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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项目进场交易管理实施细则

2014年6月24日,成都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以成机管发〔2014〕4号印发《成都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项目进场交易管理实施细则》。该《实施细则》共14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成都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市级机关及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类国有资产公开竞价租赁实施细则》予以废止。

成都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项目进场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基本信息

成都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项目进场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

成都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项目进场交易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资产出租交易行为,根据《机关事务管理条例》、《成都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规定;

(二)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

(三)自觉接受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证交易活动正常运行。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的资产出租交易行为,市级各类事业单位的资产出租交易活动。

第四条 【术语定义】

本细则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从事经营的宾馆、商铺、住宅、公益性服务用房等房产类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一律不得出租。

第五条 【交易方式】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根据市场价或有关部门定期公布的房屋租赁政府指导价,通过公开竞价租赁方式,统一在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进行出租交易。本细则所称的公开竞价租赁方式是指挂牌竞租、网络竞价、拍卖及比价竞租。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条 【承租确定】

(一)在公告期内只有一个竞租人,并符合竞租条件的确定为承租人,以公开价协议租赁。

(二)在公告期内有两个及两个以上竞租人,并符合竞租条件的,以出价最高者确定为承租人。最高报价相同时,可再次竞价,直到确定承租权人为止。续租时,在同等条件下原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

(三)在公告期内没有竞租人的,延长一个竞价公告期。延长期满后,仍无竞租人的,可在原底价基础上下浮10%—20%继续挂牌;下浮后仍无竞租人的,暂停交易活动,出租人视情况安排下次交易。

第七条 【租赁期限】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5年。资产出租人与获得竞价租赁权的承租人依法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八条 【责任主体】

(一)行政事业单位是本单位资产出租进场交易的实施主体,出租项目统一由主管部门申报;

(二)市机关事务局负责对行政事业单位出租项目进行审核;

(三)市财政局负责对行政事业单位出租项目进行审批;

(四)市监察局负责对行政事业单位出租事项进行行政监察。

第九条 【交易程序】

(一)报件内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项目审核批准后,向市交易中心提出进场出租交易的书面委托申请函、出租方案审批原件、租赁合同样本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文件。

(二)发布公告。行政事业单位确认的资产出租项目公告,应在法定媒体和市交易中心官方网站同时发布。公告时限不少于7个工作日。国家、省、市对其资产出租项目交易公告时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受理报名。竞租申请人按照公告要求到市交易中心提交报名申请,办理报名手续。市交易中心根据资产底价的比率收取保证金,即竞租人按比例交纳1个月的租金作为竞租保证金。

(四)身份确认。身份为个体的承租人要持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等材料进行资格确认后登记注册;身份为单位委托的承租人要持有效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及有效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等材料进行资格确认后登记注册。

(五)组织交易。由市交易中心在电子交易平台上公开组织网络竞价。行政事业单位派员参与出租项目的现场监督。

(六)结果公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结果应在法定媒体和市交易中心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国家、省、市对资产出租项目交易结果公示时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合同签订。公示期满且无异议,出租人在7个工作日内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并约定承租人按比例交纳不低于1个季度的租金作为履约保证金。

(八)租金管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税款后全额上缴市财政。

第十条 【保证金返还】

竞租保证金由市交易中心在确定承租人后5个工作日内如数退还竞租人;承租保证金由出租人在履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如数退还原承租人。

第十一条 【法律责任】

竞租人有违反资产使用管理规定的;承租资产后拖欠租赁费用的;有其他违反租赁合同约定行为的,两年内不得参与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交易活动。

承租人有提供虚假文件或隐瞒事实或通过不正当手段竞得承租权及在经营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的资产,不予退还租赁保证金;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投诉处理】

竞租人认为出租交易过程和出租交易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监察局提起投诉。

市监察局应当在收到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三条 【解释机关】

本实施细则由市机关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施行日期】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成都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市级机关及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类国有资产公开竞价租赁实施细则》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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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项目进场交易管理实施细则通知

成都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项目进场交易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成机管发〔2014〕4号

市级各部门:

为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资产出租项目进场交易行为,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现将《成都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项目进场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4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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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项目进场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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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项目进场交易管理实施细则文献

如何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 如何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

如何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

格式:pdf

大小:61KB

页数: 2页

随着国家财政体制的不断改革,特别是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和零余额账户改革后,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但也有一些不完善的地方,本文就目前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一些建议。

行政事业单位加强预算管理的探讨 行政事业单位加强预算管理的探讨

行政事业单位加强预算管理的探讨

格式:pdf

大小:61KB

页数: 2页

行政事业单位属于财政拨款单位,其收入和支出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应当说行政事业单位怎样合理的运用资金不仅是行政事业单位自身的事情同时也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想要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的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就必须从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入手,尤其是在新预算法出台之后,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管理就显得更为重要了。可以说新预算法将原有的预算进行了全面化、公开化以及明细化等多方面的改变,这些改变都与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管理息息相关,只有加强了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管理才能够更快地适应新预算法,而新预算法只有在行政事业单位加强预算管理的前提下才能够真正地发挥其作用。本文将对行政事业单位加强预算管理进行具体的分析。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的意见简述

2015年9月15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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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定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简介

文件内容

正定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

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正定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资产处置是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置换、出售、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三条 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终止合同或合同期满各种资产的经营权;

(七)需要转让、出让、出售的资产(含无形资产);

(八)依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经政府批准需要处置的资产。

第四条 经主管部门审核、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无偿调拨(捐赠)审批表》(附件1)、《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废(更新)审批表》(附件2)、《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损审批表》(附件3)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变更申报审批表》(附件4)是调整单位有关资产、资金账目的原始凭证,是办理资产产权变动的依据。

第二章处置原则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拍卖、招投标等方式进行。资产处置应在有资质的交易机构进行交易。

第六条 达到报废标准的资产,原则上不提倡继续使用,如情况特殊,确需延长使用,需经有关部门鉴定后,方可继续使用,防止造成环境污染或人员伤亡。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需要调拨、捐赠时,调拨对象原则上为行政单位和经常性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捐赠时原则上只限于公益性和救济性。

第三章审批程序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报批。

(一)申报单位须按资产处置方式填报相应表格,经主管领导审核,提出处置意见;

(二)主管部门审核,签署处置意见;无主管部门的直接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登记;

(四)土地、房产等大宗资产处置,须报政府审批。

第四章处置方法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将资产处置审批表、清单(政府批文)及实物移交县资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进行公开处置。

(一)行政事业单位闲置房产的处置,房产价值大于附带土地价值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国土、房管等部门,经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确认的评估结果作为底价公开拍卖,拍卖或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成交确认书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确认后办理相关手续。土地价值大于房产价值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复处置申请后,由国土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具体处置手续。

(二)车辆处置。未到报废期限的车辆须经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确认,以评估价格作为底价公开拍卖。已到报废期的车辆,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交有资质的报废汽车专营单位处置。

(三)大批资产处置。金属类资产原值在3万以上、非金属类资产原值在5万以上,须经中介机构评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确认,以评估价作为出让底价,实行公开竞价,公开转让。

(四)一般设备如办公桌椅等易损或回收价值较低的资产,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原则上由原单位处置。

(五)罚没资产处置。相关单位应将罚没资产移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经中介机构评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确认,以评估价作为出让底价,进行公开拍卖。按规定需要销毁的物品,按相关规定执行。

(六)合并的行政事业单位,其全部资产移交新组建的单位,合并后多余资产,交由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处置。

(七)撤销的行政事业单位,其全部资产交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处置。

(八)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其资产按规定进行评估作价后,转作企业的国家资本金,剩余资产交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处置。

(九)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改制,其资产处置按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经营性事业单位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石政发〔2004〕61号)执行。

(十)城市拆迁改造过程中,不宜采取拆迁费用“大包干”的方式进行拆迁。政府根据拆迁评估及拆迁协议支付拆迁补偿款后,评估报告所列被拆迁资产应归国有,其处置收入应纳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拆迁补偿资金应当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拆迁费用单独申报列支。

第五章提交的材料

第十条 资产处置应提交的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

(一)资产处置审批表;

(二)处置资产明细表;

(三)资产价值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复印件等(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车辆应提供车辆行驶证、登记证、车辆购置附加税缴税凭证等(车辆行驶证与申请处置单位名称不一致的还应提交产权来源说明);

(五)涉及土地、房屋、车辆等大宗资产处置应提供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六)《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七)非正常损失资产,应提供损失情况有效证明或说明,及对相关责任人处理文件;如已进入诉讼程序的,应提交法院判决书;

(八)捐赠资产。捐赠单位应提供与接收单位的捐赠协议;

(九)撤销、合并、分立等隶属关系改变而转移资产的,应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等批准文件;

(十)经政府批准的调拨资产,应提供政府批准文件,系统内部调拨资产,应提供单位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十一)其他应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六章处置收入收缴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各类资产出售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现等收入,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部纳入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二条 单位应在资产处置后将收入及时缴入财政专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坐支和挪用。

第十三条 自文件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单位应将本细则实施前取得的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余额缴入财政专户。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财政、国有资产管理、收费等部门应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行为的监督、检查,防止行政事业单位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处置收入。

第十五条 对违反规定应收不收,应缴不缴,截留坐支的,严格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第281号令),《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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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的意见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的意见

成办发〔2015〕36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现结合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意见的规定,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提高企业资产的利用效益,实现企业资产价值的最大化。

二、市属国有企业的资产出租行为适用本意见。

本意见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市国资委直接监管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委托其他政府部门(以下简称委管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委管企业)、委托所出资企业代为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代管企业)及其所属各级独资、控股的下属企业(以下简称各级下属企业)。

本意见所称资产出租,是指市属国有企业将拥有所有权或者出租权利的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设施设备等)出租给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为承租人)使用并收取租金的行为。

以下情况可以不适用本意见:

(一)融资租赁公司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

(二)出租期不超过3个月的短期出租行为;

(三)市属国有企业承办的专业市场、商场按市场规则组织的对外招租;

(四)市属国有企业住房提供给本企业职工居住;

(五)市属国有企业拥有的停车位、物业用房等物业配套设施;

(六)法律和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

上市公司的资产出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市属国有企业在经各级政府或其相关部门批准认可的工业、农业、科技、物流、文化创意、创业等产业园区(基地)的资产出租行为,可以不适用本意见,由市属国有企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招标、进场挂牌、竞价、比选等公开方式选择确定承租人,并制定产业园区资产出租管理办法,逐级报所出资企业或委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执行。

三、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事项由市属国有企业逐级报所出资企业(或其授权的下属一级全资、控股子企业)或委管部门审批,其中,代管企业资产出租事项由委托的所出资企业审批。

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出租期限超过5年(含5年)以上的资产出租项目,市属国有企业应将资产出租方案逐级报所出资企业或委管部门审批。

属于本意见第十一条情形的应按规定报批。

四、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应当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拟出租资产的租赁价值进行评估。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由中介机构或专业部门、专业人员进行估价或询价:

(一)单宗出租资产账面原值在200万元以内或账面净值在20万元以内的;

(二)出租的不动产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或以下的;

(三)承租人为党委、人大、政协、政府、军队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全(独)资企业的。

五、市属国有企业的资产出租评估(估价、询价)结果应按规定逐级报所出资企业或委管部门履行备案手续,并作为确定出租价格的参考依据。

六、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应当制订资产出租方案,并经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资产出租方案应包括拟出租资产的基本情况(资产权属状况、实物现状、明细清单等)、出租目的及可行性、出租用途及期限、租金收缴办法、承租条件、招租底价及底价拟订依据、招租方式、拟发布的招租公告等。

七、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资产出租方案,通过公开招租方式择优确定承租人。公开招租应当在国家相关部门认定的有资质的交易机构公开进行。挂牌到期后只有一家报名的,可以挂牌价成交;挂牌到期后无人摘牌的,可以挂牌价降低10%重新挂牌。

市政府确定的与招商引资项目有关的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事项,可以采取协议招租方式。

符合本意见第四条第(一)、(二)项规定情形的,市属国有企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可以通过自行组织招标、竞价、比选等公开方式选择确定承租人。

符合本意见第四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市属国有企业可以不采取公开招租方式,通过协商直接确定承租人。

八、市属国有企业采取公开招租方式出租资产,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资产出租方案,在拟出租资产所在地地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综合类或经济类报刊(出租资产在成都市范围内的,应选择成都商报或华西都市报)和国家相关部门认定的有资质的交易机构的网站等媒体上发布招租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除网站以外的其他商业媒体发布招租公告不少于1次)。

九、承租人确定后,出租资产的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在合同签订前在本企业内部对资产出租决策情况、招租公告发布情况、招租结果等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十、招租结果公示期结束后,出租资产的市属国有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资产出租方案,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并依法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十一、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期满需继续出租给原承租方的,应按本意见有关规定对拟出租资产的租赁价值重新进行评估(估价、询价)、备案,重新制定资产续租方案,并对经批准同意的资产续租方案等信息进行公示。资产续租期限应不超过原出租期限,续租价格应不低于经备案的评估(估价、询价)结果以及原出租价格,续租方案应逐级报所出资企业或委管部门审批。

经协商,原承租人不接受续租条件的,视为放弃续租,市属国有企业应按本意见有关规定重新招租。

十二、市属国有企业应做好本企业资产出租档案管理,资产出租档案按项目单独立卷,集中管理。档案内容应包括资产出租方案及其审议审批、评估(估价、询价)报告及其备案、资产出租合同文本等相关资料。

十三、市国资委、委管部门和所出资企业应当不定期对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情况进行检查。资产出租企业应当接受本企业监事会及其他内设监督机构的监督。

十四、市属国有企业不得通过化整为零、调整出租资产账面值、连续短期出租等方式规避本意见规定的评估、进场挂牌等程序。

十五、市属国有企业相关人员在资产出租过程中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各区(市)县企业国有资产出租管理活动,可参照本意见施行。

十七、本意见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各市属国有企业在执行本意见过程中遇到问题,应及时向市国资委反馈。

十八、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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