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辰溪县工程建设指挥部财务管理办法

《辰溪县工程建设指挥部财务管理办法》是为进一步加强规范全县工程建设指挥部财务管理,强化和完善工程指挥部财务管理和核算机制,确保工程指挥部资金和资产安全而制定的文件。

辰溪县工程建设指挥部财务管理办法基本信息

辰溪县工程建设指挥部财务管理办法简介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规范全县工程建设指挥部财务管理,强化和完善工程指挥部财务管理和核算机制,确保工程指挥部资金和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指挥部是指在一定时期内执行某一特定工作任务或项目,经县委、县政府批准成立的机构,其工作人员从县直或乡镇有关单位抽调。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投资项目设立的工程指挥部,社会投资项目设立的工程指挥部可参照执行,其抽调的工作人员福利补助及奖励奖金由投资业主方负责。

第四条 工程指挥部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财务监督等。

第五条 工程指挥部必须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各种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配备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

第六条 工程指挥部必须按规定建立健全各种账目,统一管理、核算财务收支活动。除上级有特别规定的外,县级工程指挥部纳入县国库集中支付核算中心统一核算。

第七条 工程指挥部财务活动在该机构负责人领导下,由其财务部门统一管理。财务活动坚持“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即机构负责人对本机构的财务活动负全面责任,机构财务负责人对具体审批事项负责,财务人员对原始凭证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八条 财政拨款收入是工程指挥部收入的主要资金来源,必须严格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工程指挥部财政拨款(主要指工作经费)原则上不超过20万元。

第九条 工程指挥部各项经费支出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严格遵守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及财经纪律,严格控制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第十条 对资产实行归口统一管理,建立健全资产采购、验收、保管、领用、维护、报废、变更制度,明确资产管理使用的责任。各工程指挥部应按必需、节约、有效的原则添置固定资产。固定资产购置必须建立固定资产台账,严格登记管理。

第十一条 工程指挥部不得举借债务,不得负债运行。

第十二条 工程指挥部人员福利支出管理分全职型和兼职型两种模式:

(一)全职型。工程指挥部抽调人员到工程指挥部正常工作6个月以上且在原单位不再安排工作的,属于全职型管理模式。抽调人员除财政统发工资津贴外,其他一切福利待遇由工程指挥部负责,原单位不再对抽调人员发放任何福利,工程指挥部的福利支出参照我县相关文件政策规定执行。

(二)兼职型。工程指挥部抽调人员以原单位工作为主,根据工作需要协助从事工程指挥部的工作6个月以下的,属于兼职型管理模式。抽调人员的福利待遇由原工作单位负责,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其加班费由工程指挥部在规定限额(工程指挥部抽调人员加班费每人每月最高不超过500元)内据实发放,在多个工程指挥部兼职的工作人员,其加班费按照加班费管理办法据实发放。工程指挥部抽调人员每月发放的加班费总额(含工程指挥部发放的加班费和原单位发放的加班费)不得高于我县加班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最高限额(即每月1500元/人)。

第十三条 工程指挥部划转撤并、改变财务关系应按照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之规定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工程指挥部划转撤并应当全面清查资产,编制有关财务报表。在县国库集中支付核算中心统一核算的,应将资产和债权债务移交给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处理后的剩余资金,全部缴入县财政。

第十四条工程建设指挥部财务管理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其他临时机构(含领导小组)不得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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辰溪县工程建设指挥部财务管理办法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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辰溪县工程建设指挥部财务管理办法文献

工程建设指挥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指挥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指挥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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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8页

×××公路工程建设 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 为使×××公路工程建设工作有章可循, 做到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制度化、 标准化、规范 化、程序化,确保工程质量,有效控制工期和建设费用,结合本工程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原则 凡参加×××公路工程建设的工作人员应坚持深入调查研究, 实事求是、 理论联系实际 的工作作风;遵守“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 范;发扬“团结奋进、 求实创新、 科学高效、 廉洁奉献” 的精神;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 “严 格管理、确保工期、控制投资、争创优质” 。始终围绕有利于确保质量、进度、投资、安全 等控制目标的顺利实现开展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工作。 第三条:办法的建立 ×××公路工程建设指挥部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制定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计量与 支付、工程变更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验、工程质量稽查、工程违约处罚、

市建委工程建设指挥部档案管理办法制定实施现成效 市建委工程建设指挥部档案管理办法制定实施现成效

市建委工程建设指挥部档案管理办法制定实施现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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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加强对市政府投资重点项目指挥部档案的规范管理.在市档案局机关处监督指导下,市建委印发了《市建委工程建设指挥部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的实施为市建委牵头的各工程建设指挥部档案的管理职责、归档范围、保管期限、整理归档、保管利用和移交等方面提供了规范性依据。

辰溪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简介

辰溪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管理与养护,有效保护农村公路,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湖南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怀化市《关于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管理与养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按照国家、省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验收合格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县道是指连接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与本县行政区域内主要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主要商品生产和集散地、大型工矿企业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和省道的县际间连接国道和省道的重要公路。乡道是指不属于县道以上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通行政区域内乡(镇)的公路、乡(镇)间、乡(镇)与外部连接的公路。村道是指不属于乡道以上的乡(镇)通行政村、行政村之间以及行政村与外部连接的公路。

第四条 农村公路管理和养护工作要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巩固农村公路建设成果,建立健全科学合理、长效稳定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和运行机制,确保农村公路及附属设施的完好,实现农村公路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实现有路必养,有路必管,保障农村公路畅通有序。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县为主,乡村配合”的原则,理顺体制,落实责任。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是全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全县范围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相关工作。其主要职责有:负责制订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办法,编制农村公路发展规划,筹集农村公路管理资金,并将公路养护资金列入县级财政预算,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将农村公路管养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内容。

第七条 县交通局是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行业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有:制定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细则,编制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计划,审核上报养护工程计划,审批日常养护计划,监督农村公路管理站开展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监督指导乡(镇)人民政府的管理养护农村道路工作,组织协调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八条 农村公路管理站是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职能机构,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政策法规,具体承担县、乡道路管理养护工作,其主要职责为:拟定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计划,并按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落实县乡道路日常养护工作,做好县乡道路的大、中、小修,组织养护工程招投标和发包工作,组织实施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指导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及村民委员会做好村道的大中修及日常养护,组织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质量进行检查考核。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辖区内村级公路养护的责任主体,负责落实本辖区内村级公路养护。其主要职责为:组织协调村级公路的养护工作,组织、检查、考核村级公路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和养护质量,落实村级公路管理养护配套资金,组织劳动力开展村级公路因灾损毁的抢修和修复,组织村民委员会开展村级公路路产路权的保护工作。做好本辖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环境保护、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十条 县财政、公安、国土、农业、林业、水利、规划、环保、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和电力、广电、电信等相关单位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将成品油税费征收改革后省、市安排我县燃油税切块基数中用于农村公路大中修和养护的专项资金及以奖代投的奖励资金全部用于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

第十二条 除专项资金外,县财政每年安排相应的配套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并纳入县财政预算。同时,根据县财政状况逐步增加。

第十三条 县农村公路管理站设立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专项账户,建立专门制度,做到专款专用。县财政、发改、交通、监察、审计等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行监管。当年结余的资金可结转下年度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四章 养护内容及标准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分公路养护工程(含大修、中修)和公路日常养护(小修与保养)。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的大中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标准公路桥梁施工技术规范》的要求标准施工维护。小修工程及日常养护要达到以下标准:(一)路基坚实稳定,路肩平整,无杂草,与路面接茬平顺,边缘顺适,边坡稳定、坚固、平顺;坡度符合规定,边沟、排水沟完好,无淤泥,排水畅通。(二)路面具有足够的强度及平整度,裂缝、坑槽、断板、麻面及时修补,做到平整、完好、整洁,无积水(雪)。(三)桥梁及桥面平整无裂缝,整洁无杂草,涵洞完好,无淤泥、开裂、沉陷,翼墙完好、坚固,并定期进行检查,填写桥梁巡查日记。(四)搞好公路沿线两侧绿化,建立专门的苗圃基地,有计划按线路逐年对农村公路进行绿化,做到栽一段,活一段,绿化一段,美化一段。抓好行道树的管护,定期修剪、刷白,做好病、虫、旱、冻的防治。(五)定期上路巡查,加强对公路、桥梁、涵洞及不良地质路段的检查、保养、维修和加固,确保农村公路处于完好技术状态。遇到自然灾害致使农村公路交通中断时,养护管理责任单位要立即组织人员进行疏通;因灾造成水毁、垮塌的,要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及时进行抢修,如遇大的自然灾害,立即启动公路交通应急预案,必要时可实行交通管制。一般情况下,县道应在24小时内确保疏通,乡道应在48小时内确保疏通,村道应在72小时内确保疏通。(六)对桥梁、隧道、急弯、陡坡或易发生危险的路段,按国家标准逐步设置警示标志(牌、镜、标线等),对一时难以修复的重点险段,除设置标志外,还应设置障碍物,使过往车辆减速,或择边、绕道行驶,确保交通安全。

第五章 养护管理

第十六条 各乡(镇)和有关单位应高度重视统计及信息工作,认真搞好农村公路技术状况及路况现状的调查,建立健全公路养护技术档案,完善公路养护数据库,准确反映农村公路技术等级、路面结构、配套设施、养护投入、路况质量、路产路权等信息,为管理养护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服务。

第十七条 根据全县农村公路的养护及路况,县农村公路管理站应于当年向行业主管部门(交通局)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送下年度养护工程计划及小修保养计划,县交通局于当年将下年度计划报县人民政府进行资金预算,并按资金计划批复执行。养护切块资金原则上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确需调整计划的,由县人民政府责成相关部门做出计划,报县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应遵循以下规定:(一)县、乡道沥青路面、水泥路面的大中修、危桥改造、地质灾害的防护及水毁修复等技术性较强的养护工程项目,由县农村公路管理站面向社会公开进行招投标,择优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组织实施;(二)公路养护工程严格实行合同管理,计量支付工程费用;(三)公路养护工程应接受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站的监督及管理;(四)按照“管养分离,事企分开”的原则,农村公路管理站成立公路养护公司,负责全县县道、乡道公路的日常养护工作。

第十九条 各相关单位组织进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施工时,应遵守以下安全管理规定:(一)公路养护人员作业时应穿着安全标志服;(二)养护作业车辆、机械设备应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三)路段区间式施工时,应在两端设置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与警示标志,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四)夜间或恶劣天气下作业时,现场应设置醒目警示信号;(五)养护作业完毕后,应及时清理遗留物;(六)对已完成建设并移交的县、乡公路,在重点部位、危险点段,根据轻重缓急,用3—5年时间设置必要的安保工程设施,确保道路及行车安全;(七)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养护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县农村公路管理站组织相关部门对全县农村公路养护质量进行半年及年终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及日常掌握情况对各养护道班、作业单位及个人进行综合评定。

第六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农村公路管理站应加强路政执法队伍建设和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整治农村公路超限运输,制止和查处各种侵占、破坏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保障农村公路完好和畅通。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公路边沟或坡脚、护坡道,坡顶截水沟外缘向外延伸,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3米),不得违规建筑。

第二十三条 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树木需要更新采伐时,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报县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到县林业部门办理采伐许可证,并按规定于当年或次年完成树木的补植补种。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伐。

第二十四条 除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设置交通安全设施外,禁止在农村公路和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从事以下作业:(一)设置线杆、铁塔、变压器;(二)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置非公路标志、广告牌以及沿农村公路埋设地下管线、在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等永久性设施;(三)设立集贸市场或设置棚屋、摊点及其他临时性设施;(四)倾倒垃圾、建筑拌合堆放物料、农作物、秸秆以及打场、晒粮;(五)引水、排水、烧窑、开矿;(六)其他影响农村公路正常使用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超载超限车辆、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坏农村公路路面的车辆机具,不得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须经县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应予以修复或全额承担修复费用。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农村公路及农村公路用地,确需上跨、下穿、使用农村公路及农村公路用地的,须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由责任方补偿相应的修复、加固农村公路所需费用。

第二十七条 严格限制超重超限车辆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确保农村公路完好无损及车辆行车安全。由县交通部门在全县设立农村公路治超(限)流动检测站(点),在重点部位和点段报请省交通部门批准设立固定治超(限)站点对车辆超载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七章 环境保护

第二十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环保政策,参与养护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重视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把公路养护对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程度。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发现在农村公路上违反路政管理规定行为的,由县农村公路管理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一)未依法履行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职责的;(二)因监督管理不力,造成农村公路较大损坏或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三)养护作业单位的选择未依法进行招投标的;(四)截留、挤占、平调、挪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五)强令村民出资、投劳,增加农民负担的;(六)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利用职权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农村公路、公路用地以及公路附属设施造成损坏或者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成后,相关单位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纳入农村公路管养体系;未能及时办理移交手续的,不予列入管养计划。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与上级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上级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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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工程爆破协会财务管理办法

重庆市工程爆破协会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庆市工程爆破协会的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保障协会的正常工作,本着对会员负责、厉行勤俭节约和收支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重庆爆破工程爆破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工程爆破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财务管理,遵守国家财务管理法规及重庆市社团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 法定代表人对协会的财务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协会秘书处负责管理日常财务收支工作。

第二章 经费来源

第四条 会费收入。

第五条 政府资助。

第六条 有关单位、团体、个人捐赠。

第七条 有偿服务收入。协会按章程开展的咨询、科技开发、技术转让、出版刊物、举办培训、展览、比赛等服务项目所取得的合法收入。

第八条 技术咨询、科技服务等合法收入。

第九条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十条 事业活动费:用于开展学术交流、调查研究、技术开发、咨询服务、承担委托任务、宣传教育、科技外事、人才培训等的费用。

第十一条 会议费:协会召开的年会、代表大会、理事会、学术会、报告会、工作会、表彰会等所发生的费用。

第十二条 协会办公费用:协会办事机构日常办公、通讯、交通、差旅、设备购置维修、租用或购置办公用房、订购业务书籍、报刊及上缴团体会费等项开支。

第十三条 印刷费:出版、发行经有关部门批准的书刊、报纸;编印有关资料、简报、文件等所产生的费用。

第十四条 协会聘用的专职人员的工资、奖金、误餐、津贴、福利等费用。其标准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兼职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在协会领取工资、奖金和享受福利待遇。

第十五条 其它合理开支。

第四章 财会人员及工作职责

第十六条 协会聘请财务管理人员两名,其中出纳、会计各一名。财务管理人员在协会理事会及秘书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职责如下:

1.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2. 组织日常财务管理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体系;

3. 起草年度经费预算收支计划,经秘书长审核、报理事会审定后执行;

4. 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认真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和年度经费决算,及时向秘书长、理事会等有关单位报告财务情况;

5. 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国家有关单位的监督。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 财务支出的审批权限

1. 各项支出要有合法凭证,并呈报协会负责人批准后才能报销。2000元内由秘书长审批,2000元~20000元由理事长审批,20000元以上要报常务理事会通过。

2. 年度预算收支计划以外的费用开支,由秘书长审核后,报理事长审批。

第十八条 财务支出原则

1. 严格执行国家的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按照支出管理制度和经费开支范围办理各项支出。

2. 经费支出只能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的活动,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截留、侵占或挪作它用。兼职的政府部门行政人员不得在协会中领取工资和享受劳保福利;

3. 协会经费使用要严格管理,减少不必要的开支。每年财务支出情况,由秘书处向理事会报告。

第十八条 借款、报销制度

1. 坚持谁借款、谁经办、谁负责的原则;

2. 帐款逐笔结清,前帐不清,后帐不借。非本协会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借款。不得垫付与工作无关的款项,预付款(包括转帐与汇款形式)视同借款处理。不得以借条抵还借款;

3. 借款应在该事项结束时及时结清,最长不得超过15天。由于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结清的,需书面说明原因,报秘书长审批;

4. 借款、报销必须填写统一单据,填写必须清楚、规范、真实、完整,其中出差借款必须写清地点、时间;

5. 经费报销必须提供真实合法、内容完整的单据。不得以涂改、擦补、粘贴、化学消字等方式更改单据,更不得提供抽芯发票。一经发现弄虚作假,除不予受理外,将按有关规定处理。若单据遗失,应取得原开票单位的有关详细证明(车船票除外),并经二人以上证明,由秘书长审批后方可报销;

第十九条 票据管理

1. 票据的申领。票据统一由财务人员领购、保管和核销。

2. 票据的使用。领用票据时须检查是否有缺页、漏页、重页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告知财务人员。使用票据要实事求是,票据填写须做到内容完整、字迹工整、印章齐全。填写错误的,应另行填写,不得涂改、挖补、撕毁。要认真保管好票据,防止遗失、被盗。凡票据丢失的,应及时声明作废,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买卖、转让、转借、代开、销毁票据,不得自行变更或扩大票据的使用范围,更不得伪造票据和私刻公章。

第二十条 经费开支标准

1. 交通费开支标准

(1)秘书长以上领导出差,乘坐交通工具不受限制;

(2)其他人员出差,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乘坐火车,从晚上八时至次日晨七时之间、在车上过夜六小时以上,或乘车超过十小时的,可购硬席卧铺票。如不买卧铺票,按本人实际乘坐的火车硬席座位票价发给补助费,乘坐慢车或直快车的,按硬席座位票价的60%发给;乘坐特快列车的,按特快车硬席座位票价的50%发给(以上均不含附收的空调费)。其中,已买一段卧铺票的和乘坐空调软座可躺式客车的,不得享受补助。特殊情况需乘坐软卧的,由秘书长审批;

(3)市内、市外出差期间,不分地点,市内交通费据实报销,但行车地点、时间必须相符。

2. 伙食费补助标准

(1)市内出差,不分途中与住勤,每人每天补助15元;市外一般地区30元;特殊地区(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50元,在途时间按一般地区标准计发;

(2)出差连续乘坐车船12小时的,每人每天加发伙食补助30元;满24小时的,加发伙食补助60元;超过24 小时的,以此类推。

3. 住宿费开支标准

秘书长以上据实报销。其他人员,一般地区每人每天120元,特殊地区每人每天140元。超过标准部分,按20%扣款。

第二十一条 财务的监督

1. 协会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本办法,对于不执行或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的行为,应按《会计法》规定承担法律责任。会计人员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所有经济活动实施财务监督。对于不符合财务规定的支出,会计人员有权拒付;

2. 协会的财务工作接受其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报告财务工作。年度预算须经常务理事会审定后实行。应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必须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3. 协会实行财务自收自支,独立核算的原则,财务机构和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合法经营、照章纳税。依据年度工作计划和经费来源编制财务收支计划,开展经济分析。提供会计核算资料,保证和监督协会财务收支计划的正确执行。认真办理各项会计事宜,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帐、算帐、结帐、定期向有关部门报送财务报表。

4. 协会执行国家统一的行政事业单位预算会计制度,协会编报的预算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后,作为预算执行的依据。

5. 协会变更银行帐号和刻制财务专用章等事宜,按财政、民政、公安部门有关规定办理。协会的银行帐号不得出租、外借和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会计人员调换,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6. 协会如自行终止或被登记管理机关撤销,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清理资产和债权、债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首届会员代表大会之日起实施。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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辰溪县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简介

辰溪县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我县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确保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湘财综〔2011〕21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我县行政区域内城市棚户区专项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棚改专项资金是指县本级财政安排的城市棚改专项资金和政府通过融资平台用于城市棚改所形成的贷款资金(以下简称城市棚改资金)。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城市棚改资金的使用范围为城市规划区内已纳入县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城市棚户区改造立项由棚改主管部门会同县发改、县财政部门提出项目实施方案,报分管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县长审批。

第五条城市棚改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分配给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的项目单位,专项用于补助政府主导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包括拆迁、安置(包括货币化安置)、建设以及相关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给排水、绿化、供电、道路、公交站和设计费),棚改贷款贴息等开支,不得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回迁安置之外的住房开发、配套建设的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建设支出和与城市棚户区改造无关的城市建设、商品住房开发以及办公费用、职工福利等方面开支。

第六条每年5月31日之前,实施棚户区改造的城市棚户区改造业主单位,向城市棚改主管部门和县财政部门申报当年的城市棚改资金,申报资金所需资料:1.县发展和改革局对棚户区改造工程建设项目的批复;2.项目通过公开招投标所取得的中标通知书;3.项目单位与施工单位所签定的施工合同;4.项目工程开工的证明文件或开工通知书,如工程监理签证资料等;5.项目工程涉及拆迁的拆迁户名册;6.项目单位与拆迁户所签定的拆迁协议。城市棚改主管部门对城市棚改申报资金进行审核并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县财政部门对城市棚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辰溪县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直接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辰政办发〔2014〕12号)规定,由业主单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县财政部门根据进度核定数额,经县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拨付。

棚改贷款资金的支付程序:按《辰溪县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资金使用暂行办法》规定的支付程序执行。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八条城市棚改资金应当按照“专项管理、专款专用、跟踪问效”的原则,加强城市棚改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

棚改贷款资金管理按《辰溪县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资金使用暂行办法》执行。

第九条城市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必须确

保城市棚改资金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弄虚作假和违规虚报

城市棚改资金。

第十条根据《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辰溪县财政支出绩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辰政办发〔2013〕12号)和《辰溪县财政局关于印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辰财〔2015〕74号)文件规定,对棚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第四章资金监督

第十一条县财政部门和城市棚改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城市棚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第十二条对于弄虚作假和违规虚报城市棚改资金、申报数据问题严重的,将进行通报,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于违反规定,采取虚报、多报等方式骗取城市棚改资金,不按规定分配使用城市棚改资金的,一经查实,除收回已安排的城市棚改资金外,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章附 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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