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防震减灾宣传教育长效机制,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指导、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防震减灾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四十六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公益性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活动,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提供相应的宣传资料。
每年的7月28日所在周为本市防震减灾活动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活动周期间集中开展应急避险演练、科普宣传等活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震减灾文化建设,弘扬唐山抗震精神,推动社会力量参与防震减灾科普产品的开发与利用。
第四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做好地震应急救援演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应当开展地震应急疏散、逃生自救、互救演练的学校、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区、农村进行监督。提高公民应急避险、自救互救能力。
学校应当将防震减灾教育作为安全教育重点纳入教学计划,落实教学计划、安全教材、授课教师、教学课时;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地震应急疏散、逃生自救、互救演练。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地震应急疏散、逃生自救、互救演练。
企业、社区、农村也应当适时组织地震应急疏散、逃生自救、互救演练。
第四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教育基地、地震遗址、遗迹日常维护、运行资金纳入本级年度防震减灾工作预算。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开展防震减灾科普基地创建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利用各类展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农村和社区科普活动站(室)、地震观测台站、地震遗迹、遗址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