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特殊符号
选择搜索类型
请输入搜索
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房屋拆迁项目招标投标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维护我市拆迁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9号)等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都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政府组织实施的城市房屋拆迁项目,采用招标方式选择拆迁单位实施拆迁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项目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由具备评标能力的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组建,纳入四川省评标专家库成都子库管理。
第四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指导和协调全市城市房屋拆迁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组织对招标投标活动的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市房产管理局负责专家库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五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男性在60周岁、女性在55周岁以下,住所地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
(二)具有大学以上学历,且取得房地产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经市房产管理部门认可的房屋拆迁项目经理证书及其他相关证书;
(三)从事城市房屋拆迁工作满六年,且从业期间无信用不良记录;
(四)具备评标专家相应的业务水平,熟悉有关招标投标及城市房屋拆迁法律法规。
第六条 专家入选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个人申请或单位推荐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向市房产管理部门提出,并附有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个人申请书或单位推荐书应当存档备查。
第七条 市房产管理局统一组织对申请人或被推荐人进行招标投标业务和法律知识培训及考试。考核合格的,由市房产管理局颁发评标专家证书,将其名单进入专家库,专家库人员名额一般不少于50个。
第八条 专家库根据个人申请或单位推荐情况,每两年更新一次。已进入专家库的评标专家,经市房产管理局考核合格后可继续进入专家库。
第九条 市房产管理局应当为每位专家建立档案,详细记载评标专家的相关信息。评标专家的信用记录情况应当在成都招标投标网和市房产管理局公众信息网公布,供公众查询和监督。
第十条 房屋拆迁项目实行招标投标的,评标专家必须从专家库中抽取,否则评标无效。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三)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十二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统一、规范的场所开展开标和评标活动。评标专家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活动。
第十三条 评标专家不具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房产管理局从专家库中除名:
(一)申请或推荐材料不真实;
(二)不积极协助、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的;
(三)私下接触投标人的;
(四)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六)因违法违规操作而受到行政处罚的;
(七)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标活动两次以上的;
(八)其他不按相关规定履行职责的。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房产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实施。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房发〔2009〕38号
各区(市)县房管部门、发改部门,相关项目业主,各拆迁单位:
为规范我市城市房屋拆迁项目招标投标评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市房产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共同制定了《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四月一日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dffg/1997/D411074199709.html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本市国有土地上实施房...
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1986年 12月 26日成都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三次会议通过; 1987年 1月 10日四川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1991年 6月 13日成都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修正; 1991年 9月 28日四川省第七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修正; 1991年 10月 18 日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 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国务院 《城市房屋拆 迁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 屋及其附属物的,均按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拆迁当事人是指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拆迁当事人可以是 法人,也可以是公民(
贵州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贵州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2004-06-25 | 作者: | 来源: | 【大 中 小】【打印】【关闭】 贵州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2000 年 6 月 5 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 48 号发布根据 2002 年 10月 31日《贵州 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州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 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 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 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 需对被拆迁人补偿、 安置 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附属物是指与房屋主体建筑有关的附属建筑或构筑物。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控制人口密度的原则, 在规定的拆迁范围内进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被拆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公路发〔2011〕7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部属各单位,部管各社团,有关交通运输企业:
为加强对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管理,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部对《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管理,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以及《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的更新、维护、使用、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全国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更新、维护并管理国家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及专家库管理系统;
(三)指导和监督省级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工作;
(四)依法受理投诉,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制度,并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二)更新、维护并管理省级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及专家库管理系统;
(三)监督管理国家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的专家抽取活动;
(四)依法受理投诉,查处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违法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国家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专业分类标准如下:
类别 |
设计类(A04) |
监理类(A05) |
施工类(A08) |
货物类(B) |
专业 |
路线(A040301) |
路基路面(A050301) |
路基路面(A080301) |
机械设备(B01) |
路基路面(A040302) |
桥梁(A050302) |
桥梁(A080302) |
建筑材料(B07) |
|
桥梁(A040303) |
隧道(A050303) |
隧道(A080303) |
商务合同(B10) |
|
隧道(A040304) |
公路机电工程(A050304) |
公路机电工程(A080304) |
||
交通工程(A040305) |
公路安全设施(A050305) |
公路安全设施(A080305) |
||
概预算(A040306) |
商务合同(A050306) |
商务合同(A080306) |
||
勘察(A040307) |
房建(A080307) |
|||
商务合同(A040308) |
环保(含绿化等)(A080308) |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对省级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的专业分类进行补充和细化。
第七条 国家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采用个人申请、单位推荐、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的方式确定,其程序为:
(一)申请人填写“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申报表”(见附件),报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
(二)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同意推荐后报有关单位初审。
(三)推荐单位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推荐单位为部属事业单位或中央管理企业及其所属单位的,由部属事业单位或中央管理企业负责初审。
(四)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部属事业单位或中央管理企业通过“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将初审合格的人员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五)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经培训考核合格后,纳入国家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
省级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申报程序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
第八条 推荐的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维护招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熟悉有关公路建设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从事公路行业相关专业领域工作且满8年,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四)年龄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状况能够胜任评标工作;
(五)未曾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
(六)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的申报国家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人员一般应为省级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专家。
第九条 评标专家的主要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聘请,担任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依法独立评标,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和影响;
(三)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举报评标活动存在的违法、违规或不公正行为;
(四)依法获取劳动报酬;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评标专家的主要义务:
(一)准时参加评标活动;
(二)遵守职业道德,依法履行职责;
(三)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协助配合有关投诉处理;
(四)国家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及时登录“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维护个人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所在单位应当对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活动和继续教育的培训给予支持。
第十二条 国家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因故无法参加某一时段评标时,可事先登录“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自主屏蔽,1年之内自主屏蔽次数不得超过5次,总时间不得超过30天。
第十三条 国家审批(核准)公路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从国家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中确定资格审查委员会和评标委员会专家;其他公路招标项目,从省级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或国家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中确定资格审查委员会和评标委员会专家。
第十四条 评标专家的确定,应当采取随机抽取方式。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评标专家难以胜任评标工作的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采取人工选择方式直接确定,并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按照资格审查或评标项目招标类型和所含专业确定评标专家类别和专业,商务合同专业和招标所含主要专业均需抽取至少1名专家,不得抽取项目招标类型和所含专业以外的专家。施工招标可根据工程特点和评标需要,从设计类概预算专业抽取1名专家,房建或环保(含绿化等)工程单独开展设计或监理招标的,所含专业专家从施工类相应专业中抽取。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资格审查委员会和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人的工作人员或退休人员;
(二)投标人主要负责人和具体负责人的近亲属;
(三)负责招标项目监督管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
(四)其他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标活动公正性的人员。
招标人应按前款规定设定回避条件,禁止以其他各种理由排斥或限制评标专家参加评标。评标专家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未提出回避的,招标人或者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现后,应当立即停止其参加评标。
第十七条 国家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抽取使用程序如下:
(一)招标人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明确抽取方式、类别、专业、数量和回避条件;
(二)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下,招标人通过“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抽取评标专家;
(三)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登录“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确认评标结束;
(四)招标人和评标专家登录“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相互评价。
省级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抽取使用程序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八条 评标专家确定后,发生不能到场或需要回避等特殊情况的,应当从原评标专家库中按原抽取方式补选确定,也可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相应减少招标人代表数量。
第十九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其评标专家资格:
(一)本人申请不再担任;
(二)健康等原因不能胜任;
(三)工作调动不再适宜继续担任;
(四)年龄超过70周岁(不含院士、勘察设计大师)。
第二十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其评标专家资格半年:
(一)连续5次被抽中均未参加;
(二)1年之内被抽中3次以上,参加次数少于被抽中次数2/3;
(三)承诺参加但没有参加;
(四)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投诉进行调查时,不予配合;
(五)国家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专家,在评标结束一周内未对招标人进行评价,或未及时维护个人信息。
第二十一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一)以虚假材料骗取评标专家资格;
(二)未按要求参加培训或考核不合格;
(三)评标出现重大疏漏或错误;
(四)被暂停评标专家资格的处罚期满后,再次出现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情形之一;
(五)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
(六)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
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入选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终身不得入选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
第二十二条 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评标专家有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行为,以及存在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专家情形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处理,暂停、取消或注销其评标专家资格。根据需要,可适时补充评标专家。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1日实施的《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01〕300号)同时废止。
附件: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申报表(略)
第一条 为加强对水运工程评标专家的管理,规范专家评标行为,健全评标专家库管理,保证评标的公正、公平,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并根据水运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水运工程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 水运工程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由具备本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的专家组成。专家库由交通部负责建立和管理。
第四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能依法办事、维护国家利益和招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熟悉国家和交通部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十五年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技术水平;
(四)履行评标职责,遵守评标纪律,严守秘密,廉洁自律;
(五) 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评标工作。
第五条 凡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专业人员,均可申请进入专家库,经交通部审查通过后取得评标专家资格。
第六条 评标专家可通过本人申请或单位推荐方式产生。申请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填写申报材料;
(二)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
(三)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交通部;
(四)所在单位为部直属单位的,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报交通部;所在单位如属国资委管理的国有大型企业,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报所属国有大型企业审核同意后报交通部;
(五)交通部将根据申报情况组织评审,确定申请人是否具备交通部专家库评标专家资格。具备进入专家库评标专家资格的,由交通部统一组织培训后,颁发评标专家资格证书,并发文公布。
具体申报事宜,我部另行通知。
第七条 一般招标项目可采取随机抽取方式选择评标专家;对于技术复杂的特殊招标项目,按项目管理权限报请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采取直接指定的方式选择评标专家。
第八条 选择评标专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根据评标工作安排,提前七天向交通部提出申请;
(二)交通部提前两天通知招标人并提供口令密码,由招标人通过网络进行随机抽取;
(三)招标人根据抽取结果,确定评标专家,并将无故不参加评标的专家姓名反馈交通部,并注明理由。
(四)评标专家名单应当保密。
第九条 选择评标专家应实行回避制度。凡评标专家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
第十条 专家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评标专家的工作,优先安排参加评标活动。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的主要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聘请,进入评标委员会,担任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活动;
(二)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不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和影响;
(三)按照评标委员会的统一安排,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澄清;
(四)如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有违法、违规或不公正行为,有权向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并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
第十二条 评标专家的主要义务: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并接受交通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遵守职业道德,不徇私舞弊,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三)遵守保密规定,不泄露评标的任何情况;
(四)参加交通部组织的培训。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负担评标专家在评标工作期间的食宿、交通费用,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评标专家报酬。
第十四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交通部核实后将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一)一年之内三次被邀请但拒绝参加评标活动的;
(二)无正当理由,承诺参加但没有参加评标活动或中途退出评标活动的;
(三)评标期间私下接触投标人的;
(四)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的;
(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评标情况的;
(六)存在评标不公正行为,损害招标人或投标人权益的;
(七)未按要求提交评标报告的;
(八)不参加培训达两次以上的;
(九)由于健康等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
(十)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活动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第十五条 交通部对评标专家实行培训制度,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
第十六条 评标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招标人在评标工作结束后,应将对评标专家的意见和评价及时报交通部(综合评价表见附件)。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