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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解读

本溪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全面实施非煤矿山综合治理的意见》(辽委发〔2018〕49号),全面实施以“矿权减量、矿业转型、矿企安全、矿山生态、矿区稳定”为主要内容(以下简称非煤矿山“五矿共治”)的非煤矿山综合治理,并结合我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实际情况,经市政府2019年第28次常务会审议同意,出台了《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非煤矿山综合治理专项行动等八个工作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出台目的及意义

从现在开始到2022年底,全面实施以“矿权减量、矿业转型、矿企安全、矿山生态、矿区稳定”为主要内容的非煤矿山综合治理,按时完成非煤矿山综合治理的目标任务,建设绿色生态、节能高效、管理先进、安全稳定的矿山企业,实现本溪市矿业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为本溪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资源保障。

三、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包括实施非煤矿山综合治理8个专项行动方案,县(区)人民政府全面落实非煤矿山管理主体责任,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严格落实监督管理责任,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共同责任体系。《通知》主要包括以下8个行动:

(三)开展矿山安全生产专项行动(市应急管理局牵头)

以提升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保障能力为重点,以防范遏制事故为目标,大力实施“四个一批”工程(达标保留一批、改造提升一批、整合做大一批、淘汰关闭一批)。到2022年底,非煤矿山企业安全水平明显提升,生产安全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四、落实措施

1.组织措施。市政府成立“五矿共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局,统一协调全市的“五矿共治”行动。非煤矿山“五矿共治”的8个专项行动,由牵头单位分别成立专项行动推进小组,办公室设在牵头部门。专项行动方案结合自身职能和工作分工,强化牵头责任,落实配合责任,确保治理任务目标如期完成,包括由市责任资源局牵头的4个、市应急管理局牵头的2个、市环境保护局牵头的1个和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的1个共8专项行动。

2.政策措施。根据矿政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全面实施非煤矿山综合治理的意见》(辽委发〔2018〕49号)中“构建严格非煤矿业权管理的政策体系”执行。

五、执行标准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全面实施非煤矿山综合治理的意见》(辽委发〔2018〕49号)中“构建严格非煤矿业权管理的政策体系”执行。

六、实施原则

1.坚持保护优先。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强化环保、安全、能耗、标准等刚性约束,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打造绿色、循环、安全、生态矿山产业。

2.坚持控增减存。严格新建非煤矿山准入,严控增量,杜绝大矿小开、一矿多开和低水平重复建设,大力淘汰落后产能,有效控制和最大限度减少矿山存量。

3.坚持问题导向。聚焦非煤矿山安全与环境等突出问题,统筹施策,精准发力,完善政策制度,理顺体制机制,实施综合治理。

4.坚持改革创新。着眼推动非煤矿山绿色、安全、节约、和谐发展,强化顶层设计,注重源头治理,积极推动管理理念创新、制度机制创新和工作方式创新,提升非煤矿山治理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5.坚持依法监管。坚持政策先行、依法行政,科学制定非煤矿山准入、延续、退出、审批等政策制度,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责任体系,严格依法实施全要素、全流程监管。

6.坚持政府主导。强化属地管理,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统筹协调作用,实现政府善治、部门联治、企业自治的良性互动。

七、注意事项

根据发证权限,市、县(区)主管部门严格矿业权审批管理,严格控制矿业权准入,严格执行矿业权退出制度。县(区)人民政府全面落实非煤矿山管理主体责任,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严格落实监督管理责任,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共同责任体系,确保到2022年底前,全面完成“五矿共治”的目标任务。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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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行动工作方案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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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全文

一、工作目标

全面开展非煤矿山综合治理,强化安全监管,夯实企业安全基础,提升安全标准和保障能力。到2020年底,完成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建设,非煤矿山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进一步完善,企业安全水平明显提升。到2022年底,全省非煤矿山规模化、标准化、机械化、信息化、科学化水平明显提高,安全保障能力进一步提升,生产安全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工作内容和时间要求

专项行动自2018年11月至2022年底,共分3个阶段。

(一)准备部署阶段(2018年11月至12月)

1.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具体实施方案,制定工作措施,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

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各县(区)政府

完成时限:2018年12月20日前

2.健全完善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责任体系,明确市、县(区)安全监管职责,使每座非煤矿山都纳入相应的安全监管部门监管执法范围,每座非煤矿山明确一个监管主体,确保职责明确、责任可究。

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各县(区)政府

完成时限:2018年12月31日前

(二)全面整治阶段(2019年1月至2020年12月)

1.进一步摸清全市非煤矿山企业基本情况,认真梳理,科学评估,确定达标保留、改造提升、整合做大、淘汰关闭对象,建立“一矿一档”的安全生产档案。

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区)政府

完成时限:2019年1月31日前

2.推动非煤矿山企业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实行“一岗一清单”制度,完善并公告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安全管理人员、部门、车间、班组、岗位安全管理责任清单和员工安全操作规程清单,明确各岗位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岗位标准,使岗位责任和标准具体化、可操作、可考核。建立实行年度安全生产任务清单审核制度,把企业责任制建设纳入日常执法检查重点内容。

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各县(区)政府

完成时限:2019年6月30日前

3.持续加大企业全员培训和考核力度。对从业人员采取有针对性的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职责、操作、自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建立推行企业法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试制度;推行非煤矿山企业安全承诺公告和员工胸卡制度。

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各县(区)政府

完成时限:2019年8月31日前

4.开展非煤矿山打非治违和反“三违”专项行动。市应急管理局要严格按照《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在全省非煤矿山领域开展“反三违”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辽安监非煤〔2018〕16号)精神,严厉打击各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加大“三违”行为考核处罚力度,严格落实停产整顿、从重处罚、关闭取缔、严格问责“四个一律”措施,促进非煤矿山企业依法依规生产建设,促进员工遵章守纪,形成良好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

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区)政府

完成时限:2019年10月31日前

5.开展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专项检查,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施工现场管理,确保施工安全,重点解决建设项目安全管理不到位、责任落实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以包代管等问题,有效提升建设项目整体安全管理水平。

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各县(区)政府

完成时限:2019年10月31日前

6.开展高风险非煤矿山专项整治行动。聘请专家对全市54座风险较高的非煤矿山逐一体检会诊,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管控措施,推动关口前移,使危险性较大的矿山危险可知、风险可控、隐患消除,实施精准监管,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各县(区)政府

完成时限:2019年12月31日前

7.强制淘汰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对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颁布的2批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中尚未淘汰到位的,列出企业和未淘汰设备清单,逐矿逐项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仍使用淘汰设备及工艺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依法实施处罚,并由市应急管理局列入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名单;依法强制实施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制度,严格安全设备设施准入门槛,严防边淘汰边低水平更新和建设。

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各县(区)政府

完成时限:2019年12月31日前

8.开展采空区专项治理工程。进一步核查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三下”(水体下、建筑物下、铁路下)开采、大面积连片和总体积超过100万立方米的高风险采空区,采用封闭、监测、搬迁地表建筑等方式,消除采空区安全隐患,或采取闭坑、转型、移交地方等方式,推动地质灾害治理和区域生态恢复。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并落实采空区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处理生产过程形成的采空区,严防产生新的采空区事故隐患。

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区)政府

完成时限:2020年6月30日前

9.实施高风险环节生命保护工程。对下列矿山和重点部位实施专项治理:地下矿山,必须建立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监测监控系统;竖井升降人员无双回路供电的矿井,备用电源功率必须满足矿井一级用电负荷规定;乘载人数超过9人的提升罐笼,必须制定专项防范措施,钢丝绳和提升系统检测报告必须报送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乘载人数超过30人的提升罐笼,必须使用多绳摩擦式提升机;开采深度超过600米的地下矿山,必须安装在线地压监测系统;水文地质条件中等以上的地下矿山,必须配备超前探放水设备;边坡高度200米以上的露天矿山高陡边坡、总堆置高度100米以上的排土场、三等以上等别的尾矿库必须安装在线监测系统,定期进行稳定性专项分析。

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各县(区)政府

完成时限:2020年10月31日前

10.开展典型事故预防。针对可能引发较大以上事故的中毒窒息、火灾、透水、坠罐跑车、冒顶片帮、边坡坍塌等事故类型,分2期组织专项检查和治理行动,对预防上述“六类”事故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整治不彻底的企业,一律停产整顿并处以上限处罚。

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各县(区)政府

完成时限:2020年10月31日前

11.开展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2018年完成8家非煤矿山双重预防机制建设试点工作建设,2019年在所有生产矿山企业推行。督促引导非煤矿山企业深入开展风险辩识和评估分级,建立企业安全风险数据库和安全风险清单,制定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措施,强化对重大危险源和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生产系统、生产区域、岗位的重点管控,完善隐患排查治理闭环管理,2020年全面完成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工作。

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各县(区)政府

完成时限:2020年12月31日前

12.强化检维修作业、相关方作业及承包单位管理。对动火、高处、临时用电等特殊作业以及相关方作业,必须按照特殊作业管理制度规定流程办理安全作业票;非煤矿山企业采掘施工外包的,必须严格执行《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审查资质,签订协议,明确责任,并对承包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严禁以包代管。

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各县(区)政府

完成时限:2020年12月31日前

13.定期开展应急管理专项检查。根据可能存在的事故风险,有针对性地检查企业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的制定和演练情况,评估预案的实效性和操作性;检查企业是否依法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适用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或与专业应急队伍签订救援协议;检查企业从业人员自救互救、避险逃生技能,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各县(区)政府

完成时限:2020年12月31日前

14.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人员业务能力建设。按照《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强化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意见〉的通知》(辽委办发〔2018〕108号)要求,加强基层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力量,配齐配强相关专业人员,定期组织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人员业务培训,逐步提高履职能力和监管效能。

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各县(区)政府

完成时限:2020年12月31日

15.继续开展重点县(区)攻坚克难工程。根据实际调整帮扶对象,明确攻坚目标,采取定点帮扶措施,加大对重点地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督导力度,推动重点地区完成安全生产攻坚克难任务,促进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均衡发展。

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各县(区)政府

完成时限:2020年12月31日前

(三)巩固提升阶段(2021年1月至2022年12月)

1.强力推动整顿关闭工作。综合运用法律、政策、市场等多种手段,整治淘汰资源利用率不高、环境破坏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矿山。对存在重大隐患无力整改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不申请延期的矿山,制定整顿关闭计划和时间表,落实责任,强化督导检查,依法实施整顿关闭,并及时向省应急管理厅申请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各县(区)政府

完成时限:2022年6月30日

2.推动提高非煤矿山“五化”建设水平。推动企业切实提高机械化水平,全力推进以“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为核心的安全技术改造,强制露天矿山实行机械铲装和机械二次破碎,鼓励企业推广使用凿岩台车、铲运机、撬毛机等机械设备和自动化控制系统,大力推广尾矿干堆、尾矿井下充填技术,应用安全科技最新成果,采用信息化先进安全管理手段,建设本质安全型矿山,提高企业安全保障水平,全市非煤矿山规模化、标准化、机械化、信息化、科学化水平明显提高。

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各县(区)政府

完成时限:2022年6月30日前

3.进一步规范执法,提高执法效能。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四个清单”管理要求,实现执法闭环管理,推动监管执法规范化;按照“四个一律”原则,依法严惩违法违规行为,从根本上解决只检查不执法和执法震慑力不够等问题,执法处罚率大幅度上升;充分利用停产整顿、取缔关闭、上限处罚、追究法律责任等措施,形成执法高压态势和执法震慑效应,提高执法透明度、公信力和威慑力。

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各县(区)政府

完成时限:2022年6月30日

4.依法从严追究事故责任。认真落实较大以上事故挂牌督办和事故通报制度,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特别是非法违法生产造成的事故,加大刑事责任追究和经济处罚力度,加大事故责任成本。强化事故矿山安全监管,凡发生事故的,一律停产整顿,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执法检查,经整改验收合格,返还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恢复生产。

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各县(区)政府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31日

5.抓好标准化企业提质升级。将标准化建设与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深度融合,加强对已达标企业运行质量抽查和动态监管,切实提高企业标准化管理水平。2020年底前,所有非煤矿山企业全部完成标准化体系创建并运行,大中型露天矿山、地下矿山、尾矿库要达到安全标准化最低等级。到2022年底,风险较大的矿山、三等以上尾矿库、“头顶库”要达到二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鼓励支持有条件的非煤矿山申报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

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各县(区)政府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31日

6.推动企业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管理和技术管理机构,地下矿山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露天矿山不少于2人,小型露天采石场不少于1人,四等以上等别尾矿库不少于2人,五等尾矿库不少于1人,大中型矿山企业实行安全总监制度,地下矿山配齐采矿、地质、机电、测量、通风、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尾矿库企业要有选矿、尾矿作业人员。

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各县(区)政府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31日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应急管理局成立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行动。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成立专项行动推进工作组,下设办公室,明确责任分工,确定专人担任联络员,负责专项行动的沟通协调、上传下达事宜。

(二)压实工作责任

市应急管理局作为牵头部门要发挥好牵头作用,统筹组织推进专项行动;各有关部门既要明确各自职责任务,又要通力协作;各县(区)政府是专项行动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开展本地区专项行动,要以安全风险较大、安全基础管理薄弱的矿山为重点,严格落实网格化监管责任,按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确保专项行动各项任务如期完成。

(三)严格责任追究

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市应急管理局要定期开展督查督办,对专项行动中推进不力、弄虚作假、进展缓慢等突出问题采取通报批评、公开约谈等措施,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依规进行问责。

(四)及时报送信息

各县(区)要将本地区具体实施方案于2月13日前报送专项行动推进工作组办公室,并于每年6月15日前将专项行动半年总结、12月15日前将年度总结报送专项行动推进工作组办公室。同时,每月20日前要向市应急管理局报送一次专项行动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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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解读文献

非煤矿山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非煤矿山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非煤矿山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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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领域 “打非治违 ”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发布日期 :【 2012-5-16 18:32:45】访问 :【 40】次 一、总体要求 (一坚持“三个原则”:依法依规、统筹兼顾、标本兼 治。 (二注意“四个结合”:属地为主与行业督导相结合 , 企业自查自纠与政府督查相结 合 ,全面排查与重点整治相结 合,监督检查与联合执法相结合。 (三做到“五个落实”:对存在的问题要做到整改方案、 责任、时限、措施和资金 全部落实。 二、重点内容及时间安排 (一结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开展的金属非金属矿 山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工作 , 对金属非金属矿山领域非法违 法、违规违章行为进行检查、打击、治理。 1. 检查内容。 (1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从事生 产经营建设的 ; (2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 产许可证的 ; (3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 ,应关未关或 关闭不

深化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深化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深化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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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按照《x 安委会关于印发 x深化安全生产十大专项整治行动工作 方案的通知》( x〔x〕3 号)、《 x 安委会关于印发 x 深化安全生产 九大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x〔x〕5 号)的统一部署和县 安委会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 结合我县非煤矿山实际情况, 制定 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通过深化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 从严抓实抓细各项安全防范工 作,持续构建完善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 提升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效和水平, 推动非煤矿山企业完善安全管理长 效机制,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坚决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构建非煤矿山 行业联合监管工作体系, 规范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秩序; 抓好风险 监测预警、风险隐患分级分类管控、安全培训、信息化智能化管理等 工作,提高非煤矿山安全保障能力, 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 生。 二、主要内容 (一)

本溪市开展矿山治污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全面实施非煤矿山综合治理的意见》(辽委发〔2018〕49号),全面实施以“矿权减量、矿业转型、矿企安全、矿山生态、矿区稳定”为主要内容(以下简称非煤矿山“五矿共治”)的非煤矿山综合治理,并结合我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实际情况,经市政府2019年第28次常务会审议同意,出台了《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非煤矿山综合治理专项行动等八个工作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出台目的及意义

从现在开始到2022年底,全面实施以“矿权减量、矿业转型、矿企安全、矿山生态、矿区稳定”为主要内容的非煤矿山综合治理,按时完成非煤矿山综合治理的目标任务,建设绿色生态、节能高效、管理先进、安全稳定的矿山企业,实现本溪市矿业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为本溪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资源保障。

三、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包括实施非煤矿山综合治理8个专项行动方案,县(区)人民政府全面落实非煤矿山管理主体责任,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严格落实监督管理责任,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共同责任体系。《通知》主要包括以下8个行动:

(四)开展矿山治污专项行动(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加强矿山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场尘等污染防治全过程监管。到2022年,零排放技术成熟的选矿行业,应实现废水全部回用,矿山扬尘治理全面达标。

四、落实措施

1.组织措施。市政府成立“五矿共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局,统一协调全市的“五矿共治”行动。非煤矿山“五矿共治”的8个专项行动,由牵头单位分别成立专项行动推进小组,办公室设在牵头部门。专项行动方案结合自身职能和工作分工,强化牵头责任,落实配合责任,确保治理任务目标如期完成,包括由市责任资源局牵头的4个、市应急管理局牵头的2个、市环境保护局牵头的1个和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的1个共8专项行动。

2.政策措施。根据矿政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全面实施非煤矿山综合治理的意见》(辽委发〔2018〕49号)中“构建严格非煤矿业权管理的政策体系”执行。

五、执行标准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全面实施非煤矿山综合治理的意见》(辽委发〔2018〕49号)中“构建严格非煤矿业权管理的政策体系”执行。

六、实施原则

1.坚持保护优先。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强化环保、安全、能耗、标准等刚性约束,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打造绿色、循环、安全、生态矿山产业。

2.坚持控增减存。严格新建非煤矿山准入,严控增量,杜绝大矿小开、一矿多开和低水平重复建设,大力淘汰落后产能,有效控制和最大限度减少矿山存量。

3.坚持问题导向。聚焦非煤矿山安全与环境等突出问题,统筹施策,精准发力,完善政策制度,理顺体制机制,实施综合治理。

4.坚持改革创新。着眼推动非煤矿山绿色、安全、节约、和谐发展,强化顶层设计,注重源头治理,积极推动管理理念创新、制度机制创新和工作方式创新,提升非煤矿山治理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5.坚持依法监管。坚持政策先行、依法行政,科学制定非煤矿山准入、延续、退出、审批等政策制度,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责任体系,严格依法实施全要素、全流程监管。

6.坚持政府主导。强化属地管理,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统筹协调作用,实现政府善治、部门联治、企业自治的良性互动。

七、注意事项

根据发证权限,市、县(区)主管部门严格矿业权审批管理,严格控制矿业权准入,严格执行矿业权退出制度。县(区)人民政府全面落实非煤矿山管理主体责任,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严格落实监督管理责任,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共同责任体系,确保到2022年底前,全面完成“五矿共治”的目标任务。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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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开展矿业结构优化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全面实施非煤矿山综合治理的意见》(辽委发〔2018〕49号),全面实施以“矿权减量、矿业转型、矿企安全、矿山生态、矿区稳定”为主要内容(以下简称非煤矿山“五矿共治”)的非煤矿山综合治理,并结合我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实际情况,经市政府2019年第28次常务会审议同意,出台了《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非煤矿山综合治理专项行动等八个工作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出台目的及意义

到2022年底,全面实施以“矿权减量、矿业转型、矿企安全、矿山生态、矿区稳定”为主要内容的非煤矿山综合治理,按时完成非煤矿山综合治理的目标任务,建设绿色生态、节能高效、管理先进、安全稳定的矿山企业,实现本溪市矿业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为本溪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资源保障。

三、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包括实施非煤矿山综合治理8个专项行动方案,县(区)人民政府全面落实非煤矿山管理主体责任,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严格落实监督管理责任,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共同责任体系。《通知》主要包括以下8个行动:

(一)开展矿业权控增减存专项行动(市自然资源局牵头)

1.控增。严格矿产勘查开采准入条件,强化矿种差别管理。我市有探矿权124个,满足矿产资源规划和采矿权准入条件可以转采的28个,主要是:招拍挂取得的探矿权的5个;取得划定矿区范围的15个;采矿权设置外围探矿权的8个。暂不予转采的探矿权96个,主要是:国家投资勘查项目15个;各级各类保护区内的10个;涉及青山保护禁止和限制开发区的71个。

2.减存。我市共有采矿权242个,针对违法采矿且拒不整改的;不符合安全和环保设施“三同时”规定的;无正当合法理由,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未提出延续申请的;工艺、技术、装备落后,不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的;资源枯竭;在各级各类保护区内且无法避让的矿山一律关闭,拟关闭采矿权79个,拟将61个采矿权整合成26个,最终保留121个,确保到2022年底采矿权数量减半。到2018年底,全市非煤矿山缩减到210个,2020年底继续缩减到180个,到2022年底全市非煤矿山总数控制在121个。

(二)开展矿业结构优化专项行动(市自然资源局牵头)

1.强化矿种差别管理,鼓励铁矿大矿规模开采,限制小矿发展。鼓励省内紧缺矿产资源(金、银、铅、锌、钴、钨、磷等)、市内优势保留矿产资源(硅石、方解石、熔剂用石灰岩、制灰用石灰岩、辽砚用页岩等)的勘查开发利用。

2.提升大中型矿山比例,优化矿山规模结构。坚持新建矿山开采规模必须与矿床的储量规模相适应的原则,避免大矿小开,一矿多开现象。到2020年底,本溪市大中型矿山比例由15%提高到25%,到2022年底提高到30% ,全市非煤矿山均达到最低开采规模标准。

3.对于应统一开采的矿床存在多个开采主体的;相邻矿山之间安全距离达不到有关规定要求的;小矿集中矿区的实施整合。

四、落实措施

1.组织措施。市政府成立“五矿共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局,统一协调全市的“五矿共治”行动。非煤矿山“五矿共治”的8个专项行动,由牵头单位分别成立专项行动推进小组,办公室设在牵头部门。专项行动方案结合自身职能和工作分工,强化牵头责任,落实配合责任,确保治理任务目标如期完成,包括由市责任资源局牵头的4个、市应急管理局牵头的2个、市环境保护局牵头的1个和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的1个共8专项行动。

2.政策措施。根据矿政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全面实施非煤矿山综合治理的意见》(辽委发〔2018〕49号)中“构建严格非煤矿业权管理的政策体系”执行。

五、执行标准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全面实施非煤矿山综合治理的意见》(辽委发〔2018〕49号)中“构建严格非煤矿业权管理的政策体系”执行。

六、实施原则

1.坚持保护优先。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强化环保、安全、能耗、标准等刚性约束,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打造绿色、循环、安全、生态矿山产业。

2.坚持控增减存。严格新建非煤矿山准入,严控增量,杜绝大矿小开、一矿多开和低水平重复建设,大力淘汰落后产能,有效控制和最大限度减少矿山存量。

3.坚持问题导向。聚焦非煤矿山安全与环境等突出问题,统筹施策,精准发力,完善政策制度,理顺体制机制,实施综合治理。

4.坚持改革创新。着眼推动非煤矿山绿色、安全、节约、和谐发展,强化顶层设计,注重源头治理,积极推动管理理念创新、制度机制创新和工作方式创新,提升非煤矿山治理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5.坚持依法监管。坚持政策先行、依法行政,科学制定非煤矿山准入、延续、退出、审批等政策制度,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责任体系,严格依法实施全要素、全流程监管。

6.坚持政府主导。强化属地管理,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统筹协调作用,实现政府善治、部门联治、企业自治的良性互动。

七、注意事项

根据发证权限,市、县(区)主管部门严格矿业权审批管理,严格控制矿业权准入,严格执行矿业权退出制度。县(区)人民政府全面落实非煤矿山管理主体责任,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严格落实监督管理责任,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共同责任体系,确保到2022年底前,全面完成“五矿共治”的目标任务。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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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开展矿山治污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全文

一、工作目标

对违反自然资源法律法规规划、乱采滥挖的露天矿山,依法予以关闭;对污染治理不规范、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露天矿山,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整治完成并依法履行环保验收程序后方可恢复生产,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要加强修复绿化、减尘抑尘。

二、工作内容和时间要求

专项行动自2018年10月至2022年底,共分三个阶段。

(一)准备部署阶段(2018年10月至12月)

1.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具体实施方案,制定工作措施,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区)政府

完成时限:2018年11月30日前

2.严把非煤矿山环境准入,新建的非煤矿山应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满足规划环评及产业政策、生态保护红线、污染物排放达标、选址及布局等相关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不予审批。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区)政府

完成时限:2018年11月30日前

3.各县(区)向市自然资源局上报列入专项整治工作的矿山清单。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区)政府

完成时限:2018年12月31日前

4.根据市自然资源局审核提供的矿山清单确定专项整治工作对象。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区)政府

完成时限:2018年12月31日前

(二)全面整治阶段(2019年1月至2020年12月)

1.各县(区)全面落实非煤矿山治污专项行动工作主体责任,每季度最后一个月中旬前上报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对逾期不整改的,由各县(区)和市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停产整顿,吊销采矿证,依法关闭。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区)政府

完成时限:2020年12月31日前

2.新建矿山,必须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历史遗留的,治理数量达到70%以上,治理率达到可恢复治理面积的30%以上;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要加强修复绿化、减尘抑尘。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区)政府

完成时限:2020年12月31日前

3.对违反自然资源法律法规规划、乱采滥挖的露天矿山,依法予以关闭。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区)政府

完成时限:2019年6月30日前

4.正在生产的矿山,必须环保手续完备,排放的废水、废气和场尘符合国家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区)政府

完成时限:2020年12月31日前

5.对污染治理不规范、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露天矿山,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整治完成并依法履行环保验收程序后方可恢复生产,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区)政府

完成时限:2020年12月31日前

6.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矿山扬尘污染状况持续改善。定期对土壤环境重点监管矿山企业及周边开展监测,并向社会公开。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区)政府

完成时限:2020年12月31日前

(三)巩固提升阶段(2021年1月至2022年12月)

1.清理在各级各类保护区内的非煤矿山,做到应退尽退。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保护区相关管理部门,各县(区)政府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31日前

2.全面加强矿山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场尘等污染防治全过程监管。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区)政府

完成时限:2020年12月31日前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区)、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行动,切实加强领导,成立专项行动推进工作组,下设办公室,明确责任分工,指定专人担任联络员,负责专项行动的沟通协调、上传下达事宜。

(二)压实工作责任

市生态环境局作为牵头部门,统筹组织推进专项行动;各有关部门既要明确各自职责任务,又要通力协作;各县(区)政府是专项行动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开展本地区专项行动。

(三)严格责任追究

市政府督查室、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对专项行动中推进不力、弄虚作假、进展缓慢等突出问题采取通报批评、公开约谈等措施,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依规进行问责。

(四)注重与论宣传

要积极协调各级主流报刊、电视台、电台和门户网站,充分发挥新媒体优势,不断丰富新闻报道的形式和内容,要注重培植、挖掘和总结专项行动的典型做法和特色活动,为专项行动创造良好的与论氛围,推动专项行动向纵深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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