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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春节期间供热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

《关于加强春节期间供热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是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文件,发布日期是2012年02月16日。

关于加强春节期间供热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基本信息

关于加强春节期间供热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简介

文件原文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管局(公用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最近,我省发生一起地热站蓄水池盖板坍塌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居民停热,影响了居民冬季正常采暖。为以此为鉴,确保春节期间全省供热运行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提高安全意识,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各市(县)供热行业主管部门要把供热安全保障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利用一周时间,对辖区内以地热为热源的供热单位进行彻底排查,对地热站、换热站、加压泵房以及附属设备设施运行安全情况进行检查评估,落实安全运行管理规定,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对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有关单位及时整改,防止因设备质量、操作不当等因素再次发生类似事故。

二、全面开展自查,确保春节期间供热质量。春季前,各市(县)供热单位要全面开展一次供热安全运营自查,特别是对出现过故障的设备要进行彻底排查和整改。对因年久失修而造成严重腐蚀和跑、冒、滴、漏的管网,要责成产权单位或物业公司限期改造,确保供热采暖期内正常运行。要做好应对极端天气和供热突发事件的准备工作,一旦出现问题,必须在最短的时间内恢复供热,不能以任何理由对用户停暖或限暖。对个别供暖矛盾问题,供热主管部门要做好企业和居民之间的协调工作,确保春节期间居民室内供热温度保证在18℃以上。

三、加强行业监管,增强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各市(县)供热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供热行业监管,完善经营许可制度,消除监管死角和盲区。对取得经营许可权但不按规定条件进行经营的供热企业,要及时督促其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依照有关规定取消其经营许可权。对擅自弃供、停供、限热的单位,要按照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要指导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完善应急预案,强化应急措施,建立完善的供热预警制度,切实提高供热事故处理和应急抢险能力。热源单位、供热单位要结合应急预案,备足抢险、抢修物资,充分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供热设施及设备安全、稳定运行。

二○一二年一月十日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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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春节期间供热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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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春节期间供热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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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春节期间供热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文献

关于春节期间停止装修施工的通知 关于春节期间停止装修施工的通知

关于春节期间停止装修施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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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2页

关于春节期间临时暂停装修施工的 通知 尊敬的各位业主及装修单位 : 新年好 ! 为了金海湾入住业主在春节期间有一个安宁、 祥和、喜庆、舒适 的生活环境 ,金海湾服务中心对春节期间装修 时间和相关事项进行调 整 ,请各装修单位合理安排装修时间 ,具体调整如下 : 1.禁止装修时间 :2011 年 1 月 31---2011 年 2 月 17 日(农历 :十二 月廿八 ---正月十五 ),装修时间节后顺延,请各位正在装修的业主予 以谅解。 2.2011 年 1月 31日之前金海湾服务中心将对所有装修施工人员 进行清场 ,所有装修人员请勿在小区逗留 ,请各装修单位将室内所有装 修材料归类放置 ,将装修废料清除以及做好防火措施。 3.各位业主和装修人员在离开户内之前 ,关闭所有室内门、窗、水、 电、气阀门等 ,并请将户内贵重物品妥善保管 ,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4.春节期间 ,物业服务中心

关于进一步做好春节期间建筑工地防火安全及施工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春节期间建筑工地防火安全及施工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春节期间建筑工地防火安全及施工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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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春节期间建筑工地防火安全及施工安全工 作的紧急通知 各施工企业、监理公司: 为进一步做好春节期间建筑工地防火安全及施工安全 生产工作,根据台建规电 [2007]5 号文件及有关要求,确保 过一个愉快、祥和、平安的节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具体要求 1、认真做好农民工春节返乡工作 在保证工程进度的前提下,应尽量避开春运高峰,提早 安排农民工返乡,同时要为农民工全额发放工资。 2、切实做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 要认真检查在建工程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安全 和防火设施的状况, 春节期间关闭工地大门, 切断施工电源, 消除各类隐患,近期要特别做好对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深基 坑工程、起重机械等重大事故源的监管, 落实预防高处坠落、 重大坍塌事故等各项措施,严防安全生产生产事故的发生。 要高度重视建筑工地的防火安全、用电安全,对建筑工地的 民工宿舍要立即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存在安

关于切实做好今冬明春供热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简介

文件原文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局、城管(公用)局、扩权县(市)建设主管部门:

2011年1月11日23时02分,国电承德热电有限公司因输煤传送皮带出现故障,导致1、2号机组先后被迫停运,造成承德市中心区900万平米供热受到影响。为认真吸取此次事件教训,按照省政府领导批示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切实做好今冬明春供热采暖保障保障工作的通知》(建办城电【2010】59号)要求,现就切实做好我省供热安全保障工作,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市(县)供热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春节期间供热安全运行的重要性,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加大对供热安全保障工作的督查监管力度,及时和供电、供水部门沟通,避免春节期间因停电停水导致停暖事故。春节前,各部门要组织人员对供热行业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认真解决检查出的供热隐患,保证春节期间供热安全稳定。要重视低收入困难群体供热采暖保障工作,春节前把低收入困难群体采暖补贴发放到位。

二、各市(县)供热单位要充分认识供热安全保障工作对于维护社会稳定的重大意义,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抓好供热系统运行中的安全管理,特别是对出现过故障的设备要进行彻底的隐患排查整改。要进一步完善供热应急预案,落实应急资金和煤炭储备,做好应对极端天气和供热突发事件的准备工作。一旦出现问题,要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内恢复供热,春节期间不能以任何理由对用户停暖或限暖。

三、各市(县)供热单位要对春节期间供热工作进行周密安排,严格执行《河北省供热行业服务标准》,切实做好供热服务工作。供热系统必须保持连续运行,进一步提高供热质量和服务质量,春节期间居民室内温度不得低于18℃。要切实加强供热工作调度,密切关注天气变化情况,及时了解各供热站设施运转和供暖状况,确保供暖热线电话24小时畅通,及时处理用户报修。对长期低温户、重复投诉用户、低保困难户要进行重点走访,充分了解群众反映的供暖实际问题,提高供热服务水平。

四、最近一段时期,我省一些农村中小学、光荣院、敬老院多次发生供暖不足、供暖安全问题。省委、省政府高度关注,并作出批示,要求各县(市、区)高度重视,加强农村中小学、光荣院、敬老院供暖质量和安全的监督检查,坚决杜绝推迟供暖、缩短供暖时间、不正常供暖和不安全供暖现象发生。各市(县)供热主管部门和供热单位要根据省委、省政府领导的批示精神,对辖区供热范围内的中小学、敬老院、光荣院的供热运行情况展开一次彻底调查,发现问题限期整改,确保没有停供、限供现象和供热安全问题发生,供热温度达到标准要求。要组织街道、社区和供热单位对中小学、敬老院、养老院开展送温暖活动,有条件的要积极实行热计量改造,实现系统和温度可调控。

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切实做好今冬明春供热采暖保障工作的通知(详见河北建设网)

二○一一年一月十三日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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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关于进一步做好2015年住房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

 

青海省城乡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青房组办〔2015〕10号

青海省城乡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做好2015年住房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市、州城乡住房建设领导小组:

今年,我省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的目标任务是,开工建设城镇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8.5万套,基本建成4.02万套,入住3.15万户。截至4月底,城镇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开工1.79万套,开工率21%,同比下降11%;基本建成0.35万套,完成率9%;入住0.49万户,完成率13%。工作进展情况与省委省政府中期考核“时间过半、任务过半”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为切实抓好2015年住房保障工作,按期完成阶段性目标任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多措并举抓好开复工,切实加快工程进度。各地、各部门要逐个列出未开工项目清单,认真查找原因,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项目如期开工;对已开工的项目,要加大投资力度,加快施工进度;对前期手续不全的,要建立工程项目审批“绿色通道”,采取召开联席工作会议等形式,将“串联审批”转为“并联审批”,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尽快完善相关手续。续建项目要严格按照既定工期组织施工,加强施工力量,加快施工进度,争取早日竣工。各地要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部门关于建立2015年棚户区改造新开工项目台账的通知》(建办保函〔2015〕115号)要求,每半月更新一次项目台账,及时上报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拆迁进展、安置住房建设进度等情况。对今年未上报和经审查需修改完善的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实施方案必须在5月底前完成报审工作。

二、打好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入住攻坚战。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入住的通知》(建办保函〔2015〕212号)要求,2012年底前开工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2015年底前95%要完成分配入住,以后年度照此类推;审计发现的竣工一年以上未分配的公共租赁住房,要按期完成整改任务。并将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入住作为今年目标任务考核的重要内容。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办法,全面启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工作,拓宽申请渠道,实行常态化受理,提高审核效率,健全轮候制度;要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和户籍制度改革进程,适当放宽户籍、住房、财产和收入等准入条件,降低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门槛,对经济困难、无力购买安置住房的棚户区居民,可以通过公共租赁住房满足其基本居住需求。对竣工交付尚未分配入住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要逐个分析原因,抓紧制定相应配租方案,尽快完成分配入住;对未竣工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推行预分配措施,在其竣工前6个月要编制配租方案,启动配租程序;对在建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要进行排查梳理,采取有效措施,加快竣工交付。

三、加大住房保障货币化工作力度。各地要将符合条件的商品住房作为棚改安置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整体购买在建房地产项目,用于棚改安置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或将尚未开工建设的房地产用地转为棚改安置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用地的,允许其适当调整建设条件,优化户型结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关于优化2015年住房及用地供应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37号)要求,办理用地手续。同时,国家开发银行已取消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用于棚改货币补偿不超过总投资40%的比例限制。各地要通过货币补偿、政府组织棚改居民自主选购商品住房、政府购买存量商品住房作为安置房等方式,大力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推动存量商品住房转为棚改安置房。存量商品住房较多的西宁市、海东市、德令哈市和格尔木市等地区,要搭建服务平台,通过减免收费、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让利等措施,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存量房源在平台登记,支持棚改居民通过平台自主选购商品住房实现安置。要通过市场化改革打通保障性住房和商品房的壁垒,今年争取采用货币化方式消化待售商品房面积6%以上。

四、深化改革,健全保障性住房共有产权制度。各地要对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工作情况集中开展一次“回头看”,归纳总结“两房”并轨运行的做法及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并按照国家、省上的规定,制定完善“两房”并轨运行的实施细则,对历年出台的城镇住房保障政策和制度进行修订。要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建设与运营成本、保障对象支付能力等因素,调整公共租赁住房差别化租金标准,向社会公布并报省城乡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同时,各地要严格按照省政府即将出台的《青海省保障性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办法》规定,积极稳妥开展公共租赁住房配售,推进保障性住房按份共有产权工作的实施。要在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保障房产权比例和上市交易条件等。要进一步加快已竣工保障性住房的房屋面积测绘工作,在9月底前摸清竣工保障性住房的建筑面积、分丘、分户等情况,形成房屋测绘成果。要在年底前完成已配售的保障性住房产权确认和发证工作。

五、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从今年起,各地要按照《青海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实施细则》(青财综字〔2015〕733号)要求,对本地区预算年度内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项目管理、项目效益情况进行分级评价。市县财政部门要对今年本地区公共租赁住房应收租金总额进行核定,并继续将租金收取情况作为单位部门目标责任考核内容。

六、做好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和档案管理工作。各地要认真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求,做好棚户区改造项目、保障性住房分配等信息公开工作,信息公开和实际工作进度要做到同步,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要认真落实《关于印发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保〔2012〕158号)及实施意见,加强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工作,健全住房保障档案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要进一步梳理城镇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和分配情况,建立项目台账,并于6月底前报省城乡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要加强与同级统计部门的沟通,加大对基层统计员的培训力度,力戒虚报、瞒报等弄虚作假行为。

七、加强调查研究,做好规划和项目前期工作。各地要进一步摸清保障性住房的实际需求和棚户区改造的底数,对城镇居民住房保有量进行调查摸底。要开展进城农牧民住房保障需求研究,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科学编制“十三五”城镇住房保障规划。要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城镇棚户区和城市危房改造计划工作的通知》(建办保函〔2015〕217号)要求,结合经济形势和房地产市场形势,统筹兼顾民生改善和经济发展,能多做尽量多做,加大力度推进城镇棚户区和城市危房改造,要尽快启动2016年城镇棚户区和城市危房改造项目前期工作(包括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综合整治方案),积极引导和鼓励居民通过选购存量商品住房等实施货币化安置,确需建设安置住房的要加快办理项目前期手续。从2016年起,确需新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要将申请轮侯数量、新建项目选址、项目配套基础设施等情况报送省城乡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在6月15日前将2016年公共租赁住房、城镇棚户区和城市危房改造计划(附改造项目清单)报送省城乡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八、强化运营管理,推进保障性住房持续运行。各地要按照《青海省保障性住房准入分配退出和运营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抓紧组建非营利性质的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充实人员,落实经费,承担本行政区内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的具体工作。要及时借鉴外地在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管理上的典型经验,逐步完善相关政策制度,建立可持续的公共租赁住房小区运营管理机制。要根据当地房地产发育情况,综合考虑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因地制宜采取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专业化管理、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或受委托的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机构直接提供服务、住户自主管理等多种方式,开展保障性住房小区的物业服务。要把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纳入所在街道、居委会统一管理,推动建立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管理服务协作机制,完善服务设施,提高公共管理水平,努力把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创建为和谐社会、幸福家园。

九、强化监督检查,落实工作责任。对2014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指出的问题各地要认真落实整改,并于6月底前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省城乡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城乡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重点问题进行重点督办,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按相关规定启动约谈问责程序,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要认真分析审计发现的问题,总结经验教训,加强廉政风险防控,预防腐败违规问题发生。省城乡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采取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和重点督查等方式对各地城镇住房保障工作情况开展监督检查。要认真做好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完成情况的中期绩效考核和年终考核工作,考核结果将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市州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之一。各地要对今年的城镇住房保障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切实担负起城镇住房保障工作实施主体的责任。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责任,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毫不松懈地推进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确保2015年目标任务的全面完成。

青海省城乡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代)

2015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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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关于加强既有建筑电梯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川建发电〔2015〕9号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近日,全国多地发生电梯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再次敲响电梯安全警钟。当前,正值夏季高温季节,是电梯故障的易发期、高发期,为了加强电梯安全工作、防范事故发生,现就加强既有建筑电梯安全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职责,进一步落实电梯安全管理责任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提高电梯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辖区

内电梯安全管理与监督指导工作。电梯使用单位是电梯安全使用第一责任人,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四川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98号),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对电梯运行管理、日常巡视和值守;督促并配合电梯维保单位做好电梯维护保养工作。

二、深入排查,加强电梯安全使用管理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电梯使用单位和电梯维保单位开展电梯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改工作,确保电梯使用安全。对登记在册并投入使用的电梯(含载人电梯、载货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按照《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1-2009)规定的内容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安全管理机构设置或管理人员配备情况,设备使用登记、变更或停用情况,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维保合同签订情况等。

(二)按照《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1-2009)规定,覆盖《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等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内容。

(三)重点对驱动主机(含制动装置)、层门系统、平衡系数、附加制动器等进行检查。

三、积极宣传,强化电梯安全使用的宣传工作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电梯安全使用的宣传工作,通过多种媒体渠道,普及电梯安全使用常识,提高群众安全意识,让更多人了解、认识身边的电梯,正确对待在电梯使用中遇到的问题,营造良好的电梯使用环境。物业服务企业要加强日常电梯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增强业主的电梯安全知识,设置必备的标示标牌和提示,指导业主安全使用电梯。

四、加强监管,健全完善电梯安全管理工作机制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质监部门加大对小区物业电梯使用违法违规行为督促整改力度,对发现的问题,要责令立即整改;对整改不到位、不合格危及安全运行的,要坚决依法予以封停,确保电梯安全。物业服务企业要制定并严格落实电梯安全管理、安全岗位责任、值班值守工作制度,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完好,并做到24小时有人应答,接到电梯故障通知后,要立即派人赶到现场,同时通知电梯维保人员实施救援,确保人员安全。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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