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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经该改造单元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户数2/3以上业主同意,但增设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专有部分是指房产证登记部分)。
前款所指面积和业主人数的计算方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和2008年11月28日新修订的《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执行。
既有住宅分单元加装电梯的,本条第一款所指总面积和总人数按照该单元独立计算(单元是指共同使用同一楼梯的住宅楼宇)。
第六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经过全体业主充分协商。增设电梯的建筑设计方案应当在拟增设电梯所在物业管理区域或社区范围内公示,征询全体业主的意见,公示期不少于10日,公示的相关费用由申请人负责。
居委会、原房改售房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等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予以指导、协助。业主之间发生争议的,由居委会依法进行调解。
第七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满足有关建筑设计、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等规范、标准的要求。
加装电梯设计方案具体要求如下:
(一)电梯井占地尺寸不超过2.5米×2.5米;
(二)新增连廊的净宽不超过1.2米(与电梯井等宽相连的连廊除外);
(三)新增连廊的设置长度满足必要使用要求,不得过长;
(四)电梯井若需占用现状通道,应确保剩余的通道宽度(可通过改造方式实现)不小于1.5米(供人行和非机动车通行)、或者4米(供机动车通行)。
第八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所需要的资金,可以按照以下方式筹集:
(一)根据所在楼层、套型建筑面积等因素,由业主按照一定的分摊比例共同出资,分摊比例由共同出资业主协商确定。
(二)业主可参照建造自住住房相关手续,申请提取个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
(三)原产权单位(不包括行政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出资。
(四)社会投资等其他合法资金来源。
第九条申请使用第八条第(二)项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申请人应当向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部)提出申请。公积金的提取、审批手续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执行。
办法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完善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提高宜居水平,方便居民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07年8月26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既有住宅,是指具有合法产权,已建成投入使用的4层(含)以上的多业主无电梯住宅。
佛山市行政区域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遵循自主协商、社区协调、节约空间、适应环境、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规划、住建、国土、消防、质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审批和管理工作,属地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原房改售房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等应当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予以协助和协调。
第二章加装电梯的条件
第五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经该改造单元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户数2/3以上业主同意,但增设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专有部分是指房产证登记部分)。
前款所指面积和业主人数的计算方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和2008年11月28日新修订的《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执行。
既有住宅分单元加装电梯的,本条第一款所指总面积和总人数按照该单元独立计算(单元是指共同使用同一楼梯的住宅楼宇)。
第六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经过全体业主充分协商。增设电梯的建筑设计方案应当在拟增设电梯所在物业管理区域或社区范围内公示,征询全体业主的意见,公示期不少于10日,公示的相关费用由申请人负责。
居委会、原房改售房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等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予以指导、协助。业主之间发生争议的,由居委会依法进行调解。
第七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满足有关建筑设计、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等规范、标准的要求。
加装电梯设计方案具体要求如下:
(一)电梯井占地尺寸不超过2.5米×2.5米;
(二)新增连廊的净宽不超过1.2米(与电梯井等宽相连的连廊除外);
(三)新增连廊的设置长度满足必要使用要求,不得过长;
(四)电梯井若需占用现状通道,应确保剩余的通道宽度(可通过改造方式实现)不小于1.5米(供人行和非机动车通行)、或者4米(供机动车通行)。
第八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所需要的资金,可以按照以下方式筹集:
(一)根据所在楼层、套型建筑面积等因素,由业主按照一定的分摊比例共同出资,分摊比例由共同出资业主协商确定。
(二)业主可参照建造自住住房相关手续,申请提取个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
(三)原产权单位(不包括行政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出资。
(四)社会投资等其他合法资金来源。
第九条申请使用第八条第(二)项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申请人应当向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部)提出申请。公积金的提取、审批手续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三章申请程序
第十条以下情况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作为增设电梯的主体,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增设电梯申请,并应当作为建设单位承担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一)业主或者业主代表可以提出申请,也可以由业主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的业主人数超过5人的,应当推选不超过5名业主作为代表。
(二)业主可以委托房改房售房单位、原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生产安装企业等提出增设电梯申请。
(三)拟增设电梯的住宅属于房改房的,可以由原房改售房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如已经预留电梯井的,不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预留电梯井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按本办法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和建筑设计方案,规划部门对建筑设计方案进行审查。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建筑设计方案并复函后,应当组织进行批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批前公示应当在拟增设电梯的工程现场、规划部门网站和居委会同时进行。
(三)批前公示结束后,无争议或经协调妥善处理争议的,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领增设电梯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内动工建设。
第十二条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在办理建筑设计方案审查阶段,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佛山市规划建设项目登记表》、《佛山市建(构)筑物设计方案审核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它有效证明文件;申请人为业主的,应当提交业主身份证明、业主代表身份证明或者业主委员会的证明材料;接受委托代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
(三)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出具的建筑设计方案图纸一式两份(含绘制在1/500现状地图上的总平面图、各楼层平面图、各向立面图、剖面图);
(四)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五)申请人关于电梯安装、维护、管理等事宜的书面协议;
(六)专有部分占该栋(单元)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户数2/3以上业主同意增设电梯以及同意所送审的建筑设计方案的书面意见,并附有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的房产证复印件。
第十三条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申领增设电梯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佛山市规划建设项目登记表》、《佛山市建(构)筑物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表》;
(二)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所列的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有相应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出具的建筑设计施工图纸一式两份(含绘制在1/500现状地图上的总平面图、各楼层平面图、各向立面图、剖面图)。建筑设计施工图与原送审的建筑设计方案有较大变化的,还应当提交原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同意该建筑设计施工图的书面意见;
(四)公示书面结果;
(五)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建筑设计方案的复函中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增设电梯申请应当依据相关技术标准与规范以及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要求和有关技术规定的,依法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五条对业主提出的增设电梯影响通风、采光或通行等建筑设计问题,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时,应当进行现场勘察。对确实严重影响业主专有部分的通风、采光或业主通行便利的,应当要求申请人再次征求受影响业主的意见或者修改建筑设计方案(已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的除外)。若修改建筑设计方案的,应再次组织公示。
严重影响业主专有部分通风、采光的情形有:
(一)(通风、采光)梯井(或连廊)位于业主专有部分外墙窗户的正南北(或正东西)投影方向,且与窗户的净距小于:
1.卧室或起居室(厅)的窗户4米;
2.厨房、卫生间的窗户2米;
3.其它用房的窗户1.5米。
(二)(日照)因受到拟加装电梯的影响,业主住宅的日照标准不满足《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第5.0.2.1条标准的。(日照分析由城乡规划部门采用《佛山市城乡规划管理三维互动指标核算及其电子报批系统》为标准进行分析)
第十六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为申请事项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举行听证并结合听证情况作出许可决定。
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建筑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审查、施工和监理,并按相关规定向属地镇(街道)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开工有关手续,同时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八条电梯安装前,施工单位应当到属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施工告知。电梯安装后,施工单位应当向有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监督检验。
第十九条已办理开工手续的增设电梯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应当向受理开工手续的行政机关申请办理建设工程验收手续。接受申请的机关负责牵头组织联合验收。验收合格的由接受申请的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办理建设工程验收手续所需立案资料依照本市相关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竣工验收合格的,电梯工程方可交付使用,并及时向属地城建档案馆或相关部门移交建设档案。
第二十一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后,需要对新增的建筑面积进行房产测绘的,应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质的房产测绘单位进行。其中,已购买公有住房由原产权单位出资增设电梯的,由原产权单位委托;住宅房屋所有权人共同出资增设电梯的,由房屋所有权人共同委托。房产测绘成果用于房产登记前,房屋登记机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房产测绘成果审核。
第二十二条住宅房屋所有权人共同出资增设电梯的,其合法建筑在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后,可按照《房屋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8号)等有关规定办理登记。
第四章管理维护
第二十三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其电梯维护保养方式及其保养维修费用分担等事宜,由相关业主共同协商确定。
电梯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天内,电梯使用权者应当到属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有物业管理的应由物业管理公司进行办理,没有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的必须由加装电梯的业主委托指定1人办理。
在用电梯定期检验周期为1年,电梯使用权者应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
电梯使用权者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增设电梯的,依照有关查处违法建设的法律法规处理。
对因加装电梯影响住宅采光、通风的业主,可通过协商给予适当补偿,补偿费用在筹措资金中支出。若属业主认为因增设电梯侵犯了自己的所有权和相邻权等合法权益的,应由业主之间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若属业主认为因增设电梯的相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二十五条各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有关法律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的,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完善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提高宜居水平,方便居民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07年8月26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既有住宅,是指具有合法产权,已建成投入使用的4层(含)以上的多业主无电梯住宅。
佛山市行政区域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遵循自主协商、社区协调、节约空间、适应环境、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规划、住建、国土、消防、质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审批和管理工作,属地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原房改售房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等应当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予以协助和协调。
您好,这要从两种角度来说了。 从开发商的角度看: 1.加装电梯的多层住宅,与不加装电梯的多层住宅,形成一定的产品差异。这种差异化,就是开发商的卖点。 2.有助于多层住宅中,5至6层高楼层的销售。 3....
按载重量P=800KG(10人),速度V=1.0M/S,6层/6站/6门客梯的设备价约十三万,运输+安装+调试+验收发证约另需二万多元。 房屋的改造+电梯井道的施工费用得按房屋...
好办法,提高住房生活质量。
第十条以下情况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作为增设电梯的主体,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增设电梯申请,并应当作为建设单位承担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一)业主或者业主代表可以提出申请,也可以由业主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的业主人数超过5人的,应当推选不超过5名业主作为代表。
(二)业主可以委托房改房售房单位、原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生产安装企业等提出增设电梯申请。
(三)拟增设电梯的住宅属于房改房的,可以由原房改售房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如已经预留电梯井的,不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预留电梯井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按本办法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和建筑设计方案,规划部门对建筑设计方案进行审查。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建筑设计方案并复函后,应当组织进行批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批前公示应当在拟增设电梯的工程现场、规划部门网站和居委会同时进行。
(三)批前公示结束后,无争议或经协调妥善处理争议的,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领增设电梯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内动工建设。
第十二条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在办理建筑设计方案审查阶段,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佛山市规划建设项目登记表》、《佛山市建(构)筑物设计方案审核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它有效证明文件;申请人为业主的,应当提交业主身份证明、业主代表身份证明或者业主委员会的证明材料;接受委托代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
(三)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出具的建筑设计方案图纸一式两份(含绘制在1/500现状地图上的总平面图、各楼层平面图、各向立面图、剖面图);
(四)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五)申请人关于电梯安装、维护、管理等事宜的书面协议;
(六)专有部分占该栋(单元)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户数2/3以上业主同意增设电梯以及同意所送审的建筑设计方案的书面意见,并附有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的房产证复印件。
第十三条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申领增设电梯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佛山市规划建设项目登记表》、《佛山市建(构)筑物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表》;
(二)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所列的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有相应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出具的建筑设计施工图纸一式两份(含绘制在1/500现状地图上的总平面图、各楼层平面图、各向立面图、剖面图)。建筑设计施工图与原送审的建筑设计方案有较大变化的,还应当提交原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同意该建筑设计施工图的书面意见;
(四)公示书面结果;
(五)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建筑设计方案的复函中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增设电梯申请应当依据相关技术标准与规范以及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要求和有关技术规定的,依法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五条对业主提出的增设电梯影响通风、采光或通行等建筑设计问题,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时,应当进行现场勘察。对确实严重影响业主专有部分的通风、采光或业主通行便利的,应当要求申请人再次征求受影响业主的意见或者修改建筑设计方案(已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的除外)。若修改建筑设计方案的,应再次组织公示。
严重影响业主专有部分通风、采光的情形有:
(一)(通风、采光)梯井(或连廊)位于业主专有部分外墙窗户的正南北(或正东西)投影方向,且与窗户的净距小于:
1.卧室或起居室(厅)的窗户4米;
2.厨房、卫生间的窗户2米;
3.其它用房的窗户1.5米。
(二)(日照)因受到拟加装电梯的影响,业主住宅的日照标准不满足《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第5.0.2.1条标准的。(日照分析由城乡规划部门采用《佛山市城乡规划管理三维互动指标核算及其电子报批系统》为标准进行分析)
第十六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为申请事项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举行听证并结合听证情况作出许可决定。
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建筑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审查、施工和监理,并按相关规定向属地镇(街道)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开工有关手续,同时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八条电梯安装前,施工单位应当到属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施工告知。电梯安装后,施工单位应当向有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监督检验。
第十九条已办理开工手续的增设电梯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应当向受理开工手续的行政机关申请办理建设工程验收手续。接受申请的机关负责牵头组织联合验收。验收合格的由接受申请的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办理建设工程验收手续所需立案资料依照本市相关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竣工验收合格的,电梯工程方可交付使用,并及时向属地城建档案馆或相关部门移交建设档案。
第二十一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后,需要对新增的建筑面积进行房产测绘的,应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质的房产测绘单位进行。其中,已购买公有住房由原产权单位出资增设电梯的,由原产权单位委托;住宅房屋所有权人共同出资增设电梯的,由房屋所有权人共同委托。房产测绘成果用于房产登记前,房屋登记机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房产测绘成果审核。
第二十二条住宅房屋所有权人共同出资增设电梯的,其合法建筑在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后,可按照《房屋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8号)等有关规定办理登记。
第二十三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其电梯维护保养方式及其保养维修费用分担等事宜,由相关业主共同协商确定。
电梯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天内,电梯使用权者应当到属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有物业管理的应由物业管理公司进行办理,没有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的必须由加装电梯的业主委托指定1人办理。
在用电梯定期检验周期为1年,电梯使用权者应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
电梯使用权者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增设电梯的,依照有关查处违法建设的法律法规处理。
对因加装电梯影响住宅采光、通风的业主,可通过协商给予适当补偿,补偿费用在筹措资金中支出。若属业主认为因增设电梯侵犯了自己的所有权和相邻权等合法权益的,应由业主之间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若属业主认为因增设电梯的相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二十五条各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有关法律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的,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宜缓行
最近,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是一个热门话题。笔者多年从事物业管理和老小区整治工作,经过调研和实证分析,认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思路不可行。部分省市的政策与实践《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并未规定多层住宅必须配建或增设电梯。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难点分析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呼声不断,成为民生大事,可是成功者却是不多,反而成了民生难事。难点集中在安装流程复杂,费用筹集困难分摊难以达成一致,安装基础和井道规划审批难手续繁杂,日常维护管理责任重大。
萍府办字〔2020〕43号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萍乡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14日2100433B
唐山市中心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方便居民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中心区(路南区、路北区、开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
第三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遵循业主自愿、政府引导、充分协商、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中心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相关政策制定、指导和业务协调工作。
路南、路北、开平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具体负责辖区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部门协调、宣传指导、邻里调处、施工保障等工作。
市、区行政审批、自然资源和规划、城管执法、市场监督、民政、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相关工作。
供水、排水、供电、供热、供气、通信、数字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简化、便民、高效的原则,支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
第五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原则上一个单元只允许加装一台电梯,申请加装电梯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当具有合法的房屋权属证明,且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
(二)单位产权的房屋应征得单位书面同意;
(三)应当经加装电梯所在单元全体业主同意,并经本栋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第六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需的资金,可以按照以下方式筹集:
(一)业主共同出资,出资比例由相关业主协商确定;
(二)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使用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
(三)可以按有关规定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四)鼓励区政府(管委会)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纳入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并给予政策和财政支持。
(五)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生产企业、电梯安装企业及社会组织等单位,投资建设,运营管理,参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
第七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可以以住宅小区、栋或者单元为单位提出申请。以小区为单位申请加装电梯的,申请人为该小区业主委员会,无业主委员会的为社区居委会;以栋或单元申请加装电梯的,申请人为该栋或单元业主。
申请人可以推荐业主代表或者书面委托社会单位作为建设单位组织实施。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组织业主就下列事宜达成书面协议:
(一)业主书面同意加装电梯;
(二)加装电梯工程费用的预算及筹集、分摊方案;
(三)电梯投入使用后的维保方案及运行能耗、维修保养等费用的分摊筹集方案;
(四)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应有书面委托文件。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委托原建筑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进行专项设计。专项设计应按整个小区或整栋住宅楼为单位进行设计,根据实际情况分步实施。
专项设计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一)加装电梯可行性评估报告。重点评估是否能够满足城市规划、消防、建筑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是否存在结构安全隐患,是否影响建筑自身及周边现有住宅日照,既有住宅供电等配套设施是否满足电梯运行需求。
(二)符合现行规范和标准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单位进行专项设计时应统筹考虑加装电梯对供水、供电、供暖等配套设施及消防安全的影响,确保加装电梯后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不受影响,必要时可以要求建设单位聘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原有建筑进行检测鉴定。
专项设计文件应按规定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
第十条 加装电梯设计方案应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日。
公示期内,应当征得拟加装电梯所在单元全体业主的书面同意,本栋楼业主实名制书面反对意见不超过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一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一。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社区居委会盖章备案。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申请人应当与持异议的业主协商。确因加装电梯直接影响了持异议的业主房屋专有部分使用或房屋通风、采光和日照而不能达成一致的,审批部门不得批准。
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应当积极化解业主之间关于增设电梯的矛盾纠纷,协助业主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达成一致意见。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到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办事窗口申请办理规划方案联合审查手续,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住建、审批、供电、供水、排水、供热、供气、通信、数字电视等部门进行方案联合审查,通过后依法出具审查意见。
原房屋建筑竣工验收时已预留了电梯井的,不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手续。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监理单位负责工程施工和监理,签订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到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办事窗口办理工程质量安全告知性备案等手续。
第十三条 电梯设备安装应当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电梯安装单位应当向设备安装地所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告知手续,并由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实施监督检验。
第十四条 加装电梯涉及供水、排水、供电、供热、供气、通信、数字电视等管线移位及配套设施改造的,各专业公司应当开通绿色通道,根据规划和施工图审查意见,简化手续,优先实施改造。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对加装电梯工程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生产负总责,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电梯企业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负相应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应做好加装电梯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监督指导工作。
第十六条 电梯井道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分部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安装电梯设备。
第十七条 电梯安装完成后,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和电梯企业等共同实施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并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办理监督检验手续。
第十八条 申请加装电梯的业主应当共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管理电梯,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运行管理责任。
第十九条 加装电梯工程竣工验收并经监督检验合格后30日内,建设单位应向电梯使用单位移交工程竣工验收、电梯质量合格文件等相关技术资料,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并保存。
第二十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正式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区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办理电梯使用登记手续,领取并张贴《电梯使用标志》。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与具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签订合同,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
电梯未经定期检验、检验不合格、未办理使用登记或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已办理规划审查和质量安全告知性备案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相关业主应当提供必要的施工便利。
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应当做好施工现场环境秩序的协调保障工作。
第二十二条 既有住宅在原有小区用地范围内加装电梯的,在不增加与电梯无关的建筑功能和建筑面积情况下,不需办理占用土地等相关手续,增加的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不再补缴地价款,也不需补缴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生产企业、电梯安装企业及社会组织等单位出资开展加装电梯的,不改变原有土地使用权属。
第二十三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后新增面积为加装电梯协议范围内全体业主共有,不办理不动产登记。相关房屋产权发生转移的,受让人自该房屋转移登记之日起,承接和履行转让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其他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参照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2100433B
赣市府办发〔2019〕6号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赣州市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赣州市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