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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9月14日大连市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5年11月7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76号公布 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水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维修水工程,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工程,是指水库、节水灌溉、城乡供水、水资源保护、集雨、防洪、除涝等各类水工程及相关配套、附属工程(不含城市市政设施工程)。
第三条 大连市水务局是负责全市水工程质量监督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水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量监督机构)受其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质量监督机构实施水工程质量监督,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以及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并遵循客观公正、注重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 水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遵守水工程建设市场管理有关规定,依法对水工程质量负责,并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从水工程开工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开始,到竣工验收委员会同意工程交付使用,为水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期。
第七条 水工程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向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申报手续,填写《水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建设单位质量保证体系;
(二)设计合同副本、监理合同副本、施工合同副本;
(三)招标文件;
(四)施工和监理单位的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
(五)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质量目标方案、工程项目划分明细;
(六)施工图设计审查批复文件。
第八条 质量监督机构受理申报后,应及时确定该项目工程的质量监督人员,制定质量监督工作方案,明确质量监督的具体内容和监督方式,并于10日内核实完毕,填发《水工程质量监督书》。
第九条 水工程施工阶段,质量监督机构按《水工程质量监督书》和水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开展以下监督工作:
(一)对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工作程序、检测试验方法、数据处理以及质量保证体系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技术人员资格、原材料和工程设备自检情况以及质量保证体系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水工程质量进行随机抽查或核验,填发《水工程质量抽查意见通知书》,并将检查结果作为工程质量核定的依据;
(四)主持关键部位单元工程、隐蔽工程、分部工程及外观质量核定工作;
(五)对存在质量问题的水工程,责令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按合同和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十条 水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持《水工程质量核定申请书》和下列材料到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核定手续:
(一)施工资料、施工总结报告、质量检测资料;
(二)监理单位独立抽检资料、监理工作报告;
(三)项目法人工程管理报告、最终检测资料。
第十一条 质量监督机构自收到《水工程质量核定申请书》之日起20日内,依法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核定,出具《工程质量核定报告》。
第十二条 未经质量监督机构核定或核定不合格的工程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水工程在保修期内,质量监督机构应对水工程遗留问题进行跟踪监督,受理对水工程质量问题的投诉。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大连市水工程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按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拒绝、阻碍水工程质量监督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水工程质量监督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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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督人员工作纪律 1. 监督人员经市质监部门授权由业主单位委派行使监督,受质监部门与业主双重领导,直接对业主负责。 督人员必须坚持”公正、诚信、科学、求实”的宗旨。主动积极、勤奋刻苦、虚心谨...
工程质量监督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公众利益的行政执法行为。&...
您好,根据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担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分...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3)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信息产业部令 第 18 号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选择未经信息产业部或省、 自治区、直辖 市通信管理局审查同意或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 系统集成、用户管线建设、监理等单位承担通信建设项目的,信息 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或受其委托的通信工程质 量监督机构应责令其改正,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 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79 号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 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 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 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 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 第 18号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已经 2001年 7月 11日第 7次部务 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2年 2月 1日起施行。 部 长:吴基传 二 OO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通信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通信工程质 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结合通信工程的特点,制 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适用 本规定。 第三条 信息产业部负责全国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 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 作。 信息产业部或者省、 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可以委托经信息产 业部考核认定的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对通信工程质量进行监 督。 第四条 通信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系统集成、用户管线建 设、监理等单位,必须遵守通信
大连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站是大连市人防办直属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及规定,对单建掘开式、坑(地)道式人防工程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进行工程质量监督。
大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是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直属单位,受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委托,负责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大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的工作内容包括: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质量投诉管理,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工程质量检测管理,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工程质量检查员管理;直接负责市内三区(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和全市地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依据属地化管理原则,对区、市、县(先导区)监督站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业务予以指导;拟订相关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等工作。 2100433B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18号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01年7月11日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吴基传
二○○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