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于2018年11月30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11月30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8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
对《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作出修改
1.将第十一条第四项修改为:“(四)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
2.将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土地整治后形成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优质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储备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