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码头是供船舶停靠、装卸货物和上下游客的水工建筑物,是港口的主要组成部分。
按码头的平面布置分:有顺岸式、突堤式、墩式等。墩式码头又分为与岸用引桥连系的孤立墩或用联桥连系的连续墩;突堤码头又分窄突堤(突堤是一个整体结构)和宽突堤(两侧为码头结构,当中用填土构成码头地面)。按断面形式分,有直立式、斜坡式、半直立式和半斜坡式。
按结构形式分,有重力式、板桩式、高桩式、斜坡式、墩柱式和浮码头式等。按用途分,有一般件杂货码头、专用码头(渔码头、油码头、煤码头、矿石码头、集装箱码头等)、客运码头、供港内工作船使用的工作船码头以及为修船和造船工作而专设的修船码头、舾装码头。
综合性码头
又称通用码头。能够进行多种货物装卸作业的码头。采用通用装卸机械设备,一般以装卸件杂货为主。这种码头适应性强,在货种不稳定或批量不大时比较适用。
专业性码头
相对于综合性码头而言,专供某一固定货种和流向的货物进行装卸的码头。
货主码头
沿江、河、湖、海的厂矿企业,在原料、燃料、制成品的运输过程中,为了减少倒载和短途运输,降低产品成本,通常都在靠近企业附近,由本企业建设码头。这类专业性比较强的码头,称为货主码头。
集装箱码头
专供集装箱装卸的码头。它一般要有专门的装卸、运输设备,要有集运、贮存集装箱的宽阔堆场,有供货物分类和拆装集装箱用的集装箱货运站。
石油码头
装卸原油及成品油的专业性码头。
码头岸线是码头建筑物靠船一侧的竖向平面与水平面的交线,即停靠船舶的沿岸长度。它是决定码头平面位置和高程的重要基线。构成码头岸线的水工建筑物叫码头建筑物。根据船舶吃水深度和使用性质等的不同,一般分为深水岸线、浅水岸线和辅助作业岸线等等。港口各类码头岸线的总长度是港口规模的重要标志,说明它能同时靠码头作业的船舶数量。
码头前沿作业地带:从码头线至第一排仓库(或堆场)的前缘线之间的场地。它是货物装卸、转运和临时堆存的场所。一般设有装卸、运输设备;有供流动机械,运输车辆操作运行的地带;有的还有供直取作业的铁路轨道。
旅客办理乘船手续和登船候船的场所。它包括客运码头、售票厅、候船室、行李托运处、小件行李寄存处等。
港区货场是指,在港内堆存货物用的露天场地。
货棚是指,一种只有顶盖和支柱,四周一般不建围墙的储货建筑物。
泊位是指,一艘设计标准船型停靠码头所占用的岸线长度或占用的囤船数目。
泊位利用率是指,一年中船舶实际占用泊位的时间占总营运时间的百分数。它是衡量泊位使用情况的参数之一,也是计算泊位通过能力的一个指标。通常由实际资料统计分析确定。
专供通过港口的货物进行临时或短期存放保管的建筑物。它是港口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其主要作用是便利货物贮存、集运、加速车、船周转,提高港口通过能力,保证货运质量。
水上仓库
又称货趸。在一些水位差较大的港口,为组织船舶和货物快装快卸,设于水上临时堆存货物的仓库。水上仓库通常为平板驳、趸船,舱面上有顶盖,所以,可以存货,用作临时仓库。一般货趸的舱面、舱内都可用于临时堆存货物。
谷仓
贮存散装谷物的建筑物。谷物在仓内一般可以进行净化、干燥、灌包、计量和装车等工作。谷仓结构形式主要有两种:楼层式和圆筒式。港口多在在发展圆筒式。
冷藏库
具有冷藏设备的仓库。一般由预冷间、急冻间、冷藏间和机器间等组成。
油库
储存原油及成品油的设备。是油港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由储存各种油品的储油罐、泵房、输油管道、加热设备、消防设备及计量系统等组成。
地下储油罐
设在地面以下,有利战备隐蔽和生产安全的储油罐。
危险品仓库
储存易燃、易爆炸、剧毒等物品的建筑物。
防波堤为阻断波浪的冲击力、围护港池、维持水面平稳以保护港口免受坏天气影响、以便船舶安全停泊和作业而修建的水中建筑物。
护坡是指,延伸码头距离,提高海水深度,方便轮船靠泊。在河道岸坡上用块石或砼铺砌以保护河岸的建筑物为护坡。护坡又可分为砼、浆砌块石、干砌块石护坡等。按下坎是否有桩可分为下坎有桩、无桩护坡。上海地区一般采用下坎有桩浆砌块石护坡。
港口内供船舶停泊、作业、驶离和转头操作用的水域。港池要有足够的面积和水深,要求风浪小和水流平稳。港池有的是由天然地势形成的;有的是由人工建筑物掩护而成的;有的是人工开挖海岸或河岸形成的(称挖入式港池)。
航道是指在内河、湖泊、港湾等水域内供船舶安全航行的通道,由可通航水域、助航设施和水域条件组成。按形成原因分天然航道和人工航道,按使用性质分专用航道和公用航道,按管理归属分国家航道和地方航道。
锚地是指港口中供船舶安全停泊、避风、海关边防检查、检疫、装卸货物和进行过驳编组作业的水域。又称锚泊地、泊地。其面积因锚泊方式、锚泊船舶的数量和尺度、风浪和流速大小等因素而定。作为锚地的水域要求水深适当,底质为泥质或砂质,有足够的锚位(停泊一艘船所需的位置),不妨碍其他船舶的正常航行。
1、港口经营人或所有人应制定和落实港口设施安全使用制度,确保港口设施安全。 2、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设施,应按其技术状态合理使用。对于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设施,必须对其结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根据检测和评估结果进行处置后方可使用。
3、严禁擅自在港口设施附近水域进行采砂、挖泥、爆破等影响港口设施安全使用的作业。
4、油与液体化工品储罐应按有关规定和标准使用。
1、港口设施维护分为保养、小修、中修和大修。
对技术状态为一类和二类的港口设施应根据情况进行保养和小修,保持设施原有的技术状态。
对技术状态为三类的港口设施应根据情况进行中修,对技术状态为四类的港口设施应根据情况立即进行中修或大修。
对技术状态为五类的港口设施应停止使用,并立即进行大修;对于无修复价值的港口设施应报废。
2、港口设施大修或涉及结构安全的维修工程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 2100433B
作为河海的校友。。。帮一把。。。港口,陆域:码头,港口,仓库及货场,铁路及道路,装卸机运输机械,港口辅助生产设备, 水域:进港航道,港池锚地码头A.重力式码头:抛石基床,墙身,卸荷板,胸墙,...
港口码头属于水工建筑物,质量评定按级别由 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不同的码头结构形式其分部、分项的内容也不同,如高桩码头,就有桩基、上部结构、附属设施等分部工程,其中桩基分部工程又包括桩...
我所知道的,中山港口楼盘均价是3553元/平方米,中山港口楼盘位于经济繁荣的港口镇商圈,交通很便利,配套实施也齐全,它东面靠京珠高速出入口,南接北外环,西临港口大道、北通中江高速。附近的公交车有004...
港口设施维护技术规范
《港口设施维护技术规范》 (制定) (总校稿 1) 主编单位: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 中交天津港湾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 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 《港口设施维护技术规范》编写组 2012年 8 月 制 定 说 明 《港口设施维护技术规程》 (JTJ/T 289--97 )自 1998年颁布实施以来, 在指导我国港口设施维护管理工作中发挥了很大作用。 随着我国港口建设事 业的迅速发展,港口设施维护管理技术水平也有很大提高。 为适应新形势的 需要,根据水运工程建设标准体系要求和交通运输部水运局 “水运工程建设 标准编写规定”(交水技发 [2001]286 号),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组织中国水运 建设行业协会、中交天津港湾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天津港(集团)有限公 司等单位对该规程进行了制定,编制形成《港口设施维护技术规范》 (以下 简称“本规范”)。 编写过程中,编写组深入开展了调查研究,广泛汲取了各地港
港口设施保安自评表
港口设施保安自评表 本自评表可用于检查对《 ISPS规则》的履行情况。本自评表能够帮助确定港口 设施、港口设施保安员 (PFSO)或《SOLAS约》缔约国政府可在哪些方面改进《 ISPS 规则》的履约工作。《 SOLAS 公约》第 XI-2/10 条和《 ISPS规则》第 A/14.2 节规定 了港口设施履行《 ISPS规则》的强制性要求。因此,本自评表小节的标题直接取自 于《 ISPS规则》第 A/14.2 节。 在使用本自评表时,开展自评的人员应考虑到 《SOLAS 公约》第 XI-2 章、《 ISPS 规则》的 A 部分、以及依照国内法所适用的 B 部分的要求,并以 B 部分为指导。 在填写自评表前应填写以下内容,这些内容可供 PFSP、RSO或其他人员使用, 它们有助于取得一个对港口设施运营的整体印象。 (一 ) 港口设施概述 港口设施名称 经营人 /港口当局名称 港口名称 (如适
第二十九条 港口设施维护管理信息实行逐级报送制度。
第三十条 港口设施维护管理信息主要包括港口设施基本情况及技术状态、港口设施维护计划与执行情况。
第三十一条 港口经营人或所有人负责本企业港口设施维护管理信息的收集与汇总,并于每年三月底前向当地交通运输(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送。
第三十二条 市县级、省级交通运输(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分别于每年四月底和五月底前完成本辖区内港口设施维护管理信息的收集与汇总,按职责分工向上级交通运输(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送。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交通运输(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港口设施信息化建设。
第一条 为规范港口设施维护管理,切实保障港口设施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港口设施功能,有效使用岸线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的港口设施维护管理工作。
港口设施主要包括:码头、防波堤、引堤和护岸、港池、进出港航道、锚地、港区道路与堆场、仓库、港区铁路与装卸机械轨道、防护设施等及其他生产与生产辅助设施。
第三条 港口设施维护是指为使港口设施满足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要求而在使用期间采取的措施。
第四条 港口设施维护应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科学管理、合理使用、定期检测、适时维修"的原则,加强对港口设施的检查、检测、评估和维修,保持港口设施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努力提高港口设施的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
第五条 根据"事权一致、责任清晰"的原则,确定各级交通运输(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维护管理职责。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港口设施维护管理工作,县级及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的港口设施维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 港口设施维护主体是港口经营人或所有人。
第七条 港口设施维护工作应提倡科技进步、节能减排,鼓励新技术、新材料、新方法的开发与应用。
第八条 港口经营人或所有人可从港口装卸费中列支港口设施维护经费,用于本单位的港口设施维护。
县级以上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必要的资金投入,用于港口公用的航道、防波堤、锚地等基础设施的维护。
第三十四条 港口经营人或所有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港口设施维护技术档案管理制度,保证档案资料真实完整,实现数字化管理。
第三十五条 港口设施维护技术档案应包括基础资料及维护管理资料。
基础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港口设施设计文件及竣工图;
(二)交(竣)工验收资料;
(三)施工过程中的结构位移或变形观测资料;
(四)其他相关资料。
维护管理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维护工作计划;
(二)检查记录、检测及评估报告;
(三)维护工程技术资料;
(四)使用过程中的结构位移或变形观测资料;
(五)设施管理台账;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十六条 对于基础资料缺失的设施,应根据历年检查、检测及维护资料,建立和完善其技术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