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水行政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拟定全县水务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起草有关法规、规章报相关部门批准并监督实施;
(二)组织拟定水务工作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组织编制重要江河的流域规划和指导协调流域的有关专业规划并监督实施;
(三)统一管理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组织拟定全县和跨乡、镇中长期供水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及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的论证工作;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发布全县水资源公报,指导水文工作.
(四)拟定全县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组织、指导和监督节约用水工作;
(五)按照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水资源保护规划并实施监督管理;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监测湖库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六)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并仲裁部门间和乡、镇之间的水事纠纷;
(七)拟定水务行业的经济调节措施;对水务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指导水务行业的供水及多种经营工作;研究提出有关水务的价格、税收、信贷、财务等经济调节意见;监督和管理水务行业国有资产;
(八)组织编制并负责审查、审批小(二)型和跨乡镇水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组织水务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监督实施水务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务工程的规程、规范;
(九)指导水务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指导江、河、湖泊及河口、滩涂的治理和开发;办理县际河流有关事务;组织建设和管理具有控制性或跨乡镇的重要水务工程;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管理监管;
(十)主管农村水务、农村饮水和乡镇供水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设;
(十一)主管全县水土保持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审批建设项目中涉及的水土保持方案,组织水土流失的监测、综合防治并发布公告;
(十二)负责水务系统的科技、教育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指导水务队伍建设;
(十三)承担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县防汛和抗旱工作,对江河湖泊和水利工程的防汛抗旱实施统一调度;
(十四)承办县委、政府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