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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真自治县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推进方案目标任务

道真自治县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推进方案目标任务

我县石漠化面积为63.32平方公里,2008年—2010年需治理石漠化面积50.21平方公里,共涉及夏村河、黄木沟、东流河、石桥等4条小流域,覆盖河口、阳溪、玉溪、三桥、洛龙等五个乡(镇)48个村3.28万人,总面积192.69平方公里,治理程度为79.3%。

其综合治理建设内容为:封山育林育草1341.75公顷;人工造林3236.16公顷(经济林736.72公顷,生态林2499.44公顷); 人工种草314.65公顷;草食牲畜棚圈建设6100平方米;添置饲草机械101台;建设青贮窖6100立方米;坡改梯128.48公顷,配套新建和改造田间生产道路19公里、引水渠42.45公里、排涝渠16.13公里、蓄水池286口、沉沙池286口。

该工程总投资3392.18万元,其中申请国家补助投资3000万元,地方配套392.18万元(市级财政补助180万元,县级财政配套120万元,项目区受益群众投劳折资92.1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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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真自治县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推进方案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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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任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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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真自治县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推进方案总体要求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国家关于加快小流域综合治理、减少水土流失、推进岩溶地区石漠化治理的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提出的社会经济发展和生态建设目标要求,紧紧围绕生态环境面临的突出问题,以遏制石漠化、改善生态环境、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为目标,通过植被恢复与保护、退耕还林、封山育林、种草养畜、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土地整治和水土保持、改变耕作制度、发展农村沼气、易地扶贫等生物和工程措施,把石漠化治理与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地方经济发展有机结合起来,正确处理好生态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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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真自治县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推进方案基本原则

(一)统一规划、科学配置、综合防治原则。石漠化综合防治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农业、林业、水利、畜牧等部门工作。坚持以小流域为单元,全面规划和科学配置石漠化综合防治措施,既重视石漠化地区的生态重建,又重视石漠化地区的后续产业发展和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等问题。

对各种工程措施进行科学配置和组装,从根本上找出石漠化地区的经济发展出路,以保住石漠化综合防治成果。

(二)“防”、“治”、“保”结合原则。结合我县石漠化现状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合理设置各项防治措施,坚持防护为主,改变不合理的农户经济行为和土地利用方式;

坚持以人为本,大力保护喀斯特生态脆弱区的生物多样性,通过退耕还林、封山育林、沼气池建设等工程,逐步改善生态环境、解决农村能源问题,真正做到防护为主、防治结合。

(三)因地制宜,生物措施与工程措施并举原则。利用喀斯特生态的自我修复功能,坚持因地制宜、宜封则封、宜造则造、封山育林与人工造林相结合。通过生物措施,加快生态环境恢复步伐;

通过工程措施,提高土地单产和资源人口承载力,实现生态经济协调发展。

(四)分区分期实施、重点突破原则。石漠化综合防治是一项长期、复杂的工程,要坚持分期分批开展综合防治工作,重点突破,有主有次、有轻有重、有缓有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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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真自治县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推进方案目标任务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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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真自治县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推进方案工作措施

(一)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加强组织保障。为确保该项目顺利实施,县人民政府决定成立石漠化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江朝伦(县人民政府县长)

常务副组长:熊祖模(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

副 组 长: 李德蓉(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成 员:姚 跃(县国教办主任)

江丛林(县发改局局长)

郑国平(县监察局局长)

姚启洪(县审计局局长)

张双权(县财政局局长)

刘世超(县交通局局长)

陈启发(县国土局局长)

张九华(县农办主任)

韩佳会(县林业局局长)

王清学(县水利局局长)

邹现立(县畜牧局局长)

周武德(县环保局局长)

李 维(县科技局局长)

周永强(洛龙镇人民政府镇长)

邹贤木(河口乡人民政府乡长)

骆科生(阳溪镇人民政府镇长)

黄春莲(县发改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发改局。其办公室组成人员如下:

主 任:黄春莲(县发改局副局长)

副主任:姚 跃(县国教办主任)

成 员:李先顺(县发改局项目股股长)

冯 刚(县财政局经建股股长)

顾卫烈(县林业局助理工程师)

邓彦波(县水利局水保股股长)

骆小华(县畜牧局规划发展股股长)

吴贤能(县农办工作人员)

(二)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强化协调配合。县石漠化综合治理工作实行县级政府负总责,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按照各自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形成推进石漠化防治工作合力,确保高标准、高效率、高质量完成工程建设任务。

县石漠化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协调全县石漠化综合治理工作;统筹解决石漠化综合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落实项目建设县级配套资金和工作经费;统筹安排各类生态建设资金;统筹协调石漠化综合治理措施。

县石漠化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项目法人职能;组织编制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实施方案和年度初步设计并组织实施;定期向上级报送项目实施和计划执行等有关工作情况,向市石漠化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报送本行政区域内有明确资金来源的涉及石漠化综合治理的面上工程。

项目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配合县石漠化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落实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任务,并按“一事一议”原则组织和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受益群众投工投劳。

县发改局:负责指导、汇总、审查报批工程实施方案和年度初步设计,衔接和争取国家、省石漠化治理专项资金并及时转下达投资计划。

县财政局:负责落实县级项目建设配套资金和工作经费,并将其纳入年度本级公共财政预算;严格专项资金管理,及时调拨国家、省石漠化专项建设资金。

县林业局:配合办公室落实石漠化综合治理植被恢复措施,做好有明确林业建设投资来源的面上项目的整合工作。

县水利局:配合办公室落实石漠化综合治理小型水利设施建设措施,做好水土保持工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三小水利工程”、灌溉工程、小水电代燃料工程等有明确小型水利水保资金来源的面上项目的整合工作。

县畜牧局:配合办公室落实石漠化综合治理草地畜牧业发展措施,做好有明确草地畜牧业建设资金来源的面上项目的整合工作。

县国土局:配合办公室落实石漠化综合治理土地整治措施,做好有明确土地整治投资来源的面上项目的整合工作。

县农业局:配合办公室落实石漠化综合治理农村沼气能源建设措施,做好有明确农村沼气能源建设投资来源的面上项目的整合工作。

县农办:配合办公室落实石漠化综合治理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发展措施,做好坡改梯、扶贫开发、农业综合开发等有明确农业综合建设投资来源的面上项目的整合工作。

县科技局:适时总结推广运用先进适用技术,对石漠化综合治理措施进行科学指导。

县交通局:配合办公室落实石漠化综合治理农村道路(作业便道、机耕道等)建设措施。

县环保局:配合办公室做好有明确农村环保设施投资来源的面上项目的整合工作。

县审计局:及时对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实施审计监督,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安全。

县监察局:监督相关职能部门在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中履行职责职能。

(三)严格落实保障措施,确保工程实效。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属政府投资公益性建设项目。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竣工验收制等工作制度。县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要求,将项目建设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同时配套工程建设资金120万元,其中2008年16万元、2009年52万元、2010年52万元。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实行工程资金专户储存、专账管理,项目法人要严格按照工程建设进度拨付工程款项,确保项目资金使用安全。

(四)加大舆论宣传力度,营造浓厚氛围。各级各有关部门特别是《道真》报、电视台等新闻媒体,要大张旗鼓地宣传石漠化综合治理在加快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地位与作用,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对石漠化防治工作的认识,营造全社会积极支持参与石漠化防治的浓厚氛围。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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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真自治县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推进方案目标任务文献

山区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山区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山区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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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178KB

页数: 26页

巫溪县 2016年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 治理工程 (水利部分 )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巫溪县金晟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二零一七年二月 巫溪县 2016年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水利部分)施工组织设计 巫溪县金晟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1 目录 1 行业技术标准 .................................................................................. 1 2 工程综合说明 .................................................................................. 1 3 对本工程重点、难点及特点的分析 ................................................ 3 4 施工总体布置 .....

2011年长宁县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 2011年长宁县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

2011年长宁县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

格式:pdf

大小:178KB

页数: 92页

目 录 第一章 编制依据 第二章 工程概况 第三章 施工管理目标及机构配置 1.主要施工管理目标 工期目标 安全生产指标 2.施工组织机构配置 项目管理组织机构图 3.项目质量管理组织机构 4.质量管理体系图 5.项目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图 第四章 资源配备计划 第一节 施工设备配置计划 第二节 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计划 第三节 劳动力计划 第四节 施工进度计划 第五节 主要材料准备与采购计划 第五章 施工总平面设计 第六章 主要项目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第一节 施工前期准备工作 第二节 施工测量 第三节 土方开挖 第四节 清淤施工 第五节 填筑施工 第六节 砌筑施工 第七节 混凝土浇筑施工 第八节 模板工程 第九节 钢筋工程 第十节 U 型槽施工 第十一节 绿化工程 第七章 工程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 第八章 施工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 第九章 场区内文明施工管理措施 第十章 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 第十一

纳雍县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工程实施细则简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工程管理办法》、《贵州省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中共毕节地委毕节地区行署关于加快推进石漠化综合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毕节地区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乡(镇)试点工程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纳雍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工程,以乡(镇)为基本建设单位,以小流域为基本建设单元,因地制宜地将各项治理措施合理配置,对石漠化进行综合治理。国家和省级石漠化综合治理专项资金用于封山育林育草,人工造林,草地改良,人工种草,草食畜牧业发展中的棚圈和青贮窖建设、饲草机械购置,坡改梯及配套田间生产道路、引水渠、排涝渠、拦沙谷坊坝、沉沙池、蓄水池等坡面和沟道水土保持设施等建设和防治效益监测。县级配套资金用于项目工程管理,包含规划方案、年度初步设计、项目监测、项目评审、图文材料检查验收。

第三条 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工程必须紧紧围绕试验区“开发扶贫、生态建设、人口控制”三大主题,以恢复和保护植被、控制水土流失、遏制石漠化、改善生态环境、提高农民生活水平、构建和谐纳雍、实现可持续发展为目标,通过林草植被保护、退耕还林、封山育林、种草养畜、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土地整治和水土保持等措施对石漠化进行综合治理,将石漠化综合防治与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地方经济发展、群众脱贫致富有机结合,正确处理好生态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当前与长远、开发与保护的关系,逐步实现石漠化地区生态、经济和社会相互协调、良性循环和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建立和落实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工程目标管理责任制。由县人民政府与各试点乡(镇)签定年度目标责任书,并纳入县委政府对各乡镇年度综合工作目标考核重要内容,作为县人民政府督查室的重点督查内容。

第五条 纳雍县石漠化管理中心是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工程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全县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工程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同时对石漠化工程建设成效进行监测,每年公布工程建设成效,每五年公布石漠化监测结果。

第六条 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工程涉及发改、林业、农业、农办、水利、畜牧、国土等部门,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发改部门具体负责工程建设的综合协调,审查和平衡年度投资计划,并会同有关部门下达年度投资任务;林业部门具体负责封山育林、人工造林的技术指导、检查和监督;畜牧兽医部门具体负责草地改良,人工种草,草食畜牧业发展中的棚圈和青贮窖建设、饲草机械购置的技术指导、检查和监督;农办具体负责坡改梯及配套田间生产道路的技术指导、检查和监督;水利部门具体负责引水渠、排涝渠、拦沙谷坊坝、沉沙池、蓄水池等坡面和沟道水土保持设施建设的技术指导、检查和监督;国土资源部门具体负责新增耕地的测算和认定工作;项目所在乡(镇)政府具体负责配合县级防治石漠化管理中心实施和落实本行政区域内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任务,并按“一事一议”原则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受益群众投工投劳。

第七条 县防治石漠化管理中心根据国务院批复的《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规划大纲》和《贵州省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要求,认真做好《纳雍县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总体规划》修编工作。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八条 县防治石漠化管理中心依据上级批准的《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实施方案(2008—2010)》,精心编制工程实施年度投资建议计划方案,并经县政府组织发改、林业、农业、农办、水利、畜牧、国土资源等部门审查后报送地区防治石漠化管理中心审核。年度投资计划建议方案应包括上一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投资计划初步意见。

第九条 年度投资计划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属于建设地点、项目类别、建设规模、投资数额等重大变更,须报原审批部门批准;不涉及投资和治理面积、不降低质量、不影响项目功能的一般性变更,须报原审批部门备案。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条 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工程属政府投资公益性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加强管理,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项目法人制、工程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招标投标制等各项制度。

(一)领导责任制。县人民政府是工程实施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并对辖区内工程建设负总责。

(二)项目法人制。县防治石漠化管理中心承担项目法人职能,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工程。

(三)招标投标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和毕节地区招标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组织招标投标活动。招标文件、招标结果报告,需在招标结束5日内报地区防治石漠化管理中心备案。在造林种苗招标采购过程中,应优先使用本行政区域内培育的种苗,严禁违反区域限定调运种苗;如需采购区外种苗的,须经地区林业局批准。

(四)合同管理制。工程设计、监理、施工、材料采购严格实行合同管理,所有合同须报地区防治石漠化管理中心备案。

(五)工程建设监理制。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机构和人员对工程建设实施监理。

(六)项目公示制。在工程实施前,县级项目具体实施部门应会同乡(镇)政府将项目名称、目标、任务、资金来源与规模等向项目区群众进行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七)年度目标奖惩制。县人民政府将对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乡(镇)和县直相关部门进行年度考核考评,对全面完成工程建设任务的,予以表彰奖励;对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将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由县目标办在其年度综合考核总分中扣减相应比例的分值。同时,将工程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列为领导干部年度政绩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十一条 根据上级批复的《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实施方案(2008—2010)》,编制好年度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必须由具有乙级以上林业、水利或工程咨询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做到图、文、表齐全和科学合理,各项建设任务落实到山头地块和农户。初步设计经县人民政府组织审查后,发改、林业、水利、畜牧等部门联合行文呈报地区相关部门审核。

第十二条 项目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初步设计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组织施工,不得擅自降低建设标准和工程质量。

第十三条 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工程档案实行磁介质和纸质双建。有关工程建设的相关文件、实施方案、初步设计、阶段性项目建设总结、检查验收资料、资金审批和审计报告、工程监理报告、技术资料、图片照片、统计数据和录像资料等,要明确专人负责收集和整理,并按照档案管理规定,配备专门设施设备,分门别类地归档保存,严格妥善管理。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信息统计和报送工作由县防治石漠化管理中心负责,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每月10日、20日、30日(节假日顺延),县防治石漠化管理中心须将工程建设进度情况上报地区防治石漠化管理中心;每年7月5日前和次年1月5日前,上报半年和年度工程建设情况总结。上报的工程建设情况须包括工程建设进展情况、主要做法与经验、存在问题、下一阶段工作措施,书面报告和工程建设报表须同时上报。

第十五条 加强工程监测,科学分析和评价工程实施效果,严格考核工程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工程监测分为石漠化状况监测、定位监测和工程质量监测。通过石漠化状况监测,掌握岩溶地区石漠化状况及相关生态因子动态变化;通过定位监测,掌握工程实施以来各年度不同定位观测样地生物群落与种群结构、植被盖度、生物多样性、土壤理化性状、水土流失状况、岩溶小气候、河川径流量、含沙量与社会经济因子等的连续动态变化信息;通过工程质量监测,建立工程监测地理信息管理系统,逐年将工程设计及建设成果落实到电子地图上,切实把握工程建设成效;县防治石漠化管理中心根据上级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指标和方案,负责做好本县监测指标体系、监测实施方案的制定、监测工作的技术指导和成果汇总以及工程进度和质量的核查等工作,并认真搞好工程效益监测。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县、地、省各级石漠化领导小组,同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采取国家投资、受益群众投工投劳的机制。县人民政府制订优惠政策,完善建设管理制度,整合部门项目资金,引导其他社会资金投入工程建设。

第十七条 在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前,应广泛征求项目区群众意见,充分调动广大群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十八条 县防治石漠化管理中心设立工程资金专户,明确专人管理,做到专账核算,严守财经纪律,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实行报账制。工程建设合同签订后,严格按照工程建设进度拨付建设资金,并预留10%的工程建设质量保证金,待地区检查验收后结算。报账方式根据单项工程检查验收结果和有关财务凭证予以报账,并以工程检查验收结果作为支付工程建设资金的依据。

第二十条 工程建设资金用于工程建设所需物资、材料、种苗等的购置及机械作业费和劳务费,严禁挤占、截留、挪用,不得改变其用途。

第二十一条 地方配套资金按照上级要求足额配套。

第二十二条 工程建设管理费本着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县财政按照国家基本建设有关规定纳入年度预算,充分保障本级工程建设管理支出。工程建设管理费主要用于规划设计、工程勘察、初步设计、工程监理、项目评审、图文材料等工程项目的编制与管理、检查验收、信息统计、效益监测及工程建设管理日常支出等。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负责抓好资金运行监管,监察部门负责定期监督检查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审计部门负责对资金拨付、使用情况进行严格审计,对有关违规、违纪问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六章 检查验收

第二十四条 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工程属于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县防治石漠化管理中心必须加强对工程建设进展情况的督促检查,及时解决工程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 整个工程的自查验收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发改、林业、农业、农办、水利、畜牧、国土资源等部门联合进行。验收的主要内容:工程任务和投资是否按计划完成,项目质量是否达到规定标准,资金拨付、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政策规定,工程管护措施是否落实,各项效益指标是否达到设计要求,工程档案、信息报送等管理措施是否到位。

第七章 建后管护

第二十六条 工程验收后,必须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明确其产权,并落实各项工程运行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制定管护制度,建立管护档案,确保工程发挥持久效益。

第二十七条 县防治石漠化管理中心按照“谁治理、谁管护、谁受益”的原则,积极探索灵活、有效的运行管护机制,正确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农民等社会各界参与工程建设和管护。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适用于国家、省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实施的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工程。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纳雍县防治石漠化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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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工程管理办法简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项目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工程管理办法》、《中共毕节地委、毕节地区行署关于加快推进石漠化综合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毕节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工程,以县、市(区)为基本建设单位,以小流域为基本建设单元,因地制宜地将各项治理措施合理配置,对石漠化进行综合治理。国家和省级石漠化综合治理专项资金用于封山育林育草,人工造林,草地改良,人工种草,草食畜牧业发展中的棚圈和青贮窖建设、饲草机械购置,坡改梯及配套田间生产道路、引水渠、排涝渠、拦沙谷坊坝、沉沙池、蓄水池等坡面和沟道水土保持设施等建设和防治效益监测。

第三条 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工程必须紧紧围绕试验区“开发扶贫、生态建设、人口控制”三大主题,以恢复和保护植被、控制水土流失、遏制石漠化、改善生态环境、提高农民生活水平、构建和谐毕节、实现可持续发展为目标。通过林草植被保护、退耕还林、封山育林、种草养畜、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土地整治和水土保持等措施对石漠化进行综合治理,将石漠化综合防治与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地方经济发展、群众脱贫致富有机结合,正确处理好生态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当前与长远、开发与保护的关系,逐步实现石漠化地区生态、经济和社会相互协调、良性循环和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 建立和落实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工程目标管理责任制。由行署与各试点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签定年度目标责任书,并纳入行署对各县、市(区)年度综合工作目标考核重要内容,作为行署督查室的重点督查内容。

第五条 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是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工程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须逐级落实目标责任,确保各项建设任务落到实处。地区防治石漠化管理中心负责全区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工程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同时对石漠化工程建设成效进行监测,每年公布工程建设成效,每五年公布石漠化监测结果。

第六条 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工程涉及发改、林业、农业、农办、水利、畜牧、国土资源等部门,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发改部门具体负责工程建设的综合协调,审查和平衡年度投资计划,并会同有关部门下达年度投资任务;林业部门具体负责封山育林、人工造林的技术指导、检查和监督;畜牧兽医部门具体负责草地改良,人工种草,草食畜牧业发展中的棚圈和青贮窖建设、饲草机械购置的技术指导、检查和监督;农办具体负责坡改梯及配套田间生产道路的技术指导、检查和监督;水利部门具体负责引水渠、排涝渠、拦沙谷坊坝、沉沙池、蓄水池等坡面和沟道水土保持设施建设的技术指导、检查和监督;国土资源部门具体负责新增耕地的测算和认定工作;项目所在乡(镇)政府具体负责配合县级防治石漠化管理中心实施和落实本行政区域内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任务,并按“一事一议”原则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受益群众投工投劳。

第七条 地区防治石漠化管理中心根据国务院批复的《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规划大纲》和《贵州省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要求,认真做好《毕节地区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总体规划》修编工作。

第三章计划管理

第八条 县、市(区)防治石漠化管理中心依据上级批准的《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实施方案(2008—2010)》,精心编制工程实施年度投资建议计划方案,并经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发改、林业、农业、农办、水利、畜牧、国土资源等部门审查后报送地区防治石漠化管理中心审核。年度投资计划建议方案应包括上一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投资计划初步意见。

第九条 年度投资计划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属于建设地点、项目类别、建设规模、投资数额等重大变更,须报原审批部门批准;不涉及投资和治理面积、不降低质量、不影响项目功能的一般性变更,须报原审批部门备案。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条 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工程属政府投资公益性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加强管理,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项目法人制、工程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招标投标制等各项制度。

(一)领导责任制。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是工程实施的责任主体,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并对辖区内工程建设负总责。

(二)项目法人制。县、市(区)防治石漠化管理中心承担项目法人职能,在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的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工程。

(三)招标投标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和毕节地区招标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组织招标投标活动。招标文件、招标结果报告,需在招标结束5日内报地区防治石漠化管理中心备案。在造林种苗招标采购过程中,应优先使用本行政区域内培育的种苗,严禁违反区域限定调运种苗;如需采购区外种苗的,须经地区林业局批准。

(四)合同管理制。工程设计、监理、施工、材料采购严格实行合同管理,所有合同须报地区防治石漠化管理中心备案。

(五)工程建设监理制。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机构和人员对工程建设实施监理。

(六)项目公示制。在工程实施前,县级项目具体实施部门应会同乡(镇)政府将项目名称、目标、任务、资金来源与规模等向项目区群众进行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七)年度目标奖惩制。行署将对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县、市(区)和地直相关部门进行年度考核考评,对全面完成工程建设任务的,予以表彰奖励;对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将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由地区县、市(区)目标办和地直目标办在其年度综合考核总分中扣减相应比例的分值。同时,将工程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列为领导干部年度政绩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十一条 试点县、市(区)根据上级批复的《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实施方案(2008—2010)》,编制好年度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必须由具有乙级以上林业、水利或工程咨询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做到图、文、表齐全和科学合理,各项建设任务落实到山头地块和农户。初步设计经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审查后,以发改、林业、农业、农办、水利、畜牧、国土资源等部门正式文件呈报地区相关部门审核。

第十二条 项目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初步设计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组织施工,不得擅自降低建设标准和工程质量。

第十三条 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工程档案实行磁介质和纸质双建。有关工程建设的相关文件、实施方案、初步设计、阶段性项目建设总结、检查验收资料、资金审批和审计报告、工程监理报告、技术资料、图片照片、统计数据和录像资料等,要明确专人负责收集和整理,并按照档案管理规定,配备专门设施设备,分门别类地归档保存,严格妥善管理。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信息统计和报送工作由各级防治石漠化管理中心负责,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每月10日、20日、30日(节假日顺延),各县、市(区)防治石漠化管理中心须将工程建设进度情况上报地区防治石漠化管理中心;每年7月5日前和次年1月5日前,必须上报半年和年度工程建设情况总结。上报的工程建设情况须包括工程建设进展情况、主要做法与经验、存在问题、下一阶段工作措施,书面报告和工程建设报表须同时上报。

第十五条 加强工程监测,科学分析和评价工程实施效果,严格考核工程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工程监测分为石漠化状况监测、定位监测和工程质量监测。通过石漠化状况监测,掌握岩溶地区石漠化状况及相关生态因子动态变化;通过定位监测,掌握工程实施以来各年度不同定位观测样地生物群落与种群结构、植被盖度、生物多样性、土壤理化形状、水土流失状况、岩溶小气候、河川径流量、含沙量与社会经济因子等的连续动态变化信息;通过工程质量监测,建立工程监测地理信息管理系统,逐年将工程设计及建设成果落实到电子地图上,切实把握工程建设成效;地区防治石漠化管理中心根据上级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指标和方案,负责做好本地区监测指标体系、监测实施方案的制定、监测工作的技术指导和成果汇总以及工程进度和质量的核查等工作,并认真搞好工程效益监测。监测结果定期上报省石漠化领导小组并抄送地区防治石漠化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同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采取国家投资、受益群众投工投劳的机制。县、市(区)须制订优惠政策,完善建设管理制度,整合部门项目资金,引导其他社会资金投入工程建设。

第十七条 在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前,应广泛征求项目区群众意见,充分调动广大群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十八条 县、市(区)防治石漠化管理中心务必设立工程资金专户,明确专人管理,做到专账核算,严守财经纪律,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实行报账制。工程建设合同签订后,严格按照工程建设进度拨付建设资金,并预留10%的工程建设质量保证金,待地区检查验收后结算。报账方式根据单项工程检查验收结果和有关财务凭证予以报账,并以工程检查验收结果作为支付工程建设资金的依据。

第二十条 工程建设资金用于工程建设所需物资、材料、种苗等的购置及机械作业费和劳务费,严禁挤占、截留、挪用,不得改变其用途。

第二十一条 地方配套资金按照上级要求足额配套。

第二十二条 工程建设管理费本着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同级财政按照国家基本建设有关规定纳入年度预算。地区财政每年安排预算50万元,作为地区级工程建设管理费;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必须充分保障本级工程建设管理费。工程建设管理费主要用于规划设计、工程勘察、初步设计、工程监理、项目评审、图文材料等工程项目的编制与管理、检查验收、信息统计、效益监测及工程建设管理日常支出等。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负责抓好资金运行监管,监察部门负责定期监督检查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审计部门负责对资金拨付、使用情况进行严格审计,对有关违规、违纪问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六章检查验收

第二十四条 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工程属于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地区防治石漠化管理中心务必加强对工程建设进展情况的督促检查,及时解决工程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 工程验收分为县、市(区)自查验收和地级复验。小流域内单项工程自查验收由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整个工程的自查验收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发改、林业、农业、农办、水利、畜牧、国土资源等部门联合进行;地级复验在县级自查验收的基础上,由行署组织发改、林业、农业、农办、水利、畜牧、国土资源等部门联合进行。地区防治石漠化管理中心和各相关行业管理部门须注重工程建设的过程监管与指导,确保各个环节的建设质量。

验收的主要内容:工程任务和投资是否按计划完成,项目质量是否达到规定标准,资金拨付、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政策规定,工程管护措施是否落实,各项效益指标是否达到设计要求,工程档案、信息报送等管理措施是否到位。

第七章建后管护

第二十六条 工程验收后,必须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明确其产权,并落实各项工程运行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制定管护制度,建立管护档案,确保工程发挥持久效益。

第二十七条 县、市(区)务必按照“谁治理、谁管护、谁受益”的原则,积极探索灵活、有效的运行管护机制,正确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农民等社会各界参与工程建设和管护。

第八章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省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实施的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工程。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毕节地区防治石漠化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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