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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该办法设立的依据是什么?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建设资金征收管理,加快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改善投资环境,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17年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连政发〔2004〕35号)、连云港市物价局、连云港市财政局《转发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关于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收费减免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连价服〔2019〕6号)等征收管理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征收范围及标准是什么?
(一)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一般新建项目按建筑面积75元/平方米征收市政配套费;一般改建和扩建项目按新增建筑面积75元/平方米征收市政配套费。构筑物按占地面积75元/平方米征收市政配套费。
建制镇规划区域内进行各类工程建设的单位和沿街建筑的个人按照30元/平方米征收市政配套费。
(二)下列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减半征收市政配套费:
1、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院校、民办学校等教学用房;
2、社会福利事业项目;
3、地方财政预算资金部分拨款的文化、体育、卫生等公共事业项目。
(三)下列建设项目免征市政配套费:
1、市政公用基础设施;
2、部队营房及军用设施;
3、中小学(含幼儿园)教学用房及相关配套服务设施;
4、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和政府投资的安置房(通过市场化运作的除外);
5、地方财政预算资金全额拨款的非营利性建设项目;
6、工业生产性项目;
7、生态环保类项目;
8、农民在建制镇范围内经规划批准的自建或代建住宅。
三、征收程序是什么?
县行政审批局根据建设单位申报的建筑施工图核算建筑面积,并出具市政配套费收费清单。建设单位应按照收费清单交纳市政配套费,不得拖欠,不得冲抵。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县行政审批局收到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按规定办理建设项目开工前有关手续。
征收市政配套费要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范围及标准严格足额及时征收到位。针对本办法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第五项的项目须由县财政局出具书面意见。
县住建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行政审批局等有关部门要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积极做好市政配套费征收工作。
对没有办理市政配套费手续的建设项目,县行政审批局不予受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规定缴纳市政配套费的,县住建局不予受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申请,作为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四、市政配套费是如何管理与使用的?
征收市政配套费实行公示制度,征收具体建设项目市政配套费时应在收费场所公示项目情况、政策依据、收费标准,征收数额及交费期限等内容,征收市政配套费须使用财政专用票据。征收的市政配套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市政配套费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
市政配套费征收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县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100433B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建设资金征收管理,加快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改善投资环境,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17年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连政发〔2004〕35号)、连云港市物价局、连云港市财政局《转发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关于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收费减免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连价服〔2019〕6号)等征收管理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符合条件的必须依照本办法交纳市政配套费。
非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参照建制镇市政配套费标准执行。
第三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市政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一般新建项目按建筑面积75元/平方米征收市政配套费;一般改建和扩建项目按新增建筑面积75元/平方米征收市政配套费。构筑物按占地面积75元/平方米征收市政配套费。
建制镇规划区域内进行各类工程建设的单位和沿街建筑的个人按照30元/平方米征收市政配套费。
第五条下列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减半征收市政配套费:
(一)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院校、民办学校等教学用房;
(二)社会福利事业项目;
(三)地方财政预算资金部分拨款的文化、体育、卫生等公共事业项目。
第六条下列建设项目免征市政配套费:
(一)市政公用基础设施;
(二)部队营房及军用设施;
(三)中小学(含幼儿园)教学用房及相关配套服务设施;
(四)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和政府投资的安置房(通过市场化运作的除外);
(五)地方财政预算资金全额拨款的非营利性建设项目;
(六)工业生产性项目;
(七)生态环保类项目;
(八)农民在建制镇范围内经规划批准的自建或代建住宅。
第七条县行政审批局根据建设单位申报的建筑施工图核算建筑面积,并出具市政配套费收费清单。建设单位应按照收费清单交纳市政配套费,不得拖欠,不得冲抵。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县行政审批局收到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按规定办理建设项目开工前有关手续。
第八条征收市政配套费要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范围及标准严格足额及时征收到位。针对本办法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第五项的项目须由县财政局出具书面意见。
第九条县住建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行政审批局等有关部门要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积极做好市政配套费征收工作。
对没有办理市政配套费手续的建设项目,县行政审批局不予受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规定缴纳市政配套费的,县住建局不予受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申请,作为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第十条征收市政配套费实行公示制度,征收具体建设项目市政配套费时应在收费场所公示项目情况、政策依据、收费标准,征收数额及交费期限等内容,征收市政配套费须使用财政专用票据。征收的市政配套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市政配套费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一条市政配套费征收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县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
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县各部门和单位:
《灌南县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经灌南县十四届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灌南县人民政府
2019年9月25日
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政府(具体实施单位各地不一致,如建设局,开发区,财政局,农村乡镇等等)向建设单位收取的一项费用,一般按新建,扩建,改建的面积作为征收基数,每平方的价格各地不同。一个项目只缴纳一次,不需...
基础设施配套费包含基础设施综合配套费+基础设施专项配套费。按照《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取消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重复收取的水、电、气、热、道路以...
如果网上没有,建议楼主打电话到相关政府部门咨询。
自治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1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 法》的通知 新政办发, 2006? 8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 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六月九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城市投资环境和生活环境,提 高城市的综合配套服务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区城市(含县城、建制镇和口岸)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工 业、民用、公共建筑等项目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城市市政公用基 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 第三条 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市政工程和城市公用事业建设与维护,包 括城市道路、桥梁、给排水、污水处理、园林绿化、路灯、环境卫生、公
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市基础设 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 ,加快 城市基础设施 建设步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临沂市政府公共 投资建设项目 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政府对城市规划区和 小城镇规划区进 行基础设施配 套建设的财政性资金,主要用于 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公共配 套设施建设和 城市规划、测绘等。 第三条 凡在市城市规划区和小城镇规划 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 目的单位和个 人,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 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条 按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规定,各级财 政部门是政府 非税收入征收主管机关,政府非 税收入可以由财政部门直接 征收,也可以 由财政部门委托的部门和单位征 收。本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 费由财政部门 直接收取。 第五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以下标 准
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和使用,适应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需要,根据《贵州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安顺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市市、县(自治县、区)、建制镇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各种房屋建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强制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应当用于城市道路、桥涵、给排水、路灯照明、环卫设施、园林绿化、消防、供气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再收取给排水、电、气、道路等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
市城区规划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由市建设局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内郊区的建制镇按所在辖区分别由西秀区、开发区和普定县人民政府(管委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县(自治县、区)由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市建设局负责全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的监督指导工作。
市、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和标准进行监督管理。
市、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进行监督、审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以下范围和标准征收:
(一)在市城区规划范围,新建、扩建经营性房屋建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0元;新建、扩建生产性设施和机关行政办公楼,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0元;新建、扩建住宅和公益服务性房屋建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0元。
(二)在县、自治县、黄果树风景名胜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所在地新建、扩建经营性房屋建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0元;新建、扩建其他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0元。
(三)在其余建制镇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新建、扩建房屋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元。
经济适用住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按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具备社会福利性、公益性的非营利性质的建设项目,应当减缴、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缴、免缴范围见省《减缴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项目目录》。
减缴、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当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本市范围内减缴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及标准按照省《减缴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项目目录》的规定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不得少征、漏征。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单位应当在收费场所公示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以及减缴、免缴目录。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单位应当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收费。
新建、扩建各种房屋建筑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有征管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有关行政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项目核准报告或者项目备案通知),以及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文件和经规划部门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并按上述资料确定的房屋建筑使用性质和建筑面积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对原房屋建筑进行扩建的,按扩建面积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申请免缴、减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有征管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免缴、减缴的申请,并提供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资料。
受理减缴、免缴申请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减缴、免缴条件的,应当作出准予减缴、免缴的书面决定;对不符合减缴、免缴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减缴、免缴的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在市城区规划范围建筑面积在30000平方米以上,县、自治县、黄果树风景名胜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所在地建筑面积在15000平方米以上,其余建制镇规划区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一次性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分两次缴纳,首期应在办理《施工许可证》之前缴纳,并不得低于总额的80%,余款应在验收备案之前缴纳完毕。
申请人应向有征管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申请,并提供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资料。受理申请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分期缴纳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办理分期缴纳手续;对不符合分期缴纳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分期缴纳的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由市、县(自治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使用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后,由同级财政部门按使用计划拨付。属于基本建设项目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发展改革部门提出使用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后,由同级财政部门按使用计划拨付。
市城区规划范围内属西秀新区和开发区建设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建设局商市财政局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全额返还西秀区、开发区。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征收过程中所需的办公经费按上年实际收缴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总额的5%纳入下一年的财政预算,由市、县(自治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使用,同级财政、审计部门进行监督。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贵州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北海市城市市政建设配套费征收办法
北政办[2007]16号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关于下达全区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桂价费字[1993]066号)和《关于调整全区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桂价房字[1997]078号)及《关于发布2004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桂财综[2005]17号)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不含合浦县)进行各类工程建设(包括新建、扩建)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规定缴交城市市政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
第三条 配套费主要用于市政公用配套设施建设,包括城市主次干道、给排水、路灯、公共交通、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等项目的建设和维护,是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补充,与各项城市建设资金统筹安排使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政府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管理,其使用由市建设委员会提出收支预算建议数报财政,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四条 配套费由建设单位和个人在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缴交,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房屋产权证时需提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城市市政建设配套费收款凭证。 配套费应一次性缴纳,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征收,并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足额及时上缴财政。财政部门按代征总额的2%拨付代征手续费,专项用于代征部门的业务开支。
第五条 配套费按工程投资总额的3%收取;私人建房部分:砖混结构按每平方米400元×建筑面积×3%收取;砖木结构按每平方米330元×建筑面积×3%收取。 第六条 免征项目: 军事设施(含武警部队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含城市停车场建设项目)、学校、医疗机构、城市人防设施、环保设施、节能设施、体育设施(不含营业性用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项目以及经市政府确认或批准的由社会各界捐建的图书馆、孤儿院、养老院等社会公益慈善事业建设项目(不含营业性用房),以及市工业园区内建设项目。 第七条 属于第六条免征范围的建设项目由市建设委员会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除上述免征范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随意减免配套费。免征配套费的建设工程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办理报批手续,并按规定补交配套费。 第八条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施行。
二OO七年三月十一日
今年以来,灌南县住建局以改善民生为主线,从群众最期盼、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入手,狠抓住房保障、绿化美化、市政公用建设等民生工程,着力夯实全县城市建设硬环境。
市政公用建设工程。认真践行城建为民宗旨,着力实施城市道路、城市供水、路灯照明等民生工程。投资6000万元,启动实施长江路东延工程,总长约2.62公里,目前项目已完成施工图审及招标控制价清单送审,即将进入招投标程序;田楼水厂、硕项湖水厂主体基本建成,已进入设备安装及装修阶段,工程预计11月份竣工通水,铺设主管网162公里;汤沟镇、堆沟港镇、三口镇、田楼镇4座建制镇污水处理厂全面进场施工,其余6个污水处理厂8月份完成招投标,年底前全部竣工;体育馆混凝土框架部分已完成,正在准备钢结构网架安装;堆沟港镇邻里中心1#楼封顶,2#、6#楼17+1层主体封顶;周口河桥拓宽完成施工图纸设计;新奥燃气办公楼主体竣工,226次高压管道已从徐圩贯通到堆沟港化工园区。铺设天然气主管网5公里,新增天然气用户1580户;新装福清路灯9盏,维修410盏,亮灯率达98%以上。
园林景观绿化建设工程。按照省级园林城市创建标准,进一步加大城市园林绿化力度。上半年,累计完成投资1000万元,重点实施鹏程路西延、太仓路等苗木栽植、补植工程;全力推进硕项湖西湖区生态防护林建设、灌中西侧游园景观硬质工程、老来乐游园工程;完成人民公园、海西公园改造提升、盐河风光带绿化、周口河风光带、悦来河西侧绿化整治、郑于大沟绿化、城区道路改造及园林城市创建路线提升等方案的前期准备工作。截止到6月底,新增城市绿地面积达50万平方米,绿地率达38.9%,绿化覆盖率达42.94%。
保障房建设工程。2015年,省、市下达该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目标任务为1030套,基本建成310套。其中新开工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130套,基本建成50套,新增廉租住房租赁补贴50户;新开工经济适用住房90套,基本建成80套;新开工限价商品房100套,基本建成100套;新开工城市棚户区改造660套,基本建成630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