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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节约用电工作意见的实施办法(浙江)简介

关于加强节约用电工作意见的实施办法(浙江)简介

【简介】

2005至2007年,全社会万元生产总值综合能耗下降5%,三年累计节约用电100亿千瓦时。

【关键字】

电力,节约,通知

各市经贸委(经委、贸易局)、计委(发改委)、科技局、财政局、建委(建设局)、旅游局、电力局,省级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节约用电工作,缓解我省电力瓶颈制约,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约用电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5〕15号),我们制定了《关于加强节约用电工作意见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建设厅

浙江省旅游局

关于加强节约用电工作意见的实施办法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八八战略”,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努力缓解我省电力瓶颈制约,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约用电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5〕15号,以下简称《意见》),特制订本办法。

一、目标与任务

全面开展以节电、削峰为基本目标的节电改造和节电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推广应用。2005至2007年,全社会万元生产总值综合能耗下降5%,三年累计节约用电100亿千瓦时。主要任务如下:

组织全省工业企业用电大户采用先进节电控制技术和产品,改造主要耗电设备和工艺,提高用电效率,三年累计完成600家以上。

组织大型公共建筑(大型商场、宾馆、饭店、医院、体育馆、会议中心、办公楼、娱乐场所)实施以中央空调与照明为重点的系统节电改造,三年累计完成600家以上。

执行国家《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冰箱、空调等家用电器能效标识,鼓励使用节能型家用电器,推广使用节能灯等绿色照明技术,三年累计推广节能灯具600万只(套)。

推广太阳能热水器、太阳能光电技术等太阳能利用技术,实施“百万太阳能屋顶计划”及其它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三年累计推广太阳能热水器100万平方米。

二、组织与领导

(一)省经贸委、发改委、科技厅、财政厅、建设厅、旅游局、电力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节电工作,有关行业协会配合政府部门做好本行业的节电工作。

(二)各市、县(市、区)节电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地区节电措施并组织实施。

(三)各企业、事业(单位)应加强内部用电管理,加快用电改造,大力应用节电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建立和完善内部用电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抓好节电增效工作。

(四)成立由省节能协会、省能源利用监测中心、省能源研究会、省农村能源办及有关大学和科研院所等单位的有关专家组成的“浙江省节电工作专家小组”,参与全省节电工作政策措施的研究、技术咨询及组织指导工作。

三、措施与分工

(一)加快产业结构调整

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严格限制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等高耗能行业的盲目发展。进一步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加快可再生能源、节能节电新技术、新产品等科技成果产业化。大力发展电子信息、新医药、仪器仪表等高技术产业,大力发展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业,加快促进低能耗、高效率、低污染产业的发展,从根本上提高我省能源利用效率。

(二)依法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设备

企业应认真执行国家制定的有关高耗电产品电耗最高限额、能效标准和国家《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凡不符合规定的,必须限期整改。改造后仍未达到规定的或逾期不治理的,由经贸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或关闭。

严禁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达不到能效标准的用能(用电)产品,严禁新建国家明令禁止的高耗能(耗电)工业项目。各级经贸、工商、质量技监等部门加大查处力度,对违反规定的,要依法责令停止生产、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一定数额的罚款,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三)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篇(章)的管理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建设、设计、施工和验收单位要认真执行《关于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可行性报告“节能篇(章)”编制及评估的规定》,达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各级经贸、发改、建设等部门要加强对建设项目节能篇(章)的审查,并监督项目的设计、建设及竣工验收。未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供电企业应暂缓接电,直至通过节能审查。

对违反规定,新建、扩建国家明令禁止的高耗能(耗电)项目,各级经贸行政主管部门和能源监测(监察)机构,应依法予以查处,并按法定程序和管理权限责令停建、停产。

(四)加大工业企业的节电改造力度

工业企业要加大节电改造力度,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节电技改。各级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工业企业开展节电改造,重点抓好工业企业用电大户的节电技改项目,跟踪节电技改计划和措施的实施情况,及时总结实施成效。

(五)切实抓好大型公共建筑空调系统改造

建设、旅游、经贸、电力等部门切实抓好大型商场、宾馆、饭店、医院、体育馆、会议中心、办公楼、娱乐场所等中央空调系统节电改造,推广冰蓄冷空调、中央空调智能控制和用能分户管理系统,采用高效制冷(热)、天然气冷热电三联供等节电技术。

(六)大力推进建筑节能(电)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建筑节能计划,制定公共建筑节能和太阳能??建筑一体化设计标准,推广使用建筑保温隔热技术和产品,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器,大力发展节能建筑。建筑物的设计和建造应当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器具和产品,提高保温隔热性能,减少采暖、制冷、照明的电耗。

(七)抓好用电大户的节电监测

对用电容量在1500千瓦或年用电在10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用电大户,按照国家《节约用电管理办法》规定开展电平衡测试。各级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订本地区用电大户电平衡测试计划。各级能源监测(监察)机构负责实施本地区企业的电平衡测试。

(八)严格执行能效标识制度。

认真执行国家《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凡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的产品,必须标注统一的能源效率标识,未注明能效标识的产品不得进入市场销售。各级节能主管部门要会同质量技监等部门进行抽检(检查),核实能源效率标识信息,对违反《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的生产者、进口商和销售者依法进行查处。

(九)做好电力消费的统计信息发布

各级统计部门会同经贸部门做好能源(电力)消费和利用状况的统计工作,并定期发布公报。

省经贸委定期制定并公布《浙江省节电技术、产品推广导向目录》。各类先进节电技术、产品,由生产开发单位或中介代理(代销)单位,依照自愿申报的原则,向浙江省能源利用监测中心申请,经“浙江省节电工作专家小组”评审推荐,纳入《浙江省节电技术、产品推广导向目录》。

(十)推行节能产品认证等节能市场机制

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节能产品认证的规定,鼓励节能、节电产品的生产企业申请节能产品认证。经过国家节能产品认证公布的企业和产品,可直接纳入《浙江省节电技术、产品推广导向目录》。鼓励节能技术服务机构、其他中介组织和相关企业,开展合同能源管理工作,促进先进实用的节电技术在全社会的推广应用。

(十一)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带头节约用电。

政府机关、事业单位要减少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等办公设备的待机时间,尽量采用自然光,少开照明灯具,使用节能灯,杜绝长明灯,带头节约用电。添置和更新设备必须明确产品的节能要求,优先采购列入国家《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浙江省节电技术、产品推广导向目录》的产品。

(十二)大力开展节能宣传。

各级政府应当组织好一年一度的“节能宣传周”活动,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节能、节电宣传和节电专项科普活动,通过各种新闻媒介向全社会广泛深入地宣传节约用电的重要意义,提高公众的节电意识和资源忧患意识,大力表彰节能、节电先进单位,引导社会采用科学的用电方式和先进的节电技术,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节电氛围,全面推进节电工作。

四、政策与扶持

(一)省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工业企业、大型公共建筑等节电改造工程,支持节电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推广应用。各地也要根据财力筹措节电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本地区节电工作。

(二)各级税务部门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规定,对开发、生产和推广使用国家明确鼓励的节电技术和产品的企业,经省、市经贸委(经委)会同同级财税部门确认,优先办理有关减免税事项。

(三)认真执行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浙江省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重点领域、关键技术及产品导向目录》,省物价局、省经贸委、省电力局等部门要按照淘汰类、限制类、允许和鼓励类三种情况实施差别电价政策,限制高耗电(能)行业的发展。

(四)大力支持绿色照明、冰蓄冷空调和太阳能热水器集中供热示范项目。

五、监督与考核

(一)各市、各部门在每年年初提出当年的节电工作目标和计划,年底检查执行情况。

(二)节电改造项目单位应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向当地经贸委报送上一年度的资金投入情况、项目实施情况及绩效分析报告。

(三)各级能源利用监测(监察)机构要认真做好节电改造项目节电绩效的监测(审计)工作,并出具监测报告(结果)。各级经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监测报告(结果)及其他资料对节电项目进行验收,对节电效果显著的项目单位予以表彰。

(四)要加强单位产品电耗考核。各级经贸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重点用电企业(单位)的单位产品电耗考核,对单位产品电耗超过国家限额或违法、违规用电的企业(单位),依法予以查处,对在单位产品电力消耗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企业(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主题词:电力节约通知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办公室2005年4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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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节约用电工作意见的实施办法(浙江)简介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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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节约用电工作意见的实施办法(浙江)简介文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节约原材料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节约原材料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节约原材料工作的通知

格式:pdf

大小:26KB

页数: 2页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大力发展循环经济,集约和节约利用资源,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设节约型社会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5]40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节约原材料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节约原材料工作的重要意义

关于加强节约用电工作的意见重点技术

并举,节约优先”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优化配置的基础作用,充分发挥企业和消费者在节能节电中的主体地位,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促进节电节能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大力推广和使用节电技术、设备和产品,提高电力使用效率,推进全社会节约用电。

今后3年我省节约用电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全民节电、节能意识明显提高,全社会节电活动深入开展,节电技术和措施广泛运用,万元生产总值综合能耗下降5%;3年累计节约用电约100亿千瓦时,其中2005年、2006年、2007年分别为15亿千瓦时、35亿千瓦时和50亿千瓦时;平均每年减少高峰负荷需求约100万千瓦;累计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250万吨、二氧化硫排放量5万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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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节约用电工作的意见简介

今后3年我省节约用电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全民节电、节能意识明显提高,全社会节电活动深入开展,节电技术和措施广泛运用,万元生产总值综合能耗下降5%;3年累计节约用电约100亿千瓦时,其中2005年、2006年、2007年分别为15亿千瓦时、35亿千瓦时和50亿千瓦时;平均每年减少高峰负荷需求约100万千瓦;累计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250万吨、二氧化硫排放量5万吨。

【关键字】

节约,电力,节能

浙政发15号

能源是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节能、节电是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加强节约用电工作,对于缓解我省电力瓶颈制约,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4〕30号),对我省节约用电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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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印发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及内容

省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及内容 

云政发[2017]66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14日

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发〔2016〕76号)精神 ,充分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表率作用 ,不断提升公务员诚信履职意识和各级政府诚信行政水平 ,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 .

一、建立健全政务信用管理体系

(一)加强公务员诚信教育 .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 ,深入开展公务员诚信、守法和道德教育 ,编制公务员诚信手册 ,将信用建设纳入公务员培训和领导干部进修课程 ,加强公务员信用知识学习 ,提升公务员信用意识 . (省公务员局牵头 ;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2017年底前完成 )

(二)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记录 .将各级政府和公务员在履职过程中 ,因违法违规、失信违约被司法判决、行政处罚、纪律处分、问责处理等信息纳入政务失信记录 .建立完善将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决的情况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考核的制度 ,细化当地政府在优化执行环境、排除非法干扰、协调解决重大案件等方面的作用 ,严格依照有关规定确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核范围、考核目标及量化考核评分办法,并将有关考核结果报送有关部门作为考核、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参考 .各级政府的公务员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决的 ,不予 晋升、提拔 .由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负责政务失信记录的采集和公开 ,将有关记录逐级归集至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同时 ,依托 “信用云南 ”网站等依法依规逐步公开各级政府和公务员政务失信记录 .(各级政府牵头 ;省发展改革委、公务员局 ,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 ,省法院 ,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持续实施 )

(三)健全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 .各级政府存在政务失信记录的 ,要根据失信行为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的损失情况和社会影响程度 ,对具体失信情况书面说明原因并限期加以整改 ,依规取消有关政府部门参加各类荣誉评选资格 ,予以公开通报批评,对造成政务失信行为的主要负责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门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联合开展区域政务诚信状况评价 ,在改革试点、项目投资、社会管理等政策领域和绩效考核中应用政务诚信评价结果 .对存在政务失信记录的公务员 ,按照有关规定采取限制评优评先等处理措施 . (各级政府 ,省发展改革委、公务员局 ,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 ,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持续实施 )

(四)健全信用权益保护和信用修复机制 .完善政务信用信息保护机制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采集各级政府和公务员政务失信记录 .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投诉制度 ,探索扩展公务员失信记录信用修复渠道和方式 .建立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关爱机制,公务员在政务失信行为发生后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 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可从轻或免于实施失信惩戒措施.(各级政府 ,省公务员局、发展改革委 ,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2017年底前完成 )

二、探索构建政务诚信监督机制

(一)建立政务诚信专项督导机制 .上级政府要定期对下级政府进行政务诚信监督检查 ,实施政务诚信考核评价 ,考评结果作为对下级政府绩效考核的重要参考 . (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牵头 ;各级政府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

(二)建立横向政务诚信监督机制 .各级政府要依法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接受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 ,将办理和落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情况作为政务诚信建设的重要考量因素 .(各级政府 ,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

(三)建立社会监督和第三方机构评估机制 .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 ,畅通民意诉求渠道 ,对政务失信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实施区域政务诚信大数据监测预警 .支持信用服务机构、高校及科研院所等第三方机构对各地各部门开展政务诚信评价评级并及时公布结果 ,加强社会监督 . (省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牵头 ;省委省政府信访局 ,省教育厅 ,有关部门和单位 ,各级政府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

三、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重点领域

(一)加强政府采购领域政务诚信建设 .完善政府采购诚信体系 ,强化采购人对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的主体责任 ,加强采购

需求和履约验收的业务指导 ,探索建立供应商履约评价制度 ,推

动在政府采购评审中应用履约验收和绩效评价结果 .对采购当事人的违法违规失信行为 ,通过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进行公告 .完善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 ,并与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云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互联互通 ,实现信用信息共享 ,提高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 (省财政厅牵头 ;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发展改革委 ,有关部门和单位 ,各级政府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持续实施 )

(二)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领域政务诚信建设 .强化政府有关部门责任 ,建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失信违约记录 .明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方责任人及其在项目筹备、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融资、实施等阶段的诚信职责 ,建立项目责任回溯机制 ,将项目守信履约情况与实施成效纳入项目政府方责任人信用记录 . (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牵头 ;有关部门和单位 ,各级政府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2017年底前完成 )

(三)加强招标投标领域政务诚信建设 .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建立招标投标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体系 ,探索推广和应用第三方信用报告制度 .健全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制度 ,提高政务信息透明度 ,及时向社会公开各级政府掌握的有关招标代理机构资质信息、信用信息及动态监管信息等 . (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牵头 ;省发展改革委 ,有关部门和单位 ,各级政府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2017年底前完成 )

(四)加强招商引资领域政务诚信建设 .完善招商引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 ,严格依法依规出台优惠政策 ,避免恶性竞争 .规范地方政府招商引资行为 ,认真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 ,不得以政府换届、有关责任人更替等理由毁约.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的 ,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 ,并对有关企业和投资人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 (各级政府牵头 ;省招商合作局、法制办 ,省法院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持续实施 )

(五)加强地方政府债务领域政务诚信建设 .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 ,开展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 ,促进政府举债依法依规、规模适度、风险可控和程序透明 .强化地方政府债务预算约束 ,健全地方政府债务监管体系 ,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以及责任追究机制 . (省财政厅牵头 ;各级政府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2018年底前完成 )

(六)加强街道和乡镇政务诚信建设 .建立街道和乡镇公开承诺制度 ,加大街道和乡镇政务、财务等公开力度 ,确保就业、物业、就学、计生、养老、助残、扶贫、医保、住房、出行、停车、防火防盗、拥军优属、便民服务等公共服务和优惠政策有效落实到社会公众 ,并将各项工作守信践诺情况纳入街道和乡镇绩效考核体系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诚信街道和诚信乡镇创建活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 ;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持续实施 )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政务诚信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 ,按照职责分工 ,做好本地本部门政务诚信建设工作 .充分发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门联席会议制度作用 ,协调解决政务诚信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研究确定并推进政务诚信建设的各项措施 ,加强各地各部门协作配合 . (省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牵头 ;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

(二)加快法规制度建设 .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务诚信建设法规规范 .加快推进政务诚信管理制度建设 ,加强政务公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公务员诚信及政务诚信评价办法等制度建设 . (省政务诚信建设、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公务员诚信主管部门牵头 ;有关部门和单位 ,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领导 ,高度重视 ,狠抓落实 ,以政务诚信引领社会诚信 ,结合实际切实有效开展有关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本办法落实工作的统筹协调、跟踪了解、督促检查 ,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0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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