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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环境监察信息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环境监察信息工作的通知》是河北省环保厅发布的文件,发布日期是2009年05月29日。

关于加强环境监察信息工作的通知基本信息

关于加强环境监察信息工作的通知简介

文件全文

各设区市环境监察(稽查)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环境监察工作安排部署,介绍和宣传我省各地环境监察执法工作经验和成效,增进工作交流沟通,推动全省环境监察工作,现就加强环境监察信息报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环境监察(稽查)机构要高度重视环境监察信息报送工作,坚持围绕重心、服务大局的原则,及时主动地报送各类环境监察信息。

二、各设区市环境监察(稽查)机构要确定一名分管领导和一名信息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信息收集、编写、审核与上报工作。分管领导和信息员名单、联系电话请于4月20日前报省环监局。

三、各设区市环境监察(稽查)机构和县(市、区)环境监察(稽查)机构是环境监察信息的报送主体。信息内容主要是:监察工作动态、工作措施和成效、工作经验介绍、典型案例分析、领导重要批示等内容。

四、《河北环境监察信息》设置工作部署、工作动态、案例分析、工作简讯、外省经验五个栏目,每期《河北环境监察信息》将在“河北省环保局”门户网站“执法监察”栏目中及时刊载。

五、环境监察信息实行计分制,各地上报的信息一经我局采用或被省环保局领导批示将予以计分和加分。我局将对信息计分情况每两月进行统计并公布,年终对信息成绩突出单位和个人以适当形式进行表彰。具体计分方法如下:

1、上报每条工作简讯计1分,工作动态计2分,案例分析计3分(重复上报不得分)。

2、采用每条工作简讯加1分,工作动态加2分,案例分析加3分。

3、采用的信息被省环保局领导批示的每篇加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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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环境监察信息工作的通知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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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环境监察信息工作的通知文献

关于加强水电建设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水电建设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水电建设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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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6KB

页数: 2页

关于加强水电建设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环发〔 2005〕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厅)、发展改革委: 水能是我国重要的能源资源。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在国家优先发展水电方 针的指引下, 我国水电建设取得了很大的成绩, 在有效解决电力供应问题的同时, 有力地促 进了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但在近年来水电工程的大规模的建设中发现存在一些问题, 一些项 目未落实环境保护措施, 就开始大规模的施工活动, 造成不同程度的水土流失; 一些电站由 于设计和运行管理方面的原因,造成了下游局部河段的脱水、干涸或水流波动过大等变化, 对上下游水生生态及经济生活造成了不利影响。 为了适应投资体制改革的需要, 进一步加强 水电建设的环境保护工作,促进水电建设的健康发展,现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水电开发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要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 定,认真做好河流水电

8648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和改革环境保护标准工作的意见 8648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和改革环境保护标准工作的意见

8648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和改革环境保护标准工作的意见

格式:pdf

大小:6KB

页数: 3页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和改革环境保护标准工作的意见 环发 [2003]194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各直属单位: 为适应环保工作形势发展的需要,加强和改革环境保护标准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环境保护标准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 我国环境保护标准工作已有 30年的历史,已初步形成了以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国家污 染物排放(控制)标准为主体,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国家环境标准样品标准、国家环境 基础标准和国家环境保护行业标准相配套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体系。 共制订发布了各类国家 环境保护标准近 500 项。一些省级人民政府根据环境管理工作的需要, 批准发布了数十项地 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国家和地方制定的环境保护标准作为环境影响评价、 污 染源治理、 排污收费等各项环境管理以及环境执法的重要技术依据, 在我国环境保护工作中 发挥了重要的基础性作用。 随着社会经济和环保

关于加强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简介

文件全文

各设区市环保局,扩权县(市)环保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6〕39号)提出的关于“完善环境监察制度,强化现场执法检查”的要求,实现《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冀政〔2006〕65号)提出的“建立完备的环境执法监督体系,环境监管能力进一步提升”的目标,适应新时期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建设的需要,现就加快推进我省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狠抓落实。环境保护部制定和印发了《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环发〔2006〕185号),环境保护部、省环保局还将环境监察标准化工作完成情况纳入了环境监察(稽查)工作年度考核办法,并确定了环境监察和环境稽查机构合并达标的原则。各级环保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将环境监察标准化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制定工作计划,精心组织实施,把标准化建设工作与环境执法工作同步部署、同步检查、同步考核。

二、充实力量,增加投入。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环保部和省局有关要求,学习借鉴石家庄等地经验,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及编办、人事、财政部门的大力支持,研究解决环境监察执法机构编制、执法人员纳入公务员管理、执法人员着装等急待解决的问题,要充分利用“211”环保预算科目的作用,确保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建设资金保障渠道稳定畅通,加强执法装备建设,配备必须的基本执法装备与应急装备,提高现场检查与应急反应能力。要增加环保专业人员进入环境监察执法队伍,解决目前环保执法系统专业技术人员严重不足的问题。使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在人员机构、执法车辆、取证设备、应急装备、办公设施等方面达到国家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从根本上改变我省环境监察机构人员不足、执法装备落后状况。

三、规范管理,注重实效。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环发〔2006〕185号)的有关要求,确定“十一五”期间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规划,要在“地级市、县级市和扩权县(市)环境监察机构至少达二级标准,县区级环境监察机构至少达三级标准”的基础上,鼓励按高标准要求达标。要加快环境监察制度建设,进一步统一执法文书,规范执法程序,按照《河北省环境监察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冀档发〔2008〕33号)的要求,提高环境监察执法档案规范化管理水平。要不断加大执法人员培训力度,提高执法人员持证上岗率。各地要根据省环保局确定的2008年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达标验收计划(附后),加快工作进度,并提前向我局提出验收申请,努力完成达标验收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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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印发《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监察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简介

(2005年3月24日)

现将《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监察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监察工作的意见

行政监察制度是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完善与发展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内在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合署办公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在加强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同时,积极探索有效开展行政监察工作的思路和措施,充分发挥行政监察职能,党政监督的整体效能得到增强,有力地促进了廉政勤政建设。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加大预防腐败工作力度的要求,按照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央纪委全会和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的部署,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监察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行政监察工作的重要意义

(1)加强和改进行政监察工作,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举措。政府的行政能力是党的执政能力的重要体现。着力解决政府作风、行政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提高政府管理经济和社会的能力和水平,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监察机关作为政府的专门监督机关,通过维护行政纪律,推进依法行政,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督促行政机关及其国家公务员牢固树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求真务实的良好政风,促进政府行政能力的提高,对于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有着重要作用。

(2)加强和改进行政监察工作,是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保证。通过深化改革,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制,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加强行政监察,有利于推进政府管理方式创新,督促各级政府转变职能,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市场体系的完善和市场秩序的规范,促进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重大决策、措施的贯彻落实。

(3)加强和改进行政监察工作,是建设法治政府的迫切需要。建设法治政府,关键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行政监察是政府内部对行政权力运行进行监督和规范的重要环节。充分履行行政监察职能,有利于督促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防止不当行政、违法行政。

(4)加强和改进行政监察工作,是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必然要求。从改革体制机制制度入手,规范和制约行政权力,防范和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是治本抓源头的重要举措,也是发挥行政监察职能的重要方面,体现了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总体要求。加强行政监察,有利于廉政建设与政府部门业务的有机结合,综合运用各种监督形式,增强党政监督的整体效能,形成反腐倡廉的合力。

二、牢牢把握行政监察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5)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行政监察工作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反腐倡廉战略方针,抓紧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加大预防腐败工作力度,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和制约,以廉政勤政建设的实际成效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全面发展。

(6)坚持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全面履行行政监察职能。把行政监察工作寓于改革和发展进程之中,紧紧围绕经济建设、改革开放和政府中心工作发挥监察职能,严肃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研究解决在廉政勤政方面严重影响改革发展稳定的问题,维护国家宏观调控的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为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7)坚持把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放在重要位置,维护和发展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牢牢把握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切实把维护人民利益作为行政监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促进政府机关“为民、务实、清廉”.

(8)坚持用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办法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发挥标本兼治、惩防并举的综合效能。针对行政过程中容易产生腐败现象的关键部位和薄弱环节,结合机构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研究完善法规和制度规范,建立健全机制制度,不断探索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有效途径。

(9)坚持依法监察,严格规范行政权力。依法行使监察职能,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约束行政权力,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防止权力的缺失和滥用,确保行政权力在法制的轨道上运行。

(10)坚持以监督促管理,促进政府行政能力和水平的提高。充分利用监察机关属于政府序列、参与政务活动的优势和特点,通过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有针对性地作出监察决定或提出监察建议,督促被监察部门和人员制定整改措施、提高管理与服务水平。

(11)坚持把行政监察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总体部署,形成党政监督的整体合力。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的基本职责,明确一个时期行政监察工作的目标和任务,充分发挥监察机关在行政监督方面的督促和协调作用,加强同政府其他部门的配合,共同抓好廉政勤政建设各项任务的落实。

三、全面发挥行政监察的职能作用

(12)加强廉政监察,促进政风建设。推进政府廉政建设,始终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任务。要以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权力观教育为重点,加强从政道德和纪律教育,严格执行“四大纪律八项要求”,促进政府机关及其公务员廉洁从政。要坚决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着重查办政府机关和领导干部中利用行政权谋取非法利益的案件,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案件,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案件。要以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为重点,深入开展纠风专项治理。加大治理教育乱收费、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力度,全面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切实转变部门和行业的工作作风。

(13)加强执法监察,保证政令畅通。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结合国家法律法规的颁布和重大改革决策的实施,认真研究在执行中可能出现的情况和问题,以此确定执法监察项目。要围绕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就优化发展环境、重大公共投资项目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开展执法监察。近一个时期,要重点加强对土地管理法、招标投标法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积极参加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坚决查处违规违法乱上项目、滥铺摊子和破坏环境等行为。坚决制止能源开发中滥采乱挖和严重浪费现象。坚决纠正征收征用土地、城镇房屋拆迁、企业违法排污、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中损害群众利益,以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问题。加大重特大事故责任追究的力度。

(14)规范和制约行政权力,推进依法行政。要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加强对政府职能部门、行政执法机关运用权力、履行职责、执法程序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和查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行为。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依据公开制度、执法过错追究制度和执法行为评议考核制度。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赋予监察机关的职责,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依法做好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投诉的受理工作。

(15)加强效能监察,改善行政管理。重点检查各级政府及其公务员是否合法、合理行政,公平、高效执法,维护广大群众合法权益的情况。要加强对行政决策、行政执行等施政过程和行政行为的监督。督促建立和完善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专家咨询与评估制度、决策听证与公示制度以及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不依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造成重大损失的决策,必须严肃追究责任。要积极探索新的监督方式,强化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逐步建立绩效评估和考核的制度。发挥行政服务中心、行政投诉中心作用,严肃查处不认真履行职责、不及时履行职责、拒不履行职责等行为,切实解决一些机关和单位效率低下、办事推诿、资源浪费等问题。要加强对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监督,大力推进政务公开,促进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员勤政高效。

(16)加大治本力度,从源头上防治腐败。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和《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要求,进一步发挥行政监察在预防腐败工作中的作用。特别要针对政府机关和行政权力的特点,加强对各职能部门抓源头工作的督促检查,会同有关部门深化行政审批制度、财政管理体制、政府投资监管制度和干部人事制度等方面改革。严格规范和管理土地市场,完善并认真执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强化对国有资产的监管。完善金融监管体制。加快产权交易市场建设。规范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机构。结合重大改革措施出台,提出防范和治理腐败的对策,着力解决导致腐败现象发生的深层次问题。

四、建立健全行政监察工作制度

(17)坚持监察厅(局)长办公会议制度。按照纪检监察工作重大事项、重大问题由纪委常委会讨论决定、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组织实施由监察机关领导班子按职权处理的原则,进一步明确监察厅(局)长办公会议职责、权限和议事范围,完善议事规则。对政府交办事项的落实、政纪案件的处理,执法监察、效能监察、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源头治理等工作的部署和监察干部的任免、行政监察规章制度的制定,监察决定和监察建议的提出,以及向人大、政府请示、报告等事项,都应作为监察厅(局)长办公会议的重要内容。重大事项要按照程序提交纪委常委会决定。

(18)坚持监察机关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报告工作制度。凡属重大监察事项,经监察厅(局)长办公会议和纪委常委会研究后,都要以监察机关的名义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报告;涉及全局性的监察工作部署,要提请本级政府批准。建立并落实监察厅(局)长参加或列席政府常务会议制度。各级监察机关要及时向上级监察机关报送本地区本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的情况,建立健全行政监察信息综合制度。监察部要做好向国务院报送信息工作,办好监察部网站。

(19)坚持并完善监察机关内部职能设置和工作程序。在注意发挥纪检监察机关各内设机构监察职能的同时,根据监察工作的发展和形势任务的需要,进一步健全相对集中承担行政监察职能的部门和机构,加强监察综合室等部门的建设。落实和健全“下级监察机关正、副职领导人员的任免必须在决定前取得上一级监察机关同意”的制度和举荐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担任监察机关领导职务的制度。加强对派出机构的统一管理工作。要进一步规范监察机关履行职责的权限、措施和程序,完善信访举报制度、案件检查制度、审理制度、回避制度等。

(20)进一步健全监察机关接受监督的制度和特邀监察员制度。监察机关要自觉接受各级人大常委会和人大代表的监督,认真办理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政协委员的提案。认真办理群众来信、来访。自觉接受党组织、政府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自觉接受新闻舆论的监督。要建立健全特邀监察员参与和监督监察工作的制度,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发挥特邀监察员作用的机制和具体途径,充分发挥特邀监察员的参谋咨询、桥梁纽带和双重监督作用。

五、切实加强对行政监察工作的领导

(21)加强对行政监察工作的领导。纪委常委会对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负总责。监察机关领导班子要按照纪委常委会的统一部署,结合政府工作,研究和确定监察工作的重点。监察厅(局)长办公会议根据监察工作的需要,按照有关程序决定监察工作事项。纪委常委会决定的事项,监察厅(局)长办公会议要认真贯彻落实。上级监察机关对下级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研究并认真帮助解决。监察机关要自觉接受本级政府的领导,认真完成政府交办的各项任务。

(22)加强行政监察法规建设和监察理论研究。要认真贯彻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不断完善与行政监察法相配套的法规制度,逐步使行政监察职能、权限、任务和程序法制化。要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或实施细则,对现有法律法规进行细化和完善。加强对有关监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要主动适应我国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的深刻变化,加强对反腐倡廉重大问题的研究,创新行政监察理论。要重视发挥监察学会、纪检监察专门研究机构以及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的作用。要加强与国外监督监察机构的联系,扩大国际交流与合作。

(23)进一步提高干部队伍的素质。要以提高监察工作能力为重点,加强干部队伍建设,使各级监察机关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依法执纪、依法监察等方面,能够更好地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要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做好干部培训和轮岗交流工作。加强监察专业人才的培养,改善干部队伍结构。要全面提高干部的综合素质,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政策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要健全监督机制和激励机制。要树立坚持原则、秉公执纪、敢于碰硬的作风,谦虚谨慎、联系群众、勤政廉洁的作风和求真务实、与时俱进、开拓进取的作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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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2年度环境监察工作考核有关事项的通知简介

文件全文

各设区市环保局:

为增强环境监察考核工作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依据《河北省环境监察(稽查)工作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冀环办〔2008〕270号,以下简称《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2012年全省环境监察重点工作安排,现将重点考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方式

本次环境监察考核工作采用省考评与各市自评相结合的方式,分为同步开展、相互对接、书面反馈、全省通报四个阶段,严把考核质量关,全面、真实地反映各设区市环境监察工作水平。

二、考核内容

(一)重点考评内容。重点对下述15项指标指定内容,以日常管理、执法检查过程中掌握或形成的各类统计报表、记录、资料为主要评分依据进行定量考评。

1、省环保厅统一部署专项执法检查开展情况(指标1)。重点考评2012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2012年环境安全百日大检查、全国湖库型集中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执法检查、秸秆禁烧专项执法检查、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重点污染源严查行动等执法检查中信息的(详见附件)报送情况。

2、省环保厅交办件办结情况(指标2)。重点考评以省环保厅通知(函)、省环监局函、督查通知书、环境信访件转办单、电子邮件转办、网上舆情转办等六种形式交办、转办的案件,按时办结、报送情况及按要求办理情况。

3、环境监察报告制度执行情况(指标3)。重点考评环境监察政务信息按要求报送情况(包括年报、月报、年度工作总结等),以《河北省环境监察信息》采用情况,《矛盾纠纷排查化解、领导接访、干部下访情况统计表》年报、半年报、环境信访月报、举报奖励季报、环境监察工作情况报表、年度工作总结报送为主要考评依据。

4、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情况(指标4)。重点考评各设区市级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及申请情况。

5、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处理情况(指标6)。重点考评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处理情况及信息报送情况,以2012年第一、二、三、四季度全国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情况的四期通报(环办函〔2012〕428号、环办函〔2012〕850号、环办函〔2012〕1175号等)通报数据作为主要考评依据。

6、排污申报和排污收费工作开展情况(指标7)。按照2012年度排污申报核定和排污费征收汇审考评工作以及全省2012年度总量减排监察系数核算考评工作为依据进行考评。

7、生态环境监察工作开展情况(指标8)。重点考评各设区市对《2012年全省环境监察工作要点》部署的生态环境监察工作的落实情况,以各市报送的《年度工作总结》中“生态环境监察工作章节描述”及环保部夏秋季秸秆禁烧卫星数据为考评依据。

8、环境监察工作制度执行情况(指标9)。重点考评设区市级环境监察人员岗位培训率(以“全国环境监察队伍管理系统”中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参加环境保护部、省级岗位培训合格的人数占2012年度市级环境监察机构人员编制数的百分比计)和2011年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建设方案的执行情况,以完成项目方案的机构占项目涉及机构总数的百分比计算。

9、稽查工作开展情况(指标10)。重点考评环境监察稽查工作深入推进情况及信息报送情况和排污费稽查工作,以各市报送的《年度工作总结》中的内容与省下发文件提出的相关要求符合程度为依据。

10、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情况(指标11)。重点考评各设区市辖区内污染源自动监控中心建设情况、污染源自动监控中心与省环保厅联网情况、30万千瓦以上电厂自动监控情况、国控省千家企业的自动监控情况、向省环保厅监控中心传输数据的稳定连通率五项指标,以环保部门户网站中“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进度汇总表”作为考评依据。

11、辖区环境监察队伍管理情况(指标12)。重点考评持证上岗率和岗位培训率两项指标。

12、辖区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情况(指标13)。重点考评各设区市辖区内县级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达标率,以验收达标机构占辖区机构总数的百分比计。

13、辖区“12369”举报网络建设情况(指标14)。重点考评各设区市辖区内县级“12369”环保举报热线特服号开通率和县级“12369”管理系统使用率,以我厅信访办2012年抽查结果为考核依据。

14、受到表彰奖励情况(指标15)。重点考评各设区市级环境监察机构受到国家、省级表彰奖励情况。

15、受到通报批评和处罚情况(指标16)。重点考评环境监察机构或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国家、省级通报批评、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况。

(二)自评内容。各设区市应严格按照《考核办法》确定的16项指标进行自评。涉及省环保厅重点考评的15项指标,可参考上述考评事项和考评依据,结合工作实际进行自评。

三、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环境监察考核工作。各设区市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按照《考核办法》和本通知的要求开展环境监察考核自测评分工作,认真梳理本辖区内相关工作,于2013年4月7日前报送《2012年度环境监察工作考核自测评分报告》。

(二)认真细致做好环境监察考核工作。各设区市在报送自测评分报告时,应对照考核指标,逐条提供量化的“考核指标说明材料”和证明材料,做到加分、扣分依据充分。

(三)客观公正反映全年环境监察工作。各设区市在自评工作中,要严明考核工作纪律,如实反映全年环境监察工作成绩,严禁随意修改统计数据、文件文号或发文日期,杜绝谎报、瞒报行为,确保考核工作的客观性、公正性和严肃性。我厅将在2013年环境监察专项稽查工作中,结合各设区市自测评分报告报送情况和考核指标证明材料提供情况,确定部分设区市进行交叉稽查。

联系人:省环监局办公室 李远

附件:2012年度全省环境监察工作考核重点考评指标(从河 北省环保厅网站“执法监察”栏目中下载)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3年3月25日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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