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特殊符号
选择搜索类型
请输入搜索
供水设施管理工作的内容主要有一下几个方面:
当设备更新改造时,应及时对原档案进行修改。设施档案是保证设施正确使用、正常运转、及时检修的重要技术依据。其内容包括:①水源来水量、水质、水位的变化资料。②机电设施应有产品说明书、质量检验单、设施及施工安装的图纸、设施卡片及检验、修理、改装、事故的记录等。进口产品应有订货合同、装箱单、竣工验收资料、备品备件清单。③管道应有竣工图及验收单,包括平面图、纵断面图、坐标、位置、埋深、管材、管径、内外壁情况、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泵校验记录以及闸阀、消火栓、排气阀等附属设施的卡片。④构筑物应有相关图纸(平立面图、结构图、工艺图等),坐标,高程,设施卡片,检查修理记录等。水工建筑物如取水构筑物、絮凝池、沉淀池、快滤池、清水池、吸水井等还应有满水试验、沉降记录等。⑤仪器仪表及化验设备等应有设施卡片、校验记录等。⑥建设水厂的标准文件、永久占地的合同文件。⑦水厂内部厂平面各种工艺管道的竣工图纸。
配备经技术培训、考核合格、持有上岗证操作熟练的运行人员,实行定人定机;对于复杂精密或关键性设施,应由专门技术工人操作。此外,还要为设施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要为不同的设施安装必要的防护、防潮、防腐、保暖、降温、防尘、隔音等装置。根据设施的技术条件制定使用和维护的规章制度,建立和健全设施使用的责任制度。
严格按照计划、操作规程、质量标准做好设施的维修工作,保证设施正常运行。其中包括:①设施的日常维修保养,如经常擦拭,保持整洁,对转动部位按规定加注润滑油脂,及时调整和消除小的缺陷等。②设施按计划进行小修、中修及大修。小修是对设施进行局部修理,由于工作量小,可利用生产间断时间进行;中修要更换和复修较多的零件;大修要进行全面修理,如电机、水泵的解体检查修理;沉淀池、滤池等构筑物不能正常运行时,需要部分减少水量的修理。电机、水泵等规定每运转若干台时后即进行中修或大修;流量计一般根据使用年限进行修理更换。管道一般采取随坏随修,同时作有计划的更新和对低压区的调压,对其附属设施如闸阀或排气阀等应有定期的检查维护规定;对管道的埋置沿线应定期巡视,按照国家法律对占压管道的房屋和设施应及时拆除。有些设施大修后应作性能试验,如水泵的特性、流量计的特性等。有些特殊设施,如氯吸收装置和配电站的防雷及消防设备,应定期试运行。
供水设施要不断进行更新和技术改造,以提高水产量和质量、降低能耗、保证安全。
技术改造是采取一定的技术措施,以改善设施的性能,提高设施的效能,如加速澄清池中增加斜管可使处理的水量增加;滤池加表面冲洗设备,可延长过滤周期等。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在很多城市中不断更新现代化的技术和手段,如采用GIS系统建立管道的档案,采用自动控制系统的水处理工艺,以提高水质、降低运行成本,减少能耗和提高运行的稳定性和可靠性;采用微机进行数据、档案的存储,统计数字的计算分析,计划报表的编制等,以提高供水设施的管理工作水平。
供水设施主要有:①水泵机组及电气设备。②输水供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③取水、输水、净水、配水调节构筑物及各种机械设备。④观测及检验仪表。⑤自动化控制设备及通信设备。⑥其他专用设备,如分析化验及辅助设备、加氯机及氯吸收装置、加氨机、加药计量泵、检漏设备、消防设备等。
一般分为诊疗部门、辅助诊疗部门、护理部门和行政后勤部门。一、诊疗部门是医院的主要业务部门,它包括病房和门诊的各临床科室,如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等,急诊科、预防保健科通常也属于诊疗部门。二、辅助诊疗...
但愿能帮到你,希望采纳!安全管理制度是一个概括性的词,依据是国家的法律、法规、企业标准编制,安全管理制度具有针对性,比如说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对外协人员的管理制度、操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
管理规定(二) 1、小区内供水设备、供配电系统、电梯设备由物业处配合有关前单位统一管理,任何个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进入设备机房。 2、小区内的各类公共设施设备的改动,道路挖掘和排水管理的...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制度 (2)
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 -------------------------------------------------------------------------------------------------------------------------------------------- --------------------------------------------------------- 精品 文档 ---------------------------------------------------------------------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制度 为保证酒店二次生活用水安全、卫生、清洁,符合国家规定的 标准,保证供水系统设
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管理探析
城市二次供水设施是城市供水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其主要任务是解决供水管网末梢、高层建筑和特殊性区域用水问题。目前,房地产业迅速发展,新建住宅小区、高层和小高层像雨后春笋般地出现,随之城市二次供水设施也逐渐形成较大规模。如何确保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经济、统一管
为加强城市公用供水设施的维护管理,保障城市用水,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作如下规定。
一、凡本市市自来水公司所属城市自来水厂的水源井、专用输水管渠、取水口、泵站、专用供电通讯线路和输配水管网、消火栓、阀门、计量仪表等公用供水设施,均按本规定管理。
二、市公用局是本市公用供水设施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市自来水公司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三、新建、扩建、改建公用供水设施工程,其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必须经市公用局同意,方可施工或投入使用。
各单位自行投资建设的自来水户外管线及附属设施,须经市公用局验收合格后,纳入公用供水管网,由市自来水公司统一维护和管理。
四、用水单位和居民(以下统称用水户)接装、改装供水管道,须经市公用局同意,由市自来水公司组织设计和施工,或由接装、改装单位自行组织设计和施工。自行施工的,须经市自来水公司验收合格,才能接通水源。
禁止将自备水源的管道、加压设备等与公用供水设施直接接通;禁止擅自启用、拆卸、移动公用供水设施。
五、市自来水公司安装的计费水表,由市自来水公司统一管理和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卸、启封。但在用水户地域内的,由用水户负责保护。因保护不当造成损坏、丢失的,应当赔偿。
水表井由用水户按照规定的标准砌制,并负责维护和管理。禁止在水表井内接装和穿插其他管道。
六、公用消火栓由市自来水公司负责维修,公安消防机关负责经常检查与管理。未经公安消防机关和市自来水公司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
用水户安装的无表消火栓,除发生火灾的紧急情况外,平时使用,须事先征得市自来水公司同意。
七、在埋设公用供水设施的地面上及其两侧安全间距内,禁止修建与供水无关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禁止堆物堆料或倾倒废渣废液;禁止挖坑取土、植树埋杆或进行其他危及公用供水设施安全的作业。
与公用供水设施并行或交叉的其他市政设施工程,须由建设单位征得市自来水公司同意,按国家规定的规范设计和施工;因施工迁移供水设施所需费用和材料,由建设单位负担。
八、保护公用供水设施,人人有责。对破坏、损毁公用供水设施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制止或报告市公用局处理。对保护公用供水设施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予表彰和奖励。
九、违反本规定的,由市公用局按下列规定以责论处,属单位的责任处罚单位,属个人的责任处罚个人。
1、擅自接装、改装公用供水设施的,或接装、改装供水设施后未经验收擅自接通水源的,责令拆除或停止供水,处责任单位3000元以下罚款,或处直接责任人100元以下罚款。
2、擅自将其他管道、设备与公用供水设施接通的,或在自来水管道上直接抽水加压的,责令拆除,处责任单位3000元以下罚款,或处直接责任人50元以下罚款。
3、擅自启动、拆卸、移动公用供水设施或擅自动用消火栓的,责令恢复原状,处责任单位1000元以下罚款,或处直接责任人50元以下罚款。
4、在公用供水设施的安全间距内修建建筑物或构筑物的,限期拆除,处责任单位3000元以下罚款,或处直接责任人1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处责任单位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处直接责任人200元以下罚款。
5、堆物、堆料占压供水管线或进行挖坑取土、植树埋杆等其他危及供水设施安全作业的,责令清除,恢复原状,并可处责任单位1000元以下罚款或处直接责任人5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造成公用供水设施损毁或发生其他重大事故的,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员赔偿,并由其上级单位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属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按照本规定执行罚款,一律使用市公用局统一印制的罚款单据。
对单位的罚款一律由单位在自有资金中支出,对个人的罚款不得由单位报销。
十一、公用供水设施的管理人员,必须忠于职守,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管理和维护工作。因不负责任玩忽职守,造成公用供水设施损毁或发生事故的,由市公用局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公用局负责解释。
区、县自来水公司(厂)、自备水源单位的公用供水设施,可参照本规定管理。
十三、本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1987年12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公用局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消防供水设施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扑救火灾用水,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消防供水设施,是指为扑救火灾提供水源的消火栓、消防水池、消防取水码头(井)等设施。包括公共消防供水设施和单位内部消防供水设施。
第四条 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责消防供水设施的监督检查工作。
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共消防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单位应当加强内部消防供水设施的管理,确保消防供水设施完好。
第五条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消防供水设施规划,并将其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第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同步建设消防供水设施。
第七条 消防供水设施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消防供水设施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不得擅自变更。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当监督设计、建设、施工单位执行工程设计消防的有关规定,参加工程的竣工验收。
第八条 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每年年初对公共消防供水设施进行一次联合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供水部门应当建立分片包干的巡检制度,对不符合规定的公共消防供水设施,应当及时进行整改。
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在检查消防供水设施时,对不符合规定的消防供水设施,应当及时通知供水部门或产权单位。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进行整改。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消防供水设施,不得有埋压、圈占、损害消防供水设施或其他妨碍消防供水设施正常使用的行为。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拆除、迁移公共消防供水设施。确需改装、拆除、迁移的,有关单位应当征求供水部门的意见并报经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批准。
第十一条 除抢险救灾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启公共消火栓及其供水阀门。
消防演习、训练需要开启公共消火栓的,应当到供水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当将消防演习、训练的时间、地点、用水量按月告知供水部门。
第十二条 单位水表池内设置的消火栓,由供水部门管理铅封,除火警外,平时不得任意开启。遇有火警开启使用完毕,应当立即关闭,并通知供水部门进行铅封。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法应当给予处罚的,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供水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
第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公安局和青岛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青岛市公安局和青岛市公用事业局于一九八一年十一月十三日颁发的《青岛市消火栓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城市供水设施以结算水表井、单元结算水表井、户表用户供水管道进入建筑物前的总阀门为界,水源侧的设施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维护管理;用水侧的设施(含结算水表井、单元结算水表井、户表用户供水管道进入建筑物前的总阀门)归用户所有并负责维护管理,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供水企业维护管理。
二次供水设施由产权所有人负责管理维护。
第十八条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自建设施供水企业和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对其管理的供水设施,应当定期检查维修,确保安全运行,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供水企业应当定期检查维修城市供水管网,制定年度老旧管网更新改造实施方案,降低管网漏损率。
第十九条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查明地下供水设施情况。建设施工可能影响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与城市供水企业签订供水设施保护协议。
因施工造成供水设施损坏的,建设或者施工单位应当立即报告所辖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时通知城市供水企业进行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和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城市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或者管道爆裂,供水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向所辖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通知用户。特殊情况下可先行进入施工现场处置,随即补办相关报告手续。
第二十一条 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或擅自改装、拆除、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所辖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负责改装、拆除或迁移,相关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