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通信接人交接设备机房应设在建筑物内底层或在地下一层(当建筑物有地下多层时)。
2 公共安全系统、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广播系统可集中配置在智能化系统设备总控室内,各系统设备应占有独立的工作区,且相互间不会产生干扰。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主机及与消防联动控制系统设备均应设在其中相对独立的空间内。
3通信系统总配线设备机房宜设于建筑(单体或群体建筑)的中心位置,并应与信息中心设备机房及数字程控用户交换机设备机房规划时综合考虑。弱电间(电信间)应独立设置,并在符合布线传输距离要求情况下,宜设置于建筑平面中心的位置,楼层弱电间(电信间)上下位置宜垂直对齐。
4 对电磁骚扰敏感的信息中心设备机房、数字程控用户交换机设备机房、通信系统总配线设备机房和智能化系统设备总控室等重要机房不应与变配电室及电梯机房贴邻布置。
5 各设备机房不应设在水泵房、厕所和浴室等潮湿场所的正下方或贴邻布置。当受土建条件限制无法满足要求时,应采取有效措施。
6 重要设备机房不宜贴邻建筑物外墙(消防控制室除外)。
7 与智能化系统无关的管线不得从机房穿越。
8 机房面积应根据各系统设备机柜(机架)的数量及布局要求确定,并宜预留发展空间。
9 机房宜采用防静电架空地板,架空地板的内净高度及承重能力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和所安装设备的荷载要求。
10 机房的背景电磁场强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GB 9175有关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