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抵押中的法律问题探讨
2005年12月,某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向某有色金属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借款870万元人民币,包装印刷公司以其价值为1355.5万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贷款抵押物。包装印刷公司逾期不能偿还贷款,财务公司向深圳中院提起民事诉讼。包装印刷公司被深圳中院宣告破产。在破产程序中,财务公司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未得到确认,后又因包装印刷公司的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深圳中院作出民事裁定,裁定终结包装印刷公司的破产程序,使财务公司的该项民事权益完全不能实现。财务公司遂提起行政诉讼及行政赔偿诉讼,要求规划国土局赔偿其损失。
房地产抵押法律知识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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