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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关于印发《富阳市工业项目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暂行办法》的通知杭府法备告[2007]5号 |
法规分类: 区县规范 |
颁布日期:2007-5-18 |
实施日期:2007-5-18 |
时 效 性:有效 |
颁布单位:富阳市人民政府 |
正文: 杭府法备告[2007]5号 富阳市人民政府: 你府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富阳市工业项目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暂行办法〉的通知》(富政函[2007]28号)已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予以备案。 特此答复。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00七年五月十八日 富政函〔2007〕28 号 关于印发《富阳市工业项目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富阳市工业项目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四月六日 |
为规范工业项目用地出让行为,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全面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意见(试行)》、杭州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杭州市全面推进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文件下发之日(即2006年9月6日)起,全市所有使用国有土地的工业项目用地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以下简称工业项目用地公开出让),但符合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工业用地报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发〔2006〕52号)以及杭州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杭州市推进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2007〕8号)规定可协议出让的除外。
协议出让方式,是法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之一,也曾经是最重要最常用的政府供地方式。《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所谓协议出让,一般认为,就...
招标、或挂牌出让有3点不同:一、三者的概述不同:1、招标的概述:招标是一个招标投标行业术语, 指招标人(买方)事先发出招标通告或招标单,品种、数量和有关的交易条件提出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准备买进的商品...
挂牌出让是先确定项目,按一定条件标价在市场挂牌,由应标者根据自己的条件去衡量后摘牌,进行项目开发。招标是以竞买的方式,由师喊价,竞买者举牌,依次轮番喊价后最后一位举牌者中,而进行的开发项目。 挂牌出让...
工业用地项目主体为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富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开发区范围内);工业项目用地公开出让实施主体为市国土资源部门。
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2、诚实信用原则;
3、有计划供地原则;
4、集中统一供地原则。
(一)编制工业项目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和分阶段执行年度供应计划及项目前期准备
1、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经贸、规划、外经贸、林业等部门及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富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依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和建设用地利用、土地市场供求状况的要求,编制工业项目用地年度供应计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工业项目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并向社会公布。工业项目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在执行过程中经市政府批准可以作适当调整。
2、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对工业项目用地年度供应计划执行中要分阶段细化落实到地块,完成前期准备工作,对完成前期准备工作的工业用地项目分批下达工业项目用地出让计划。完成前期准备工作的工业用地项目是指已完成了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项目的选址符合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项目需征收集体土地及收回国有土地的,征地、收回国有土地工作已基本落实。
(1)市规划部门依据下达的工业项目用地出让计划,按项目出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用地红线;涉及河道、水域等用地的,由市水利部门出具意见;涉及林地的到市林业部门办理好使用林地审核手续。按照省国土资源厅报批要求,办理以上相关手续时报批单位为富阳市国土资源局。
(2)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出让计划、规划红线等资料,负责组织实施征地、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工作,项目主体配合做好工作。项目用地涉及农用地或集体土地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据有关资料向有批准权人民政府报批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经批准 土地征收方案由市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征地批后实施。项目用地前期准备的土地测绘、土地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公证、拍卖等工作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委托有关单位进行,费用支出纳入市国土资源部门年度部门预算。
(3)各项目主体依据出让计划、规划红线等资料负责实施拆迁以及办理使用林地审核手续、水利部门的相关意见等前期准备工作。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收回国有土地安置补偿费用、拆迁补偿安置费用以及办理使用林地审核手续有关规费由项目主体统一支付,其中市统一征地所与被征地村签订征地协议中规定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应打入市统一征地所帐户,然后由统一征地所划转各被征地村。以上费用纳入土地开发成本,待土地公开出让后由项目主体统一与市财政部门结算。市财政部门应对发生的土地开发成本进行监督。
(二)公布工业项目用地供应信息
1、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依据下达的出让计划及已批准农转用、征收地块,组织市规划、环保、国土、水利、林业、经贸等项目报批部门实地踏勘,通过书面会签单的形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除法律法规及审批权限另有规定外,各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自接到会签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即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出具竞买人的资质、具体工业门类(行业)、投资强度、产业要求等相关工业项目用地指标;由市规划部门出具相应的规划指标;由市环保部门出具环境保护的具体要求,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具体的要求。逾期未出具书面意见的,均视作同意。
2、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各个职能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制定具体明确的项目地块的产业结构、产业类型、投资强度、规划控制及环保等指标要求的工业项目用地供应信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向社会公示。
工业企业对已列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计划的具体地块有意向的,可以向市国土资源部门提出预申请,并承诺愿意支付的土地价格。市国土资源部门认为其承诺价格和条件可以接受的,应当根据土地出让计划和市场情况,适时组织实施公开出让,并通知提出该用地预申请的工业企业参加。市国土资源部门对预申请的情况进行保密。
(三)地价评估,确定出让底价
市国土资源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土地资产评估机构对拟出让地块进行评估。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土地评估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等情况,集体研究讨论确定拟出让地块的挂牌拍卖的起始价、底价与招标的标底以及投标、竞买保证金。底价或标底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在出让活动结束之前应当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密。
(四)编制、确定出让方案,编制出让文件
1、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据有关材料,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案,出让方案须报富阳市人民政府批准;对6公顷以上的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须同时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
2、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经批准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组织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
(五)发布出让公告
1、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批准的出让方案,按规定内容、时间通过指定媒体和富阳市土地有形市场电子屏幕发布地块出让公告。出让公告至少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开始前20日发布,以首次发布的时间为起始日。
2、经批准的出让方案已明确招标、拍卖、挂牌具体出让方式的,应当发布具体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公告”、“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公告”或“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经批准的出让方案未明确具体出让方式的,可以发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公告”,发布公开出让公告的,应当明确根据申请截止时的申请情况确定具体的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
3、出让公告可以是单宗地的公告,也可以是多宗地的联合公告。
4、公告期间,出让公告内容发生变化的,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原公告渠道及时发布补充公告。涉及土地使用条件变更等影响土地价格的重大变动,补充公告发布时间距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开始时间少于20日的,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相应顺延。
5、发布补充公告的,市国土资源部门应书面通知已报名的申请人。
(六)申请和资格审查
1、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申请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工业企业法人、自然人,但法律法规对申请人另有限制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是联合申请。
2、申请人根据自身类型,持相应文件向市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竞买、竞投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在公告规定期限内交纳出让公告规定的竞买、投标保证金。
3、市国土资源部门对出让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收到的申请进行审查。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申请:
(1)申请人不具备竞买资格的;(2)未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3)申请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4)委托他人代理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市国土资源部门向投标( 竞买)人核发投标(竞买)资格确认书。采用招标或拍卖的,取得投标或竞买资格者不得少于3个。出让人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保密。
4、申请人竞得土地后,拟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应在投标(竞买)申请书中明确拟成立新公司及其出资构成、成立时间等内容。出让人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先与竞得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竞得人按约定办理新公司注册登记后,再与新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也可按约定直接与新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申请人未在申请书中明确拟成立新公司情况的,按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实施
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照出让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依法组织实施工业项目用地招标拍卖挂牌活动。
(八)签订出让合同,公布出让结果
土地公开出让后,由出让人与中标人、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中标人、竞得人凭《成交确认书》与出让人直接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但因涉及医药、化工、印染、酿造、造纸、农药、电镀、制革、有色金属冶炼等行业的工业项目,先由中标人、竞得人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草案)》,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同意后再正式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因环境影响评价等特殊原因未能依法办理相关报批手续的,按有关规定另行处理拟出让土地。
其他投标人、竞买人交纳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出让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九) 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交付土地
1、受让人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市国土资源部门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2、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富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开发区范围内)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批准书》确定的时间和条件,将出让土地交付给受让人,并向受让人出具交地书面凭证。
3、受让人凭《建设用地批准书》,到发展改革、经贸、建设、规划、外经贸、水利及工商等部门,依法办理工业项目立项、建设规划、企业登记等有关报批工作。
五、简化用地审批程序
为进一步简化用地审批手续,加快工业项目用地报批速度,根据省国土资源厅浙土资发〔2006〕52号文件精神,凡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业项目用地在报批过程中不再办理具体项目用地预审手续。
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建设用地批准书》、《成交确认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存在变更情况的)、出让方案等相关资料受理受让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有效期限应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项目建设竣工期限一致。受让人项目工程竣工后,向市行政服务中心申请工业项目复核验收,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投资、建设等履行合同情况进行复核验收,复核验收通过后再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具体复核验收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一)中标人、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标、竞得结果无效,竞得人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1、投标人、竞买人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的;
2、中标人、竞得人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标或者竞得的。
(二)政府工作人员在工业项目用地公开出让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在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后有违约行为的,按《合同法》规定追究违约赔偿责任。
八、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遇上级政策调整,以上级文件为准,本暂行办法由富阳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关于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有关问题的通知
<正> 各市(州)国土资源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发[2006]31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6]307号)精神,为规范我省工业用地的供应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关于工业用地供应方式的问题。省内工
厦门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预申请)出让暂行办法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预 申请)出让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国土房 [2008]488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厦门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 (预申请)出让暂行办法》 印发给你 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二○○八年十二月五日 厦门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预申请)出让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 [2008]3 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 (试行)》(国 土资发 [2006]114 号)和国家土地出让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以下项目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预申请) 出让: (一)工业项目; (二)列入市政府研究确定的其他重要招商引资项目, 如大型主题公园、 旅 游景区开发、大型商业地产、专业市场、游艇基地、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制度,规范工业用地出让行为,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意见(试行)》(京政发〔2007〕14号)和《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工业用地仓储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有关问题的通知》(市国土市〔2007〕692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立怀柔区工业用地开发利用工作领导小组。
成立怀柔区工业用地开发利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主管副区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区发展改革委、建委、国土分局、规划分局、财政局、交通局、环保局、审计局、监察局、商务局、工业局、雁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怀柔区分中心主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制定有关工业用地收购、储备、开发、供应制度和政策,研究工业用地开发资金筹措办法,协调解决工业用地开发、出让工作中涉及有关部门的重大事项,审批工业用地的开发,组织工业用地前期开发工作的验收,审定开发成本、出让底价、出让方式等。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设在国土分局,负责工业用地开发利用日常工作。
第三条工业用地招拍挂范围和条件。
(一)本行政区域内依据城市用地分类和土地分类确定的所有政府有偿供应工业用地,一律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含仓储用地)。科研等重点发展项目的用地供应按照国家和本市现行办法办理。
(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地区产业政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
(三)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前,涉及农用地转用、集体土地征收和地上物拆迁的,应先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并完成拆迁等前期开发工作,达到场清地平并具备相应的市政基础设施条件。
第四条工业用地前期开发。
(一)雁栖经济开发区内工业用地前期开发由区政府委托雁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所属的北京市长城伟业投资开发总公司负责组织实施;其他区域的前期开发经区政府委托,可由区土地储备机构、区政府(包括各镇乡政府)成立的专业从事前期开发的国有企业或招标确定的企业组织实施。开发管理费和利润参照《北京市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暂行办法》(京国土市〔2005〕540号印发)执行。
(二)确定前期开发主体后,由办公室与前期开发主体签订前期开发委托协议,明确约定开发时限、开发成本控制、达到标准等。
(三)工业用地前期开发涉及农用地转用、集体土地征收、地上物拆迁、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由前期开发主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负责组织实施。
(四)工业用地前期开发完成后,开发主体向办公室提出开发成本审核申请,办公室报请领导小组审核后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审核,审核结果报区政府办公会审定,审定结果上报市国土局、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五)前期开发成本包括征地拆迁补偿费及有关税费,收购、收回和置换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补偿费用,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有关费用,贷款利息,招标拍卖挂牌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开发管理费或利润,土地供应过程中审计、律师、工程监理等费用,不可预见费以及经同级财政和土地主管部门核准的其他支出。
(六)工业用地前期开发完成后,领导小组对前期开发工作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前期开发实施主体向国土分局提出入市申请,进行入市交易。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征地批文且已落实到具体项目的单位可作为申请项目入市交易的主体。
第五条工业用地供应信息的公布。
(一)对已完成前期开发的工业用地,应纳入政府土地储备信息库。领导小组根据储备信息、用地需求等情况编制怀柔区年度供应计划,对纳入计划的工业用地,经区政府批准后,由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怀柔区分中心及时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北京市土地储备中心网、怀柔信息网及怀柔区土地交易市场公布。
工业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在执行过程中,经区政府批准可进行适当调整。
(二)领导小组根据区产业政策导向、土地开发时序、招商引资工作的进展等情况,分阶段将工业用地年度供应计划细化落实到区位、地段及地块,分批制定工业用地供地信息,由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怀柔区分中心及时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土地有形市场等指定媒体公示。
(三)工业用地供地信息包括地块位置、产业政策、用地标准、规划控制、环保、交通要求等内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向领导小组提供相应信息。
第六条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程序。
(一)根据供地信息,对已纳入年度供应计划的工业用地,有使用意向的单位和个人,可向国土分局提出用地预申请。
(二)根据工业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和土地开发完成情况,国土分局适时组织相关部门共同编制工业用地宗地出让方案,出让方案主要内容包括:
1.出让地块:具体位置、四至、现状、面积、用途;
2.出让底价:工业用地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办公室负责组织初审,初审结果由领导小组审核后报主管区长审定,审定结果报市国土局、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3.出让地块的使用年限、供地时间、供地方式;
4.出让地块的规划使用条件、产业政策、行业要求、土地利用强度、土地投资强度、开发建设期限等;
5.出让地块的竞买资格和要求;
6.其他应当在出让方案中予以明确的内容。
在编制出让方案前,国土分局以书面会签或发函征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意见,各成员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出让方案编制完成后,由领导小组审核确定。
(三)依据批准的出让方案,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怀柔区分中心负责组织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具体程序和要求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2002年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印发)及北京市的相关规定进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束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出让结果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土地有形市场等指定媒体公示。
(四)在依法确定中标人和竞得人后,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怀柔区分中心向其核发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并注明中标人或竞得人承诺的土地使用条件。
(五)中标人或竞得人凭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及相关审批文件,在规定时间内与国土分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与前期开发主体签订《土地开发建设补偿协议》。中标人或竞得人应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的相关事项执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可直接作为国土资源部门的建设项目预审意见。
(六)土地受让人需按照规定时限办理工业项目核准(备案)、规划、环境评估、用地、建设等相关手续,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关手续的,按有关规定另行处理出让土地。
第七条后期管理。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出让后工业用地开发利用的监督检查,加大对土地利用违约责任的追究力度。构成土地闲置的,按照《北京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2001年市政府令第83号)处置。
第八条本办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2100433B
(2002年4月3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2007年9月21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方式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招标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拍卖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或者现场竞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第三条 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2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前款规定的工业用地包括仓储用地,但不包括采矿用地。
第五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活动,应当有计划地进行。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度计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出让年度计划,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共同拟订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出让方案,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前款规定的出让方案应当包括出让地块的空间范围、用途、年限、出让方式、时间和其他条件等。
第七条 出让人应当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情况,编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应当包括出让公告、投标或者竞买须知、土地使用条件、标书或者竞买申请书、报价单、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
第八条 出让人应当至少在投标、拍卖或者挂牌开始日前20日,在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介发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公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宗地的基本情况和招标拍卖挂牌的时间、地点。
第九条 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让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出让宗地的面积、界址、空间范围、现状、使用年期、用途、规划指标要求;
(三)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要求以及申请取得投标、竞买资格的办法;
(四)索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五)招标拍卖挂牌时间、地点、投标挂牌期限、投标和竞价方式等;
(六)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七)投标、竞买保证金;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综合确定标底或者底价。
标底或者底价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标准。
确定招标标底,拍卖和挂牌的起叫价、起始价、底价,投标、竞买保证金,应当实行集体决策。
招标标底和拍卖挂牌的底价,在招标开标前和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结束之前应当保密。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
出让人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中不得设定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挂牌出让的,出让公告中规定的申请截止时间,应当为挂牌出让结束日前2天。对符合招标拍卖挂牌公告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出让人应当通知其参加招标拍卖挂牌活动。
第十二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投标人、竞买人查询拟出让土地的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第十三条 投标、开标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标书投入标箱。招标公告允许邮寄标书的,投标人可以邮寄,但出让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方为有效。
标书投入标箱后,不可撤回。投标人应当对标书和有关书面承诺承担责任。
(二)出让人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标箱的密封情况,当众开启标箱,点算标书。投标人少于3人的,出让人应当终止招标活动。投标人不少于3人的,应当逐一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三)评标小组进行评标。评标小组由出让人代表、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
评标小组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小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四)招标人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
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中标人的,可以不成立评标小组,由招标主持人根据开标结果,确定中标人。
第十四条 对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或者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价格最高的投标人,应当确定为中标人。
第十五条 拍卖会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点算竞买人;
(二)主持人介绍拍卖宗地的面积、界址、空间范围、现状、用途、使用年期、规划指标要求、开工和竣工时间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三)主持人宣布起叫价和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没有底价的,应当明确提示;
(四)主持人报出起叫价;
(五)竞买人举牌应价或者报价;
(六)主持人确认该应价或者报价后继续竞价;
(七)主持人连续3次宣布同一应价或者报价而没有再应价或者报价的,主持人落槌表示拍卖成交;
(八)主持人宣布最高应价或者报价者为竞得人。
第十六条 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或者报价未达到底价时,主持人应当终止拍卖。
拍卖主持人在拍卖中可以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拍卖增价幅度。
第十七条 挂牌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起始日,出让人将挂牌宗地的面积、界址、空间范围、现状、用途、使用年期、规划指标要求、开工时间和竣工时间、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在挂牌公告规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
(二)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填写报价单报价;
(三)挂牌主持人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
(四)挂牌主持人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确定竞得人。
第十八条 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日。挂牌期间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第十九条 挂牌截止应当由挂牌主持人主持确定。挂牌期限届满,挂牌主持人现场宣布最高报价及其报价者,并询问竞买人是否愿意继续竞价。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挂牌出让转入现场竞价,通过现场竞价确定竞得人。挂牌主持人连续3次报出最高挂牌价格,没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
(一)在挂牌期限内只有1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不低于底价,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成交。
(二)在挂牌期限内有2个或者2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
(三)在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或者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或者均不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不成交。
第二十条 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确定中标人、竞得人后,中标人、竞得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转作受让地块的定金。出让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应当包括出让人和中标人或者竞得人的名称,出让标的,成交时间、地点、价款以及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时间、地点等内容。
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对出让人和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具有法律效力。出让人改变竞得结果,或者中标人、竞得人放弃中标宗地、竞得宗地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中标人、竞得人应当按照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标人、竞得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其他投标人、竞买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出让人必须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二十二条 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出让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在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介公布。
出让人公布出让结果,不得向受让人收取费用。
第二十三条 受让人依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后,方可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不得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也不得按出让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第二十四条 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而擅自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中标人、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标、竞得结果无效;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的;
(二)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标或者竞得的。
第二十六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2100433B
第一条 为规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行为,优化配置土地资源,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区范围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方式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城区范围内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工作。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称出让人)负责本市城区范围内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活动的组织实施。
市发展和改革、财政、城乡规划、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前款规定的工业用地包括仓储用地,但不包括采矿用地。
第六条 出让人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出让人应当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度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拟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地块的出让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包括:拟出让地块的具体位置、四至范围、用途、面积、使用期限、规划条件、土地使用条件、供地方式等。
规划条件包括文字说明和控制性规划图件。房地产开发用地规划条件中应当明确土地用途、容积率、商业和住宅建筑面积及比例、套型面积、廉租住房配建指标等。房地产开发用地规划条件,统一由出让人下设的土地收购储备交易机构委托市城乡规划部门出具。拟出让房地产开发用地宗地面积不得超过20公顷;商品住宅开发用地低于1公顷的,必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以委托出具规划条件。工业用地规划条件中应当明确土地用途、容积率、建筑系数、绿地率和行政办公用地比例等。
第八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前,出让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土地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拟出让地块进行地价评估。
出让人根据土地估价和产业政策综合确定标底或者底价。确定招标标底、拍卖或者挂牌出让的起叫价、起始价、底价,应当实行集体决策。
招标标底、拍卖或者挂牌出让的底价,在招标开标前、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活动结束前应当保密。
第九条 出让人应当根据拟出让地块的状况,编制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文件。
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文件应当包括出让公告、投标或者竞买须知、标书或者竞买申请书、竞买报价单、宗地界址图、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和新建住房项目配建廉租住房备案表、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及其他相关文件。
第十条 出让人应当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活动开始前20日,在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体发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公告,公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宗地的基本情况和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的时间、地点。出让人对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公告内容进行更改的,应当按照原公告发布渠道及时发布补充公告,补充公告发布后,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活动时间应当相应顺延。
第十一条 工业用地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组卷上报和土地补偿到位后,出让人可以依据规划条件发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预公告。
第十二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预)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让人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
(二)出让宗地的位置、四至和空间范围、地块现状、面积、用途、使用期限、规划条件等;
(三)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条件及申请取得投标、竞买资格的办法;
(四)投标人、竞买人索取出让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
(五)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的时间、地点、期限、方式等;
(六)存储投标、竞买保证金的数额和方式;
(七)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十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以申请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活动。
出让人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公告中,不得设定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挂牌出让的,出让公告中规定的申请截止时间,应当为挂牌出让结束前2日。对符合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公告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出让人应当通知其参加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活动。
第十四条 投标人或者竞买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将投标、竞买保证金足额存入出让人指定的银行帐户。投标、竞买保证金不得低于出让底价的20%。中标人、竞得人交纳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可以抵作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未中标或者未竞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投标人、竞买人交纳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应当由出让人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十五条 投标人、竞买人应当在投标、竞买申请截止时间前提出投标、竞买申请,并且提交下列文件:
(一)投标、竞买申请书、报价单;
(二)合法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三)授权委托文件;
(四)投标、竞买保证金交纳凭证;
(五)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投标人、竞买人,应当提供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明;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
第十六条 出让人应当对投标、竞买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出让人确认资格后,发放投标、竞买资格确认书。
第十七条 出让人应当为投标人、竞买人提供拟出让地块的有关资料,并且为其查询拟出让地块的有关信息提供便利。
第十八条 投标人、竞买人对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文件和地块现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竞买前提出。凡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投入标箱或者竞买人参加竞买应价的,均视为无异议。
第十九条 招标出让中投标、开标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标书投入标箱。招标公告允许邮寄标书的,投标人可以邮寄,但出让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方为有效。标书投入标箱后,不可以撤回。投标人应当对标书和有关书面承诺承担责任;
(二)出让人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标箱的密封情况,当众开启标箱,点算标书。投标人少于三人的,出让人应当终止招标活动。投标人不少于三人的,应当逐一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三)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评标委员会由出让人代表、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四)出让人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对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或者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价格最高的投标人,应当确定为中标人。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中标人的,可以不成立评标委员会,由评标主持人根据开标结果,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条 拍卖出让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拍卖主持人点算竞买人;
(二)拍卖主持人介绍拍卖宗地的面积、界址、空间范围、现状、用途、使用期限、规划指标要求、开工和竣工时间及其他有关事项;
(三)拍卖主持人宣布起叫价和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没有底价的,应当明确提示;
(四)拍卖主持人报出起叫价;
(五)竞买人举牌应价或者报价;
(六)拍卖主持人确认该应价或者报价后继续竞价;
(七)拍卖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或者报价而没有再应价或者报价的,拍卖主持人落槌表示拍卖成交;
(八)拍卖主持人宣布最高应价或者报价者为竞得人。
第二十一条 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或者报价未达到底价时,拍卖主持人应当终止拍卖。拍卖主持人在拍卖中可以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第二十二条 挂牌出让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起始日,出让人将挂牌宗地的面积、四至范围、空间范围、现状、用途、使用期限、规划指标条件、开工和竣工时间、起始价、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在挂牌公告规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告;
(二)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填写报价单报价;
(三)挂牌主持人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
(四)挂牌主持人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确定竞得人。
第二十三条 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挂牌期间可以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第二十四条 挂牌期限届满,由挂牌主持人现场宣布最高报价及其报价者,并且询问竞买人是否愿意继续竞价。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增加一个加价幅度后转入现场竞价,通过现场竞价确定竞得人。挂牌主持人连续三次报出最高挂牌价格,没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
(一)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不低于底价,并且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成交;
(二)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
(三)在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或者均不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不成交。
第二十五条 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方式确定中标人、竞得人后,出让人应当现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对出让人、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具有法律效力。
工业用地出让实行预公告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生效日期,以土地征收批准机关批复日期为准。
第二十六条 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让人与中标人、竞得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二)出让地块的位置、宗地编号、面积;
(三)中标、成交的时间、地点;
(四)成交价款的数额;
(五)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时间、地点;
(六)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的方式;
(七)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中标人、竞得人应当按照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视为放弃中标、竞得资格,并且承担违约责任,投标、竞买保证金转作定金部分不予退还。
第二十八条 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活动结束后,出让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结果在土地有形市场、媒体公布。
出让人公布出让结果,不得向受让人收取费用。
第二十九条 受让人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后,方可以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付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出让人不得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也不得按照出让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第三十条 中标人、竞得人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文件或者通过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标或者竞得的,中标、竞得结果无效;造成损失的,中标人、竞得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因建筑物使用性质发生改变,需要重新办理土地审批手续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招标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拍卖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最高应价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照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告,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且更新挂牌价格,根据竞买人在挂牌期限截止时的最高报价或者现场竞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各县(市)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活动,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并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8月10日起施行。
地方规章(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