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特殊符号
选择搜索类型
请输入搜索
本项目中建房户宅基地的选址,应尽量占用非耕地,选址时由国土、建设部门到现场勘丈,核准面积及四至界畔,经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报县国土局按程序审批,在规定面积内的宅基地,国土部门只收取办证工本费5元,不得收取其它费用;财政部门免收耕地占用费;水电部门免收水土保持补偿费;建设部门对移民新村的规划设计,要积极配合,并免收设计费;水利、电力、交通等部门要积极协调解决人畜饮水。通电、通路的问题;税务部门免征建筑安装营业税;公安部门要积极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教育主管部门要优先安排移民点教学设施的建设,保证移民搬迁户子女就近入学。
五、本工程修建的住房及附属用房原则上归迁入农户所有,如迁入农户今后因特殊情况需变卖的,必须由所在村组提供证明,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送县发展计划局审批备案,方可进行买卖。
二OO四年一月八日
一、土地政策。凡用于移民安置的土地,属国有荒山荒地的,由迁入地政府无偿划拨;属集体土地的,按实际可利用面积,给予一定的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由当地政府确定(原则上每亩不能超过300元),也可用国有土地交换并办理相关手续;对耕地原则上是“只整治、不购置”,对于近距离搬迁,其耕地和宅基地可通过原有土地相互串换等方式解决,确属远距离(例如10公里以上),跨行业(例如不同所有制关系)的,国家专项资金和省专项资金可以适当补助,但这些专项资金均不能直接用于购置土地,更不能直接发放现金,要采取以建设水、电、路等项目补偿方式进行;土地整治资金首先从以工代赈基本农田建设(坡改梯)中安排,不足部份(超过300元/亩)再从国家易地扶贫专项资金中补助或其它资金、农户投工投劳解决;进入小城镇的搬迁农户,由于不调整土地,其门面将作为重要谋生手段,因此在住房建设中,可把门面面积和投资划出,作为生产资料中的生产用房列入易地扶贫搬迁建设内容,每户搬迁农户门面面积控制在15平方米左右,每平方米国家专项资金补助200元左右,不足部分由其它资金和搬迁农户自行解决。土地使用采取农户承包形式,承包期按迁入地原有农户的现行政策执行,并完善土地承包合同手续。由公司牵头进行开发的土地,也要实行土地承包到户责任制,农户承包期不得低于30年。公司应对土地进行合理规划,并对农户的生产给予指导,提供服务。要参照迁入地人均耕地和户均宅基地标准统一规划安排好迁入人口的生产和生活用地。移民迁出地原有的土地,原则上归原集体所有,由原集体调剂给未搬迁的贫困户作生产用地,就地改善他们的生产和生活条件。
二、税费政策。对异地扶贫安置的农户和参与异地扶贫安置,从事农业开发的企业,享受国家和省的税收优惠政策。异地搬迁农户在国家划拨的新增耕地或开垦荒地上劳作所得农业收入,从有收入时起,免征农业税5年;异地搬迁农户在山地上新垦植和垦复的桑园、茶园、果园和其它经济林木,自有收入时起,免征农业特产税7年;异地搬迁农户在新开发的荒山、荒地、水面上生产农、特产品,自有收入时起,3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对接收统一安排的异地扶贫对象占职工总数60%以上的企业,比照安置城镇待业人员的有关优惠政策执行。对异地扶贫安置移民办理土地、户籍等手续,除按规定适当收取工本费外,一律不得收取其它费用。
三、户籍政策。迁入农户在迁入地享有永久性居住权,迁入地公安机关按属地管理原则,及时办理迁移落户手续。
四、在本项目实施期间,民政、民宗、扶贫办、交通、水利等单位的有关资金应与本项目资金捆绑使用,各部门要积极支持,互相配合,搞好服务。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建筑工程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取标准的通知
2004年的文可不好找,建议你去相关部门询问下吧。他们那应该都有存文。
可以 ,但要经过审批程序(只要经过合法的审批程序,可以不招标的,嘿嘿,你这话问的)以工代赈,是指政府投资建设基础设施工程,受赈济者参加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以此取代直接救济的一种扶持政策。现阶段,以工...
建议上安阳市人民政府http://www.anyang.gov.cn/的网站,去找找!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铁路建设征地拆迁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铁路是重要的交通基础设施,对改变我市交通条件、改善投资环境、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按照2005年铁道部与市政府签订的2005—2010年境内铁路建设“一揽子”项目协议,“十一五”期间,我市将进一步加快铁路建设步伐。为支持铁路建设,现将铁路建设征地拆迁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铁路建设用地拆迁工作由市国土房管局代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编制2008年预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正> 各地级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监督条例》和《国务院关于编制2008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通知》(国发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一、土地政策
凡用于移民安置工程的土地,属国有荒山荒地的,由迁入地政府无偿划拨;属集体土地的,根据实际可利用面积,按照现行土地补偿标准给予补偿,或用国有土地交换并办理相关手续;对耕地原则上是“只整治、不购置”,对于近距离搬迁,其耕地和宅基地可通过原有土地相互置换等方式解决,确属远距离(10公里以上)、跨行业(如不同所有制关系)搬迁的,可用工程专项资金以建设水、电、路等项目补偿方式进行补助,不能直接将工程资金用于购置土地,更不能直接发放现金补贴。土地使用采取农户承包形式,承包期按迁入地原有农户的现行政策执行,并完善土地承包合同手续;由公司牵头进行开发的土地,也要实行土地承包责任制,参照迁入地人均耕地和户均宅基地标准统一规划迁入人口的生产和生活用地,农户承包期不得低于30年;公司应对土地进行合理规划,并对农户生产给予指导,提供服务。原有移民迁出地的土地,原则上归集体所有,由原集体调剂给未搬迁的贫困户作生产用地,就地改善其生产和生活条件。
二、税费政策
对易地扶贫安置的农户和参与易地扶贫安置从事农业开发的企业,享受国家和省的税收优惠政策。对接收统一安排的易地扶贫对象占职工总数60%以上的企业,比照安置城镇待业人员的有关优惠政策执行。易地扶贫安置移民办理土地、户籍手续时,除按规定收取工本费外,一律不得收取其它费用。
本项目中建房户宅基地的选址,应尽量占用非耕地,选址时由国土、建设部门到现场勘测丈量,核准面积及四至界畔,经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报县国土局按程序审核,在规定面积内的宅基地,国土部门只收取工本费,不得收取其它费用;财政部门免收耕地占用税;水电部门免收水土保持补偿费;建设部门负责移民新村规划设计,并免收设计费;水利、电力、交通等部门要积极协调解决人畜饮水、通电、通路等相关问题;税务部门免征建筑安装营业税;公安部门要积极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教育主管部门要优先安排移民安置地教学设施建设,保证移民搬迁户子女就地入学。
三、户籍政策
迁入农户在迁入地享有永久性居住权,迁入地公安机关按属地管理原则,及时办理迁移落户手续。
四、资金捆绑
该项目实施期间,县民政、民宗、扶贫、交通、水利等单位有关项目资金应与本项目资金捆绑使用,各部门要积极支持,互相配合,搞好服务。
五、该工程修建的住房及附属房屋原则上归迁入农户所有,如迁入农户今后因特殊情况需变卖的,必须由所在村、组出具证明,送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县发展和改革局审批备案后方可进行交易。
二〇〇六年五月九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为进一步抓好此项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细化工作措施,注重政策宣传,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优化产业结构,促进工业经济快速健康发展。
2010年3月15日前淘汰关闭冶炼厂。
国家发改委颁布的《2007年应予淘汰落后水泥产能的企业名单》(2007年第93号公告)、《电石、铁合金、焦化行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企业名单(第一批)》(2007年第69号公告),《贵州省第一批应予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计划的公示》,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贵州省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作实施方案》,以及《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2010年第一季度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作方案的紧急通知》(遵府办发〔2010〕2号)要求。
(一)2010年1月16日前,组建淘汰关闭工作机构,并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启动淘汰关闭工作。
(二)2010年1月18日前,召开冶炼厂业主座谈会,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及引导工作。
(三)2010年1月20日前,吊销冶炼厂生产经营的全部证照。
(四)2010年1月31日前,就地拆除和损毁冶炼厂主要设备。五、工作职责
(一)县经贸局:统筹协调冶炼厂淘汰关闭工作。
(二)县财政局:配合做好淘汰关闭冶炼厂奖励资金的申报、使用和管理工作。
(三)县人劳局:负责淘汰关闭冶炼厂所涉及的人员安置、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政策的指导工作。
(四)县国土局:负责指导淘汰关闭冶炼厂所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处置和用途变更工作。
(五)县环保局:负责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
(六)县工商局:负责依法做好淘汰关闭冶炼厂的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吊销营业执照。
(七)县质监督:负责按照有关规定上报注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八)县安监局:负责加强安全监管,并按照有关规定上报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九)县电力公司:负责切断电源并拆除供电设施。
(十)上坝乡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当地群众思想工作,并配合做好冶炼厂业主的政策宣传工作。
(十一)其他相关部门配合做好淘汰关闭工作。
(一)统一思想认识。淘汰关闭冶炼厂是实现节能减排目标和优化产业结构的重要手段,也是推动工业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重要举措。相关单位务必高度重视,统一认识,认真履职,密切配合,积极稳妥并按时淘汰关闭冶炼厂。
(二)落实工作责任。相关单位要将淘汰关闭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强化工作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并建立工作责任制和问责制,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
(三)加强督促指导。相关单位要积极引导、指导淘汰关闭工作,并督促冶炼厂按时淘汰关闭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