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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或者区、县环境保护局应当加强对房屋拆迁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施工扬尘污染大气环境的,由市或者区、县环境保护局依法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三)、(四)、(五)项规定的,由市或者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1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房屋拆迁施工现场应当采取下列防治环境污染的措施:
(一)房屋拆迁施工现场应当设置高度不低于1.8米的围挡,本市重要地区的房屋拆迁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金属或者硬质板材围档。
(二)房屋拆迁施工现场应当设立垃圾渣土存放场地,并及时清运。垃圾渣土运出房屋拆迁施工现场时,应当按照批准的路线和时间到指定的消纳处理场所倾倒。
(三)房屋拆迁施工现场的垃圾渣土应当有专人负责管理,配置洒水设备,定期洒水、清扫。
(四)房屋拆迁施工现场内的施工道路应当用礁渣、细石或者混凝土等材料进行硬化处理。
(五)房屋拆迁施工作业已经完成,建设单位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超过一年的,应当对房屋拆迁施工现场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
(六)房屋拆迁施工现场的施工运输车辆出口处内侧,应当铺设长度不少于25米,宽度不小于出口处宽度的混凝土路面,并在出口处设置车轮冲洗设备及相应的排水和泥浆沉淀设施。
(七)运输垃圾渣土的施工运输车辆驶出房屋拆迁施工现场时,装载的垃圾渣土高度不得超过车辆槽帮上沿,并应当将车辆槽帮和车轮冲洗干净。
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同一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房屋,原则上由一家估价机构评估,需要由两家或两家以上估价机构评估的,估价机构之间应当就拆迁估价的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取等进行协调并执行共同的标准。 ...
你好,希望帮到你 防尘措施 1、对施工工地内堆放的水泥、灰土、砂石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在其周围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封闭性围拦;工程脚手架外侧使用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封闭。 2、在工程项目竣工后30天...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加...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房屋拆除单位在进行拆除房屋的施工作业前应当制定房屋拆除施工方案,房屋拆除施工方案应当规定具体明确的防治施工扬尘等措施。
房屋拆除施工方案应当报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备案。
建设单位在进行拆除房屋的施工作业7日前,应当向市环境卫生管理局申请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时,应当同时向房屋拆迁施工现场派驻或者指定防治扬尘污染监督检查人员,防治扬尘污染监督检查人员负责日常监督检查房屋拆迁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措施的实施情况。
建设单位承担房屋拆迁施工现场的环境保护责任。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与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签订房屋拆迁施工现场环境保护责任书。
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在受理建设单位的城市房屋拆迁申请时,应当对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房屋拆除单位的资格进行审查。
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主管本市房屋拆迁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管理工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拆迁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管理工作。
本市环境保护、市容环境卫生、城乡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依法做好房屋拆迁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管理工作。
本规定所称城市房屋拆迁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房屋拆迁施工现场),是指依法取得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按照规定的拆迁期限,在拆迁范围内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以下简称房屋的)的施工场地。
建设单位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开始进行工程建设的施工现场的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违法建设拆除施工现场的管理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违法建设的有关责任人员承担违法建设拆除施工现场的环境保护责任。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施工现场的管理,防止扬尘污染大气环境,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违反本规定,属于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法规和规章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监察组织或者城市管理监察组织依法处罚。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管理规定 (2)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管理规定》 (市 人民政府令第 37号,以下简称《规定》),加强本市城市房屋拆迁施工现场防治 扬尘污染管理,改善首都大气环境,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 应当按照《规定》和本细则的要求, 制定拆迁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有关措施,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项目环保主管领导及具体负责人名单; 二、房屋拆除施工方案; 三、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房屋拆除施工单位的拆除施工资质证书; 四、市环境卫生管理局核发的《拆迁工地登记备案审批表》 、《建设施工单位、拆 迁单位派驻或确定工地监督员通知书》 、《建设单位防治扬尘污染责任书》 。 第三条 建设单位制定房屋拆除施工方案,应当包括房屋拆除施工进度、拆除施 工作业方案和现场管理、 渣土清运等措施, 并规定具体明确的防治施工扬尘、 确 保现场整洁等相关措施。 第四条 建设单位申请办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管理规定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管理规定 (1999年9月1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7号令发布根据2007年11月23日北 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修改)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施工现场的管理,防止扬尘污染大气环境,根据本 ?5市 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房屋拆迁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房屋拆迁施工现场) ,是指依法 取得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按照规定的拆迁期限, 在拆迁范围内拆除房屋及其附属 物(以下简称房屋) 的施工场地。建设单位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开始进行工程建 设的施工现场的管理, 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违法建设拆除施工现场的管理由市 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违法建设的有关责任人员承担违法建设拆除施工现场的环境保护责 任。 第三条 市建设委员会主管本市房屋拆迁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管理工作, 负责本规定 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区、县建设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成房发〔2006〕56号
现将《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实施细则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
二○○六年七月七日
成都市城区城市房屋拆迁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区城市房屋拆迁工地(以下简称拆迁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根据《成都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高新区)范围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地(以下简称拆迁工地)的扬尘污染防治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市房管局负责指导和督查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高新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所辖区范围内拆迁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管理。
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高新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对所辖区范围内拆迁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管理。
第四条 城市房屋拆迁建设单位(以下简称拆迁单位)应当加强拆迁工地的规范化管理,对拆迁工地实施打围保洁,在旧房拆除过程中采用湿法作业等有效的防尘措施。
第五条 拆迁单位在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前,应当与拆迁项目所在辖区(含高新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签订《拆迁工地扬尘污染防治达标责任书》,落实拆迁工地打围保洁、防尘降尘责任。
第六条 拆迁单位必须按下列标准和要求对拆迁工地进行打围,并做到边拆边围、拆完围完,围完封闭:
(一)打筑固定围墙,墙高不低于2米,墙厚0.24米;
(二)围墙墙面必须抹灰,色调应当与周边环境协调一致,并保证墙面无乱书写张帖广告物;
(三)每处拆迁工地开口一般不超过两个,开口处应当制作封闭不透视大门;
(四)市政工程或因其他原因确实无法打筑硬围的,经拆迁项目所在辖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采用蓝色玻纹板打围,并做到整齐划一,美观大方。
第七条 拆除旧房,必须注意作业程序,并按下列要求采取湿法作业,防止拆除中的扬尘污染:
(一)拆除平房,应当保留水源,对旧房浇水后,在湿润状态下拆除,防止粉尘飞扬;
(二)拆除三层以上(或6米以上)房屋,应当搭设防护架,拉设防护网,按照自上而下、逐层逐件的工序实施拆除,采用集装方式吊运建筑垃圾,严禁抛撒建筑垃圾,拆除时应先浇水后拆除或边拆边浇,控制粉尘;
(三)楼层高无法解决水源的,可请当地消防部门协助浇水;
(四)实施爆破拆除旧房的,应当按相关部门的规定组织施工,做好防尘降尘工作。
(五)讲究作业方法,禁止野蛮拆房。
第八条 风速四级以上易产生扬尘时,房屋拆迁单位应暂时停止房屋拆除作业,并对拆迁工地采取湿化等有效措施,防止扬尘飞散。
第九条 拆除旧房的建筑垃圾应当在拆除后三十日内(占道施工的应在五日内)清运。
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清运,确需在拆迁工地内暂时存放的,应当书面报拆迁项目所在辖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对建筑垃圾进行覆盖处理,且堆放高度必须低于围墙高度。
第十条 建筑垃圾清运过程中,应当在工地出口处铺设草垫或作硬化处理,并委派专人对出口遗漏的渣土进行清扫。
清运垃圾的车辆必须采用封闭式专用车辆,车辆在驶离工地前必须将外表冲洗干净。
第十一条 拆迁工地打围后,拆迁单位应当指定专人搞好工地日常保洁,工地内生活垃圾应当日产日清,工地内的旧料应当堆放整齐有序。堆放高度必须低于围墙高度。
第十二条 拆迁工地内的空闲场地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之前转作其它用途,或者建设项目发生转让的,拆迁单位应当在转作其它用途之日起或建设项目发生转让签订转让合同之日起5日内,报拆迁项目所在辖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拆迁单位不按规定加强对拆迁工地的规范化管理,违反《成都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的,由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高新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对其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区拆迁工地管理及扬尘污染治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成房发[2002]7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