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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实施方案通知

抚州市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实施方案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抚州市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抓好落实。

2012年11月15日

为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加强土地批后监管,积极盘活存量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有关要求,围绕全省节约集约用地推进会议有关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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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实施方案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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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通过清理处置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促进土地二次开发,加快土地利用方式转变,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提升国土资源管理水平与资源保障能力,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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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实施方案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保护权益原则。闲置土地、低效用地清理认定和处置必须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置适当,适用法律法规准确。既要依法依规,又要尊重历史,充分考虑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以用为先、分类处置原则。以促进土地的重新利用为主要目标,根据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的宗地特性、产生原因和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做到“一地一策”分类处置。

(三)盘活存量、节约集约原则。对清理出来的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要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科学制定处置方案,最大限度提高土地利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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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实施方案通知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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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实施方案三、清理范围和方法

(一)清理范围。市中心城区及各县(区)城镇范围内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土地。

(二)清理方法。利用土地供应台账、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采取查阅资料、现场踏勘、通知约谈等方式开展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清理,彻底查清土地权利人、位置、面积、批准用途、出让金缴纳额、土地开发利用现状、合同履约情况、土地闲置时间及原因等情况。根据清理结果,建立闲置和低效用地清理台账。对2007年1月1日以后供应的土地,要逐宗查阅供地台账,逐宗清理;对2007年之前供应的土地,主要通过日常巡查和群众举报获取的信息,结合档案查询和实地调查判断土地是否闲置和低效利用。同时,利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建设用地审批台账,统计2007年初至2011年底批而未供土地(批次建设用地)面积,并分析产生的原因。

(三)认定标准。认定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以宗地为单位。土地出让合同等法定文书约定分期开发的,按分期开发日期、范围认定闲置时间和闲置面积。

1.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闲置土地:

(1)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的,以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实际交付土地日期以交地确认书确定的时间为准)。

(3)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低效用地:

(1)未按期完成开发建设。即已动工开发建设用地面积超过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超过总投资额25%,但在规定的建设工期内(或虽未规定建设工期,但开工时间超过三年),仍未完成全部开发建设的。

(2)投资强度不达标。即虽未达到闲置土地认定标准,但投资强度、建筑系数、容积率等控制指标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合同未约定的,依次以地方投资准入标准、国家或省规定的最低标准为依据),仍有调整利用空间的。

(3)连续停产满一年。即工业企业连续停产满一年的。

(4)虽未停产,但工业用地亩均税收低于当地规定最低标准的。

(5)各地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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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实施方案四、处置方式和程序

(一)闲置土地处置方式

1.限期动工。对超过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但未满一年的违约宗地,可向土地使用者下达《责令限期动工通知书》,要求必须在三个月内动工。项目动工时用地单位要书面通知国土资源部门现场确认。

2.延长动工开发期限。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从补充协议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起,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3.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核算、收缴或者退还土地价款。

4.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具备开发建设条件后再开发建设,临时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5.协议有偿收回。对企业无法完成开发的,可协商有偿收回,纳入政府储备。因企业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可按不高于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以复利测算土地增值收益确定收回价格;因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协商确定土地收回价格。

6.置换土地。对已缴清土地价款、落实项目资金,且因规划依法修改造成闲置的,可以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置换“价值相当、用途相同”的国有建设用地。涉及出让土地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置换土地。

7.缴纳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满一年、不足两年的,按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

8.无偿收回。因企业原因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政府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9.法律法规和各地规定的其他方式。

(二)闲置土地处置程序

1.闲置土地调查。根据闲置土地清理台账,向涉嫌闲置土地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土地使用权人在接到《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之日起三十天内提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及相关说明等材料。

2.闲置土地认定。经调查核实,对构成闲置土地的,向土地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并将闲置土地的相关信息在当地政府网站上公布。

3.拟定处置方案。《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下达后,与土地相关权益人(土地使用者、抵押权人、司法机关等)协商,共同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处置方案经两次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通过综合相关权益人意见后直接拟定。

4.方案实施。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报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对征收土地闲置费的,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对拒不缴纳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要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并按程序依法注销土地使用权证。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处置方案确定的处置方式和时间节点,监督土地使用者依法依规用地。要加强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对未按约定时间缴纳出让金的,要向用地单位下达《土地出让金(划拨价款)催缴告知书》,必须在三个月内追缴到位。

低效用地可参照闲置土地处置程序,采取分割转让、增资扩能、签订补充合同、有偿收回、追究违约责任等方式督促利用。各地可制定盘活存量用地的政策措施,对存量工业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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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实施方案五、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2年11月中旬)。各地成立领导机构,制定实施方案,落实工作经费,明确工作任务和责任分工。

(二)调查摸底阶段(2013年1月底前)。统一登记造册,建立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台账。2013年1月底前以县(区)为单位汇总上报批而未供、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清理统计表(附件1、附件2、附件3),并形成自查报告报市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查报告中应包括批而未供、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的基本情况、产生原因分析和促进利用的具体措施。

(三)分类处置阶段(2013年5月底前)。制定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盘活利用计划,逐宗拟定处置方案,确定处置时间,逐宗处置到位。2013年5月底前以县(区)为单位汇总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处置统计表(附件2、附件3),并将制定的盘活利用计划报市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四)检查验收阶段(2013年6月底前)。总结批而未用、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清理处置成果、经验,各县(区)在2013年6月10日前向市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上报清理处置工作总结。市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检查组在2013年6月中下旬对各地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清理处置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根据各地的检查情况总结全市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清理处置的成效,查找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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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实施方案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地必须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开展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工作的必要性,确保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家底清、措施实、收得回、盘得活”。要克服厌烦、畏难情绪和敷衍塞责思想,确保清理处置工作不走过场、取得实效。

(二)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市政府成立以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监察、发改、财政、建设、规划、房管、法制办、公安、国土等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抚州市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市监察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市国土资源局局长任办公室副主任,并从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各县(区)、金巢经济开发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明确责任,切实抓好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工作。

(三)部门联动,形成合力。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清理处置涉及多个职能部门,各部门必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合力。监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国土部门负责提供有关宗地的审批资料和发证资料,不得为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办理抵押登记;法制部门负责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认定的政策指导和把关;发改部门不得为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办理立项审批手续;规划部门不得为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办理规划许可;建设部门不得为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办理施工许可;房管部门不得为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办理房产登记;财政部门负责做好各项资金的征收和跟踪检查;公安部门负责清理工作中违法案件的侦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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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实施方案通知文献

区闲置土地处置工作实施方案 区闲置土地处置工作实施方案

区闲置土地处置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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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5页

================ 精选公文范文, 管理类,工作总结类,工作计划类文档, 欢迎阅读下载 ============== -------------------- 精选公文范文,管理类,工作总结类,工作计划类文档,感谢阅读下载 --------------------- ~ 1 ~ 区闲置土地处置工作实施方案 区闲置土地处置工作实施方案 区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 通知》、《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闲 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和《市政府办 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 的通知》要求,我区正在扎实开展闲置 土地处置相关工作,此项工作经过初步 清理、与企业见面听取意见、向相关单 位核实情况,目前已进入拟定处置方案 报市政府批准实施阶段。为切实做好实 施阶段有关工作,及时有效地处置闲置 土地,集约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特制 定本工作方案。 一、组织

关于印发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巢政办2011-9号 关于印发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巢政办2011-9号

关于印发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巢政办2011-9号

格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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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35页

关于印发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 巢各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巢湖市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 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巢湖市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方案 为缓解土地供求矛盾,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实现土 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 理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和国土资源部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全面清理, 逐级负责, 分类处理, 依法处置”的原则, 在全市范围集中清理处置批而未征、征而未供、供而未用以及无 合法用地手续的土地。通过清理,摸清“四类”用地数量,区别 不同情况,依法依规制定相应处置办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水平。 二、

罗田县经济开发区违法闲置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实施方案简介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通过清理处置县经济开发区违法闲置低效用地,加快土地利用方式转变,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服务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的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是依法依规、保护权益原则。县经济开发区违法闲置低效用地清理认定和处置必须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置适当、适用法律法规准确。既要依法依规,又要尊重历史,充分考虑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是全面清理,不留盲区原则。对县经济开发区所有违法闲置低效用地进行全面清理;三是以用为先、分类处置原则。以促进土地和厂房的重新利用为主要目标,依据土地开发现状和实地核查情况,划分违法用地、闲置用地、低效用地、“僵尸企业”等四类情形,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等手段,分类管理、分类指导、分类清理。做到“一地一策”、“一企一策”分类处置;四是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要求不避难、不护短,真实准确反映利用状况,对违法闲置低效用地实行督办,公开信息、公正执法、公平处理;五是盘活存量、节约集约的原则。对清理出来的违法闲置低效用地,科学制定处置方案,最大限度提高再利用的水平。

二、组织实施

(一)组织领导。县经济开发区违法闲置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由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开展,县城投公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罗田县分局、县发改局、县招商和投资促进中心等部门为责任单位,县纪委监委督办。

(二)实施步骤。

分为四个阶段进行。

1.宣传发动阶段。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宣传相关政策,明确工作任务和责任分工。各派驻工作队进入包保宗地开展工作。

2.调查核实阶段(2019年11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统一登记造册,建立县经济开发区违法闲置低效用地台账。在已掌握信息的基础上,各派驻工作队深入包保宗地了解情况、分析研究、协商沟通,按照“一地一策”、“一企一策”要求现场调查核实后,按程序进行认定,拟定包保宗地的详细处置方案,报县经济开发区违法闲置低效用地清理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

3.组织实施阶段(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清理出来的涉嫌违法闲置低效用地的,逐宗到现场调查核实后,再按程序进行认定。“一地一策”、“一企一策”详细处置方案报经县政府批准后,由各派驻工作队按照既定的推进计划和时间节点,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统筹抓好工作落实,逐宗处置到位。

4.结账销号阶段(2020年1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每宗地块清理处置情况进行实地验收,对处置到位的进行销号,对未完成任务的加强协调督办,确保清理处置工作全面彻底。建立健全违法闲置低效用地清理整治工作长效机制,总结推广清理处置工作经验。

三、具体措施

(一)全面清查,建立台账。采取查阅资料、现场踏勘、通知约谈等方式开展县经济开发区违法闲置低效用地清理,彻底查清权益人、位置、面积、批准用途、出让金缴纳额、开发利用现状、合同履约情况、土地和厂房闲置时间及原因等、企业税收情况。根据清理结果,建立县经济开发区违法闲置低效用地清理台账。

(二)严格政策,分类确认。

1.违法用地。对未经批准通过非法渠道占用土地的,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工业用地的,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企业用地,依法认定为违法用地。

2.闲置用地。认定县经济开发区闲置用地以宗地为单位。土地出让合同等法定文书约定分期开发的,按分期开发日期、范围认定闲置时间和闲置面积。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闲置土地:

①超过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②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

3.低效用地。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低效用地:

①未按期完成开发建设。即已动工开发建设面积超过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超过总投资额25%,但在规定的建设工期内(或虽未规定建设工期,但开工时间超过3年),仍未完成全部开发建设的;

②投资强度不达标。即虽未达到闲置土地认定标准,但投资强度、建筑系数、容积率等控制指标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合同未约定的,依次以地方投资准入标准、国家最低标准为依据),仍有调整利用空间的建设用地;

③连续停产满1年。即企业连续停产满1年的工业用地。

4.“僵尸企业”。对已停产、半停产、连年亏损、资不抵债,主要靠政府补贴和银行续贷维持经营,在运营中盈利能力差又缺乏战略安排, 在日常经营中不经常使用厂房或出租厂房,收益率较低的企业,初步认定为涉嫌“僵尸企业”。

四、严格程序,依法处置

根据清理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安排,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据部门职能职责,指定专门人员,组建工作专班,加大对相关的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清理整顿力度,综合施策加大处置力度。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严格依法调查各宗地块情况,严格按照程序依法处置;县税务局要清查各类企业税收状况,依法催收催缴;各金融机构要加强对闲置低效用地企业、“僵尸企业”信贷管理,对该类企业授信、用信有效管控。

(一)查处违法用地。

对调查认定的违法用地,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启动违法调查程序,认定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置决定,严厉查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杜绝发生新的违法现象。同时加强与企业沟通协商,引导企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二)处置闲置土地。

闲置土地处置方式:

①超过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可采取如下方式进行处置:

a.因土地使用权人原因土地闲置满1年不足2年的,按土地出让合同价款或者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

b.因土地使用权人原因未动工开发满2年的,由政府依法无偿收回。

②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国有建设用地,或者因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可采取如下方式进行处置:

a.延长动工开发期限。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开工期限只能延长1次且最长不得超过1年;

b.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核算、收缴或者退还土地价款,变更土地出让合同;

c.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安排绿化、停车等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具备开发建设条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重新开发建设,临时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d.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e.置换土地。对已缴清土地价款、落实项目资金,且因规划依法修改造成闲置的,可以按照“价值相当、用途相同、面积不扩大”原则,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置换其它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涉及出让土地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为置换土地;

f.监督转让。对不满足转让条件的闲置土地,如果原土地使用者短期无法落实项目而又有意向转让、出租闲置土地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土地转让或租赁协议,盘活利用土地;

g.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方式。

(三)盘活低效用地。

对调查认定的低效用地,参照“僵尸企业”用地处置方式,突出以用为先,注重政府引导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方式,采取分割招商、增资扩能、签订补充合同、导入产业、有偿收回、追回优惠政策、追究违约责任等方式促进高效利用,盘活土地资源。

盘活低效用地处置方式:

限期动工。因土地使用权人的原因,对闲置不满1年的,可向土地使用权人下达《限期动工通知书》,要求在土地闲置届满1年前动工。项目动工时用地单位要书面通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现场确认。

(四)推动涉嫌“僵尸企业”处置 。

涉嫌“僵尸企业”处置,坚持企业为主、政府推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尊重企业自身意愿,由企业自主选择退出途径和方式,采取兼并重组、协议回购、帮扶解困、司法处置等多种方式分类妥善处置僵尸企业。

支持县内外优势企业通过股权投资、资产收购、换股收购等多种方式对企业实施兼并重组一批;对部分涉嫌“僵尸企业”,根据企业意愿和评估情况协议回购一批;对有发展潜力的涉嫌“僵尸企业”的企业,根据企业真实发展意愿,采取帮助拓展融资渠道、引进合作伙伴,引导调整落后产能、促进企业转型升级,扶持兴办新型产业、配套产业扶持项目等政策措施,帮扶解困一批;对涉诉涉法的涉嫌“僵尸企业”,根据司法诉讼程序的进程和企业现状,从有利土地开发利用的角度,适时适度介入,司法处置一批。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部署。成立由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县长郝爱芳为组长,县委委员、县政府党组副书记、副县长王风华为常务副组长的罗田县经济开发区违法闲置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违法闲置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工作,协调解决清理处置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指导并督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做好清理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二)组建专班,包保作战。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综合协调组、闲置用地处置组、“僵尸企业”处置组、信访维稳组等四个工作组。综合协调组由县政府办、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招商和投资促进中心等单位参加;闲置用地处置组由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法院等单位参加;“僵尸企业”处置组由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县法院、县司法局、县公安局、县城管执法局、县城投公司等单位参加;信访维稳组由县政法委、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信访局、县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等单位参加。

实行“一个部门牵头、一名单位领导主抓、一个工作专班负责、一包到底”的“四个一”模式,向各宗地块派驻工作队。工作队要严格按照包保宗地处置规范,核查用地涉嫌违法违规问题,加强与当事人沟通协商,制定处置方案,落实工作任务,坚决完成包保任务。各工作队在领衔领导的统一调度下开展工作,不达目标决不收兵,入驻时间直到完成清理处置任务、验收销号为止。(具体任务见附表)

(三)定期调度,销号落实。建立定期调度机制,领导小组一月一调度,领导小组办公室双周一调度,各工作组随时调度,及时通报进展情况,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的各类问题。建立结账销号机制,实行销号申报制度,坚持清理处置一宗、验收销号一宗,跟踪问效推动落实,坚决防止问题反复和遗留。

(四)实事求是,强化监督。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清理为切入点,认真组织开展违法闲置低效用地清理工作,全域覆盖、不留盲区,摸清底数,确保清理结果全面、准确。对清理出来的违法闲置低效用地,要以公告的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五)立足长远,构建机制。要加强土地供后监管,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监督企业依法依规、节约集约用地和按规划建设厂房。注重日常监管和防范,加强部门合作和信息交流,将县经济开发区违法闲置低效用地信息及时通报同级纪委监委、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环境保护、金融监管等部门,对有违法闲置低效用地的企业,限制其项目立项和融资。要建章立制,加强制度约束,通过行政、法律、经济等手段,防止囤地炒地和浪费土地以及存在闲置厂房现象的产生。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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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始县集中清理闲置土地和拖欠土地出让金实施方案详细内容

一、指导思想

以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政策为指针,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依法清理闲置土地和清理拖欠土地出让金(以下简称“双清”),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保障规划实施,强化城市建设,进一步提高城市建设品位,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和文明程度,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努力实现豫东南区域性中心城市的目标。

二、“双清”的认定和处置重点

(一)闲置土地的认定:

1、行政划拨的国有土地长期低效使用或批而未用满一年以上的;

2、超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工期限未动工建设的;

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其他开发建设协议未约定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或协议签定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4、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且未经批准终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

5、城镇规划区内,因村委会改居委会或农转非后,农民长期不耕种而闲置的土地以及因城市建设拆迁安置的土地满一年未动工建设的土地;

6、欠交县政府土地出让金,而尚未使用的所有土地。

(二)处置闲置土地的重点是:县城规划区,包括建成区和规划控制区、近期拟开发的区域及重点建设项目区,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集镇规划区。

(三)所有存在拖欠政府土地出让金的行为,均属此次清理范围。

三、处置办法

本次集中“双清”的原则是: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以清理督促建设,以清理督促交、结清土地出让金,同时考虑土地使用者的利益,目的是将闲置土地尽快的充分利用起来,更好的填充美化城区,将该请缴的土地出让金全额交到县财政。依据“双清”的不同类型,提出如下具体处置意见:

1、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闲置超过一年的,将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闲置超过二年以上的,收回土地使用权。

2、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闲置土地,超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其他有效开发建设协议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的,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对闲置超过二年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因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推延的除外。具体操作办法:出让的闲置土地已具备建设条件,目前尚未建设的,由县国土资源局代表县政府,对受让人下达《缴纳土地闲置费通知书》和《限期建设通知书》,土地使用者在规定期限交清闲置费并开工建设的,不予收回土地使用权,限期建设最长时间不超过三个月;超出规定期限仍未动工建设的,由国土资源局代表县政府依法无偿收回其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因暂时不具备开工建设条件而闲置的,应由政府尽快完善开工建设条件,督促其开工建设,但建设时将视欠缺条件情况,收缴土地闲置费。

3、因村改居或者村民组农转非造成土地闲置的,县政府依法将土地收归国有,并对居民进行适当的土地补偿;拆迁安置用地将根据被拆迁人的现有住房情况,决定其是否收回土地使用权。

4、拖欠政府土地出让金或开发投资规模达不到法定标准的,其未建设的土地由县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投资的地上构筑物政府不予补偿。拖欠政府土地出让金的责令限期交纳,预期不交纳的,终止土地出让合同。

四、实施步骤

“双清”工作分为宣传发动、调查摸底、实施处置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时间约10天)

1、县委、县政府召开全县“一查双清”动员大会。

2、对“一查双清”工作人员开展法律和业务知识培训。

3、国土资源、建设、规划、计划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印制宣传材料和具体操作意见。“双清”所在地的乡镇、社区(村)利用墙报、宣传栏等形式,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积极协助工作组做好“双清”的调查工作。对辖区内的闲置地进行申报和设立举报台。

4、县广播电视部门要通过在电视台设立专栏、专题等形式,广泛深入并全过程宣传“双清”的重要意义,公告“双清”全过程,曝光典型案例,发挥舆论的导向作用。

5、县“一查双清”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编发工作简报,通报信息,反映工作进度和成效,反映存在问题。

(二)调查摸底(时间约10天)

1、在县“一查双清”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县国土资源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和有关乡镇、社区配合,对“双清”采取查阅资料、询问当事人及其证人、现场勘测、拍照、摄像等措施开展调查摸底、登记造册,下发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或催交土地出让金通知书。

2、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闲置土地市场进行初步认定,并上报县“一查双清”领导小组确认,确认后下达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或催缴通知书。

3、县“一查双清”领导小组根据具体地块的不同情况,下达“一查双清”处置决定书。

(三)实施清理(时间约60天)

1、自行整改

闲置土地和拖次土地出让金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积极配合工作组的调查工作,在闲置费缴纳通知书、限期建设通知书或催缴出让金通知书下达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国土部门缴纳土地闲置费和结清全部土地出让金,并及时向规划部门报件建设的,视为自行整改,不予收回土地使用权。

2、终止合同

在下达闲置土地和拖欠土地出让金认定通知书后,超出规定期限既未缴纳土地闲置费和土地出让金,也未动工建设的,由国土资源规划局代表县政府终止原出让合同,并视情节征收闲置费或按原出让土地价格(不计利息)收购其土地使用权。

3、收回土地使用权

截止到2005年底未开工建设又不能签订收购合同和交清土地出让金的闲置地块,由县政府依法无偿收回。用地单位或个人拒不交出被决定收回的闲置土地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国土部门责令其在十日内交还土地,并处以所占土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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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简介

关于查处闲置土地的分工

京国土用[2010]181号

北京市土地利用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利用中心)负责全市出让后闲置土地处理的组织、协调、实施等工作,其中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的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由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储备中心)负责,市局执法大队及有关处室应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各区县国土分局具体承担本辖区内闲置土地的调查、初审及处置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

划拨后闲置土地的清理处置工作由市局土地利用处负责,各区县出让、划拨后的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由各区县国土分局负责,相关处置方式及程序参照市局办理。

关于对闲置土地的清查

各相关部门应结合国土资源部出让合同专项清理工作、房地产用地专项检查工作对我市闲置土地进行全面清查,同时建立闲置土地查处的长效机制。

(一)对2010年以前出让的项目,由利用中心牵头会同储备中心、各区县国土分局等对项目用地进行清查。清查包括实地调查和利用小卫星进行调查等方式。利用中心应将市局出让项目清单及小卫星的相关数据及时提供给各分局。各分局应逐宗建立清查台帐,对尚未竣工以及闲置的项目提出初步处置意见,并将相关清查情况于2010年5月底前报给利用中心。利用中心进行汇总后,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处置方案于6月底前报市政府审批。

(二)对2010年以后(含2010年)出让的项目,由各区县国土分局对已出让项目用地进行跟踪调查(市局出让项目用地情况由利用中心在签订合同后20个工作日内向区县分局提供),利用中心、储备中心应予以指导配合。跟踪调查包括实地调查和用小卫星进行调查(相关数据利用中心应及时提供给各分局)等方式。对项目用地的跟踪调查应建立台帐,并通过建立计算机信息系统逐步进行完善。各分局应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国土所的作用,将对项目的批后跟踪管理纳入其日常管理工作。

(三)加强土地开发利用动态监测。利用中心(各相关分局)须将每一宗土地的出让合同,通过土地动态监测系统在线上报。各分局要将已供土地的开竣工、开发建设进度等情况及时反馈给利用中心,由利用中心登陆土地动态监测系统及时更新开发利用信息,加强统计分析。

三、加强部门联动,推进闲置土地处置工作

利用中心、储备中心在对闲置土地进行清理处置时,要加强与市发展改革、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联动,推进闲置土地处置工作。

对于企业闲置土地的情况,利用中心、储备中心应及时通报市证监局、银监局、保监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等金融监管部门。

四、建立住房用地开发利用申报制度,加强项目开竣工监管

从2010年4月1日起,利用中心对于新签订的住房用地出让合同中约定下述内容:土地使用者应当在项目开工、竣工时,向我局书面申报,利用中心按照合同相关约定条款对申报内容进行核验,并通过增加出让合同条款或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对申报内容进行约定。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未开工、竣工的,土地使用者要在到期前15日内,申报延迟原由。对不执行申报制度的,要向社会公示,并限制其至少在一年内不得参加土地购置活动。对于申报延迟的,利用中心按合同约定处理后,通过增加出让合同条款或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对申报内容进行约定监管。

对于其他未能按期开竣工的项目,利用中心经对土地使用者的延期申请进行审核并报市局同意延期的,可通过签订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等方式,对合同约定的开竣工条款进行调整;经审核并报市局不同意延期的,应按出让合同相关约定及相关政策规定办理。

五、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加强房地产开发利用诚信管理

利用中心应会同储备中心、信息中心及时将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情况及闲置土地查处信息通过局外网向社会公开。

信息科技处应会同储备中心、利用中心、信息中心等部门建立房地产企业土地开发利用诚信档案。对招拍挂竞得土地后不及时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出让合同、未按合同约定缴纳土地价款、未按合同约定开竣工的,要依法依规处理,向社会公示,计入诚信档案,作为土地竞买人资格审查的依据,并入网上传国土部房地产用地开发利用诚信体系。

六、关于闲置土地处置的其他相关工作

对于住宅、商服等房地产开发用地存在闲置的土地使用者,采取如下措施:

(一)由利用中心会同储备中心、信息中心等相关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开我市闲置房地产开发用地的相关信息,包括项目名称、宗地位置、土地使用者名称、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和建筑面积、约定开工时间、土地使用现状、采取的处置措施等;

(二)对于因企业自身原因导致房地产开发用地闲置的土地使用者,储备中心、各分局应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土地竞买。

特此通知。

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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