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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东县房产管理局

肥东县房产管理局贯彻执行有关城乡建设、房产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根据本县社会经济、科技发展的规划和计划,拟定全县城乡建设、房产管理实施计划,制订全县城乡建设、房产管理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研究和草拟地方性有关政策和实施办法。

肥东县房产管理局基本信息

肥东县房产管理局内设机构

肥东县房产管理局机关科室

协助局领导组织管理机关工作;协调机关各科室的工作关系;制定机关各项工作制度,起草有关文件和报告;负责会议组织、文电处理、信访、保卫、保密工作;负责局系统办公用品采购、管理、发放等机关行政事务管理工作;负责局系统车辆管理和外事接待工作;负责办理人大和政协交办的议案和提案;负责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负责局机关及所属二级机构的干部考察、考核、培训、推荐、选拔、使用、调配、管理和奖惩;负责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负责组织本系统的人才培训、职工思想教育工作;负责干部职工离退休工作;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方面的工作和任务。

研究制定全县房地产行业管理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来信来访接待工作;负责行政诉讼等工作。

负责管理局机关和局属单位的业务经费、专项资金、固定资金及基建投资工作;监督局属单位的财务报支,实施内部审计制度;依据《合同法》审查和参与拟定局对外经济方面的合同、协议和文件;负责对局属二级机构的财务进行管理和审计,并参与对局会计人员的任用、调配和培训;遵照审计法规,在局长的直接领导下,对全局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实行系统的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的职权。

贯彻执行关于档案工作的法律、政策、规定以及保密制度,做好档案工作的安全保密工作;对本单位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集中统一管理本单位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积极提供利用;严格执行借阅制度,对借阅档案归还时严格检查其是否齐全、完整;负责档案的统计工作、定期清理核对,保持帐、物相符;做好领导交待的其他工作。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房改方针、政策,制定全县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测算拟定全县公有住房出租价格及住房租金标准,审批各产权单位出售公有住房的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县房改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等有关规定,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房改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查处房改中的违纪问题;集资住房建设计划的实施。

肥东县房产管理局业务科室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镇房地产开发的方针、政策、法规;依据城镇总体规划,会同计划、规划部门编制全县房地产开发中长期规划和近期规划,以及年度房地产开发计划,并组织实施;受市开发办委托,负责对辖区内新办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进行预审,并报市开发办审查;对已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实行登记备案,并进行跟踪管理,提出年检的初步意见;对已经不符合原定资质等级条件的开发企业,提出资质等级调整的初步意见,做好资质动态管理工作;负责全县范围内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工作;负责住宅产业现代化、住宅小区智能化的试点工作;掌握全县房地产开发动态,负责辖区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统计月报和年报的收集、上报工作;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负责对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管理。

管理全县房地产交易市场,办理房产买卖、转让、继承、赠与、投资入股、兼并等交易、立契、鉴证手续,查处产权转移、变更中的违法行为;负责全县各类房产的权属登记、确权,核发房屋所有权证及房产权属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灭失登记等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房产测绘工作,绘制、修测房产分幅分户图,贯彻执行房产测量技术规范;负责全县房产产权产籍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房产产籍档案,为房地产管理和城市建设提供决策依据和咨询服务;监督指导各房管所等业务部门的房产产权、产籍管理,对各所上报的产权材料进行审查审核。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负责全县范围内的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工作。

负责全县物业管理工作;负责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审查和年检工作,培训物业管理专业人员;负责物业管理公用设施、设备、专用基金和房屋公共部位维修基金的筹集管理工作。

负责全县范围内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工作;制定全县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实施办法;裁决拆迁纠纷。

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即房屋买卖、租赁、抵押、典当及房屋互换等违法交易行为的查处;负责房屋租赁管理工作;负责中介机构的管理工作,查处违法房地产广告。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全县范围内城市房屋的白蚁防治管理;组织白蚁预防施工,加强白蚁防治资质管理。

负责全县范围内房屋安全鉴定工作;负责全县直管公房的管理、监督和直管公房的出售工作;负责全县直管公房的产权产籍工作;负责全县直管公房的维修和养护;负责落实和解决全县私改房、没收房的历史遗留问题。

负责全县安居工程、经济适用房、廉租房。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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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东县房产管理局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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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自然资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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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东县房产管理局机构职能

肥东县房产管理局成立于1997年7月 (前身为县房产管理委员会),属正科级事业单位。内设局办公室(信息中心)、人事科、房政科、财务审计科、档案室、房改科等科室,下设二级机构14个,现有干部职工200多人,其中35岁以下青年职工占70%,中级技术职称13人,初级技术职称39人,大专以上学历70多人。局建立党支部4个,党员100多人,团支部一个,团员30多人。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房地产业和住房制度改革及住宅建设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制定全县房地产业、住房制度改革和住宅建设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县各类公、私房产的权属登记、测绘、发证、档案管理工作

(三)负责管理全县城镇房地产交易、商品房的预销售、房地产抵押、评估、中介、房屋租赁;培育、规范房地产市场,并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进行资质管理;参与商品房价格管理工作。

(四)管理全县直管公房的产权、产籍、产业,盘活直管公房;负责落实私房政策。

(五)制订和编制城镇住房解危解困发展规划,协调有关部门落实解困房、廉租房、安居房和经济适用房建设的优惠政策;监督、检查用于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建设的各项资金。

(六)指导全县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屋商品化工作;研究制订全县物业管理办法,并指导推进全县房地产物业管理。

(七)负责全县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工作,制定全县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实施办法,裁决拆迁纠纷。

(八)负责执行白蚁防治规程、标准,负责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工程的白蚁防治,核发白蚁防治合格证;负责房屋安全鉴定工作。

(九)按照国家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有住房出售办法,并负责公有住房出售的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县房改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等有关规定,并组织实施。

(十)负责全县房地产行业的法制工作与行政执法监督,查处违法房地产交易、违法经营活动。

(十一)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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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东县房产管理局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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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东县房产管理局文献

房产管理局系统收费项目 房产管理局系统收费项目

房产管理局系统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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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110KB

页数: 3页

南京市房产管理局系统收费项目一览表 收费单位 收费项目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 收费范围 收费 对象 批准收费机关及文号 南京市房产管理局 一、物业管理公用部 位设备设施维修养护 费 平方米(建筑面积) 适用于《南京市物 业维修基金管理 办法》实施 宁价房 [1997]58 号 1、新建商品房 (1)多层房屋 建房单位 30元、购房人 15元 (2)高层房屋 建房单位 45元、购房人 15元 2、已投入使用的房屋 物业产权人 (1)多层 30元 (2)高层 40元 二、物业维修基金 宁政发 [2000]8 号 1、已购公有住房 (1)向售房单位收取 按售房款 多层住宅 20% 高层住宅 30% 售房单位 2、购买商品房 购房款 购房人 (1)多层 2% (2)高层和有电梯的 多层房屋 3% 3、拆迁实行产权调换 的私房 按拆迁规定商品房价计 房屋产权人 (1)多层房屋 2% (2)高层房

无锡市房产管理局产权监理处工作掠影 无锡市房产管理局产权监理处工作掠影

无锡市房产管理局产权监理处工作掠影

格式:pdf

大小:110KB

页数: 4页

无锡市房产管理局产权监理处工作掠影——无锡市房产管理局产权监理处工作掠影

肥东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所属区域

肥东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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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东县审计局“四项关注”促进投资审计

据悉,安徽省肥东县审计局在今年仍继续将“关注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促进和谐”作为目标,通过“四项关注”来将民生项目审计作为投资审计工作的头等重要任务,促进审计,为更稳更快更好地建设肥东县经济发展服务。“四项关注”具体内容如下: 一、关注百姓“居住” 继续加大力量对沿河路拆迁安置点和定光新农村拆迁安置点安居工程项目进行价款结算审计,严把工程造价关,核实工程造价,积极评价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同时探索开展安置房建设成本分析,为领导有效控制房价过快增长提供决策依据。 二、关注百姓“出行” 开展新建道路跟踪审计,对店撮路道排改造工程和繁华大道东延工程进行审计监督,进一步改善百姓出行条件,促进当地经济发展。 三、关注百姓“教育” 对已跟踪审计结束的县重点项目“中医院医技办公大楼、三院精神病防控中心”积极开展决算审计,推动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体系,促进居民医疗条件的逐步改善和就医环境的逐步优化。 四、关注百姓“医疗” 对全县中小学校基建项目进行跟踪审计,重点关注中小学校舍安全项目审计,进一步规范教育经费管理,促进教育事业发展,保障百姓受教育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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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东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详细内容

肥东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合肥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合政办〔2013〕38号)(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主管部门及监管机构

(一)县房产管理局为本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主管部门。其下属的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开发办)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机构,具体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对违反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二、监管范围及期限

(二)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预售商品房项目,其预售资金的收存、拨付及使用管理适用本细则。

(三)监管期限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该项目取得《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时止。

三、监管原则

(四)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行专款专户、专款专存、专款专用、全程全额及重点监管资金和一般监管资金相结合的原则。

四、监管银行

(五)各具备条件的银行支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应当与县开发办签订预售资金监管合作协议,并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实行联网,方可开展预售资金监管业务。

(六)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发生不明入账的,监管银行应在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缴款通知书编号之后3个工作日内补录。

(七)有关部门拟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进行查封、冻结和扣划,监管银行有义务证明商品房预售资金及监管账户的性质,并及时书面告知县开发办。

五、监管账户设立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选择监管银行,设立监管账户,不得选择已被县开发办暂停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监管银行。一个监管账户可以对应一个预售楼幢,也可以对应多个预售楼幢。一个监管账户对应多个预售楼幢的,应当属同一施工标段,且竣工交付时间基本相同。

监管账户户名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项目名称(5个汉字以内)和加括号的楼幢号三部分组成,其中企业名称应与基本存款账户名称一致;预留签章名称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和项目名称组成。

监管账户不得开设网银转账业务。

(九)申请设立监管账户操作流程:

1、建立网上楼盘信息。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设立监管账户前,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系统发布楼盘信息。

2、网上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登录监管系统,按照系统要求,填写相关信息,上传申请开户资料的电子文档。

3、要件提交。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设立监管账户时,应持《肥东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资料:

(1)经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项目规划总平面图;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3)房屋建筑面积预测报告;

(4)施工形象进度计划;

(5)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和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监理合同(须县建管局备案);

(6)其他相关资料。

4、要件审核。县开发办受理申请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的开户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肥东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开户通知书》。

5、账户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持《肥东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开户通知书》到监管银行开设监管账户。

六、监管协议签订及账户公示

(十)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监管账户后,登录监管系统下载打印《肥东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文本,与县开发办、监管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十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售楼处公示每幢楼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开户银行名称、账号、地址和联系电话。

七、购房款交存和监管资金入账

(十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预购人缴款的方式及具体时间、金额和监管银行名称、账号。预购人凭网签系统打印的《肥东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缴款通知书》通过银行柜台现金或转账、银联专用POS机方式将购房款直接存入监管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已收取的定金应在网上签约后按照对应的缴款编号转入监管账户。

(十三)预购人以按揭贷款(包括公积金贷款)方式购买商品房的,其按揭贷款在扣除保证金后由放贷银行在3个工作日内转至监管账户。

(十四)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据银行出具的交款凭证或银联专用POS机签单为预购人换领购房票据。

(十五)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增加《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首付款金额的,在合同变更后,应及时将增加的首付款存入监管账户。

八、监管资金使用

(十六)监管资金分为重点监管资金和一般监管资金。重点监管资金是指本监管项目达到竣工交付条件所需的工程建设费用总额的50%。工程建设费用总额依据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确认的商品房建设工程单位综合造价乘以监管项目的测绘建筑面积核定。一般监管资金是指超出核定的重点监管资金以外的资金。

房地产开发企业首次申请使用重点监管资金时,销售现场相关信息公示应当符合规范要求。

(十七)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使用重点监管资金时,登录监管系统,上传申请拨付的电子文档,并提交以下资料:

1、《肥东县商品房预售资金重点监管资金拨付申请表》;

2、申请拨付至施工企业(供应商)的,提供房地产开发企业、施工企业(供应商)及监理公司三方联合出具的《重点监管资金拨付证明表》;

3、申请拨付房地产开发企业垫付款的,提供监理单位出具的进度证明、相应的银行进账单和收款方盖章确认的发票复印件;

4、首次拨款后,每次申请拨款应提交上一次拨付的相关票据。

具体拨付可分为几个节点:

项目形象进度达到一层以上,已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市销售,可以拨付至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25%;主体结构进度50%前,可以拨付至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45%;主体结构封顶前,可以拨付至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65%;配套完成前,可以拨付至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80%。

县开发办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出具《肥东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资金拨付通知书》;审核未通过的,出具《不予拨付通知书》,并告知原因。

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拨付通知书到监管银行办理拨付手续,监管银行应及时予以办理。

(十八)申请拨付重点监管资金,原则上每月申请拨付不超过一次。

(十九)监管账户累计入账资金超过重点监管资金总额后,可申请使用一般监管资金,优先用于项目有关工程建设。

(二十)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使用一般监管资金时,登录监管系统,提交《肥东县商品房预售资金一般监管资金拨付申请表》。县开发办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监管系统中打印加盖电子印章的《肥东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资金拨付通知书》,持拨付通知书到监管银行办理拨付手续。监管项目发生非正常停工等不良状况时,暂停拨付一般监管资金。

(二十一)监管项目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之前,监管账户入账资金达到重点监管资金的,账户内的资金余额不得低于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20%(工程建设费用总额的10%)。

九、退款处理

(二十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达成退房协议、撤销商品房合同备案,并办理完退房手续的,可申请退款。

(二十三)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退款时,登录监管系统,提交《肥东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退款申请表》,县开发办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监管系统中打印加盖电子印章的《肥东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退款通知书》,持退款通知书到监管银行办理退款手续。

十、取消监管

(二十四)监管项目取得《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申请取消监管。

(二十五)申请取消项目监管时,登录监管系统,上传申请取消的电子文档,并提交以下资料:

1、《肥东县商品房预售资金取消监管申请表》;

2、《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

(二十六)县开发办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取消条件的,出具《肥东县商品房预售资金取消监管通知书》。房地产开发企业1个工作日内持取消监管通知书到监管银行办理取消监管账户手续。

十一、相关责任

(二十七)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或变相预售商品房的,由县房地产主管部门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二十八)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在销售现场公示相关信息,且拒不整改的,暂停该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拨付,并将该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二十九)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工程建设资金、擅自截留挪用商品房预售资金或者不将购房款存入资金监管账户的,由县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暂停该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资金拨付;情节严重的,暂停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本县所有开发项目的商品房预售;同时,将其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公示,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三十)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由县房地产主管门按照《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纠正,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三十一)监管银行擅自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拨付预售款项的,由商品房预售资金主管部门暂停该监管银行在本县开展新项目预售资金监管业务资格;同时将其违规违约行为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并记入监管银行信用档案。

(三十二)监管银行未将按揭贷款及时交存监管帐户,或者挪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由商品房预售资金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记入监管银行信用档案。拒不整改或情节严重的,由商品房预售资金主管部门暂停该监管银行在本县开展新项目预售资金监管业务资格。

(三十三)监管工作人员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有应当核准拨付资金而不及时核准、不应当核准拨付资金而核准等情形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有效期限

(三十四)本实施细则自2014年4月10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暂定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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