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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速铁路安全管理规定规定全文

福建省高速铁路安全管理规定规定全文

福建省高速铁路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高速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高速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铁路的线路安全和运输安全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高速铁路,是指设计开行时速250公里以上(含预留),并且初期运营时速200公里以上的客运列车专线铁路。

本规定所称高速铁路线路,是指铁路钢轨道床和路基,包括线路、桥梁、隧道、边坡、侧沟、电力牵引供电、通信信号及其他排水设备、防护设备以及其他附属设施设备等。

第三条高速铁路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路地协作的原则。

第四条铁路监管机构依法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负责高速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加强对高速铁路安全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高速铁路安全管理的重大问题,将高速铁路护路联防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高速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做好保障高速铁路安全的有关工作,加强高速铁路安全宣传教育,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防范和制止危害高速铁路安全的行为,协调和处理保障高速铁路安全的有关事项。高速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高速铁路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高速铁路沿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内高速铁路的安全管理相关工作,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在村(居)民和学生中开展爱路护路宣传教育活动,组织村(居)民维护高速铁路安全。

第六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严格执行高速铁路安全管理有关的国家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保障高速铁路安全管理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第七条高速铁路沿线根据管理需要合理划分路段,实行双段长工作责任制。铁路运输企业和路段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指定一名相关负责人作为段长,负责巡查、会商、处置及上报信息等工作。段长应当定期巡查路线,建立巡查记录和问题台账,及时排查处置影响高速铁路运输安全的问题。

第八条任何单位、个人发现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高速铁路设施设备、高速铁路标志、高速铁路用地以及其他影响高速铁路安全的行为,有权报告铁路运输企业,或者向铁路监管机构、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报告的铁路运输企业、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对维护高速铁路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安全防护

第九条高速铁路安全防护设施应当与铁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投入运营前,铁路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设桩、封闭、绿化等方式建设铁路防护带和绿化带,对铁路路基实施安全防护。投入运营后,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铁路线路和安全防护设施、警示标志等进行经常性巡查和维护,及时处置安全隐患,保障铁路安全运行。

第十条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铺设、架设各类跨越、穿越高速铁路线路的管线、缆线、渡槽等设施;

(二)燃放烟花爆竹、烧荒、焚烧垃圾;

(三)抛掷可能影响行车瞭望或者设施设备安全的物品;

(四)影响高速铁路安全的弃土弃渣;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高速铁路安全的行为。

第十一条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查明与高速铁路有关的地下工程和给排水、供电、通信等管线情况,采取措施保证高速铁路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构)筑物的安全。铁路运输企业或铁路建设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及时提供相关技术资料。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在高速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50米范围内审批建造建(构)筑物等设施的,应当征求铁路运输企业的意见。

对高速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100米范围内的彩钢瓦房、活动板房或者广告牌等建(构)筑物,其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因掉落、脱落造成高速铁路安全事故。

第十三条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高速铁路隧道上方设置保护标志,公告保护范围和联系方式。

在高速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200米范围内,进行修建山塘、水库、堤坝,开挖河道、干渠,打井等可能影响隧道安全的行为,应当征求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意见。

第十四条在高速铁路线路两侧新建杆塔、烟囱等设施或者种植树木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确保设施或者树木倒伏后不会侵入高速铁路线路防护栅栏范围内。

高速铁路线路两侧既有的杆塔、烟囱等设施或者树木,倒伏后可能侵入防护栅栏范围内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采取避免倒伏的安全防护措施。未及时排除安全隐患造成损失的,由产权人或者管理人依法给予赔偿。

第十五条高速铁路架空电力线路导线在最大弧垂或者最大风偏后与树木之间的安全距离应当比照架空电力线路走廊的有关安全距离规定执行。

高速铁路架空电力线路导线投入运行前,已经种植的树木等植物,因自然生长不满足安全距离要求的,铁路建设单位应当与树木产权人签订砍伐树木和砍伐后及时绿化但不再种植高杆植物的协议,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依法办理采伐手续;高速铁路架空电力线路导线投入运行后,新种植的树木等植物应当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对不符合安全距离的植物,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通知产权人或者管理人限期处理,产权人或者管理人逾期不予处理的,铁路运输企业可以自行修剪或者依法砍伐,并不予支付补偿费用,依法砍伐的树木归产权人所有。

第十六条发生树木危及高速铁路供电安全的突发事件时,铁路运输企业可以先行采取修剪、砍伐树木以及其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或者最大程度减轻事故危害,并在规定时间内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上述措施依法应当补偿或者办理有关手续的,应当依法补偿或者办理。

第十七条高速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高速铁路沿线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管,保障有关设施符合高速铁路运输安全要求,督促户外广告设施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定期维修、加固或者拆除户外广告设施。

第十八条高速铁路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500米范围内,禁止升放风筝、气球、孔明灯、动力伞、飞行器(铁路运输企业工作用无人机除外)等空飘物和小型航空器。

对高速铁路沿线的塑料大棚、彩钢板、遮阳网等轻质物体及施工过程中产生的低空漂浮物、塑料防护薄膜等轻飘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采取加固防护措施,防止危害高速铁路安全。

第十九条新建道路通过高速铁路隧道进出口、路基堑坡上部影响高速铁路安全时,建设单位应当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一致,对高速铁路的防护工程、排水设施采取补强措施,以满足高速铁路安全的要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督促指导道路建设单位或者经营管理单位在与高速铁路交叉的道路、桥梁、涵洞处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交通标志。

第二十条穿(跨)越或者并行高速铁路线路的油气管线、上下水管道、电力线路、通讯管线等管线的规划、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建设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公示管理单位及联系电话,并加强日常巡查维护,及时排除影响高速铁路安全的隐患。

铁路运输企业检查发现上述管线设施设备影响高速铁路安全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整改。

第二十一条高速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大对高速铁路沿线排污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其及时公开有关排污信息,加强对被举报排污单位的监管,及时查处影响高速铁路运输安全的污染行为。

第二十二条高速铁路沿线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高速铁路无线电专用频率的保护。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定期对高速铁路沿线无线电干扰情况进行排查。

第三章 应急管理和治安管理

第二十三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应对高速铁路突发事件的需要,制定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施设备。高速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高速铁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纳入本地区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第二十四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与高速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和应急协调机制,针对春运、暑运、法定假日等运输高峰期或者恶劣气象条件,通力协作,共同做好站区综合治理、交通疏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高速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高速铁路沿线地震、地质、洪涝、台风等灾害的监测、预警、预报、报告网络体系建设,及时通报灾害防治和险情灾情等信息。

高速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铁路运输企业接到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应当迅速采取防范措施,根据灾害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落实相应的应急措施,尽量避免或者降低灾害对高速铁路运输安全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高速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高速铁路沿线线路、车站安全防范工作纳入本地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将高速铁路沿线视频监控纳入公共安全视频联网应用,建立涉及高速铁路安全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组织公安机关、铁路运输企业、护路联防组织等单位共同做好治安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第二十七条高速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高速铁路反恐怖工作指挥协调机制和反恐怖工作联防联控机制,公安机关、铁路运输企业应当落实反恐怖工作责任制,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

第二十八条禁止实施下列危及高速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进入列车司机室、机械室等工作区域;

(二)擅自进入设备管理和行车调度等工作场所;

(三)干扰高速铁路计算机信息系统;

(四)攀爬、钻越、损毁高速铁路封闭设施;

(五)在高速铁路动车组列车内吸食或者使用诱发烟雾报警的物品;

(六)破坏、损毁高速铁路线路、列车、通信信号和电力电缆、供电接触网、防护栅栏、限高防护架等设施和标识;

(七)传播影响高速铁路安全的不实信息;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高速铁路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高速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影响高速铁路安全的隐患,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应当依法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排除;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通报铁路运输企业,由铁路运输企业报告铁路监管机构依法处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高速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工作人员在高速铁路安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铁路监管机构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三)项、第(四)项以及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其他开行时速200公里以上列车和200公里以下动车组列车的铁路的安全管理,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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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速铁路安全管理规定制定依据

上位法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以及福建省有关法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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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速铁路安全管理规定修订内容

《福建省高速铁路安全管理规定》分为总则、安全防护、应急管理和治安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五章,共三十五条。

第一章是总则,阐述了立法目的、原则、适用范围,明确了沿线人民政府、铁路监管机构、铁路运输企业、单位和个人在高速铁路安全管理方面的责任和义务;第二章是安全防护,对高速铁路安全防护设施“三同时”、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禁止或限制行为、隧道保护、架空电力线路保护、沿线轻质建(构)筑物和轻飘物安全管控、无线电频率保护等方面进行了规范;第三章是应急管理和治安管理,对高速铁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反恐和治安工作机制,以及危及高速铁路运输安全的禁止行为进行了规定;第四章是法律责任,对违反《规定》的行为的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第五章是附则,对参照执行种类和公布实施日期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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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速铁路安全管理规定规定全文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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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速铁路安全管理规定通过过程

《福建省高速铁路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7月13日省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唐登杰

2018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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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速铁路安全管理规定制定原因

近年来,中国高铁迅猛发展,不论是通车里程还是运营速度都已全球领先,在促进城市群发展、沿海与内陆协调发展、旅游业发展等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为人民群众便捷出行带来了美好的生活体验。截至2017年底,福建省时速200公里及以上的高速铁路里程已达到1516公里,实现了市市通高铁。为了强化福建省经济社会发展的路网支撑,铁路方面围绕构建福建“三纵六横”干线铁路网,大力推进南龙、兴泉、福平、浦梅、衢宁、福厦客专等铁路建设,预计未来5年福建境内时速200公里及其上铁路线路将达到2150公里。

在高速铁路迅猛发展的同时,安全压力也不断增加。高速铁路邻近区域轻飘物、坠落物侵入铁路线路,沿线企业或居民生产生活中一些不当行为,均会影响高速铁路运输秩序。因此,对高速铁路安全管理进行地方立法,落实地方政府部门职责,统筹铁路与地方的力量,合力共保高速铁路安全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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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速铁路安全管理规定解读

记者从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获悉,10月1日起将施行《福建省高速铁路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称《规定》)。规定要求,在铁路沿线500米范围内升放航空器将被明令禁止。

据了解,福建省内时速200公里及以上的高速铁路里程目前已达到1516公里,实现了市市通动车,预计未来5年福建境内时速200公里及其以上铁路线路将达到2150公里。此次公布的《规定》明确适用于设计时速250公里及以上的合福、杭深等客运列车专线铁路。

《规定》明确禁止在高速铁路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500米范围内,升放风筝、气球、孔明灯、动力伞、飞行器等空飘物和小型航空器等行为。

违反《规定》相关责任者,将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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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速铁路安全管理规定规定全文文献

福建省高速公路工程监理管理规定 福建省高速公路工程监理管理规定

福建省高速公路工程监理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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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速公路工程监理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编制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高速公路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范监理管理

福建省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定 福建省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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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定 第 一 章 总 则

辽宁省高速铁路安全管理规定内容解读

《辽宁省高速铁路安全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辽宁省高速铁路安全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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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高速铁路安全管理规定规定全文

贵州省高速铁路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高速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高速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高速铁路安全管理相关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高速铁路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路地协作、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铁路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负责高速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省高速铁路相关安全工作,建立高速铁路安全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高速铁路安全管理重大问题,将高速铁路护路联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高速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做好保障高速铁路安全的有关工作,加强高速铁路安全宣传教育,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防范和制止危害高速铁路安全的行为,协调和处理保障高速铁路安全的有关事项。

安全监管、公安、经济和信息化、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林业、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等部门和铁路护路联防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高速铁路安全管理工作。

高速铁路沿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当做好辖区内高速铁路的安全管理相关工作,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在村(居)民和学生中开展爱路护路宣传教育活动,组织村(居)民维护高速铁路安全。

第七条铁路建设单位、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高速铁路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执行保障生产安全和产品质量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标准化作业和安全教育培训,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高速铁路线路、高速铁路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等进行经常性巡查和维护,并对巡查和处理情况记录留存。

第八条高速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铁路监督管理机构、铁路运输企业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

第九条禁止扰乱高速铁路建设、运营、管理秩序。禁止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高速铁路设施设备、高速铁路标志和高速铁路用地。

任何单位、个人发现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高速铁路设施设备、高速铁路标志、高速铁路用地以及其他影响高速铁路安全行为的,有权向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公安机关、铁路护路联防组织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举报,也可以向铁路建设单位、铁路运输企业报告,接到报告、举报的单位、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对维护高速铁路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条高速铁路实行全封闭管理。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监督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按照规定在高速铁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封闭设施和警示标志。

第十一条在高速铁路用地范围内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组织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划定并公告。

在高速铁路用地范围外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由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提出方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等部门限期划定并公告。

新建、改建高速铁路需在铁路用地范围外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应当自高速铁路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划定并公告。

既有高速铁路线路需在铁路用地范围外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且尚未划定并公告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提供的方案之日起30日内组织划定并公告。

县级人民政府书面确认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平面图后,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组织实施并设立标桩。

第十二条高速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50米内,禁止烧灰、焚烧垃圾和使用野外明火。

高速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500米内,禁止升放孔明灯、无人飞机、小航空器、动力伞等低空飞行物。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在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外30米范围内审批建造高层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征求铁路运输企业的意见。

在高速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50米范围内建造彩钢瓦房、活动板房或者设置广告牌、电子显示屏的,应当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一致并签订安全协议,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四条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既有的合法建筑物、构筑物存在可能危及高速铁路运输安全隐患的,铁路建设单位、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指导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依法给予补偿;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拒绝排除或者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仍可能危及高速铁路安全的,铁路建设单位、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向建筑物、构筑物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和铁路监督管理机构报告,由县级人民政府和铁路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协调处理。

第十五条新建改建公路、水利、电力、通信、石油、燃气等设施与高速铁路交叉的,应当事先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优先选择下穿高速铁路方案,签订安全协议和管理维护协议,在建设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建设安全规范,不得影响高速铁路安全。铁路运输企业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的方案之日起30日内回复。

对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以及邻近高速铁路铺设的管线、渡槽、上跨下穿等设施,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按标准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加强日常巡查维护,及时排除危及高速铁路安全隐患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发现自身无法排除且可能危及高速铁路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告知铁路运输企业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由铁路运输企业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协调处理。

第十六条在高速铁路线路两侧新建杆塔、烟囱等设施或者种植竹木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采取措施保障设施或者竹木倒伏后不会侵入铁路线路封闭区域。

高速铁路线路两侧既有的杆塔、烟囱等设施或者竹木,倒伏后可能侵入铁路线路封闭区域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采取避免倒伏的安全防护措施,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依法给予补偿。

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拒不采取安全措施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向设施或者竹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和铁路监督管理机构报告,由县级人民政府和铁路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协调处理。

第十七条高速铁路沿线水利工程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加强水利、防洪设施的日常管理维护,及时排除危及高速铁路安全的隐患;不能立即排除的,应当及时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解决。

单位或者个人开发利用高速铁路用地范围外两侧的土地可能危及高速铁路安全的,应当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并签订安全协议,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高速铁路安全。

第十八条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新建改建的道路、道路桥梁,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道路经营企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隔离设施和警示标志,并加强日常管理维护。铁路运输企业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告知有关单位及时排除;拒绝排除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和铁路监督管理机构报告,由县级人民政府和铁路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协调处理。

第十九条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对高速铁路沿线的电磁环境进行重点保护,健全高速铁路沿线的无线电监测网络,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高速铁路运营指挥调度无线电频率的正常使用;铁路运输企业发现无线电台(站)干扰高速铁路运营指挥调度无线电频率的,应当立即采取排查措施并报告无线电管理机构、铁路监督管理机构;无线电管理机构、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及时处置。

第二十条因高速铁路建设需要,新建、改建、还建的公路道路桥梁、涵洞及其附属安全设施,铁路建设单位应当选取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工程建设,建设工程技术指标不应低于原有标准。

新建、改建、还建工程由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按照规定和协议移交有关单位管理维护。有关单位拒绝接收或者没有接收单位的,铁路运输企业或者铁路建设单位应当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协调处理。

第二十一条高速铁路车站实行封闭式管理。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列车、车站等场所公告高速铁路安全管理制度。旅客以及其他人员进出站、乘车应当遵守高速铁路安全管理制度,服从铁路运输企业管理,文明乘车、安全乘车。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出站及乘车,其监护人或者陪同人员应当加强监护,共同维护运营安全秩序。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做好旅客运输服务工作,对老、弱、病、残及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乘客提供必要便利及帮助。

第二十二条旅客及其随身携带、托运的行李物品应当接受铁路运输企业安全检查。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者携带违禁物品进站的,铁路运输企业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

第二十三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地方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高速铁路旅客、行包托运人征信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禁止实施下列危及高速铁路运营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进入列车司机室、机械室等工作区域;

(二)擅自进入设备管理和行车调度等工作场所;

(三)擅自跨越车站内铁路线路以及进入其他禁止通行区域;

(四)攀爬、钻越高速铁路防护设施设备;

(五)在高速铁路动车组列车内吸食或者使用能够产生烟雾的物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及高速铁路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高速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高速铁路安全防范工作纳入本地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建立治安联防联控机制。

铁路公安机关和地方公安机关应当信息共享,共同建立高速铁路治安防范和侦查联动处置机制。

第二十六条高速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反恐怖工作指挥协调机制和反恐怖工作联防联控机制,公安机关、铁路运输企业应当落实反恐怖工作责任制,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

高速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高速铁路沿线视频监控纳入当地公共安全视频联网应用,组织、督促高速铁路防范恐怖袭击的技防、物防建设。

第二十七条在高速铁路运输高峰期或者地质灾害、恶劣气象条件下,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应急管理措施,加强铁路运输安全检查,确保运输安全。高速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启动应急协调机制,及时向铁路运输企业通报地质灾害、恶劣气象的相关信息,组织有关单位共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确保高速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

第二十八条高速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影响高速铁路安全的隐患,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应当依法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排除;属于职责范围外的,应当及时通报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和铁路运输企业。

铁路运输企业发现影响高速铁路安全的隐患或者接到有关部门关于高速铁路安全隐患的通报后,应当立即处理,排除隐患;不能及时排除的,应当向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九条高速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在高速铁路安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的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的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所称高速铁路,是指设计开行时速250公里以上(含预留),并且初期运营时速200公里以上的客运列车专线铁路。

本规定所称高速铁路线路,是指铁路钢轨道床和路基,包括线路、桥梁、隧道、边坡、侧沟及其他排水设备、防护设备以及其他附属设施设备等。

第三十三条本省运行时速200公里以上的铁路和200公里以下运行动车组列车的铁路安全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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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高速铁路安全管理规定规定全文

辽宁省高速铁路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速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高速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高速铁路安全管理相关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高速铁路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路地协作、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沈阳铁路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铁路监管部门)依法负责高速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铁路运输企业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五条 省及高速铁路沿线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保障高速铁路安全的教育,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防范和制止危害高速铁路安全的行为,协调和处理保障高速铁路安全的有关事项,与铁路运输企业建立高速铁路安全环境管控协调机制,做好保障高速铁路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高速铁路沿线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依法做好辖区内高速铁路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高速铁路沿线根据管理需要合理划分路段,实行双段长工作责任制。铁路运输企业和路段所在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指定1名相关负责人作为段长,共同做好辖区内高速铁路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铁路运输企业段长应当定期巡查高速铁路线路,发现依法需要政府解决的安全隐患,及时通报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段长,共同会商,提出处置方案。对超出职权范围的事项,分别报请上级有关机关和单位处理。

第七条 铁路监管部门和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高速铁路安全宣传教育,普及高速铁路安全法律、法规和高速铁路安全知识,开展爱路护路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社会公众的高速铁路安全意识,鼓励和引导社会公众参与高速铁路安全保护,防范危害高速铁路安全的行为。

报刊、广播、电视及网络媒体应当开展高速铁路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高速铁路安全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高速铁路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高速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铁路用地以及其他影响铁路安全的行为,有权报告铁路运输企业,或者向铁路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报告的铁路运输企业、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对维护铁路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条 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具体划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高速铁路线路两侧应当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含铁路、道路两用桥)外侧起向外按照城市市区为10米、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为12米、村镇居民居住区为15米、其他地区为20米的距离划定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安全保护区范围不能满足需要的,由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提出方案,在铁路用地范围内划定安全保护区的,由铁路监管部门组织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划定并公告;在铁路用地范围外划定安全保护区的,由省及高速铁路沿线市、县政府根据保障高速铁路运输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组织铁路监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划定并公告。

安全保护区与公路建筑控制区、河道管理范围、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航道保护范围或者石油、电力以及其他重要设施保护区重叠的,由省及高速铁路沿线市、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协商划定并公告。

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并公告完成后,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依法在安全保护区内设立标桩,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条 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烧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高速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

(二)排污、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高速铁路安全的物质;

(三)燃放烟花、爆竹或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四)在桥梁下、涵洞内、排水设施内堆放柴草、秸秆等可燃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高速铁路安全的行为。

第十一条 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既有的油气管线、通信线路、电力线路、渡槽等设备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加强日常巡查维护,发现不能及时排除的安全隐患,应当及时通报铁路运输企业或者铁路监管部门、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接到报告的单位和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 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工程项目的建设和施工,应当采取措施保证高速铁路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铁路运输企业或者铁路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供与高速铁路有关的地下工程和给排水、供电、通信等管线情况及相关技术资料。

第十三条 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进行危及高速铁路安全的行为,铁路运输企业应当立即制止;无法制止的,应当采取安全防护应急措施确保铁路安全,并及时报告铁路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或者当地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及其邻近区域建造或者设置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等,倒伏后可能进入国家规定的高速铁路建筑限界内,危害高速铁路安全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采取避免倒伏的安全防护措施。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巡查,发现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排除安全隐患。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拒绝排除或者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仍不能保证安全的,铁路运输企业可以报告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申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对高速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50米范围内既有的彩钢瓦房、活动板房、塑料大棚、广告标牌等易刮落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因掉落、脱落造成高速铁路安全事故。

第十六条 高速铁路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500米范围内,不得升放风筝、气球、孔明灯、小型航空器等低空漂浮物。

高速铁路封闭栅栏两侧的遮阳网、塑料防护薄膜、农用锡箔纸等轻质物体以及生产施工过程中产生的轻飘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采取有效管控措施,防止危害高速铁路安全。

第十七条 依法应当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方能从事的施工、建设、经营等活动,铁路运输企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依法需要安全评估或者专家论证的,安全评估或者专家论证的时间不计算在铁路运输企业的答复时限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书面告知评估论证所需时间。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公开涉及铁路安全相关事项的办理渠道、流程、期限和费用标准,公示办理单位及联系方式。

第十八条 因高速铁路建设需要新建、改建、还建的道路、桥梁、涵洞、人行天桥、渡槽等上跨构筑物及其附属安全设施,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建设,经依法验收合格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者签订的协议依法移交有关单位管理维护,接收单位不得无故拒绝接收。拒绝接收或者没有接收单位的,由所在地政府依法协调处理。

第十九条 高速铁路沿线市、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高速铁路线路两侧500米可视区范围内环境卫生整治,有效管控卫生环境,及时清理露天堆放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废品废料、河塘漂浮物、露天粪坑、污水坑及“白色污染”等轻飘物品。

第二十条 鼓励和支持高速铁路沿线市、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铁路运输企业因地制宜,合理布局铁路沿线绿化设施,营造优美绿化环境。

第二十一条 在高速铁路运输高峰期或者地质灾害、恶劣气象条件下,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应急管理措施,加强高速铁路运输安全检查,确保运输安全。高速铁路沿线市、县政府应当启动应急协调机制,向铁路运输企业通报相关信息,组织有关单位共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十二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应对高速铁路突发事件的需要,制定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施设备。铁路运输企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与当地政府相关应急预案相衔接。

高速铁路车站、高速铁路沿线发生公共安全、公共卫生、事故灾难、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时,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并采取先期处置措施。当地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救援。

第二十三条 省及高速铁路沿线市、县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反恐怖工作指挥协调机制,公安机关、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

高速铁路沿线市、县政府应当将高速铁路沿线视频监控纳入当地公共安全视频联网应用,加强高速铁路防范恐怖袭击的技防、物防建设。

第二十四条 省政府有关部门和高速铁路沿线市、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未按照本规定履行高速铁路安全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权机关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 法律、法规对高速铁路安全管理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其他开行时速200公里以上的铁路和200公里以下仅运行动车组列车的铁路安全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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