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特殊符号
选择搜索类型
请输入搜索
对外承包企业成本项目是指对对外承包企业工程成本、劳务合作成本、技术服务成本的构成内容所作的分类。由于对外承包企业是在国外从事工程施工和提供劳务,其国外成本项目应由各驻外机构根据工程所在国税法及有关规定自行决定。企业向国内财税部门、主管部门编制报表时,应按国家规定予以调整。
国家规定对外承包企业的成本项目主要分为: 材料费、人员费、施工机械使用费、物资储运费、临时设施费、设计费、其他直接费、业务经营和管理费、汇兑损益、其他支出等。在上述成本项目中,除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临时设施费等项目和内容与国内建筑企业大同小异外,有的项目是国内建筑企业没有的 (如汇兑损益),有的内容比国内建筑企业要广泛得多 (如人员费、业务经营和管理费等)。2100433B
举例说吧。一个图书馆工程,由中建投标中了,他就是总包,但图书馆工程包括土建主体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中建就可以找专业承包公司分包出去,比如土建主体工程分包给北京建工,装饰装修工程给北京***装...
建筑专业资质可以分为:1、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2、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3、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4、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5、预拌商品混...
请问你的工程在哪里?我有朋友是做暖通的,是公司,做暖通10年了,方便的话,留个联系方式,可以进一步谈谈
对外承包项目借款合同
对外承包项目借款合同——对外承包项目借款合同,WORD格式,可供参考. 甲方为承包 国(地区) 工程项目所需人民币周转资金,经乙方审查,同意在建设银行总行 号文件核定的贷款指标范围内发放贷款。双方除遵守《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中央级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贷...
对外承包项目借款合同
对外承包项目借款合同——对外承包项目借款合同,WORD格式,可供参考。 第一条 乙方同意根据批准的贷款申请书,贷给甲方人民币(大写) 元。 第二条 乙方凭甲方提送的详细用款计划和具体用途清单,作为付款时的审核依据,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森林工业企业成本项目是根据森林工业企业的生产特点,应计入产品生产成本的生产费用按经济用途设置的项目。主要有:(1) 购入竹木费用和育林基金。包括支付给乡镇企业、国营林场的收购价,采伐乡镇集体林木支付的林木价,森林工业系统内调入竹、木的内调价,采伐国有林木支付的育林基金。(2) 材料费用。包括竹、木采制、水陆运输等生产过程中及日常设备维修中耗用的工具、材料。(3)燃料和动力支出。直接用于生产和运输的燃料和动力。
(4) 工资费用。专门从事采运、单漂、起坡、出河等直接生产人员的基本工资和工资性津贴。(5) 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按规定提取的直接生产工人的福利基金。(6) 委托生产费用。委托外单位直接从事竹、木采伐、制材等生产而支付的各项费用,以及支付的交通部门运费、养路费、打捞费等劳务费用。(7) 生产准备费。为各种流送木材诱导设施、运材滑道等的修建、拆迁而支付,应由成本中开支的准备费用。(8) 车间经费。县以下采育场、伐木场、车间等基层单位管理和组织生产所发生的费用。(9) 企业管理费。县以上企业主管部门、工厂(场) 厂 (场) 部为管理和组织生产所发生的费用。(10) 更新改造费。木材采伐、采运企业按规定的木材范围和标准提取的应由成本开支的更新改造基金。2100433B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核准管理,规范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活动,保障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促进对外承包工程健康发展,根据《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取得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的企业或其他单位(以下统称单位)以投标或议标方式承包合同报价金额不低于500万美元的境外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在对外投标或议标前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核准(以下简称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核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是指中国的单位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造价、采购、施工、安装、调试、运营、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 商务部负责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核准工作。
商务部建立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数据库系统管理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核准。
第五条 国家鼓励对外承包工程使用人民币进行计价结算、申请融资、办理保函等业务。开展上述业务应当符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第二章 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核准
第六条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通过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数据库系统申请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核准。
申请核准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情况说明;
(二)中国驻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经商机构出具的意见;
(三)有关商会出具的意见;
(四)需境内金融机构提供信贷或信用保险的项目,需提交境内金融机构出具的承贷或承保意向函。
第七条 中国驻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经商机构应当在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提出申请后通过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数据库系统提出明确意见。中国驻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经商机构在提出意见时应当综合考虑外经贸政策、驻在国安全风险、项目环保与可能涉及的多国利益以及企业业务开展情况、突发事件报送和项目外派劳务人员等问题。
第八条 有关商会应当在中国驻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经商机构出具意见后通过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数据库系统提出明确意见。有关商会在提出意见时应当综合考虑企业公平竞争和行业自律等有关情况。
第九条 商务部在收到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完备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网上核准,并向申请单位颁发《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核准证》(以下简称《核准证》)。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核准:
(一)申请单位受到商务部或者其他部门暂停经营对外承包工程或相关业务的处罚尚未期满;
(二)申请核准前3年内因实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不规范经营行为或重大失误给中国与项目所在国双边关系和经贸合作造成严重影响;
(三)申请核准前3年内参加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时擅自以中国政府或者金融机构的名义对外承诺融资;
(四)申请核准前2年内未按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其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的情况,或未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业务统计资料;
(五)申请核准前3年内不遵守《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规定》,并导致重大事故;
(六)申请核准前2年内未按《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要求向中国驻工程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报告订立工程项目合同情况或不接受使馆(领馆)在突发事件防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及外派人员保护等方面的指导;
(七)申请核准前3年内曾因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核准证》被商务部撤销核准。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获得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核准的单位,可以就相关项目向境内金融机构申请办理保函、信贷或信用保险,向境内金融机构申请项目保函、信贷或信用保险时,应当提交《核准证》等相关文件。
第十二条 境内金融机构不得向未依据本办法办理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核准的单位开立保函、提供信贷或信用保险。
第十三条 获得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核准的单位应当在项目评标结果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在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数据库系统上填报评标结果。
中标单位应当在开工后每个月在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数据库系统上填报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直至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合同义务终止。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申请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核准的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伪造相关证明、提交虚假材料的,商务部不予核准,并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下罚款。
申请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核准的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核准证》的,由商务部撤销核准,并给予警告,处3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下罚款;发生《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对外承包新的工程项目直至吊销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核准的,商务部给予警告,处3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下罚款;发生《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对外承包新的工程项目直至吊销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 商务部、中国驻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经商机构、有关商会的工作人员在办理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核准、出具意见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为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开立保函、提供信贷或信用保险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核准证》由商务部统一印制。
第十九条 中国内地的单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承包工程项目的投标(议标)管理,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机电产品、大型机械和成套设备出口,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不低于”、“以下”均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5日起施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发〈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许可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外经贸合发第699号)、《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许可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外经贸合发〔2001〕285号)和《商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关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许可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商合发〔2005〕20号)同时废止。
工程企业成本管理:积极推行项目化管理
从软性方面对项目进行管理,在公司股份化的推动下,对公司进行重新整合,撤消原有体制,将项目部组成自负盈亏的经营体,把责权利与项目部挂钩。建立以项目经理为核心的项目部,项目部具有经营自主权,将成本控制下放到项目部,项目部自觉进行成本控制,总部进行日常的管理和宏观的控制。项目部自己寻找项目进行投标,公司只做信息发布和辅助投标功能。改变原来的等着工程做,变为找着项目做,推动狼群战术。公司对市场进行区域划分,鼓励稳固原有市场,开发新有市场。
对原有资源进行划分,建立人才力市场和设备机具市场。鼓励人才自由流动,项目部和技术专业人员实行双相选择。针对大型及专业性强的工程,成立公司直属项目部,保留工程骨干,培养专业人才。对原有机具设备进行拍卖承包,将部分机具设备折价卖给项目部,既壮大项目部自身实力,也减少公司折旧维护费用,并提高了设备利用率。将部分特种机具承包给公司个人,由个人寻找市场,按期交纳租赁费用,减少公司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