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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在编制招标文件和发布招标公告以前,必须具备下列前置准入条件:
1、项目已立项审批(其项目建议书及估算、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估算、或者初步设计及概算、或者施工图文件已经批准)或者已履行了项目核准、备案手续;
2、招标初步方案已经项目审批部门(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或者邀请招标方案已经许可;
3、招标人已依法成立;
4、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落实;
5、有相应招标阶段所需的文件、图纸及技术资料;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一律不得进行招标。
(二)勘测、设计因特殊情况可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先行开展招标活动。
1、单项合同估算投资在50万元人民币(含50万元)以上的工程以及勘测、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招标,要在国家或省指定的一家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时在中国工程和建筑业信息网上发布内容一致的招标公告。
2、单项合同估算投资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可在《遵义日报》、凤冈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绿色凤冈》、凤冈电视台等媒体中的一家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
1、招标公告要事前报县发改、建设等行政监督部门及该投资项目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对外发布。
2、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10个工作日前,将招标文件报县发改、建设等行政监督部门及该投资项目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后,方可对外出售。
3、实行资格预审的项目,招标人在发售资格预审文件3日前将其报县发改、建设等行政监督部门以及该投资项目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4、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县监察、发改、建设、财政等监督部门提交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未经审查备案的建设工程不得开展招标工作。招标结束后不按规定时间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县发改、财政等部门要暂停项目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
(一)单项合同估算投资在50万元人民币(含50万元)以上的工程以及勘测、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由业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公开招标。
(二)招标代理机构的确定先由项目业主发布报名公告,并在县发改、建设等部门的监督下,由业主在符合条件报名参加的招标代理机构中采取抽签方式,随机抽取一家作委托代理招标机构。
(三)单项合同估算投资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可不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由县招投标服务中心办理招标事宜。
(四)单项合同估算投资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20万元)的,鼓励进行招标。不需采用招标方式的,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项目单位集体研究,可进行竞争性谈判。
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步骤1、招标人2、确定招标方式3、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至下一步发放预审文件不少于四个工作日)。指定媒体: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中国采购与招投标网4、编制、发放资格预...
一般的招标投标程序是1、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2、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代理协议。(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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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县行政区域内,凡属于《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均为招标范围。
达到下列标准的必须依法进行招标:
1、房屋建筑、交通、水利等工程以及装饰、装修、绿化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投资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20万元)的,交通、水利等工程项目上级有明文规定的除外;
2、勘测、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单项合同估算投资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投资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单台重要设备单项合同估算投资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其他规模标准按《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执行。
县监察、发改、建设等部门是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管部门,必须依法履行监督职能,确保招投标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一)县发改局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对涉及全县重大工程、国债工程的招投标负责总监管;
(二)涉及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招投标由县建设局具体负责监管。加强招标代理机构管理,依法开展招投标活动监督执法;
(三)县财政局负责建设工程的资金管理及拨付使用,并加强政府采购招标工作的监管;
(四)县国土资源局、交通局、水务局、经贸局等部门,要积极配合行政监管部门加强对所属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管;
(五)县监察局进一步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廉政责任制建设,制定和督促有关单位签订工程建设廉政责任书,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各行政监督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况依法开展执法监督。联合财政、审计等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审计监督。
本办法由县发改局和建设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有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同时废止。
凤冈县发展和改革局 凤冈县建设局
2007年8月24日2100433B
1、保证招投标活动顺利实施,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建立由县监察、发改、建设部门牵头,县财政、交通、水利、经贸等部门参与的招投标协调机构,指导和协调招投标工作。通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等方式,通报、协商和解决招投标活动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共同做好建设工程立项报批、资质审查、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等各环节的工作。
2、县财政、交通、水利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各自负责招投标执行情况以及招投标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情况及时通报协调机制牵头部门。
1、加强执法监督。加强招投标执法监督,是保证招投标市场健康、有序、良性发展的重要手段。县监察、发改、建设、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招投标监管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和执法监督,加大招投标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必须依法招标的项目规避招标、假招标、招假标的行为发生。
2、由县监察局牵头,发改、建设、财政、审计等部门配合,加大联合执法力度,每年抽查2—3重点建设项目,定期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政府投资项目“四制”(法人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执行和资金的“三专”(专户储存、专人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情况。
3、建立投诉机制。建立和完善公正、高效的招投标投诉处理机制,任何单位和个人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不得采取任何方式违法干预具体的招投标活动。县监察、发改、建设等监督部门要设立投诉电话和投诉箱,及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益关系人的合法投诉,并查处违法行为。
4、对弄虚作假、肢解工程,化整为零,规避招标,假招标招假标,擅自开工建设和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过程中泄漏保密资料、泄漏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违纪行为,由各监督部门按照管理职责进行调查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县建设部门要对标底失实,超过工程造价核定值范围的造价编制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实行责任追究和不良记录,并责成招标代理机构赔偿造成的经济损失。不良记录超过两次或者造成严重损失的,取消在我县的招标代理资格。
6、县发改、财政等部门要对违法违规建设工程暂停项目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
投标资格预审采用合格条件制,不限制投标人数量(但不得少于3家),凡符合资格预审条件的投标申请人均直接确定为投标人。招标公告中对资质预审的条件必须清楚载明,不得含混不清。
1、标底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编制机构编制,不得抬价和压价,不得超过工程造价核定值的±3%。核定值由项目业主和监督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审查确认为准。
2、评标方式实行技术标和商务标相结合,所有技术标不得进行量化评分,只作为商务标评标的门槛限制,并以合格条件方式确定是否合格有效,合格的参与评标,不合格的作无效标书处理。商务标标底采用A、B标综合标底方式确定,原则上A值采用明标。
3、投资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评标方式采用A、B标综合标底制,评标时按照最接近C值的方式确定中标后选人(差值的绝对值相等时,以负接近C值的方式确定中标后选人),并以A、B、C值中的最小值为合同价。
4、投标企业的工程造价预算总额应与各单项工程预算相符合。
利用报刊、电视、网络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招投标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增强宣传影响,扩大宣传范围,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
加强招投标队伍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由县建设局牵头,对监督部门、项目业主、项目经理、监理单位、代理机构等单位的人员开展招投标业务培训,通过采取专题培训或“以会代训”形式,每年举办1—2期招投标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学习培训,进一步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监管能力。
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制度比较研究
本文从发达国家及地区的招投标的制度入手,通过分析美国、法语地区和英联邦地区招投标制度的特点和方式,从而揭示出我国在招投标制度方面与其它发达国家存在的差距,以期对完善我国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制度有所启示与借鉴。
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办理须知
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办理须知 招标人须知 招标人需要网上提交下列资料: 一、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发邀请书阶段 、招标代理单位营业执照、招标代理合同; 、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批复文件(立项文件) ; 、招标申请备案表、邀请招标备案表(招标文件备案表 )等; 、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 、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及需审查 通过的文件等(施工类招标); 、邀请招标批文、邀请投标单位名单等资料; 、工程项目建设监理合同; 、客户受电工程设计文件审核意见单或供电部门图纸最 终审查意见; 、招标控制价、概算表; 、规划设计条件和用地红线图(地籍图); 、其他资料。 二、补充文件阶段 、补充文件等资料。 三、资格预审后的招标文件阶段 、资格预审书面报告; 、招标文件及备案表; 、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及需审查通过的文件等(施工 类招标); 、其他资料。 四、中标候选人公示阶段 、
第一条 为了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提高科技经费的使用效率,促进公平竞争,根据科技部《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沈阳市年度科学技术计划招标投标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科技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沈阳市科学技术局为招标人。招标人可以与沈阳市其他部门、企业共同出资,联合对科技项目进行招标。
第五条
招标人开展招标工作,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需要招标的科技项目已确定;
(二)科技项目的投资资金已落实;
(三)招标所需要的其他条件已达到。
第六条
科技项目可由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也可以择优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招标。
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的,招标人应当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代理合同。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七条
科技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投标。
招标人根据科技项目招标的实际需要,可以采用分段招标的组织方式,第一段是招标人提出拟进行招标的项目方向,取得各潜在投标人对拟招标项目的技术经济指标、技术方案和标底的建议,以便完善招标文件;第二阶段是通过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最终确定中标人。
第八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通过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等媒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或委托的招标机构必须做到在不同媒体上发布的同一项目的招标公告内容完全相同。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含三个)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法人单位发出邀请书。
第九条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和性质;
(三)招标项目的主要内容和主要目标;
(四)投标人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和资格;
(五)获取投标人资格审查表的时间和地点;
(六)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时间和地点;
(七)对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
第十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编制投标人资格审查表。投标人资格审查表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人单位名称、性质、注册地、办公地点及法定代表人;
(二)项目负责人及主要参加人员姓名、职称及研究方向;
(三)投标人参与过的投标项目及中标项目名称和基本情况;
(四)近二年投标人已完成的科技项目名称及基本情况;
(五)投标人的资信情况;
(六)联合投标的单位的相关情况。
投标人应当提供上述情况的证明材料,招标人根据投标人资格审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初步资格审查。如果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数量不足三个,招标人应修改并再次发布招标公告或再次发出投标邀请书,并对新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直至三个或三个以上的投标人通过为止。已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不得再联合投标。
第十一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要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须知:投标须知中要明确招标项目的总体情况、所有投标人参加招投标活动所应遵守的规则、投标文件编制的有关要求,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和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安排等。
(二)招标项目任务书:包括项目名称、项目主要研究内容、具体目标、考核指标构成;成果形式及数量要求;时间进度要求;财政拨款的支付方式等。
(三)项目评标标准和方法:包括研究开发能力的真实性、技术方案的优越性、报价的合理性、按时完成项目的可靠性等评价标准和评价标准中各项因素的加权的办法。
除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之外,招标文件不得有针对或排斥某一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第十二条
招标人按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售出后,不予退还。 在招标文件售出后,招标人如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补充或澄清,应在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至少15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者,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文件有重大修改的,应当适当延长投标文件截止日期。
修改、补充或澄清招标文件不得再次收取费用。
第十三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对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它情况进行保密。
第十四条
从招标公告发布或投标邀请书发出到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30天。
第十五条
除下列情形外,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后不得终止招标:
(一)发生不可抗力;
(二)作为科技项目目标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
(三)有效的投标人少于三家。
第十六条
投标人参加投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对投标人的有关要求;
(二)具备项目实施所需的研究人员、仪器设备;
(三)资信和业绩情况良好;
(四)从事过的科技项目没有不良记录和违约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潜在投标人可以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投标意向,获取投标人资格审查表,按规定的期限内送达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通过资格审查后方可购买招标文件。
第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人资格审查文件:包括投标人资格审查表及相关附件;
(二)投标函;
(三)投标书概要,主要包括:投标人的名称、主要目标及重点内容、项目实施时间进度安排、投标报价及主要构成等;
(四)投标书,其中主要包括:技术方案和技术方案的创新性、先进性、可行性;技术指标、经济指标、质量指标、风险分析的说明等;成果提供方式及规模;时间进度安排;投标报价及构成细目;承担项目能力的说明;项目实施的组织形式及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内容和相关附件。
以上投标文件需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印章。
第十九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投标方的项目研究人员。
第二十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单位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责任和成果所有权、使用权归属,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应在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对收到的投标文件签收备案。投标人有权要求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签收证明。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应采用内外二层信封密封。内信封和外信封均应写明:招标人名称和详细地址;写明项目名称、招标编号及“请勿在招标公告规定的开标时间之前启封”等字样;在内信封上写明投标人名称和地址。如果外信封未按上述要求密封或做标记,招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
第二十二条 、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可以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书面形式的补充和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三条
开标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公开进行。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有关单位代表和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二十四条
开标时,可以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或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或由招标人的监察部门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开启并宣读有关内容;如果发现投标文件密封情况不良,应宣布此次开标无效,并进行调查,确定再次开标时间。
开标过程应记录在案,招标人和投标人的代表在开标记录上签字或盖章。
第二十五条
开标程序
(一)由主持人宣读开标工作人员名单:主持人、验标人、唱标人、记录人。
(二)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请投标人代表检查各自投标文件密封情况。投标书如果没有密封,或发现有开启过的痕迹,应认定为无效投标,不予唱标。
(三)唱标人宣读投标文件中的投标书概要。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和受聘的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总人数为7人以上的单数,其中受聘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受聘专家应当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5年以上并具有高级职称,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沈阳市科技计划管理咨询专家库中选定。投标人或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必须保密。
第二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无效:
(一)投标文件未加盖投标人公章或法定代表人未签字、盖章;
(二)投标文件印刷不清、字迹模糊;
(三)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不符;
(四)有标底的项目,投标报价远低于或远高于标底的;
(五)以联合方式投标无联合协议书的;
(六)投标文件没有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且招标人确认为重要的。
第二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地方进行必要的澄清、说明或答辩,但投标人在进行澄清、说明或答辩时,不得超过投标文件的范围;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不得阐述与问题无关的内容;未经允许不得向评标委员会提供新的材料。
澄清、说明或答辩的内容必须用书面形式记录。
第二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文件中规定的综合评标标准对投标人进行综合性评价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参考标底。
投标人的最低报价不能作为中标的唯一理由。
第三十条
评标委员会依据评标结果,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三十一条
评标报告为定标提供重要依据,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对投标人技术方案的评价,技术、经济风险的分析;
(二)对投标人承担能力与工作基础的评价;
(三)符合要求的投标人一览表;
(四)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五)各项投标综合评分比较一览表;
(六)经评审的中标候选人综合排序;
(七)澄清、说明、补正事宜纪要;
(八)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根据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可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应在开标之日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标工作,特殊情况可再延长5个工作日。
第三十五条
定标后,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据此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十六条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分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招标纪律,不得扩散属于审查、澄清、答辩、评价比较投标人的有关情节、资料等情况,不得泄露投标人的技术秘密。
第三十八条
中标项目应当列入沈阳市年度科技计划,按照《沈阳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进行管理。
第三十九条
中标人对招标项目经费应当保证专款专用,单独核算,项目完成后进行经费决算。
第四十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认真履行义务,严格依据合同及投标文件上的各项条款如期完成中标项目。
中标人应当保证中标项目依投标文件所提出的研究开发计划进度实施,保证中标项目负责人和项目主要成员的稳定,落实中标项目实施所需要的有关条件。
如属中标人故意或管理失职,造成中标项目无法顺利完成的,招标人将撤消该项目,追回项目资助经费,并予以通报。同时对中标人以后的各类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申请停止受理三年。
第四十一条
实施中标项目的课题组按有关规定或根据招标投标双方事先约定享有职务技术成果的权益。
第四十二条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沈阳市科学技术局责令改正;已被选定为中标者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投标材料的;
(二)串通投标的;
(三)采用不正当手段妨碍、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四)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行贿的;
(五)中标后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六)招投标活动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沈阳市科学技术局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其沈阳市科技计划项目咨询专家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收受非法财物或其它好处的;
(二)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情况的;
(三)向他人透露中标候选人推荐排序情况的;
(四)招投标活动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文件全文
第一条 总则
为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建立招标投标市场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良好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必须公开招标且使用国有资金、国家融资、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投资,每标段投资概算在5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各类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项目。
第三条 组织管理
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综合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全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的综合监管,县综合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中心是全县各类建设工程的综合交易平台。
第四条 代理机构遴选
招标投标代理机构实行遴选制。由县综合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中心一次性招标采购确定本年度各行业招标投标代理机构的备选单位(房屋市政5家;水利水产5家;交通5家;土地整理5家),建立数据库。根据项目的性质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招标投标项目的代理机构。代理机构在代理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作期间,其项目负责人及工作人员须进入县综合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中心工作,由县综合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中心对代理机构及其项目负责人建立诚信档案,进行诚实信用管理,实行“黑名单”制度。
第五条 专家库建设
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综合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县综合专家库的建设、更新、管理,县综合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中心负责对评标专家的使用、培训、考核及诚信管理。
第六条 投标规定
投标代表必须是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只能是拟任招标投标工程的三级项目经理或二级及以上级别的建造师。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必须进入现场参加开标、评标,并现场核验身份。投标人身份不符或未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开标的,视为自行放弃投标资格。
第七条 招标程序
(一)工程招标控制价实行政府定价。由业主方按照设计图纸要求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或造价公司编制工程量清单价、审计部门对工程量清单审核评估控制价,再由招标人组织相关专家确定工程招标控制价,报县政府审定后执行。
(二)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发售招标文件,根据需要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施工现场和现场答疑。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时间不少于20日。
(三)投标人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递交投标文件、交纳投标保证金和建设工程等额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和建设工程等额保证金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四)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时间到县综合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中心进行开标、评标。
(五)招标人依法组成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资格及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废标。
1、不按政府定价报价的或工程量清单报价不合理的(即超出评标基准价的±10%,评标基准价为随机抽取投标人单项工程量清单报价加权平均值与审计工程量清单控制价的平均值)。
2、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和建设工程等额保证金的。
3、按照《宣恩县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资格后审办法》审核未通过的(投标人资格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或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有效的资格、资质证明文件)。
4、投标文件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签字),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签字)的。
5、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期限的。
6、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和标准的。
7、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或协议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8、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第八条 评标程序
(一)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
(二)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三)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由招标人从相关专业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
(四)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人的资质、投标报价、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投标人业绩、工程量清单价格的合理性等进行评审,确定合格投标人。凡是审查不合格的,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说明情况。
第九条 定标程序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合格的投标人,参与现场随机抽号确定中标人。
(一)合格的投标人在公开监督下,按送达投标文件的先后顺序由各投标代表依次抽取投标人的顺序号码,再由参与抽号的投标人代表推选1人抽取中标幸运号码。
(二)中标幸运号码确定后,投标人代表在公开监督下按照抽取的顺序号码依次进行抽号,当投标人代表抽取的号码与中标幸运号码相一致时,该投标人即为中标候选人。
(三)评标委员会根据评审意见和抽号结果编写评标报告。无正当理由,不能无故排除中标候选人中标。
第十条 施工合同
(一)施工合同按《宣恩县政府合同管理若干规定》办理。
(二)中标候选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施工图纸、投标承诺等与招标人签订工程施工合同。
(三)招标人不得以不正当理由拒绝与中标候选人签订施工合同。
(四)合同的条款必须与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一致,不得变更其中的实质内容。
(五)施工合同签订必须在相关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合同签订时,中标候选人须按规定向县综合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中心提交三级项目经理或二级及以上建造师和五大员(质检员、预算员、资料员、施工员、安全员)的资质原件(并与投标文件一致),实行押证管理,否则招标人不得与中标候选人签订工程建设施工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后,中标企业凭竣工验收报告和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到县综合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中心办理退证手续。
第十一条 工程量变更
为加强招标投标建设工程项目的后期管理,规范工程量变更程序,有效遏制“低价中标,高价结算”行为,招标人不得随意签订与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相违背的补充合同、补充协议。工程量变更由招标人根据监理出具的变更意见和设计部门出具的设计变更报告提出变更申请,由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审计局、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估认定,出具工程量变更评审认定报告,报县政府审批后方可变更。
第十二条 保证金缴纳与管理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时须按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和建设工程等额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不得低于工程招标控制价的2%,建设工程保证金为工程招标控制价的100%,由投标单位从其基本资金账户汇入县综合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中心设立的专用资金管理账户。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按相应的规定执行;建设工程等额保证金根据工程进度由县政府审批分期拨付,付完为止。
第十三条 工程款拨付
工程竣工验收后,扣除工程总价款10%的质保金后,一次性付清工程招标控制价的全部工程价款。
第十四条 监督管理
招标人须从建设工程项目的地勘、设计、招标投标、工程建设施工、项目验收结束的全过程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并按项目实施各环节的要求报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在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对其程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监督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暂缓招标投标活动;在施工过程中达不到质量要求的,监督管理部门有权责令该项目整改或停工。监督管理部门对施工企业及项目负责人建立诚信档案,进行诚实信用管理,实行“黑名单”制度。
第十五条 其他未明确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制定的有关建设工程招投标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和县综合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中心负责解释。 2100433B
办法内容
为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和诚信”原则,规范限额以内工程承发包行为,制止工程承发包过程中的随意性和陪标现象,加快工程进度,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县“五项制度”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全县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市政道路工程投资在50万元以内(不含50万元)工程项目;交通工程及通村通组公路(需民工投劳)和小桥投资在100万元以内(不含100万元)工程项目;水利、土地整治等其它工程投资在100万元以内(不含100万元)工程项目。
二、成立服务机构
成立限额以内建设工程服务办公室于县建筑业协会,其工作职责为:负责建造师备案及管理,协助建设单位拟定招标文件,提供限额内建设工程招投标服务。
三、建立建造师备案库
1、根据工程的特点和性质,按规定对在我县备案登记的企业及建造师(包括项目经理及其他相应人员,下同)建立三个备案库:
(1)房屋建筑、市政道路建设工程建造师备案库;
(2)水利工程建造师备案库及水利工程投资在20万元以内建筑工匠备案库;
(3)交通工程建造师备案库及通村通组公路(需民工投劳)和小桥工程施工信誉人员备案库;
土地整治、农业综合开发等其它工程项目,根据工程量、投资及技术性难易度,在对应的备案库中按规定选择。
2、备案库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半年审核一次、一年更新一次。只有经审核备案的企业及建造师才有资格承接我县限额以内工程施工任务。
四、工程发包办法
1、房屋建筑、市政道路投资在20万元至50万元(不含50万元)的工程,交通投资在50万元至100万元(不含100万元)的工程,通村通组公路(需民工投劳)和小桥投资在50万元至100万元(不含100万元)等工程发包,在限额以内建设工程服务办公室由建设单位在对应的备案库中通过编号随机抽取三名无在建工程的建造师,抽取工作结束后,建设单位应以书面方式通知被抽到的三名建造师参加本项目的投标。以上工作在“五项制度”监督组、检察院、发改局、建设局等部门和社会监督员的监督下开展。
建造师的抽取采用排除法,在相应备案库人员未抽完之前,已被抽到实施工程的人员不得参加其它工程抽签,每个备案库中从未中标的最后五名,根据其业绩和信誉可按备案库编号顺序直接安排一个限额以内工程;三次被抽到但均未中标的人员在后续工程中根据信誉可直接优先安排。
2、交通工程、通村通组公路(需民工投劳)和小桥工程、土地整治、水利及农业综合开发等工程投资在50万元以下、其它工程投资在2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建设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在相应的备案库中择优选择一名没有在建工程的建造师组织实施。土地整治工程除在水利备案库中择优选择外,也可在房建备案库中择优选择。
3、通村通组公路(需民工投劳)和小桥工程,被抽到的信誉人员须提交由县交通局审核批准的相关担保证明资料,否责抽签无效。
4、通村通组公路(需民工投劳)和小桥投资在50万元以内工程、水利投资在20万元以内的工程每半年各单位应将抽取信誉人员情况报限额工程服务办公室备案。
5、特殊行业(如消防、污水处理、地灾治理等)以及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评标定标办法
1、评标由相关专家根据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工程质量和工期承诺等,按A、B标方式进行评标。
C=u1A u2B,其中:u1、u2为所占权重,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现场确定。A为栏标价,B为投标单位报价的算术平均值,C为综合价。
经计算,绝对值最接近C值的为第一中标人。若差值的绝对值相等时,现场抽签确定第一中标人。并以C值为合同价。
2、评标定标时,根据工程的不同性质,从县级建设工程专家库中随机抽取1-2名相应的专家组成评标小组。
六、诚信考核
1、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部门对施工企业及建造师实行信用评价,各部门具体按《凤冈县建筑企业综合信用评价办法》执行。对年度综合考评前三名的建造师实行奖励,下一年度的前三个限额以内工程按名次优先安排其实施,奖励安排的工程不影响参加其它工程发包的抽签;年度综合考评后三名且为基本合格的企业及建造师,取消在我县半年的从业资格;年度综合考评不合格企业及建造师,取消在我县1年的从业资格。
2、对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拖欠农民工工资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予支付的企业及建造师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在我县的从业资格。
3、从备案库中被抽到的建造师,未在规定的时间领取招标文件的视为弃权,建设单位有权在相关部门的监督下重新抽取。一次不到,给予警告;两次不到,取消半年的抽签资格;累计三次不到,取消在我县限额以内工程2年的从业资格。
4、中标人(建造师)不到施工现场具体组织施工,将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每月在工地上少于20天或两次以上检查不在工地上的,从备案库中清除,并取消在我县限额以内工程的从业资格。
5、对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活动,经社会认可或相关部门认定属实的,根据贡献大小,可以实行信用加分或奖励。
七、成立专家库
从县建设、交通、水利、国土、农业、林业等部门抽调业务技术骨干组成专家库,负责发包工程的评审工作。
八、工作程序
1、建设单位按相关规定报批项目,持立项批准文件办理规划、设计等前期手续,报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项目备案后,县建筑业协会协助建设单位在2个工作日内拟定招标文件。
3、招标文件拟定后1个工作日内,建筑单位在限额以内工程服务办公室从县建筑业协会提供的备案库名册中抽取建造师参加投标。
4、建设单位在1个工作日内向参加投标人员发出招标文件。
5、招标文件发出后,投标人在2个工作日内将密封并加盖法人印章的投标书递交县建筑业协会。
6、在递交投标书截止之日,建设单位在县级建设工程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评标小组开展评标定标工作。
7、建设单位将中标结果在县政府网站或县广电大楼一楼公示2天,无异议后发出中标通知书。
8、中标人领取中标通知书后3日以内签订施工合同。
九、实行资格准入制
鼓励从业人员学习专业知识,通过考试获得建造师等相关资格证书。从2011年1月1日起,除通村通组公路(需民工投劳)和水利投资在20万元以内工程以外,未获得建造师注册职业资格的人员不得备案,已备案的一律从库中清除,并不得在我县从事建设工程施工。
十、监督管理制
本管理办法(试行)的执行,由县“五项制度”监督组、检察院、县发改局、建设局、项目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员共同监督。凡不按本管理办法执行的,工程发包无效,造成的损失由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本管理办法(试行)从文件2009年9月1日起实施。
本管理办法(试行)由县发改局、建设局、交通局、水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