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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有色金属工业管理部门、各流域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条例、规定,保护生态环境,现就加强有色金属工业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从事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项目(包括有色金属矿山以及位于山区、丘陵区、风沙区的有色金属冶炼、加工等项目,以下同)的建设和生产,都必须防止水土流失。在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时,必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作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单独成册,经专项审批后,才能进行设计;其中防止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
二、已经因开发建设和生产造成水土流失的有色金属矿山和工厂,应当按照“谁损坏水土资源、谁负责治理水土流失”的原则,制定规划和方案,采取措施,积极防治。
凡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有色金属工业在建项目,在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没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的,建设单位应予补报。
三、水土保持所需的投资、设备、材料要安排落实。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的设计概算中应包括有水土流失防治工程的投资,并加以落实。
四、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由建设单位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进行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应当按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进行编制,需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大纲的项目,必须按《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大纲编制规定》进行编制。
五、凡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以及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国务院有色金属工业管理部门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进行预审,方案预审意见由国务院有色金属工业管理部门报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其他有色金属工业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按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预审和审批。
六、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有色工业生产建设,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条例、规定和本通知的精神执行;有色金属工业建设和生产单位要自觉地遵守水土保持的有关法规,主动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1.从水土保持法来看,凡是因个人或企业从事开发建设活动引起水土流失的,都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水土流失的概念,客观来讲,具有学术上的定义,也有实践中的概念。但在此法里面看不出有什么特别所指,也就是说,...
防止正在开发建设项目造成水土流失的原则是什么? ...水土流失是指在水力、...国家对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
对于建设单位来讲,编写并报批了水土保持方案可以让你拿到相关批文,也是办理一些其他手续的先决条件对于政府单位来讲,这是法律法规的要求,是他们的监督职责,同时也是收缴损坏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国家有色金属工业局关于加强有色金属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国家有色金属工业局关于加强有色金属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水利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
<正> 各市(州)水利(水务)局:为了加强水利工程水土保持工作,减少工程建设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中征地、移民、环评和水保等工作和完善立项报批程序的通知》(水规计[2005]199号)的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发布文号】赣府发[1994]24号
【发布日期】1994-04-15
【生效日期】1994-04-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江西省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
(1994年4月15日江西省人民政府赣府发[1994]24号发布)
各行政公署,各省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我省是我国南方水土流失严重的省份之一。目前,尚有水土流失面积4.58万平方公里,占全省总面积的27.6%,治理任务十分艰巨。为进一步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加快水土流失防治步伐,现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国发[1993]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如下通知:
一、要高度重视水土保持工作,切实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增强水土保持意识,把水土保持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将水土流失的防治工作任务列入“八五”规划及各年度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务院通知精神,建立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及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单设的水土保持机构报告水土保持工作的制度,报告内容包括当地水土流失现状,发展形势及其对策。同时,要建立政府领导任期内的水土保持防护和治理目标考核制度,层层签订责任状。各级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管水土保持工作的领导要相对稳定,以利于工作的连续开展和对其政绩的连续考核。
二、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进一步加强预防监督工作,建立和完善各项预防监督管理制度。
《水土保持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水土保持工作全面转入预防为主的轨道。各地要把预防监督工作放在首位。要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全水土保持工作机构和搞好分工协作的通知》(赣府发[1983]98号)精神,根据当前水土保持工作的需要,加强水土保持机构,尚未建立水土保持机构或虽已建立但不健全的,应予建立和健全。在农、林、水、工矿、交通等部门,也应有专人主管水土保持工作。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尽快制订建立、健全水土保持预防监督体系的方案,并组织落实。要积极开展水土保持执法工作,先抓好一批监督执法试点,积累经验,逐步扩大,使监督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标准化。执法工作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土保持机构或单设的水土保持机构归口管理。
各级计划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尽快协商制订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制度。在山区 、丘陵区、风沙侵蚀区进行基建和资源开发等项目建设时,要制定水土保持方案,经水土保持部门审核后,计划部门再审批项目。
农、林、水、工矿、交通等部门在进行农业、林业、水利施工、红壤开发、能源 、工矿、交通等建设时,要按照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安排资金,搞好水土保持。
三、以重点治理为龙头,以点带面,全面推进水土流失治理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地制定本地、本行业的水土保持规划、计划,确定重点治理区 ,以点带面,逐步扩大治理范围。在治理中要以小流域为单元系统规划,综合治理,并设立治理开发区。目前,全省的治理重点是赣江中上游及其他水土流失严重的地区 。各地也要尽快明确自己的重点,积极创造条件开展重点治理,对一些工矿企业过去造成的水土流失,要作出治理规划,限期完成。
建立重点治理和生产建设、资源开发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责任制,切实保证项目、资金、人员到位。
四、积极多方筹集资金,增加水土保持投入,大力开展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水土保持的投入坚持自力更生的原则,以地方投入,群众投劳为主,国家适当扶持。各地必须遵照赣府发[1983]98号文件精神,保证切块农水经费的15%用于水土保持;国家以工(粮)代赈等资金应有适当比例用于水土保持。各级财政要逐年增加对水土保持的投入。
已发挥效益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要按照库区流域防治任务的需要,每年应将部分收益作为本流域的水土保持防治经费。水力发电原则上每度提取0.5厘钱,水费提取2%,由水库或水电站负责管理,单独立帐,专项用于本库区及上游的水土保持。在同一库区水库与水电站实行独立管理时,水土保持防治经费由省水土保持委员会协调管理,水库、水电站无力治理时,应将水土保持防治经费交给水土保持机构,由水土保持机构统一治理。水土保持防治工作由水土保持机构负责监督实施和验收。各级水土保持机构都要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督促检查。
水土保持资金要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滚动发展,收回的部分必须全部用于当地的水土保持事业。
鼓励和支持各单位和个人集资入股进行水土流失开发治理和承包治理,调动各方面治理水土流失积极性。
水土保持是关系国计民生和造福子孙后代的一项伟大事业,是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水土保持工作涉及面广、周期长、政策性强,需要各行各业和广大人民群众长期不懈地努力。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到水土保持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积极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使我省的水土保持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为我省经济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从根本上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发挥治理水土流失对于加快贫困山区脱贫致富、保护国土、改善生态环境等方面的作用,特就加强水土保持工作通知如下:
一、增强对九十年代治理水土流失的紧迫感,进一步加强领导。我国人口众多、水土资源相对匮乏,水土流失问题历来比较严重。目前(1993年),我国仅水力侵蚀未治理的面积就有一百七十多万平方公里,治理的任务十分繁重和艰巨。而且,随着人口的不断增加,经济的快速增长,水土流失和水土资源紧缺的形势将更加严峻。因此,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从战略的高度认识水土保持是山区发展的生命线,是国土整治、江河治理的根本,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是我们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进一步增强对水土流失治理的紧迫感,把水土保持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加快水土流失防治的速度。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的人民政府,要建立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及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水土保持工作的制度,并建立政府领导任期内的水土保持目标考核制,层层签定责任状。
二、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加强预防监督,建立和完善各项监督管理制度。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特别是水土流失严重地区要充实加强水土保持机构,切实负责地做好归口管理、综合治理、监督、监测和科研教育等工作。农业、林业、能源、交通等有关部门和大中型工矿企业要积极支持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并认真完成本行业、本单位应承担的防治任务。要建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制度,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新上的生产建设和资源开发项目,都要有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机构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各级计划部门在审批项目时要严格把关。要建立健全水土保持预防监督体系,监督人员在执法中必须持各级人民政府颁发的检查员证。同时,在水土保持经费中安排20%的资金用于预防、监督和管护。
三、多形式、多渠道增加投入,大力开展水土保持。水土流失的治理,要本着自力更生的精神,以地方投入、群众投劳为主,国家适当扶持。国家基建、财政和农业综合开发、以工代赈中分别用于黄河中游、长江中上游等全国水土保持重点防治区的资金,要继续安排,专款专用。对已经发挥效益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要按照库区流域防治任务的需要,每年从收取的水费、电费中提取部分资金,由水库、电站掌握用于本库区及其上游的水土保持,由所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检查验收。对水土保持资金要依据受益快慢,逐步实行有偿扶持、滚动周转使用的办法,将回收的资金继续用于水土保持。此外,继续实行谁投资进行综合治理,新开发的土地归谁使用和经营的政策,调动各方面投入治理水土流失的积极性。对以户包为基础,集体、个人相结合的多种形式承包治理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使用权,要长期稳定不变。
四、抓好重点,以点带面、全面推进。各地和有关部门都要在《全国水土保持规划纲要》的指导下,制定本地区、本行业的水土保持规划、计划,确定治理的重点,扎扎实实地开展水土保持工作。当前国家治理的重点是黄河中游和长江中上游,以及其他水土流失严重的地区。在继续花大力气抓好现有重点治理区的基础上,有计划地逐步扩大重点治理区。各地也要尽快明确自己的治理重点,积极创造条件开展重点治理,并以点带面,推动面上治理工作的开展。对重点流失区的治理以及生产建设和资源开发项目中的水土保持措施等,要建立责任制,把项目和资金落到实处。对一些工矿企业过去造成的水土流失,要作出治理规划,限期完成。
国务院
一九九三年一月十九日
2021年9月14日,东莞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加强商品房预收款收存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内容是东莞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将商品房预售资金,包括购房人按照认购协议、合同等约定支付的全部房价款(含定金、首付款、分期款、全款及按揭贷款等所有预售款)全部存入预售款专用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交存、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东莞市住建局将暂停监管资金拨付和商品房网签,并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