶段(7月11日—9月30日)

对“两高一资”行业、“新五小、十五小”、医疗机构、危化品加工开展集中检查清理,于7月28日前报送阶段性工作报告;对重点污染问题和历年来遗留未决的污染投诉问题进行深入检查,认真梳理;对饮用水源保护区整治措施落实情况、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存在问题开展后督查,对查处的问题开展初步整治,并于9月15日前报送工作情况报告。

(三)督查阶段(8月1日—10月31日)

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适时对各地各有关部门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调度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对群众反应强烈、问题久拖不决的单位实行挂牌督办;公开查处一批严重危害群众健康、影响社会稳定的典型环保违法案件。

(四)总结阶段(11月1日—11月15日)

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乡镇、街道要对本行业和本区域的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存在问题及对策进行分析,并于11月10日前向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报送2009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本年度专项行动工作规范建档,并于11月15日前总结上报。

四、工作要求

(一)对历年来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污染热点问题要由有关部门制定整治计划,落实整治任务,限时落实整治工作,并将整治情况向群众反馈。

(二)对企业排污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初次发现超标排污的企业,依法责令其作出书面承诺,限期整改;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造成严重污染事故的企业,一律停产整顿;对已经受到查处、现仍有超标排污行为的企业,一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实行上限处罚,并责令停产治理,治理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不得恢复生产;对废弃危险化学品、医疗垃圾等危险废物未实施无害化处置的单位、企业和个人,一律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对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的领导,市人民政府成立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

组 长:汪洪林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蔡良忠 市人民政府应急办副主任

吴洪英 市环保局局长

成 员:洪启后 市文体广电局局长

艾吉星 市城管局局长

袁中海 市发改局副局长、招商局局长

卢 英 市监察局副局长

王雪君 市卫生局副局长

罗绍敏 市工商局副局长

谢建平 市司法局副局长

王 玲 市安监局纪检组长

罗小松 市公安局副局长

刘 涛 市经贸局副局长

任晓莉 市质监局副局长

刘 鑫 市国土局副局长

蒲 颖 市乡企局副局长

张益民 市环保局副局长

韩 松 市电力公司经理

领导小组负责统一组织领导与协调专项整治行动的重大问题,制定行动方案,落实专项行动经费,确保环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环保局,张益民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从市环保局抽调,具体负责环保专项行动的日常工作。(联系电话:2861156 2863569)

(二)加强部门联动。在专项整治行动中,各相关部门务必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加强协作,共同做好专项整治工作。

环保局:负责对企业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及各项环保制度情况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环保违法问题。做好同其他成员单位的联合办案工作,凡涉及其他部门处理权限的案件,环保局要在查清违法事实后分期分批商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不得推诿扯皮。对构成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城管局:负责组织城区环境综合整治,加强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行机制建设,继续完善城区污水收集管网和生活垃圾环保基础建设,抓好乡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

经贸局:负责监督检查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直接负责依法提请政府淘汰、取缔、关闭市内的“十五小”和“新五小”企业。

发改局:负责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严把环保前置审批关。

监察局:负责对各乡镇、街道和市直部门及其公务人员执行国家相关环保法律法规、发挥职能、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和贵州省纪委、监察厅《关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工商局:负责协助执行政府对违法企业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无照经营的不法排污企业依法取缔。

国土局:负责清理并关停省道和景区道路沿线的小砖厂,并具体落实制砖行业的工艺和落后产能淘汰工作。配合做好违法企业用地的土地权属变更工作。

水利局:负责做好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对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建筑弃土、建筑垃圾倾倒行为进行整治和查处,切实保护好饮用水资源。

卫生局:负责加强微生物安全管理,做好医疗行业新、改、扩建项目的环保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做好医疗垃圾的规范化处置工作。

司法局:协助环保部门做好环保法制的宣传与教育活动,为开展环保专项整治行动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

安监局:负责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促使企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以防止或减少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

公安局:负责交通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扰民的整治,抓好商业活动和集会高噪声污染扰民治理,配合抓好非法歌厅取缔、砖厂关停,保障专项行动顺利进行。

建设局:负责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监督检查,监督整治建筑施工造成的噪声和扬尘污染。

质监局:负责实施地条钢等淘汰落后产品的关停取缔。

电力公司:负责协助执行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违法排污企业、经营户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落实断电措施。

乡企局:负责组织实施“新五小”取缔工作。

文体广电局:负责对文化娱乐行业进行清理,整治未取得相关审批手续就进行经营的歌厅,治理娱乐噪声污染;并负责组织有关媒体做好环保专项行动的宣传报道工作。

(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开通和公布环保投诉电话,要制定分阶段新闻报道计划,确定宣传重点,组织新闻单位做好宣传和跟踪报道,定期公布典型环保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新闻媒体要配合有关部门对污染严重、行为恶劣的违法排污企业进行跟踪报道,对一些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曝光,在全市营造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的强大声势,营造全社会自觉保护环境的良好氛围。

(四)严格报告制度,加强信息通报。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各相关单位每周要向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一次工作进展情况,遇有重要情况和紧急情况随时上报,重点环境污染问题和查处的典型案件要及时上报,不得虚报瞒报。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各单位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重点督办问题查处情况、环境违法问题立案、结案情况,以及各地信息报送情况进行定期通报。

(五)建立完善工作机制。

1、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制定计划和工作措施,不断优化产业结构调整,稳步推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建设,着力建设生态经济体系,从源头上遏制环境污染。

2、建立与完善公众监督机制。聘请政协委员和人大代表、工青妇代表为环保监督员,形成民主监督机制。完善政府环保信息公开制度,建立企业环保信息披露制度,保证环保执法的公开、公平、公正。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建立有奖举报、环保局长接待日、行风评议等制度。

3、建立环境保护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对不依法履行环境保护责任,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人员要追究其责任;有徇私枉法行为的人员要进行严肃查处。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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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2010年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发[2010]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按照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总体工作安排,2010年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司法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和电监会将继续在全国组织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现将《2010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2010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环境保护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监察部

司法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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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2010年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附件:

2010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保民生、保稳定、促发展的总要求,切实解决当前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2010年继续在全国组织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

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2010年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进一步加大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以下简称“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遏制重金属污染事件频发势头,进一步加大对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的监管力度,为推进发展方式转变、经济结构调整和“十一五”污染减排目标实现提供环境执法保障。

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2010年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集中整治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违法问题

1.在2009年专项检查的基础上,结合污染源普查成果,全面排查原辅材料、中间产品、产品及排放废水、废气、废渣中涉及铅、镉、汞、铬和类金属砷的污染源。重点查清重有色金属矿采选及冶炼、含铅蓄电池(包括加工、回收)、皮革及其制品、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电镀、危险废物处置等重金属排放企业及历史遗留重金属废物堆场。进一步加大污染物排放监督性监测和现场执法检查频次,重点检查和监测企业废水、废气(包括无组织排放)排放情况、废渣收集、贮存及处置情况和应急处置设施情况。建立定期的监督性监测制度,对重金属污染企业排放口、厂界无组织排放情况,每两个月开展一次监督性监测,公布不达标企业名单。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认真分析筛选一批重金属污染问题突出的区域、企业,明确特征污染物,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治方案,加强督促指导,尽快消除环境污染隐患,确保环境安全。

2.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有色金属及相关行业调整振兴规划,将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落实到地方政府,督促企业制定方案,按期完成。彻底取缔关停国家明令淘汰的小电镀、小制革、小冶炼等落后工艺装备和生产能力,没有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应暂停其新增重点防控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严肃查处重金属排放企业违法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未经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建设和生产。认真梳理有关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污染问题投诉、举报、信访案件。对屡查屡犯、明知故犯、偷排偷放、多次被查处仍未整改到位的,一律停产整顿;对超标排放的,依法给予高限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对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的,责令停产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完成的依法关闭;对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的重金属排放企业,一律取缔关闭;对无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一律取缔。严格禁止向城镇下水道排放重金属超标的废水,导致污水处理厂不能正常运行的,依法取消其排水许可,并予以处罚,造成城市排水设施损坏的,承担赔偿责任;严格禁止含有重金属的工业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3.进一步规范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管理。督促重金属排放企业建立特征污染物产生、排放台账和日常监测制度,定期报告监测结果,并向社会公布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情况。督促企业提升污染治理水平,规范原料、产品、废弃物堆放场和排放口,建立和完善重金属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督促重点防控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对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责令限期改正。

(二)巩固污染减排成效,进一步加大对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的监管力度

1.地方各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应结合本地污染减排重点工作,在环保专项行动中确定重点整治区域和行业,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节约能源、清洁生产、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切实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淘汰落后产能,巩固污染减排成效。重点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的日常监督检查。加强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的监督性监测。规范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杜绝随意丢弃或直接排放。加强排入污水处理厂的工业企业废水排放监管,防止超标废水排入污水处理厂。重点加强电厂脱硫设施和钢铁企业烧结机脱硫设施的监管。严肃查处故意不正常运转脱硫设施,使用旁路偷排、烟气连续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

2.对2009年环保专项行动集中整治中发现的问题开展“回头看”。重点检查淘汰落后产能、设备的取缔关闭情况,超标、超总量污染企业限期治理完成情况,未批先建建设项目停止建设、停止生产情况,防止污染反弹。

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2010年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继续把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作为重要工作内容,进一步加强政府主管负责同志牵头、各相关部门参加的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工作机制,完善工作制度,制订具体实施方案,落实各项重点工作。地方各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根据实际情况,逐级制定工作方案,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安排专项经费予以支持保障,有序推进各项工作开展。进一步明确排查和整改重点、目标、时限、责任人,限期完成。将整改完成情况作为各级政府环保目标责任制的内容进行考核,不能如期完成的地区,要予以通报。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大环境执法、监测及应急能力建设,提高装备和技术水平,建立健全应对重金属污染事故的快速反应机制。

(二)加强部门联动,全面整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强化联合执法,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环保部门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强挂牌督办、后督察等环境行政执法手段,联合相关部门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大结构调整力度,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工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发挥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的职能作用,督促和指导各地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力度,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加速落后产能退出;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行政监察职能作用,督促地方政府及部门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司法行政机关要有序推进环境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强化排水许可管理,并加强对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管;工商部门要严肃查处企业违反注册登记法规的行为;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严格防范生产事故的发生,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尾矿库要责令停产整改、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督促被取缔关闭尾矿库企业落实闭库资金,限期履行闭库手续;电力监管部门要监督供电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节能环保电价政策,对依法关闭的企业采取限电、停电、断电等有效措施。

(三)加强监督检查,严肃追究责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将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典型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分批进行挂牌督办,落实相关责任,做到处理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挂牌督办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造成辖区或相邻区域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或者造成破坏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对不依法行使职权,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政府及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加强宣传报道,曝光典型案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分阶段制订宣传计划,确定宣传重点,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专项行动和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报道,进一步增强全民的环境保护和法律意识,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和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公开曝光一批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典型案件的曝光要列入宣传计划,深度报道,形成声势。

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2010年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完成环保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动员部署情况和实施方案于2010年4月底前报送全国环保专项行动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全面排查和集中整治阶段(5月至9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染减排重点行业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严肃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重金属排放企业整治情况于2010年6月底前报送全国环保专项行动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三)督查阶段(10月至11月)

各省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各地专项行动工作开展督查。国务院九部门将适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四)总结阶段(12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完成2010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告,于2010年12月底前报送全国环保专项行动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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