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同法》第58条之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由于建筑施工合同的特殊性,处理因转包合同纠纷而产生的案件时,只能是折价补偿。建筑工程已经完工且质量合格,发包方应当按照已完工程的实际造价支付给施工企业相应价款。合同已经履行但尚未完工的工程,应当对已完工程的造价予以鉴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已完工程的实际造价支付给施工企业相应的价款。
对于因无效合同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根据双方当事人,转包方和接受转包方的过错程度和责任大小,确定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因无效合同造成损失范围,一般包括窝工停工费、机械设备调遣费、倒运费、建筑材料和构件积压费、保管费、机械设备闲置费、租赁费、临时设施建造费、利润、有关费用调整、定额保管费税金等直接与该工程有关而独立发生的费用等。一般来说,转包方和接受转包方对转包行为的违法性都是明知的,受经济利益的驱动明知而故犯的。因此,双方均有过错,均应承当相应责任。
此外,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反建筑法的规定进行分包的,转包合同无效。转包方根据合同取得的利益或者约定取得的利益,属非法所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及《建筑法》第67条的规定,应予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