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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修订公告

2022/07/16107 作者:佚名
导读: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于2018年11月30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11月30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

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于2018年11月30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11月30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8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

对《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作出修改

1.将第十一条第四项修改为:“(四)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

2.将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土地整治后形成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优质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储备区。”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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