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特殊符号
选择搜索类型
请输入搜索
2012年12月31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配置管理的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配置管理的意见
皖政办〔2012〕6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我省矿产资源相对丰富,勘查开发前景良好,最大限度地将矿产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对打造“三个强省”、建设美好安徽,具有重要意义。为促进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整合,健全矿产资源配置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80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配置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大矿产资源勘查力度
(一)加强地质勘查项目管理。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结合已探明的重要矿产资源储量分布状况和矿业权设置情况,制定并发布全省矿产资源重点勘查项目目录。国家紧缺矿种、省内优势矿种、资源深加工产业急需矿种及重点成矿区、整装勘查区内的勘查项目,应优先列入目录。重点勘查项目探矿权人要加大资金投入,加快工作进度,及时提交地质勘查报告。承担重点勘查项目的地勘单位要建立重点勘查项目首席专家制度,对重点勘查项目的勘查质量负总责。重点勘查项目所在地政府要切实维护勘查环境,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强化对探矿权人资金投入、工作进展和勘查质量等方面的管理,并结合矿业权年检工作实施监督。
(二)强化地质勘查资金支持。有效整合和运用好省级以上地质勘查基金和整装勘查项目资金,鼓励国有地勘单位以自有探矿权等资产或自有资本参与国家出资(包括中央财政出资、地方财政出资和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共同出资,下同)的地质找矿项目,鼓励民间资本与地方财政资金参与投资地质勘查基金项目。
二、规范矿产资源配置管理
(三)实行矿业权设置方案制度。认真落实矿产资源规划,深化矿业权分类管理,调整优化矿业权布局,按照国家紧缺矿种、重要矿种优先的原则,综合考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成矿地质条件、地质工作基础、资源开发利用状况、矿区环境承载力等因素,科学编制,规范报备,全面实行矿业权设置方案制度。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应当征求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部门意见。
(四)有计划投放矿业权。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需求的市场预测,以及经批准备案的矿业权设置方案,制定矿业权出让计划。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探矿权出让年度计划和省级审批权限的采矿权出让年度计划,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后组织实施。各市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市、县级审批权限的采矿权出让年度计划,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五)严格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坚持依法依规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方式公开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原则,从严控制并逐步减少协议出让,积极推进矿业权市场建设。国务院批准的重点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和为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提供配套资源的矿产地、省政府批准的储量规模为大中型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为列入国家专项的老矿山(危机矿山)寻找接替资源的找矿项目、已设采矿权需要整合或利用原有生产系统扩大勘查开采范围的毗邻区域、已设探矿权需要整合或因整体勘查扩大勘查范围涉及周边零星资源的,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
(六)明确矿业权协议出让审批程序。对经省政府批准的投资额超过10亿元人民币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为经省政府批准的重点项目提供配套资源的非重要矿种矿产地、为省属国有大型老矿山企业寻找接替资源的找矿项目、国有地勘单位以勘查发现并持有探矿权的大中型矿产地与国内大型矿业企业合作开发的项目,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同意后,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其中,需国土资源部审批的重要矿种,由省政府向国土资源部提出协议出让申请。
已设采矿权需要整合或利用原有生产系统扩大勘查开采范围的毗邻区域、已设探矿权需要整合或因整体勘查扩大勘查范围涉及周边零星资源的,经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其中,需国土资源部审批的重要矿种,由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国土资源部提出协议出让申请。
协议出让省级财政出资形成的矿业权,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与省财政主管部门协商一致。
(七)规范矿业权转让行为。国有地勘单位、省属国有大中型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以持有的探矿权和采矿权进行转让或合资合作勘查开发的,应经主管部门同意,并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方式公开确定受让主体或合资合作主体。
(八)完善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国家出资(含合资合作)探明的矿产地,出让前应进行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通过政府采购确定矿业权评估机构,规范矿业权价款评估工作。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国有控股公司以持有的探矿权和采矿权进行转让或合资合作勘查开发的,参照执行。
(九)加强矿业权出让转让监管。坚持管办分离原则,健全全省统一的矿业权交易市场,实行矿业权出让转让行政审批与市场交易分开运行。全省矿业权出让转让活动应按照勘查开采登记法定权限,统一进入省矿业权交易市场依法公开进行交易,并严格履行公示程序。以招标方式出让转让矿业权的,应委托相关招投标机构组织实施。矿业权出让信息、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国有控股企业所持矿业权转让或合资合作信息,应在省级以上报纸媒体、全国矿业权出让转让公示公开系统和国土资源部门门户网站公开发布。各级国土资源、监察部门要加强对矿产资源配置、矿业权交易和审批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三、促进矿产资源有序开发
(十)加快矿产资源开发。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省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国有资产监管等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矿产资源规划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制定并发布全省矿产资源重点开发项目目录。已探明资源储量规模为大中型的,应优先列入目录。重点开发项目所在地政府要统筹协调,加快推进项目实施,有关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家矿产资源开发产能配额指标。对国家紧缺矿种的勘查开发项目,或在国家和省确定的重点规划矿区、整装勘查区内,相关矿业权人圈而不探、占而不采的,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依法严厉处罚,直至注销矿业权。
(十一)推进矿产资源整合。鼓励大中型矿山企业兼并重组小型及以下矿山企业,整合周边区域不具备单独开采条件的矿产资源,促进矿产资源优质优用、集约开发。
(十二)强化矿区环境保护。各地要引导采矿权人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减少环境污染。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完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督促采矿权人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义务。国省道两侧和重点风景名胜区内不得新设露天开采矿山,各地应对上述范围已设普通建筑石料矿山制订关闭计划并组织实施,积极推进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各级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林业、水利等部门要结合各自工作职责,最大限度减少矿产资源开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努力建设和谐矿区。
本意见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省政府办公厅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对意见作进一步修订完善。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2月31日
建议上安阳市人民政府http://www.anyang.gov.cn/的网站,去找找!
悬赏50分,求郑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的意见》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促进节约用电工作的意见 建城函[2004]204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北京市、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建委、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天津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各省...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省特种设备数量大幅度增加,应用范围迅速扩大,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但在局部区域,特别是安全管理工作比较薄弱的乡镇、街道,因非法生产、非法使用特种设备或管理缺位而导致的事故时有发生。为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若干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若干意见 豫政 〔2008〕4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 矿产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 我省是矿产资源大省 ,是全国重要的能源、 原材料生产基地。 近年来 ,全省矿产开发规模不断扩大 ,资源配置效率不断提高 ,矿业及其后续加工产业已成为重要的经济支柱 , 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目前我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中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矛盾和 问题 ,矿产资源的深部查明程度不高 ,煤炭、石油、天然气、铝土矿、铁矿、金矿等重要矿产的后备资源严重 不足 ,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程度仍然偏低 ,乱采滥挖、破坏浪费矿产资源等违法违规现象仍时有发生。 为转变矿 产资源开发利用方式 ,提高矿产资源保障程度 ,合理保护和高效利用矿产资源 ,推动全省经济可持续发展 ,现就 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 一
2012年11月19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绿道建设的意见》。
2009年8月19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意见
皖政办〔2009〕10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提升我省建筑业竞争力,充分发挥建筑业在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快建筑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建筑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加快发展建筑业,对于吸纳和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拉动相关产业发展,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加快城镇化进程,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我省建筑业改革发展取得了明显成效,2008年全省建筑业实现增加值649.8亿元,占全省生产总值的7.3%。但是,与我省跨越发展、加速崛起的要求相比,建筑业总量还不大,核心竞争力和自主创新能力仍不强,亟待加快发展。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建筑业发展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抓住当前扩大内需的机遇,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扶持建筑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努力开创我省建筑业发展的新局面。
二、明确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市场为导向,以推动体制创新和技术进步为动力,优化产业结构,提高产业集中度,提升产业素质,实施品牌战略,强化核心竞争力,推动我省向建筑业大省、强省转变。
(二)目标任务。到2012年,全省年产值100亿元以上的建筑业企业达到2家;按现行资质标准,特级资质企业达到3家以上,一级资质企业达到180家以上,建筑劳务企业达到1200家以上,带动新增就业50万人;建筑市场监管和信用体系不断完善,市场秩序规范有序。
三、不断优化建筑业产业结构
积极引导建筑业企业以市场为导向,结合自身优势,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加快形成以总承包企业为龙头、专业承包企业为依托、劳务分包企业为基础的产业组织体系。支持总承包企业拓宽服务领域,做大做强。鼓励专业承包企业突出主业,做精做专,向填补市场空白、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的领域发展,重点扶持一批钢结构、防腐、装饰工程等经营特色明显、市场前景广阔、具有拉动消费能力的专业承包企业。鼓励发展劳务分包企业,加强建筑劳务输出的组织化管理,建立建筑劳务输出基地,加强与省外建筑劳务大市场、建筑劳务用工大企业的联系,定期开展建筑劳务输出推介活动,有序推动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建筑业转移。
四、大力扶持建筑业企业发展
鼓励城镇及农村富余人员、返乡农民工依法创办建筑业企业,有关部门要为企业登记注册和资质核准提供全程服务。积极为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创造条件,支持优势企业通过改组、联合提升企业资质。支持建筑业企业提升建筑产品品质,打造“徽匠”品牌。提倡实行建筑工程优质优价,并在工程合同中予以明确。获得“鲁班奖”、“黄山杯”的企业,参加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入围。有关金融机构要拓展贷款种类,对优势企业予以重点信贷支持,对获得“安徽省建筑业50强”的企业,在已签订承接工程合同且项目资本金到位的情况下,可提供信贷资金支持;对信誉良好、经济实力较强的企业,在风险可控、还款资金有保障的前提下,可以应收工程款作为质押标的发放贷款。落实有关税费优惠政策,总承包企业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五、加快实施建筑业企业“走出去”战略
鼓励和支持基础条件好、有实力的建筑业企业申请对外经营资格,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有关部门和机构要积极提供境外市场的商务信息、金融支持和法律咨询,组织培训国际承包工程经营人才,帮助企业争取国家专项促进政策支持。鼓励企业积极开拓东部地区、珠三角地区、环渤海湾地区市场,参与西部大开发、东北老工业基地改造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可依托省政府驻外办事机构或设立区域性专门办事机构,加强与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和大型建筑企业的协作,积极推介我省建筑业企业参与当地建筑市场公开、公平竞争。
六、大力推进建筑业产品开发和科技创新
鼓励建筑业企业开发新建筑产品,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和专有技术,创制具有自身特点的企业技术标准和工法。支持企业加强节能、环保、智能化等建筑业重大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和专业施工技术、尖端施工技术的联合攻关,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不断提高我省建筑业整体技术水平。建筑业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鼓励建筑业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加强科技合作,合资、合作兴办研发机构,支持骨干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对国家和省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政策支持。
七、切实加强建筑业人才和队伍建设
依法实施建筑行业执业资格制度,加强执业人员继续教育,提高执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执业能力。支持基础条件好、技术实力强、具备条件的大型建筑业企业组建相应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授予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鼓励建筑业企业加强职工职业技能和安全教育培训,通过创办农民工学校等形式,提高职工实际操作技能和安全防范水平。建筑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予以扣除。
八、完善建筑业管理体制
(一)加强建筑业行业管理。各地要进一步做好建筑业的规划引导、监督管理和协调服务,加强各级建筑业行业协会建设,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服务、自律、协调作用。
(二)建立健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完善从事建筑活动的市场主体、执业资格人员的信用档案登记、评价、发布和守信奖励、失信惩戒制度,营造建筑市场诚信光荣和守信受益的良好环境。
(三)加强勘察设计单位管理。严肃整治勘察设计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执行现场交底制度,设计人员要按照建设工程施工进度及时到施工现场进行技术交底,对不及时交底的设计人员和单位,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主管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
(四)进一步完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制度。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和非政府投资项目分类监管制度,完善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实行合理价中标。健全招标过程监督、公示、投诉处理、违法查处等制度,完善计算机管理招标投标系统,加强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促进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发展。
(五)健全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保障体系。严格执行各项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建立健全项目法人、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各司其职的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保证体系。认真执行建造师(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定岗到位考勤管理制度,确保工程建设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的责任落实和管理到位。进一步清理涉及建筑业企业的保证金收取项目,科学核定不同企业交纳保证金的最低数额,到期后及时退还,切实发挥保证金的应有作用。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