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货币化安置的被拆迁群众,在6个月期限内自主选择购买商品房的,凭购房证明可以领取一定数额的奖励,这就是西安市棚户区改造将要实行的货币化房票安置管理办法。这是西安市响应省上房地产市场去库存、优结构要求而出台的一项惠民政策。
日前,省政府出台《关于房地产去库存优结构的若干意见》。意见特别提到,各地要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创新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方式,提高货币化安置率,货币化安置比例不得低于50%,力争达到80%。商品住房存量较大的市、县、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全部实行货币化安置。对2016年1月1日后的棚户区改造征收对象购买存量商品住房的,每套按中省共奖励0.8万元(其中,中央资金0.3万元)标准予以奖励,市、县、区也可以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奖励。
据了解,西安市棚户区改造正在研究货币化房票安置管理办法,并将于近日出台,以满足群众对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的多样化需求,同时达到去库存目的。
最小拟按40平方米补偿
西安市棚改办相关人员介绍,房票的具体使用办法是,首先棚户区改造被征收人与征收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要签订货币化安置补偿协议,被征收人在约定时间内搬迁,领取搬迁证明。
被征收人应于签订协议之日起6个月内自主购买商品住房,并向征收人提供购置商品住房的相关证明资料。征收人核准确认被征收人实际购房行为真实性,与被征收人签订房票安置协议,将计算后的奖励金额在约定期限内划拨至被征收人账户。
具体的奖励金额计算办法拟定为,国有土地上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在认定补偿住房的(套内)建筑面积基础上,给予无偿补助原房屋6%比例的面积,其面积价值按照应安置住房价值评估计价,“如果被拆迁住房为100平方米,就补助6平方米价值奖励”。若按照认定的补偿住房套内建筑面积不足40平方米,应增补至套内建筑面积40平方米(增补面积不足8平方米的补至8平方米)。被征收人自主购买商品住房,经征收人确认后,征收人应按被征收人实际使用货币化安置补偿款的3%给予被征收人奖励。若被征收人超过6个月期限未自主选购商品住房,将不再享受上述奖励政策。
该工作人员表示,该办法将于近期报请市政府常务会审定,具体标准以最终通过为准。
去库存周期有望缩短5个月
“我们也是借鉴了外地经验,棚改房票安置既受到被征收人欢迎,也有利于消化商品房库存。”工作人员介绍,西安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目前做法尚有不足之处:直接货币补偿见效快,但不能有效帮助消化商品住房库存;政府集中团购商品房,落实任务快,但统一购买的商品房因存在地段、户型、楼层上的差异,不易定价,也很难使绝大多数群众都满意,同时增加了政府后续协调和维稳压力。
相对于前两种货币化安置方式,房票安置做法能够有效打通棚改安置与商品住房的销售通道,群众自主选择满意房屋,方便了就业、就学、就医;减少了安置过渡时间,加快推进了回迁安置和后续管理工作,防止群众长期在外流离。同时有效消化了商品住房存量,提升了货币化安置率,既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也有效落实了中省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要求。
根据各地已发放预售证数据统计,截至2016年1月21日,全省待售商品房消化周期为17个月。而我省今年棚改任务为新改造棚户区28万套,货币化安置率不得低于50%,力争达到80%。如果按照50%计算,可以消化14万套存量商品房。按照每套商品房100平方米计算,可消化1400万平方米库存商品房,将我省库存商品房消化周期缩短至12个月。
1.中省:
对2016年1月1日后的棚户区改造征收对象购买存量商品住房的,每套中省共奖励0.8万元(其中,中央资金0.3万元),市、县、区也可以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奖励
2.西安市:
被征收人在约定时间内搬迁,签订货币化安置补偿协议之日起6个月内自主购买商品住房,并提供购房证明在认定补偿住房的(套内)建筑面积基础上,无偿补助原房屋6%的面积,面积价值按照应安置住房价值评估如套内建筑面积不足40平方米,应增补至套内建筑面积40平方米(增补面积不足8平方米的补至8平方米)
被征收人自主购买商品住房,按实际使用货币化安置补偿款的3%给予奖励
若超过6个月期限未购商品房,不再享受上述奖励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