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报审范围
凡属下列范围之一的均可报审:
(一)本省野生乡土树种,经多年栽培驯化,证明具有生产使用价值的优良树种。
(二)经区域试验证实,在特定区域内生产上有较高使用价值,性状表现优良的树种、品种。
(三)依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程建设的林木良种生产基地生产的种子、穗条及其它繁殖材料。
(四)优良种源区内的优良林分,经去劣留优改造的采种基地中生产的种子。
(五)有特殊使用价值的树种类型、家系、无性系、品种。
(六)引种驯化成功的树种及其优良种源、家系和无性系。
第十一条
报审条件
向品种审定委员会申报审定的林木品种,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严格按照林木品种选育程序或引种驯化程序进行选育。
(二)在产量、抗性、品质、观赏价值等方面显著优于特定对照种、品种,并具有相对稳定性。
(三)已行成配套的繁殖技术,并具备一定数量种子或穗条(种根)的生产能力。
(四)经过区域化试验,确定了适生范围。
第十二条
报审材料
报审者按要求认真填写《四川省林木品种审(认)定申请书》(见附件),并附以下材料:
(一)林木品种选育报告。报告应对品种的亲本来源及特性、选育过程、区域试验规模与结果、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主要优缺点、繁殖栽培技术要点、抗逆性、适宜种植范围等方面进行详细说明。同时提出拟定的品种名称。
(二)已通过科技成果鉴定或获得新品种权的,附相应证书复印件。
(三)林木品种特征标准图谱(如叶、茎、根、花、果实、种子的照片)。
(四)转基因品种应当提供安全评估报告。
(五)属协作育种的,附协作协议和报审委托书。
第十三条
报审程序
(一)报审者自愿提出申请,填写《四川省林木品种审(认)定申请书》,并附相关材料。
国(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申请审定,应委托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机构代理。
(二)报审者所在单位审核签章。国(境)外组织、个人、企业申请审定的品种,由所委托代理的机构审核签章。
(三)报审者为试验现场核查做好准备。
(四)区域试验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签章。
第十四条 报审者应于每年报审截止日期以前(以邮戳为准),将完整的报审材料一式12份呈报审定委员会秘书处。
报审截止日期由省审定委员会确定。
第十五条 审定委员会秘书处在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一个月内,应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报审者。
对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予以受理。申请者可以在二个月内陈述意见或进行修正。仍不符合条件的,驳回申请。
第十六条 申请者需缴纳一定审定费用,于接到受理通知后一次交清。复审不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由省审定委员会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