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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山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观山湖区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常态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观山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观山湖区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常态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观山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观山湖区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常态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基本信息

观山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观山湖区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常态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具体内容

贵阳市观山湖区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常态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市创模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确保我市顺利获得环境保护部环保模范城市授牌的紧急通知》(筑创模办通〔2015〕21号)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市委、市政府既定部署,切实做到思想上不放松懈、态度上不疲软、行动上不放松,按照新环保法规定,进一步强化对各类污染源的环境监管,严查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及时消除环境污染隐患,严防严重环境违法和污染事件的发生,确保我区创模考核后续工作圆满完成。

二、具体工作

(一)持续开展水环境整治

1. 完善生活污水收水管网建设。

依据《贵阳市南明河(城区段)排水系统规划(2006-2020年)》,进一步加大管网建设投入,重点建设我区城区主干管、支管网污水收集管网,逐步提高污水收集率。

责任单位:区住建局

完成时限:持续开展

2. 严格控制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降低工业废水对水环境的影响。

开展工业企业水污染防治设施专项检查,确保污染设施正常运行,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完成主要水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有效控制水污染物排放。

责任单位:区生态局

完成时限:持续开展

3. 进一步强化饮用水源地应急管理能力,防范环境污染风险。

进一步细化充实饮用水源地应急管理措施,提升应急管理能力,防范环境污染风险。

责任单位:区应急办、区生态局

完成时限:持续开展

(二)不断改善辖区空气质量

1. 加大全区道路清扫保洁力度,规范建筑工地和渣土运输管理,有效整治扬尘污染;加强监管工作,杜绝垃圾焚烧现象。

责任单位:区城管局、区住建局、各乡(镇、社区)

完成时限:持续开展

2. 加强工业企业废气和饮食油烟污染防治管控。

责任单位:区生态局

完成时限:持续开展

(三)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保持新环保法高压态势

1. 严格执行新《环境保护法》,全面落实国办《关于加强环境执法监管的通知》要求,加大环境执法力度。

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要求,制定实施方案,并贯彻实施;根据《通知》要求制定2015年环境保护大检查方案,并落实完成;着力强化环境监管,建立环境监管网络,逐一明确监管责任人,落实监管方案,并向社会公开;严厉打击环保违法行为,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

责任单位:区生态局

完成时限:持续开展

2. 强化危险规范化管理工作。

任务:继续对全区涉危企业深入开展危险废弃物规范化管理工作,确保危险废物依法安全处置。

责任单位:区生态局

完成时限:持续开展

3. 进一步加强工业园区环境管理,强化园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

任务:规范园区建设和管理,严格按照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落实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并加强对园区、特别是入园项目的环境监管。

责任单位:区园区办、区工信局

完成时限:持续开展

4. 切实加强工业企业环境管理,提升企业环境守法意识和管理水平,落实企业污染防治主体责任,降低环境风险。

任务:进一步加大环境监管力度,提升工业企业环境管理水平,全面落实“三严格”:一是严格要求企业提高环境守法意识,将环境安全当作群众身心健康的生命线来抓;二是严格要求企业加强内部环境管理,完善规章制度,落实企业环境主体责任;三是严格要求企业落实防控措施,杜绝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

责任单位:区生态局

完成时限:持续开展

三、工作要求

(一)制定细化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

各责任单位按照常态化管理工作任务要求,制定细化实施方案,具体方案要细化到工程项目、管理对象、管理措施,并落实相关责任人。

(二)强化组织保障、确保整改到位

区创模指挥部要全面加强统筹力度,继续实行定期调度制度,及时协调解决创模常态化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三)加强督查工作、加大问责力度

根据《贵阳市观山湖区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常态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各责任单位须于每月20日前将相关工作完成情况报区创模办,区督办督查局、区创模办须及时进行跟踪督査。对未能按照工作要求推进和落实的项目, 特别是因不重视、不负责、不作为甚至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等主观因素导致久推不动、完成不力的问题,将予以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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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山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观山湖区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常态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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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山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观山湖区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常态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引言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社区服务中心、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区园区办:

《贵阳市观山湖区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常态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15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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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山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观山湖区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常态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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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山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观山湖区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常态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献

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与管理工作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与管理工作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与管理工作办法》的通知

格式:pdf

大小:13KB

页数: 8页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文件 环办 [2011]11 号 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与管理工作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全军环 办,各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环境保护,规范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与管理工作,我 部组织制订了《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与管理工作办法》,并已经我部 2010年 第一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环境保护 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一五”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 和〈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与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环办〔 2006〕40号) 同时废止。 附件: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与管理工作办法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环保 模范 城市 创建 办法 通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各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环境保护

重庆北部新区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实施方案 重庆北部新区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实施方案

重庆北部新区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实施方案

格式:pdf

大小:13KB

页数: 30页

重庆北部新区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实施方案 2010 年 11 月 24 日 15:09:49 来源: 北部新区创模办 重庆北部新区创建国家环境保护 模范城市实施方案 ( 2010—2013年) 为落实《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推进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工作的决定》(渝新委发 〔2010〕178 号),确保北部新区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简称“创模”)各项目标任务如 期完成,助推北部新区“五大功能集聚区”建设,根据《重庆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规划 实施意见》(渝办〔 2010〕33 号)、《重庆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北部新区实施纲要》 (渝新委办发〔 2010〕78 号)的要求,结合北部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本实施方案对北部新区管委会各部门实施方案进行了归纳和汇总,进一步明确了北部新 区创模工作目标、工程项目、实施步骤、责任部门、完成期限等具体指标,以细化并落实《重庆 市创建

观山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观山湖区加强基层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简介

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区属各企事业单位,各派驻机构:

《观山湖区加强基层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8月3日

观山湖区加强基层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自2012年12月建区以来,观山湖区城市管理和行政综合执法工作不断深入,乡(镇)、社区在城市管理工作中,由于没有行政执法处罚权,城市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矛盾突出。按照筑城管委专议〔2015〕1号文件中“城市管理工作重心下移,夯实基层,实施扁平化管理”的要求,为着力解决好乡(镇)、社区城市管理力量薄弱、无行政执法处罚权等问题,合理利用和调配人力资源,实现工作重心下移,充分发挥属地管理和专业队伍的主观能动性,规范基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为,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该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建设生态文明示范城市先行区的战略部署,紧紧围绕城市管理工作目标,坚持依法行政、以人为本、文明执法、亲民执法的原则,结合我区实际,积极探索适应当前形势变化发展的城市管理新机制,以区、乡镇(社区)、村(局)三级联动管理制度为载体,强化属地管理,提升我区基层城市管理水平,切实改善城市市容环境秩序,共同打造靓丽和谐的观山湖区。

二、基本原则

(一)重心下移、属地管理、以块为主、条块结合;

(二)责权统一、分工明确;

(三)责任落实、提高效能;

(四)加强监督、强化建设。

三、工作范围和职责

(一)工作范围

1. 区城管局向各乡(镇)、社区派驻中队,原负责的金阳大道、观山路、林城路、云潭路、长岭路、北京西路、金朱路、东林寺路、金清大道、宾阳大道等10条城市主干道及周边次干道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和秩序的综合执法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属地乡(镇)、社区负责;各乡(镇)、社区负责行政管辖范围内主次干道、背街小巷、楼群院落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和秩序等综合城市管理工作。

2. 区城管局及所属事业单位,根据自身职责和工作实际,按照网格式管理模式,在全区各路段和片区明确管护责任人员或片长,并提供责任人或片长的联系方式,积极主动配合乡(镇)、社区及派驻中队开展日常管理工作。

(二)工作职责

1. 乡(镇)、社区:负责统筹安排本辖区内派驻中队日常城市管理工作;负责解决派驻中队的办公场所、库房和必要的办公设备;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内市容环境卫生等综合城市管理工作。

2. 区城管局及所属事业单位:负责统筹、指导、协调、组织、调配、督促和考核全区城市管理工作,与各乡(镇)、社区“同责任、同考评、同排名”;负责监督、指导、配合各乡(镇)、社区派驻中队的队伍建设及常规管理工作,区城管局及所属事业单位的月度排名和年度考核参照各乡(镇)、社区的综合平均分数。区城管局领导班子、党组成员及相关科室和派驻中队对乡(镇)、社区实施分片包保,月度排名和年终考核根据所包保的各乡(镇)、社区的综合考核和排名进行内部评比和排名。

负责协助并指导社区做好城市主干道的城市市容环境和秩序的综合执法工作;负责金阳客车站和火车北站等重点区域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负责渣土运输、渣土消纳场、工地文明施工等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对各派驻中队的执法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并对一般程序案件进行审查;负责对综合执法工作的质量进行监督和考核;负责重大接待、重要检查、大型拆违等活动中执法力量的组织和统一调度;负责开展全区范围内的城市综合执法督查工作和机动应急处置工作。

负责全区城市主要道路的保洁工作和环卫设施的管理维护,负责组织开展重大接待和活动环境卫生突击清扫工作;负责监督、指导、协助乡(镇)、社区开展背街小巷、楼群院落的环境卫生及垃圾清运工作;配合各乡(镇)、社区对破坏公共环境卫生、环卫设施的违法行为进行制止。为方便开展我区范围内单位、门面、商店、工地、楼盘等垃圾有偿服务费的收缴工作,确保工作落实到位,由区环卫所将费用收缴工作职权委托给各乡(镇)、社区,收缴的费用全额上缴区财政,区财政向各乡(镇)、社区拨付专项工作经费。

负责对全区城市主要道路、桥梁、隧道、排水、地下人行通道、路灯、亮丽工程等市政道路设施的管理及维护;负责指导、监督、协调乡(镇)、社区管辖的背街小巷、楼群院落非市政公共管网的管理维护工作。协助、指导各乡(镇)、社区对破坏市政道路设施的违法行为进行制止。

负责全区城市主要道路公共绿化、景观设施的管理及维护;协助乡(镇)、社区对背街小巷、楼群院落等非城市公共绿化及景观设施开展管理和维护工作,并进行监督、指导;协助、指导各乡(镇)、社区对破坏公共绿化、景观设施的违法行为进行制止。

四、队伍建设

(一)充实和完善区城市综合执法大队派驻属地专业中队建制,即每个新建社区成立一支城市综合执法专业队伍

整合区城市综合执法大队及各乡(镇)、社区现有城市管理工作人员,充实和完善属地各乡(镇)、社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队,在确保大队各项工作正常运转的基础上,整合调配大队现有人员、装备、车辆,综合考虑各乡(镇)、社区管辖面积、管理难度等因素,以派驻中队形式将执法人员、协勤人员、执法装备、车辆等分配派驻到各乡(镇)、社区,充实各乡(镇)、社区基层力量。具体设置如下:

区城市综合执法大队在原机构建制基础上新增九个下派社区中队,即:火车北站中队、西南国际商贸城(西客站)中队、渣土中队、世纪城中队、碧海中队、会展城中队、新世界中队、逸景中队、金华园中队。

(二)派驻社区中队人员、装备及车辆配置

综合考虑各乡(镇)、社区管辖面积、管理难度等因素,向每个乡(镇)、社区派驻执法队员、协勤队员。派驻社区中队工作所需的取证设备、对讲设备、执法装备和车辆等由区城管局根据现有实际情况统一调整、配备。

(三)派驻乡(镇)、社区中队的管理

1. 乡(镇)、社区负责安排派驻中队的日常工作和队伍管理(遇重大接待任务和大型检查、大型拆违,必须服从区委、区政府和主管单位的统一调动和指挥)。下派队员组织人事关系按原渠道不变;派驻中队的日常工作考核实施双重管理,以乡(镇)、社区考核为主,区城管局考核为辅。

2. 每年年终考评,乡(镇)、社区可根据自身实际对派驻人员实行综合考评,对派驻人员的实际绩效奖励部分参照所在属地标准予以补足。

3. 区城管局每月根据派驻中队和乡(镇)、社区签署的意见拨付相关人员经费,由乡(镇)、社区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区城管局下派的协勤人员薪资标准参照“区聘”一类人员的标准执行和拨付。

4. 区城管局按照车辆和相关设备的使用配比,将相关经费划转乡(镇)、社区,执法车辆和相关设备的日常管理和安全使用由乡(镇)、社区负责(注:必须严格依照规定满足派驻中队的正常使用,不得挪着他用,非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不得使用)。

(四)基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为规范

为保证规范化管理,维护综合执法和城市管理的严肃性, 派驻到各乡(镇)、社区的综合执法队员必须着统一制式服装上岗履职。执法车辆应按照规定张贴统一标识标志及编号。派驻到各乡(镇)、社区的城管协勤队员和社区原有城管队员着城管协勤制服,着装人员的基本情况及编号应向区城管局进行报备。正式队员调离和协勤队员离职后,应上报注销名单。城市管理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贵阳市城市综合执法人员“五不准”规定》、《贵阳市城市综合执法规范用语规定》、《贵阳市城市综合执法队伍着装管理暂行规定》、《贵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准军事化管理办法(试行)》,协勤人员应遵守《贵阳市城市综合执法队伍协勤人员及城市管理临时聘用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从事基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正式人员、协勤队员、乡镇干部必须严格遵守以上规定并接受区委、区政府和主管单位的监督。

(五)派驻乡、镇和社区中队执法文书及罚款票据管理

1. 派驻社区中队的所需执法文书由区城管局负责发放,执法文书必须由具有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签发。

2. 罚款票据由区城管局负责向区财政局领取,并发放给派驻中队。由区城市综合执法大队制定管理细则,按管理细则要求,定期与各派驻中队结算后报区财政局。

五、培训、监督、考核

(一)区城管局每年组织不少于一周的集中培训,培训对象主要是从事城市管理工作的所有正式人员和协勤人员,培训内容包括:城市管理相关法规学习、廉政警示教育、军事和体能训练等。

(二)区城管局组织专业知识考核,由各乡(镇)、社区负责派驻人员的日常工作考核,并列入年终考评。

(三)区城管局根据区城管委制定的绩效考核标准,结合市(区)创卫办、创模办、文明办、农整办、控拆办及城管联动快处平台等综合考评分值对各乡(镇)、社区城市管理常态化工作进行督查考核,考核内容列入区城管委年终考评范畴。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相关部门以及各乡(镇)、社区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确保工作落实、人员落实。

(二)理顺关系,明晰权属。执法机制调整后,要进一步明确下列关系:一是派驻中队与乡(镇)、社区的关系。派驻中队的日常工作接受乡(镇)、社区管理,按照乡(镇)、社区的统一安排,结合辖区具体情况开展日常工作,并接受乡(镇)、社区的考核,对考核不合格者,乡(镇)、社区可依据相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二是派驻中队与大队的关系。区城市综合执法大队对各派驻社区中队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的质量有监督、建议和考核权,根据辖区具体情况,定期和不定期地提出对辖区市容环境整治的意见和建议;三是区城市综合执法大队加强应急机动和处突队伍的建设,对乡(镇)、社区范围内发生的突发性事件督促整改和及时处置;四是新的执法体制与区委、区政府实施的“网格化管理”的关系,严格按照相关工作要求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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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山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观山湖区“菜篮子”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简介

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区各直属事业单位,区管企业:

《观山湖区“菜篮子”工程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9月24日

观山湖区“菜篮子”工程建设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菜篮子”工程的建设,优化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减少蔬菜流通成本,降低和稳定城市菜价,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据市委《关于解决“买菜难、买菜贵”问题的实施方案》、市政府《贵阳市“菜篮子”工程建设五年行动计划》,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强化“菜篮子”工程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健全“政府引导、政策扶持、市场运作、多元投资、市管批发、区管零售、市区统筹、强力推进”的工作机制和“存量增量相互结合、政府市场共同发力”的稳价保供体系。坚持以“买菜难买菜贵”问题为导向,远近结合、标本兼治,到2016年年底,全区蔬菜等主要“菜篮子”商品价格有明显下降,与周边省会城市相比,平均菜价下降10%;到2019年年底,全区蔬菜等主要“菜篮子”商品平均价格与周边省会城市基本持平,解决市民“买菜难买菜贵”问题。

二、工作措施

以治标为主,长短结合,通过实施“十项行动计划”,提高生产和保障供应能力,优化流通渠道,加强市场监管,到2016年年底全区蔬菜等主要“菜篮子”商品价格有明显下降,与周边省会城市相比,平均菜价下降10%。

(一)“菜蓝子”零售终端建设行动计划

抓住零售终端这个关键环节,建设以公益性菜市场、大型生鲜超市为主体,社区平价生鲜直销店为补充的现代城市生鲜零售体系,利用市场机制,倒逼传统农贸市场降低菜价并逐步转型升级,逐步实现稳控菜价的目的。

1. 根据贵阳市公益性菜市场试点建设方案、标准和相关管理办法。按照“合作建设可调控、食品安全菜价低、管理规范环境优”的原则,制定观山湖区公益性菜市场建设实施方案,开展公益性菜市场的建设。

牵头单位:区商务局

配合单位: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生态局、区农水局、区住建局、区规划分局、区国土分局、区公安消防大队、区土储中心、各社区(乡镇)

完成时限:2015年8月31日前

2. 加快推进公益性菜市场的试点建设。以区级投入建设为主,积极协调争取上级资金,按照“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多种模式引导支持社会各界力量参与公益性农贸超市建设。 2015年底,完成新建1个公益性菜市场试点建设任务; 2016年底,在试点的基础上再建设3个以上公益性菜市场。

牵头单位:区商务局

配合单位: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各社区(乡镇)

完成时限:2016年12月31日

3. 加快大型生鲜超市建设。按照“市场主体投资为主、财政资金引导为辅”原则,引导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社区大型生鲜超市。2015年,至少建设1个大型生鲜超市,2016年再建1—2个大型生鲜超市。

牵头单位:区商务局

配合单位: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各社区(乡镇)

完成时限:2016年12月31日

4. 巩固社区平价生鲜直销店。引导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在我区开设社区平价生鲜直销店。

牵头单位:区商务局

配合单位: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各社区(乡镇)

完成时限:2016年12月31日

5. 配合市直部门制定贵阳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益性农产品流通网点配套建设的相关管理办法和规范性文件,将公建配套公益性农产品流通网点纳入城市新建改建居住小区控制性详规。

牵头单位:区法制办、区住建局、区商务局、区规划分局

配合单位: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国土分局、区土储中心

完成时限:2015年9月30日前

6. 开展全区公建配套农贸市场的清理工作,全面摸清全区公建配套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实际运营及改变用途的情况,通过多种方式获取网点资源,用于公益性菜市场建设。

牵头单位:区住建局、区商务局、区规划分局

配合单位:区城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国土分局、区土储中心、各社区(乡镇)

完成时限:2015年9月30日前

7. 配合市直部门,将辖区内国有平台公司所属相关流通资源整合到全市国有平台公司,组建市级专业国有平台公司,具体参与“菜篮子”商品生产、公益性流通基础设施的建设管理,相关部门加强监督。区级平台公司要整合所属相关流通、网点资源优化用于公益性菜市场等建设。

牵头单位:区发改局、区商务局、区农水局

配合单位: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法制办、观山湖公司、各社区(乡镇)

完成时限:2015年9月30日前

(二)直通车行动计划

针对流通环节多,产销衔接不紧密,导致流通成本高的问题,通过开辟绿色通道,开展直通车进零售终端、进学校、进社区活动,市、区两级财政予以适当补助,减少产销环节,降低流通成本,稳控菜价。

1. 直通车进零售终端。摸清区内“菜篮子”产品生产基地、农业专业合作社、流通企业的农产品配送车辆的具体数量、车型和号牌等具体情况,向市公安交管局申报,核发城区通行证,降低流通费用,畅通基地“菜篮子”产品向城区零售终端的配送通道。

牵头单位:区公安交管分局、区农水局、区商务局

配合单位:区城管局、区交通运输局、各社区(乡镇)

完成时限:2015年12月31日

2. 直通车进学校。根据区内学校实际需求,摸清需要开通直通车的学校数量、开通时间等具体情况,组织农产品专业流通企业、农业合作社开通平价蔬菜直通车进学校。

牵头单位:区教育局、区农水局、区商务局

配合单位: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城管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公安交管分局、各社区(乡镇)

完成时限:2015年12月31日

3. 直通车进社区。组织农产品专业流通企业、农业合作社等企业在零售网点配套缺乏、中低收入人群密集、具备设置条件的社区开通直通车进社区平价销售“菜篮子”商品。各社区要摸清本辖区内需要开通直通车的数量、开通时间等具体情况,提出需求,要落实直通车的固定销售点。

牵头单位:区商务局、区发改局、区农水局

配合单位:区财政局、区城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公安交管分局、各社区(乡镇)

完成时限:2015年12月31日

(三)清理整顿和规范管理早菜市场行动计划

针对早菜市场不规范问题,坚持疏堵结合,按照“不影响市容环境、不影响消防安全、不影响道路交通、不影响市民生活”的要求规范设置临时早菜市场,取缔未经批准违章设置的早菜市场,力争在2015年底前进一步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加强日常管理工作。

1. 摸底调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社区(乡镇)对辖区内占道经营早菜市场进行摸底调查,对目前存在的临时早菜市场进行梳理,结合实际,坚持“疏堵结合、规范一批、取缔一批”的原则,由各社区(乡镇)负责制定本社区(乡镇)早菜市场具体实施工作方案。

牵头单位:区城管局、各社区(乡镇)

配合单位:区发改局、区生态局、区住建局、区商务局、区卫计局、区市场管理监督局、区规划分局、区公安消防大队

完成时限:2015年8月31日前

2. 开展集中整治。由区城管局制定全区早菜市场整治工作方案,区城管、市场监管等执法部门及属地社区(乡镇)按照“先易后难,分步实施,集中整治”的原则,对辖区范围内需取缔的临时占道早市进行集中整治。

牵头单位:区城管局、各社区(乡镇)

配合单位:区市场管理监督局

完成时限:2015年12月31日前

3. 规范布点设置。对确有必要保留并经区政府批准设置的临时早菜市场,由区城管、市场监督等部门负责指导,属地社区(乡镇)具体负责,对经营户经营地点进行统一规划、统一设置、统一时限、统一管理。

牵头单位:各社区(乡镇)、区城管局

配合单位:区市场管理监督局

完成时限:2015年12月31日前

4. 加强日常管理。由属地社区(乡镇)具体负责,对辖区内早菜市场加强规范管理,按照规定的地点,规定的时间,入市、退市,及时清扫保洁。区城管、市场监督等部门配合对辖区经批准设置的临时早菜市场进行管理,对违反规定时间,提前或超时经营以及超出规定范围延伸占道等经营行为进行处罚,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牵头单位:区城管局、各社区(乡镇)

配合单位:区市场管理监督局

完成时限:2016年12月31日前

(四)“菜蓝子”商品保供基地建设行动计划

推进“菜篮子”产品基地建设,配套完善基础设施,提高“菜篮子”产品基地综合生产能力,丰富市民“菜篮子”产品种类、品种。根据近期目标任务组织实施“菜篮子”产品基地建设及生产项目,提高“菜篮子”产品的供应能力。

1. 全面组织菜篮子产品基地建设及产品生产。积极与市农委对接,争取上级经费和支持,制定鼓励菜篮子产品生产奖励措施,根据菜篮子产品基地建设和生产目标分解任务,理顺部门、生产基地(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及大户)职责,全面组织实施。

牵头单位:区农水局

配合单位: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各社区(乡镇)

完成时限:2015年12月31日

2. 完善辖区内“菜篮子”基地建设和生产的考核激励机制及区级投入机制,实行工作定时调度、督办督查、责任追究制度。

牵头单位:区农水局

配合单位:区发改局、区市场监管局、区财政局、各社区(乡镇)

完成时限:2015年12月31日

3. 巩固提升保供蔬菜基地建设。不断加强技术培训,推广大棚育苗移植及种植等技术,完成2万亩蔬菜基地基础设施建设(其中:朱昌镇7000亩,金华镇4000亩,百花湖乡9000亩),实现蔬菜种植播面4万亩次,实现产量5万吨,供应本地市场 3万吨。

牵头单位:区农水局

配合单位: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各社区(乡镇)

完成时限:2015年12月31日

(五)市场经济秩序清理整治专项行动计划

针对“菜霸”、“肉霸”问题。按照全市统一部署,联合市直部门在本辖区开展为期6个月的打击“菜霸”、“肉霸”的专项整治活动,制定全区打击“菜霸”、“肉霸”的专项整治方案,依法打击欺行霸市、哄抬物价、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等违法行为,平抑物价。同时,规范“菜篮子”定价机制,强化市场价格监管,对随意哄抬物价、约定价格同盟等行为坚决予以打击。

牵头单位:区公安分局

配合单位:区发改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城管局、区法制办、各社区(乡镇)

完成时限:2015年12月31日前

(六)产地交易行动计划

组织对全区农产品主产地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包括本地农产品品种、产量和辖区内现有产地市场的布局情况。配合好市直部门制定贵阳市“菜篮子”商品批发市场建设整体方案。

牵头单位:区商务局、区农水局

配合单位:区发改局、区住建局、区生态局、区财政局、区规划分局、区国土分局、各乡镇

完成时限:2015年8月31日前

(七)“菜蓝子”商品冷链物流体系建设行动计划

加强“菜篮子”商品冷链物流体系建设,提高冷链配送率,降低“菜篮子”商品运输、仓储等环节的腐损率,稳定零售价格。

1. 开展本辖区“菜篮子”商品冷链物流体系摸底调查,摸清本辖区可用于“菜篮子”商品生产、流通的冷库、冷藏配送车辆等农产品冷链物流的基本情况。

牵头单位:区商务局

配合单位:区发改局、区农水局、区市场监管局、各乡镇

完成时限:2015年9月30日前

2. 根据全市“菜篮子”商品生产流通发展总体规划,在辖区配套建设冷链仓储和分拣配送中心;加快培育第三方冷链物流企业,支持其建设冷库、购置冷藏运输车辆;鼓励大型零售企业加快生鲜食品销售专柜建设。

牵头单位:区商务局

配合单位:区发改局、区农水局、区财政局、区生态局、区住建局、区市场监管局、各社区(乡镇)

完成时限:长期

3. 完善优惠扶持政策,对在全区新建、改建的农产品冷链物流项目,给予审批、用地、税收、融资、项目等政策优惠,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项目单位进行政策性补助项目申报。

牵头单位:区商务局

配合单位:区发改局、区农水局、区财政局、区生态局、区住建局、区国税局、区国土分局、区地税局,各社区(乡镇)

完成时限:2016年12月31日前

(八)“互联网 菜蓝子”行动计划

依托全市大数据和“互联网 ”产业发展,加快推进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与“菜篮子”工程建设的融合,推广小区智能自提柜、“网购店取”、电话定购、手机APP、“菜宅送”等“菜篮子”商品新型终端销售及配送方式,满足多元化需求。

1. 制定农产品电子商务实施方案,积极支持相关部门和企业在区内设置小区智能自提柜、网购自提网点;实施好电子商务进农村三年行动计划,推进“菜篮子”商品电子商务和大数据运用工作。

牵头单位:区农水局、区商务局、区发改局

配合单位:区工信局、区财政局、各社区(乡镇)

完成时限:2015年12月31日前

2. 探索实施观山湖区“互联网 菜篮子”工程,支持辖区公社农场、京东贵州馆、淘宝贵州馆、儒林贸易等电商企业开展农产品电子商务业务,通过线上线下销售,减少流通环节,降低蔬菜价格,提供“菜篮子”电子商务便民服务,增强区域居民“菜篮子”需求的服务能力。

牵头单位:区商务局、区农水局

配合单位:区工信局、区财政局、各社区(乡镇)

完成时限:2015年12月31日前

3. 抓好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县综合试点及相关申报工作,完成实施本土电商“1 1品牌”战略,运用电子商务推广本地1个主打名特优产品等,形成具有互联网知名度的1县1品。

牵头单位:区发改局(区金融办)、区商务局、区工信局

配合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城管局、区农水局、各社区(乡镇)

完成时限:2015年12月31日前

4. 配合市直部门提升“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对供销社农家店进行改造升级,配合市供销社建设电子商务便民服务店,改善“菜篮子”商品物流基础条件。

牵头单位:区发改局(区金融办)、区商务局、区农水局、区工信局

配合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城管局、各社区(乡镇)

完成时限:2016年12月31日前

(九)“菜蓝子”食品安全行动计划

建立统一、权威、高效的“菜篮子”食品安全工作机制,强化保障市民的食品安全。

1. 强化产品质量安全,严格“菜篮子”产品源头监管,完善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制度,督促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档案,加大农产品质量抽检力度,实现基地主要农产品检测合格率在98%以上。

牵头单位:区农水局

配合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各社区(乡镇)

完成时限:2015年12月31日前

2. 督促指导区内有条件的“菜篮子”商品网点建立标准化仓储、物流、经营设施、快速检测室和购销台账,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大型生鲜综合超市、公益性菜市场、社区平价生鲜直销店、农贸市场、早菜市场等“菜篮子”商品零售网点的食品安全管理。

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农水局

配合单位:各社区(乡镇)

完成时限:2015年12月31日前

3. 完善“菜篮子”食品安全基层组织网络。健全完善食品安全领导机构,在社区(乡镇)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食品安全组织协调工作。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纳入区年度预算,加大对经费、设施投入力度。

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配合单位:区财政局、各社区(乡镇)

完成时限:2015年12月31日前

4. 做好蔬菜、生猪、奶牛、肉禽、蛋禽、水产、蜂产品等“菜篮子”商品生产基地建设。建立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的管理制度,完善质量安全监控体系,强化质量安全保障能力。

牵头单位:区农水局

配合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各社区(乡镇)

完成时限:2016年12月31日前

5. 严格执行“菜篮子”商品市场准入制度。进入我区销售的“菜篮子”商品应当附产地证明和检测报告入市,确保进入我区的“菜篮子”商品来源可追溯、质量有保证。

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配合单位:区农水局、各社区(乡镇)

完成时限:2015年12月31日前

(十)“菜蓝子”商品生产流通规划行动计划

加大对“菜篮子”商品生产和流通体系建设的统筹力度,加快形成产销一体化、“全市一盘棋”的发展格局。

1. 开展本辖区“菜篮子”商品现有生产基地数量、面积、规模、品种、结构、产量等情况的摸底调查,全面摸清底数,根据全区城市发展、产业布局、土地利用等总体规划,制定出台全区“菜篮子”商品生产基地发展计划和建设方案。

牵头单位:区农水局

配合单位:区商务局、区住建局、区规划分局、各社区(乡镇)

完成时限:2015年8月31日前

2. 开展农贸市场、大型生鲜超市、社区平价生鲜直销店(个体菜店)等“菜篮子”商品零售网点的摸底调查。根据全区城市发展、产业布局、土地利用等总体规划和市场需求,制定出台本辖区“菜篮子”商品零售网点包括公益性农贸超市、大型生鲜超市、社区平价生鲜直销超市(店)规划定点和建设方案。完成本辖区现有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在建、拟建农产品批发市场的调查摸底。

牵头单位:区商务局

配合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住建局、区国土分局、区规划分局、各社区(乡镇)

完成时限:2015年8月31日前

3. 开展对本辖区内临时早菜市场等“菜篮子”商品零售网点的摸底调查,结合周边居民的需求,制定出台本辖区临时早菜市场的规划定点和建设(规范)方案。

牵头单位:区城管局、各社区(乡镇)

配合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完成时限:2015年8月31日前

4. 制定“菜篮子”商品零售网点建设奖励和补贴办法。统筹运用区级财政专项资金,大力争取上级资金支持,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公益性菜市场、大型生鲜超市和社区平价生鲜直销店。

牵头单位:区商务局

配合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国土分局、区规划分局、各社区(乡镇)

完成时限:2015年9月30日前

5. 配合开展好“菜篮子”商品生产、批发市场、物流配送基地(中心)的调查;配合市直部门制定《贵阳市“菜篮子”商品生产流通发展总体规划》。

牵头单位:区商务局、区农水局、区规划分局

配合单位: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生态局、区住建局、区国土分局、各社区(乡镇)

完成时限:2015年9月30日前

三、长效治理

以治本为主,立足长远,进一步完善“菜篮子”保供稳价的长效机制,到2019年年底,全区蔬菜等主要“菜篮子”商品平均价格与周边省会城市基本持平,解决市民“买菜难买菜贵”问题。

建立和完善城市“菜篮子”工程统筹规划、生产和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市场监管、价格体系的常态化管理机制,有序推进城市“菜篮子”工程基础设施建设,解决市民“买菜难买菜贵”的问题。

(一)优化“菜蓝子”保供稳价工作机制

1. 建立健全“政府引导、政策扶持,市场运作、多元投资,市管批发、区管零售,市区统筹、强力推进”的工作机制和“存量增量相结合、政府市场共同发力”的稳价保供体系。

牵头单位:区发改局

配合单位:区商务局、区农水局、区财政局、区规划分局、区国土分局、各社区(乡镇)

2. 建立规划落地的统筹机制。加大市区两级规划的衔接,将规划内容和重点项目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切实形成全区生产、流通、市场监管一体化的规划布局,保障《贵阳市“菜篮子”商品生产流通发展总体规划》的落地。

牵头单位:区农水局、区商务局

配合单位:区督办督查局、区发改局、区国土分局、区规划分局、各社区(乡镇)

3. 建立政府支持农副产品生产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与保障本地市场挂钩的约束激励机制,进一步完善“菜篮子”生产基地建设补贴办法,引导本地农产品优先保障我区需求。

牵头单位:区农水局

配合单位:区商务局、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各社区(乡镇)

4. 建立“菜篮子”产业发展风险分担机制。强化菜篮子产品基地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完善农业政策性保险工作,推进应急保供基地生产补贴工作,实施“菜篮子”产品价格保险政策,防止“菜贱伤农”,平衡和保护农民与市民的利益。

牵头单位:区农水局

配合单位:区财政局、各社区(乡镇)

5. 进一步完善临时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在物价上涨过快时及时向低收入群体发放临时价格补贴,最大限度地减轻物价上涨对低收入群体生活带来的影响。

牵头单位:区发改局、区民政局

配合单位:区财政局、各社区(乡镇)

6. 完善低保保障标准、实际补助水平、最低工资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及物价上涨相联系的联动调整机制,使低保保障标准、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更加科学、规范、合理,更好地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牵头单位:区民政局

配合单位: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各社区(乡镇)

7. 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根据 “菜篮子”商品生产流通的发展需要,积极组织引导企业加入贵阳市“菜篮子”商品生产流通行业协会,发挥行业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和自我发展能力,提高“菜篮子”商品生产流通的组织化、现代化程度,鼓励和调动行业组织积极为全市“菜篮子”工程建设贡献。

牵头单位:区民政局、区农水局、区商务局

配合单位:各社区(乡镇)

(二)强化生产、流通“菜篮子”工程保供稳价体系

建立以公益性菜市场、大型生鲜超市为主体,社区平价生鲜直销店为补充的现代城市“菜蓝子”商品零售体系。到2019年,建成公益性菜市场4个以上,大型生鲜超市10个以上,改变目前传统农贸市场占零售主导地位局面。

牵头单位:区商务局

配合单位:区发改局、区农水局、区住建局、区国土分局、区规划分局、各社区(乡镇)

(三)落实“菜篮子”工程的有关优惠政策

1. 严格落实“绿色通道”政策,积极整合城市配送资源,发挥好物流信息平台和共同配送车队的作用,积极开展“菜篮子”产品的共同配送,解决配送难题。

牵头单位:区商务局、区交通运输局

配合单位:区发改局、区公安交管分局

2. 争取农产品生产流通环节用水用电优惠价格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按照省发改委《关于完善我省农业生产用电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价格〔2013〕281号)和《关于降低我省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调整销售电价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发改价格〔2015〕493号)要求,生猪、蔬菜生产用电价格按照相应电压等级农业生产电价执行,用水价格按照核定的水利工程农业灌溉用水价格执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农产品冷链物流的冷库用电价格按照相应电压等级普通工业电价和非工业动力(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价执行,用水价格按照非居民用水价格执行。有关部门要在用水、燃料、经营场地保障等方面给予适当优惠,切实降低经营成本。

牵头单位:区发改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

配合单位:区商务局、区城管局、贵阳北控水务有限公司观山湖分公司、贵州电网公司贵阳金阳供电局

(四)强化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

1. 强化市场秩序清理整顿,加强对蔬菜生产、流通、销售过程中经营管理行为的监管。坚决依法打击“肉霸”、“菜霸”、欺行霸市、哄抬物价、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等违法行为。重大案件向社会公开曝光,发挥警示、震慑作用。

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发改局、区公安分局

配合单位:区商务局、区农水局、区城管局、各社区(乡镇)

2. 进一步加强农贸市场管理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市场内经营户的准入、退出机制,通过引入竞争降低经营成本,打破市场内“抱团”经营造成的利益固化局面。进一步强化农贸市场综合治理,保持场内清洁卫生,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各社区(乡镇)

配合单位:区商务局、区城管局、区农水局、区发改局、区卫计局

3. 对政府投资、控股或国有企业控股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的收费,本着从低的原则核定收费标准,并实施收费公示制度。加大对农贸市场及经营户的政策扶持力度,特别是在价格异常波动时,采取减免摊位费等措施,增强政府部门对农产品在终端零售环节的稳控能力。

牵头单位:区发改局、区城管局

配合单位:各社区(乡镇)

4. 健全“菜篮子”商品供需和价格监测体系。依托大数据平台,整合发改、农业、商务、统计调查等部门现有监测体系和平台,在我区主要农贸市场、大型超市等设立监测点和价格发布平台,对我区“菜篮子”产品生产、销售价格进行监测和发布,引导蔬菜种植户、经营者合理安排生产经营活动,避免总量供求失衡和价格大幅波动,对公益性菜市场的价格进行监测指导。

牵头单位:区发改局

配合单位:区农水局、区商务局、各社区(乡镇)

5. 加强沟通协调,与周边区(县、市)建立联动的物价信息监测对接机制,了解影响价格的各个环节、各种因素及市场价格走势的倾向性、苗头性,准确研判物价形势,切实把握好调控物价的时机、节奏和力度,实时发布各类价格信息。

牵头单位:区发改局

配合单位:区农水局、区商务局、各社区(乡镇)

6. 加大宣传力度。区级宣传平台要及时发布区委、区政府在发展生产、保障供应、稳定市场价格和妥善安排低收入居民等方面采取的措施,合理引导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心理预期和市场行为,引导消费习惯。

牵头单位:区委宣传部

配合单位:区发改局、区农水局、区商务局、各社区(乡镇)

四、保障措施

(一)完善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

成立观山湖区“菜篮子”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由区政府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常务副区长任常务副组长,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副组长,区直相关部门及各社区(乡镇)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菜篮子”工作的统筹指导、组织实施和协调调度。建立区“菜篮子”工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审议全区“菜篮子”工程建设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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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山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观山湖区安置房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简介

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区属各企事业单位,各派驻机构:

《观山湖区安置房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8月3日

观山湖区安置房管理办法

(修订)

前 言

为依法做好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妥善解决被征收(拆迁)人生活、居住等问题,规范安置房管理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观山湖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安置房,指观山湖区人民政府对土地开发、城市棚户区改造、公益事业等项目建设用地及房屋征收后,以特定价格和建筑面积,统一修建用于回迁安置的保障性住房。

第二条 安置房由观山湖区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区住房安置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安置房接收及分配工作,所在地乡镇(社区)负责营业房及小区物业管理等社会事务工作,区规划、国土、住建、物价、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根据职责,共同实施安置房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按照住建部、发改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及《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金阳新区征地拆迁和安置扶助被征地农民的暂行规定》(筑府办发〔2006〕17号)和国家相关法规,观山湖区(原金阳新区)范围内《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作为回迁安置凭证,严禁个人或中介机构进行非法买卖、转让和抵押。

第二章 规划建设管理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和项目建设,编制安置房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五条 安置房建设用地原则上实行划拨方式。区国土部门根据安置房建设规划,配套编制建设用地计划,优先保障供地。

第六条 安置房建设坚持“经济、适用、宜居”原则,优化户型设计,公益设施配套齐全。原则上以每户240㎡(含营业面积)分配2套住房为户型设计主体。

第七条 安置房建设依据法定程序公开、公平、公正选择项目代建、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合理有效控制安置房建设成本,保证建设工程质量。

第八条 建设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合同管理、建设监理、施工许可、安全生产及竣工备案等制度。

第九条 安置房交付使用前,须通过国土、规划、建设、质检、安监、消防、人防、环保等行政职能部门的项目竣工验收。

第三章 回迁安置入住

第十条 安置房分配入住工作实行区政府领导,区住房安置管理中心组织实施,所在地乡镇(社区)、村委会及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

第十一条 区住房安置管理中心负责接收经验收合格的安置小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接收相应配套设施。建设单位需向接收部门提供安置房竣工验收合格资料、准确的房源信息及小区规划、户型图、管网分布等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安置房分配对象为与我区房屋征收管理部门签订《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且协议中约定以产权调换方式进行安置的被征收(拆迁)人。

第十三条 实施选房前,区住房安置管理中心提前15个工作日,将回迁入住公告在《贵阳晚报》及观山湖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发布,同时在所涉村委会进行张贴。公告中明确回迁手续办理时间及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停止发放时间。

第十四条 按照公告规定时限,回迁户本人凭《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原件和身份证原件,签订《房屋回迁安置协议》办理选房入住相关手续;因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到场的,还需凭公证委托书、遗产继承公证书、法院判决(调解)书、律师见证书等法律文书进行办理。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明确安置房房号的,回迁户按协议中房号签订《房屋回迁安置协议》并办理入住手续,不再另行选房;未明确具体房号的,选房实行靠档安置,即以协议约定产权调换面积,在最接近安置房源中选取,不论项目,不论村组,均以协议签订时间先后确定选房顺序,先签订拆迁协议的先选,同一天签订拆迁协议的,按协议序号先后确定选房顺序。具体选房方式遵照各安置点回迁安置方案执行。

第十六条 安置房一经选定,不得更改。签订《房屋回迁安置协议》后,回迁户于10个工作日内完结财务手续,办理回迁入住等相关事项,否则所选安置房无效,其选房顺序顺延至该安置小区所有回迁户之后。

第十七条 回迁户在公告规定选房时限内不参加选房的,按公告规定时间停止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并视为自动放弃本次选房资格。若该安置小区已安置完毕,不再对回迁户进行现房安置,征收(拆迁)人可参照《观山湖区安置房(安置补偿协议)回购实施细则(试行)》进行回购。

第十八条 《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签订产权调换为2个以上安置点的,回迁户分别按各安置点回迁入住公告进行安置,且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发放依据各安置点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按照回迁入住公告时限签订回迁安置协议,并自觉履行本办法的,依据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发放面积,按5元∕㎡∕月的标准一次性予与回迁户3个月装修过渡期补助。超过规定时限签订回迁安置协议的不予补助。

第四章 多渠道安置

第二十条 被征收(拆迁)人已签订《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的,经其自愿申请,可按照《观山湖区安置房(安置补偿协议)回购实施细则(试行)》相关规定,将《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约定的产权调换面积(含营业面积)进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区住房安置管理中心根据区人民政府的统筹安排,可购置部分商品房作为安置房源。经被征收(拆迁)人自愿申请,以商品房对《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约定的产权调换面积(含营业面积)进行安置,契税、维修基金、产权证办理等费用均由拆迁人承担。

第五章 补差原则

第二十二条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实施拆迁安置补偿,均以房屋建筑面积作为计量标准。

第二十三条 根据《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金阳新区征地拆迁和安置扶助被征地农民的暂行规定》(筑府办发〔2006〕17号)文件精神,视以下几种情形补差:

回迁安置房面积(含营业面积)大于240㎡的,大于部分且具有合法手续的,回迁户按物价部门核定的安置房市场价补差。如原拆迁协议有约定的,按原约定价格补差。

回迁安置房面积(含营业面积)小于协议约定住宅安置面积的,其不足面积部分,由拆迁人按物价部门核定的安置房市场价据实对回迁户进行补偿。

回迁安置房面积(含营业面积)在240㎡以内的,回迁户选择的安置房面积大于协议约定住宅安置面积10㎡(含10㎡)内的不补差,大于10㎡小于40㎡(含40㎡)的按物价部门核定的安置房建设成本价补差,大于40㎡的部分按物价部门核定的安置房市场价补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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