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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17日,财政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对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实行动态监管的通知》。
关于对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实行动态监管的通知
财办库〔2016〕413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办公厅(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局,全国政协办公厅秘书局,高法院办公厅,高检院办公厅,各民主党派中央办公厅,有关人民团体办公厅(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切实加强对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推动中央预算单位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活动,财政部决定对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实行动态监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进中央预算单位采购执行情况动态监管
财政部(国库司)依托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系统等信息系统,对采购项目采购预算和计划编报、单一来源采购审核前公示、采购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和采购合同公告等环节的数据信息进行核对校验,对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项目执行情况实行动态监管。财政部(国库司)将动态监管中发现的疑点问题定期反馈主管预算单位核实,对违法违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
二、动态监管的主要内容
(一)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编报情况。重点监管中央预算单位是否违规调剂政府采购预算,规避公开招标和政府采购;是否超采购预算或计划开展采购活动。
(二)政府采购审核审批事项执行情况。重点监管中央预算单位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在发布采购公告前是否按规定报财政部审批;采购进口产品的采购项目,在发布采购公告前是否按规定报财政部审核或备案。
(三)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情况。重点监管中央预算单位是否按规定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公告、竞争性谈判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询价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和采购合同公告。
三、有关工作要求
各主管预算单位应加强本系统政府采购项目执行管理,督促所属预算单位做好政府采购活动的内控管理,积极配合财政部(国库司)对动态监管中发现疑点问题的核实处理,对违法违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切实提高政府采购规范化管理水平。
各地区可参照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开展本地区预算单位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动态监管工作。
财政部办公厅
2016年11月17日
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财政预算资金一般是指年度预算中用一般预算安排的资金,包括年初预算批复和预算执行中财政追加的资金。预算外资金一般是指法规规定批准的各类收费、基金以及其他非税收入等...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
关于政府采购的问题,财政已审批完,允许自行采购的机关单位,自行采购时需要招标、询价、还是直接买就行?
自行采购不需要招标,采用询价方式采购。自行采购是政府采购的一种特殊组织形式。根据《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由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内和属于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项目可由采购人...
关于对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实行动态监管的通知
党中央有关部门办公厅(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局,全国政协办公厅秘书局,高法院办公厅,高检院办公厅,各民主党派中央办公厅,有关人民团体办公厅(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切实加强对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推动中央预算单位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活动,财政部决定对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实行动态监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政府采购执行情况自查报告
政府采购执行情况自查报告 政府采购执行情况自查报告 ,区政府采购中心在各级领导的高 度重视及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认真 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 ,围绕 “扩大规 模、规范管理、提高效率、稳步推进 ”的 工作方针,不断扩大政府采购规模和采 购范围,加强采购方式管理,严格政府 采购程序,提高采购人员综合素质,取 得了突出实效,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 任务。现将采购中心政府采购执行情况 汇报如下: 一、采购业务数据情况 共组织采购活动 70次,签订采购合 同 172份,采购规模达 2353万元,比预 算节约 236万元,比的 1518万元增加 835 万元,增长 55%。采购项目涉及到工程、 网络、电脑、实验设备、办公家具、档 案密集架、公务用车、公务用车定点维 修、公务用车保险等 20多类采购项目。 特别是几次大型采购收到良好的效果: 一是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有创新。通 过公开招标确定了 6 家维修
关于财政投资工程实行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
豫财购【2004】17号
各省辖市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有关县(市)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省直各部门:
未加强财政投资工程(以下简称工程)项目资金管理,规范财政基本建设支出行为,遏制工程建设中的腐败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现将我省财政投资工程政府采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粤建造函〔2014〕290号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若干意见》及2014年12月15日将施行的《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5号)的有关要求,为构建多元化的工程造价信息服务方式,着力打造好我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规范我省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供应商、信息服务提供商等在建设工程造价领域的报价行为,提高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市场价格信息流的数据质量,现将《关于对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价格信息实行编码身份识别的通知(试行)》印发你们。请组织有关人员认真讨论,并将意见于12月15日前反馈我站。
地址:广州市解放北路801号桂冠大厦13-14楼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邮编:510040;
联系人:薛瑞;联系电话:020-83309503;
邮箱:759318922@qq.com。
2014年11月25日
【发布单位】劳动部
【发布文号】劳安字(1991)24号
【发布日期】1991-07-29
【生效日期】1991-07-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劳动部关于对建筑企业实行安全资格认证的通知
(1991年7月29日劳安字(1991)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