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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抵押权,抵押权人对抵押人提供的抵押房产,在债务人逾期不清偿债务时,依约定或法律规定,以房屋折价充抵债务,或者变卖、拍卖抵押房屋,并从该价款中优先接受偿还的权利。房产抵押时,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房产抵押权是从属于主债权的担保物权,不事先转移房产的所有权,但作为债务人的房产抵押人若到期不清偿债务,则债务人丧失该房产所有权,而债权人成为该房产新的所有人。
你好:房产设定抵押后,如果需要撤销抵押,需要取得抵押权人同意. 双方都同意解除抵押的,签订撤销抵押的协议,并由双方共同到房管局办理房地产撤销抵押权的登记手续。
根据《担保法》第41条:“当事人以本法第42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房地产抵押期限的起始日为抵押合同登记生效之日;另根据建设部房地业司在1995年《关于?2...
你好, 1 (一)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二)办事须知 新建的房屋,房地产权利人应当自房屋竣...
房产抵押借款合同(房产买卖合同权益抵押)
房产抵押借款合同(房产买卖合同权益抵押)——房产抵押借款合同(房产买卖合同权益抵押) word 13页
《房产抵押借款合同》
房产抵押借款合同 [房产买卖合同权益抵押] 抵押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抵押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邮 码: 电 话: 抵押物业地址:
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实现抵押权,是指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实现抵押权的情形,通过依法处理抵押财产而使债权获得清偿。
抵押权实现的条件是:1、抵押权有效存在;2、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3、抵押权的实现未受到法律上的特别限制。具备以上条件,抵押权人可以实现其抵押权。
实现抵押权的程序是:
1、协议实现: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通过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清偿债务。如果双方当事人的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则其他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2、诉讼实现:协议实现抵押权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拍卖、变卖抵押财产实现抵押权,就抵押财产的变价款优先受偿。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这是为了保护抵押人合法权益,防止低价变价造成抵押人的损失。
抵押权实现的具体方法是:
1、抵押财产折价,是指在抵押权实现时,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或者协议不成经由人民法院判决,按照抵押财产自身的品质、参考市场价格折算为价款,把抵押财产所有权转移给抵押权人,从而达到抵押权实现的方式。
2、抵押财产拍卖,是指通过拍卖程序将抵押财产变价,以其变价款实现抵押权。
3、抵押财产变卖,是指以一般的买卖形式出卖抵押财产,以其变价款实现债权的方式。
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方式将抵押财产变卖。协商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判决胜诉后,通过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将抵押财产拍卖或变卖。人民法院处置抵押财产,一般是以拍卖为原则、以变卖为例外。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变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权的顺位,也叫抵押权的顺序,是指抵押人因担保两个或两个以上债权,就同一财产设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抵押权时,各抵押权之间优先受偿的先后次序,即同一抵押财产上多个抵押权之间的顺位关系。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的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价款的清偿顺位有三项标准:
1、抵押权都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登记的日期是在同一天的,抵押权的顺序相同。
2、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已经登记的优先清偿,没有登记的,只能在经过登记的抵押权实现后,以剩余的抵押财产受偿。
3、抵押权未登记的,经抵押权担保的债权仍然是平等债权,不具有对抗效力,无优先受偿权,仍按照债杈比例平均清偿。
顺序在先的抵押权因实行抵押权以外的原因消灭时,顺序在后的抵押权是否依次升进,有顺序不升进的固定主义和顺序当然升进的升进主义。我国采用顺序升进主义。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被担保的债权消灭之后,抵押权也随之消灭。当被在先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因清偿等原因而消灭后,从属于该债权的抵押杈也随之消灭;既然在先的抵押权已经消灭,当在后的抵押权实现时,必然是在后的抵押权相继取代在先的抵押权的位置。
(一)一般抵押权和最高额抵押权
1、一般抵钾权。《民法典》上的一般抵押权是指担保特定债权清偿的抵押权。
2、最高额抵钾权。最高额抵押权是指担保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清偿的抵押权。
(二)不动产抵押权、权利抵押权和动产抵押权
1、不动产抵钾权
不动产抵押权是以不动产为标的物的抵押权。不动产,是土地以及建筑物、林木等地上定着物。依传统民法,动产以交付(占有)为公示方法,不动产以登记为公示方法,抵押权的设定不移转标的物的占有并以登记为公示方法,因此,抵押权多在不动产之上设定。
2、权利抵钾权
权利抵押权是指以权利为标的物的抵押权。在我国,虽然土地所有权不能用于抵押,但土地所有权之上所设定的用益物权可以用于抵押。土地用益物权所蕴含的巨大价值,使其成为理想的抵押财产,而且,除国家、集体外,市场主体对土地所享有的权利只能是土地利用权,因此,以用益物权为抵押财产所设定的权利抵押权,是我国较为常见的、极为重要的抵押方式。
3、动产抵钾权
动产抵押权是指以动产为标的物的抵押权。动产一般以交付(占有)为公示方法,因此,以动产设定抵押原并不多见。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动产价值的急剧增长(如一艘海轮的价值绝不亚于一幢板楼的价值)和重要动产的登记制度的建立,为动产成为抵押财产创造了客观的必要性和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