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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市管线综合管理事务中心是一个组织机构。
获得荣誉
2017年11月,获得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授予的“第五届全国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2100433B
上海市物业管理事务中心 地址: 上海市上海市辖区上海市辖区北京西路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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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增加长度,直接测量,分接线就在市政管网的井的井口处
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
资料属性: 地方性法规规章 部门分类: 城市规划 制定机关: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文号: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16] 第 35号 颁布日期: 2016年 07 月 29日 施行日期: 2017 年 01月 01 日 时 效 性: 有效 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 (2016 年 7 月 29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线规划 第三章 管线建设 第四章 管线维护 第五章 综合管廊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 已于 2016 年 7月 29日经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 布,自 2017 年 1月 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 年 7月 2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管线规划、建设和管理,
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现状及存在问题研究
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现状及存在问题研究
根据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和重庆市人民政府2015年立法计划,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决定,将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起草并报请重庆市人民政府审议的《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送审稿)》及其起草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报请审议。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请于2015年7月10日前,通过三种方式提出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市城乡建委门户网站“文件通知”栏目里通知正文。
市人大常委会:
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于2015年11月18日召开第11次全体会议,对市人民政府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制定《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的必要性
城市管线是保障城市运行的重要基础设施和“生命线”,加强城市管线建设管理,对于保障城市安全运行,提高城市空间利用水平和综合承载能力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城市管线建设管理工作遇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急需通过立法加以规范。一是落实国家关于城市管线建设要求的需要。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城市管线建设,2013年9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提出要加大城市管网建设和改造力度,加强城市各类地下管网的建设、改造。2014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指出要完善法规标准,研究制订地下空间管理、地下管线综合管理等方面法规,健全相关配套规章。2015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又出台《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对综合管廊建设提出要求。国家关于城市管线建设的一系列要求,都需要通过地方立法加以落实。二是解决城市管线建设工作中实际问题的需要。随着我市城市化进程的发展,城市管线建设的数量不断增加。由于城市管线种类众多,管理职能分属于多个部门,管线管理缺乏统筹协调,管线建设中存在资源浪费、反复开挖、安全事故频发三大突出问题。社会各界对此十分关注,近年来不断有代表建议出台地方管线法规,《重庆时报》等媒体长期跟踪关注管线立法。在这样的背景下,制定《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对于规范我市管线建设和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也是顺应民意的需要。
二、对《条例(草案)》的原则性意见
2012年,《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列入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委员会自2014年以来,会同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和市政府法制办、市城乡建委,积极开展条例制定的调研和起草论证工作,经认真研究,数易其稿,形成了《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草案)》,共7章44条。委员会认为,该《条例(草案)》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我市城市管线建设管理工作的实际,吸收借鉴了兄弟省市的经验,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条例(草案)》基本成熟,建议常委会予以审议。
三、对《条例(草案)》的几点具体意见
(一)建议《条例(草案)》适当充实城市管线档案管理的内容,细化档案管理的相关条款。
(二)将第六条第二款单列一条,作为第五章第三十二条,其它条款顺延。
(三)第十六、十七条,“管线工程”建议修改为“管线建设工程”。
(四)第十八条两款顺序调整。
(五)第二十条第二项,“认可”建议修改为“同意”。第三项,“事先通知”建议修改为“会同”。
(六)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施工单位应当核实建设单位提供的管线现状资料,城乡建设主管等部门也应当主动向其提供管线现状资料。”建议修改为“施工单位应当核实建设单位、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等提供的管线现状资料,”
(七)第二十八条,删去“破路”一词。
(八)第三十一条,“禁止下列影响管线安全运行的行为:”建议修改为,“未经批准,禁止下列影响管线安全运行的行为”。
(九)第三十七条,建议修改为“城市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入廊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向城市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交纳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5月24日,《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草案)》提请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
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制定该条例有利于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保障城市管线的有序建设和正常运行,保障城市公共安全。
为了加强城市管线建设管理的统筹力度,条例草案专门增加一章,对管线信息档案管理进行了规定。
条例草案规定,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开展地下管线普查,实现信息共建共享。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并实行动态更新,与相关部门实现无偿信息共享。
新建、改建、扩建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建设单位应向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工程档案。
为了规范管线建设,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还先后赴哈尔滨市、珠海横琴新区等地调研了综合管廊的建设和运营管理问题,两地通过建设城市综合管廊,使管线入廊,有效节约了建设成本。
因此,根据国家和我市出台的一系列文件,条例草案明确了政府主导、强制入廊、有偿使用、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等城市综合管廊管理的制度框架。
其中,市、区县(自治县)政府应加强综合管廊建设资金的统筹,同时鼓励社会资本、入廊管线权属单位投资建设、运营综合管廊。(市政府门户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