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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防震减灾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

2022/07/16108 作者:佚名
导读: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依照《河北省防震减灾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 (二)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 (三)破坏典型的地震遗址、遗迹的; (四)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保护标志、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标志及地震应急疏散通道、应急避难场所标识、标志的。 第五十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依照《河北省防震减灾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

(二)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

(三)破坏典型的地震遗址、遗迹的;

(四)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保护标志、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标志及地震应急疏散通道、应急避难场所标识、标志的。

第五十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逾期不超过三日且没有造成不良影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超过三日或者已经造成不良影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地震监测站点功能全部丧失或者地震观测环境不可恢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居民小区未设置应急疏散通道、应急避难场所标识、标志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建设单位在开工建设前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逾期不超过三日且没有造成不良影响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工程投资总额在一千万以下的建设工程,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工程投资总额在一千万元以上一亿元以下的建设工程,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工程投资总额在一亿元以上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按照下面标准予以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建设单位在进行施工图设计时不将相关抗震设防要求提供给设计单位的,或者要求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降低抗震设防标准设计、施工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工程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对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造成危害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设计单位不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计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施工单位不按照抗震设防设计标准和设计文件施工,降低抗震施工质量的,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五)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抗震施工质量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建设、设计、审查、勘察、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及本条例中有关管理规定,造成工程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办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批准决定的;

(三)发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严重失实或者地震安全性评价中有违法行为,不及时依法查处的;

(四)在办理抗震设防要求或者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收受他人财务或者为个人和单位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五)未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城市和社会发展规划,不开展防震减灾工作,城市建设不符合防震减灾规划,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六)虚报、瞒报灾情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不按照规定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或者不依法履行地震的监测预报、灾害预防、应急救援、灾后过渡性安置与恢复重建等职责,造成后果的;

(八)擅自中止或者终止地震监测台网运行的;

(九)侵占、截留、挪用救灾资金、物资的;

(十)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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