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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节约能源工作的报告

关于加强节约能源工作的报告是国家经济委员会(已变更)于1980年02月22日发布,自1980年02月22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规。

关于加强节约能源工作的报告基本信息

关于加强节约能源工作的报告简介

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加强节约能源工作的报告

能源问题,已成为目前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一个突出矛盾。一九八0年计划全国工业生产增长百分之六,但煤炭、石油产量大体维持现有水平,发电量的增长幅度也不大。近几年工业生产增长所需要的能源,必须主要靠合理利用和节约来解决,以节能求增产。

从各方面的情况看,我国能源使用中的节约潜力是很大的。据估算,全国有一半企业的燃料、动力消耗指标,还没有恢复到历史最好水平,大约一年多耗煤四、五千万吨,多耗油三、四百万吨,多耗电二、三百亿度。如果同国外先进水平比,差距就更大了。目前,我国能源有效利用率约为百分之三十,比工业发达国家低百分之二十左右。我国能源消费总量仅低于美国和苏联,和日本差不多,而日本的生产总值约为我国的四倍。我国能源消耗高、利用率低,主要是由于管理工作差,工业结构不够合理和技术装备、生产工艺落后造成的。

国务院对能源问题极为重视,曾多次提出,我国要采取以煤为主的燃料结构,狠抓能源的管理和节约,搞好能源的综合利用,不断提高能源的利用率。这些重要方针、政策,推动了全国合理利用与节约能源的工作。一九七九年各地区、各部门加强了节能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全国工业生产总值比一九七八年增长百分之八点一,而能源消耗总量和一九七八年差不多,与一九七八年实际消耗定额比,全年节约煤炭二千三百万吨、石油二百三十万吨(其中成品油八十万吨)、电力六十亿度。据统计,全国四十一个大、中城市中,有二十五个城市的煤炭、燃料油消耗量比一九七八年减少,而产值上升,做到了节能又增产。例如上海市,由于狠抓了节能工作,并适当调整了产品结构,一九七九年燃料供应量比一九七八年减少百分之二点七,用电量增长百分之四点二,而工业产值增长百分之八点一。再如全国三十个重点钢铁企业,钢产量比一九七八年增长百分之七点六,而能源消耗下降了百分之七左右,节约标准燃料近三百万吨。这些事实证明,只要抓好节能工作,可以少用燃料而取得最大的经济效果。

为了解决好四个现代化所需的能源问题,必须加强能源的开发和建设,注意做好煤炭、石油工业生产调整和电力工业的完善配套工作,为能源生产迅速发展积极创造条件。当前要突出抓节能工作,特别要抓好节约用油。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对一九八0年的节能工作,做以下安排:

一、坚决压缩不合理的烧油。重点是加快烧油锅炉改烧煤的工作,一九八0年安排改炉压缩烧油规模五百万吨,当年完成四百万吨。

二、努力减少成品油的消耗。主要靠加强机具、设备的管理,开展汽车的合理运输,进一步做好凭证定量供应工作等,坚决把不合理的消耗压下来。一九八0年汽油和柴油的供应量,比一九七九年压缩三百万吨。

三、节约煤炭、燃料油、焦炭。一方面加强燃料的使用管理,把各种燃料的消耗定额降下来;另一方面发展余热利用、集中供热,加速低效锅炉的改造等。一九八0年安排节约煤炭二千三百万吨、燃料油一百五十万吨、焦炭一百五十万吨。

四、节约用电。进一步加强计划用电和产品耗电定额管理。认真整顿农业用电,限期取消民用电包费制,克服各种浪费电力的现象。一九八0年安排节约电力七十亿度。

五、降低能源生产部门的自用量和损耗。煤炭部门统配矿的自用煤要降到百分之三点八以下,同时要大力降低商品煤灰分、含矸率和洗精煤的水分。石油部门要加强落地油和污油的回收,充分利用油田伴生气和炼厂废气,油田自用和损耗要降到百分之三点二以下,炼厂综合商品率要达到百分之九十点五。电力部门要努力减少自用电,降低线路损失,节约电力十亿度。

为了实现这个任务,要有步骤地、自上而下地建立和健全全国的能源管理机构。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准备充实这方面的机构和人员,并加强其工作。国家计委负责长远规划和综合平衡,国家经委负责组织实现节能措施和能源管理。国务院各有关部门,都要加强这方面的工作。各省、市、自治区可根据具体情况,建立由计委或经委牵头的领导小组,吸收有关单位领导同志参加,研究本地区能源使用和节约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各方面的工作。所有大型企业,都要设能源工程师和能源机构,其他企业也要设专人管理。要认真贯彻国务院一九七七年一百三十六号文件、一九七八年二号文件、一九七九年一百五十四号文件、一百八十四号文件精神,加强燃料、电力的统一管理,努力提高管理水平,严格实行凭证定量和择优供应,真正把能源象口粮一样管好、用好。一九八0年,要把由于管理工作薄弱而多消耗的能源坚决降下来,要求所有企业的能源消耗都达到历史最好水平,已达到的企业要努力赶超本行业和国际先进水平。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进行调查研究,突出重点,抓住本地区、本部门耗能多的产品和企业,制定具体措施,把一九八0年的各项节能要求落到实处。

我们认为,从根本上提高我国的能源利用率,解决消耗高、浪费大的问题,必须认真改造落后的生产工艺;设计、制造各种能耗低的机械设备,取代现在能耗高的落后设备。为了达到这个目的,必须加强能源的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工作。根据工业发达国家的经验,没有大量的节能研究成果,要大幅度提高能源利用率是不可能的,而且从科研到设计、推广使用,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能源的科学研究工作必须走在前面。希望有关的科研部门,机械制造部门,特别是能耗多的工业部门,努力做好这方面的工作,为提高我国的能源利用率,贡献自己的力量。

今后,新建、扩建项目的设计,要尽量采用成熟的节能新技术、新工艺。各有关部门在审查设计时,要把能源利用是否合理,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在能源的开发、使用中,要注意搞好环境保护,减少环境污染。

为了加强能源管理,落实节能计划,根据报告上的原则,我们和有关部门一起草拟了关于压缩烧油,节约成品油,节约煤炭、燃料油、焦炭和节约用电的四个措施办法,并已在计划会议上印发征求意见。经过修改以后,即由国家计委、国家经委颁发实行。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建议批转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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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节约能源工作的报告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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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节约能源工作的报告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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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节约能源工作的报告文献

装修勿忘节约能源 装修勿忘节约能源

装修勿忘节约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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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未知

防寒保暖隔热的八个技巧第一。如果原来的外窗使用的是单玻璃普通窗,不妨调换成中空玻璃断桥金属窗;第二。如果家中有向西或向东的窗户,可以在窗外安装活动外遮阳装置,就能减轻太阳直晒造成的高温;第三,尽量选择布质厚密、隔热保暖效果好的窗帘:第四.装修时,不要包暖气罩,也不要在暖气上面打家具;第五,别让施工工人破坏原有墙面的内保温层;第六,阳台与内室连通的改造。要在阳台墙面及顶面加装保温层:第七,安装密闭保温效果好的防盗门;第八,在外门窗口加装密封条,也能够保温。

节约能源方案 节约能源方案

节约能源方案

格式:pdf

大小:89KB

页数: 2页

节约能源方案 1.1本项目遵循的合理用能标准及节能设计规范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3.《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发 [2007]15号) 4.《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 (发改环资 [2004]2505号) 5.《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1年本 )》 6.《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 (国家发改委、科技部 2006年 12月) 7《国家鼓励发展的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技术》 (国家发改委 2005 第 65号) 8.《工业企业能源管理导则》 GB/T15587—1995 9.《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50019—2003 10.《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设计规范》 GB50264—1997 11.《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GB50185—1993 12.《评价企业合理用电技术导

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修改情况的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会议各组对《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审议。委员们认为,《草案修改稿》认真吸收了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时委员们提出的意见和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议意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省实际,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意按本次会议审议的意见修改后提交大会表决。同时,委员们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意见。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将第三条第二款中的“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统计、建设等”几字删去。

2、在第五条中的“开发”前增加“研究”。

3、在第十一条第三款中的“培训”前增加“节能”。

4、在第十六条中的“开发”前增加“研究”。

5、在第二十条中的“清洁能源”前增加“新能源”,将“有条件的城市”修改为“有条件的地方”。

6、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村能源发展规划,推广使用沼气、省柴节煤灶等农村节能技术,鼓励开发利用水能、太阳能,营造速生薪炭林。”

7、将第二十八条中的“情节严重”调整到“逾期不治理”之后。

8、将第三十三条中的(一)项删去。

9、条例的施行日期明确为“2004年1月1日”。

此外,还对《草案修改稿》的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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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审议意见的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 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后,省十一届人大财经委将《条例(草案)》分别发往各市(州)人大常委会和贵州电网公司、水钢、开磷集团等6个重点用能单位征求意见,并召开法规论证会,听取了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等12个部门的意见。在此基础上,省十二届人大财经委开展了专题调研,并于4月28日召开第2次委员会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一、重新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2003年9月《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对推动我省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节能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一是200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下简称《节能法》)进行了修订,在节能监督管理职能、节能调整范围等方面都重新作了规定和增加了新的内容。《条例》与修订后的《节能法》已不相适应;二是我省工业强省和城镇化带动战略不断推进,对我省节能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三是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等领域节能工作还存在薄弱环节,节能管理制度不完善等。这些问题亟需通过立法加以解决。因此,重新制定条例十分必要和迫切。《条例(草案)》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贵州实际,建议常委会予以审议。  二、具体修改意见  1、将第五条第一款中“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修改为“组织编制和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年度节能计划”。  2、在第九条第二款末增加“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删去第十条第二款中“完善能源管理标准体系”。  4、将第十二条第二款中“及时”修改为“应当”;第三款“统计部门”前增加“人民政府”。  5、将第十五条“项目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审查意见进行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修改为“项目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执行节能审查意见。”  6、在第十七条“用能单位”后增加“应当”。  7、将第十九条中“由省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责令限期治理。”修改为“由省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  8、在第二十条第二款“电网企业”后增加“应当”。  9、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删去第二款。  10、将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5000吨至10000吨”修改为“5000吨以上不满10000吨”;第三十八条中“3000吨至5000吨”修改为“3000吨以上不满5000吨”。  11、将第三十九条中“省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修改为“省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  12、在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中“进行节能技术改造”后增加“与创新”三字。  13、在第四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鼓励企业参与节能量交易和碳交易,推进节能市场化。”  14、删去第四十八条中“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一句。  15、删去第四十九条。其余条文序号顺延。  16、将第五十条中“监察”修改为“监督检查”。  17、删去第五十六条中“被监察单位”几字。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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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节约能源条例审议结果的报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海南省节约能源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初步审议。会后,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市县和在海南人大网站等媒体上公开征求意见,就有关问题到部分市县进行调研,并就草案有关问题召开立法评估会,听取省直有关部门、部分专家学者、省人大代表和重点用能单位意见。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研究修改,印发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省政府办公厅、省法制办、省工信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等省直部门和部分重点用能单位征求意见。法制委员会于11月10日召开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审议,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和省法制办、省工信厅、省住建厅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制委员会认为,为了推进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节约能源法》制定本条例是必要的,草案基本可行。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关于条例的适用范围。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提出,草案应当增加适用范围的规定。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一条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条)

二、关于节能监察机构。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在节能监督管理中,节能监察机构的职责非常重要,应当明确其法律地位。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第三条中增加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所属的节能监察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日常节能监察工作。”(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七条第二款)

三、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第八条第一款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的规定,未明确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实行分类管理,需要作进一步规范。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该款修改为:“本省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合理控制能源消费增量和总量。”“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实行分类管理。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节能评估文件或者填写节能登记表。”(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一条)

四、关于新增节能措施。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应当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增加农业农村、建筑及交通等领域的节能措施。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从以下五个方面增加规定:一是,推进农村节能型住宅建设,加大对农村建筑使用节能材料和节能技术知识的推广和宣传力度,为农村居民新建住宅提供节能技术咨询服务;二是,大力发展农村沼气,完善农村沼气服务体系,积极开发沼气相关产品,促进沼气流通市场发展;三是,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大型公共建筑以及保障性住房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四是,使用空调制冷的公共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物业管理服务单位,应当优化空调运行管理,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并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室内温度控制制度;五是,鼓励开发、生产、使用低能耗、低污染的节能环保型车辆、船舶和新能源汽车,鼓励新能源汽车在公共服务领域的示范推广。(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四款,第十九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五、关于重点用能单位的范围。草案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范围作了规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节约能源法》规定重点用能单位是指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和省级以上节能主管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草案扩大了重点用能单位的范围,将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千吨标准煤以上的宾馆饭店、商贸企业、学校、医院、写字楼也划定为重点用能单位,与上位法规定不尽一致,但鉴于我省产业结构的特性和节能工作的严峻形势,条例应当在符合国家法有关规定的同时,兼顾我省节能管理的实际需要。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该款修改为:“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为重点用能单位。重点用能单位名单由省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会同省统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千吨标准煤以上五千吨标准煤以下的国家机关、宾馆饭店、商贸企业、学校、医院、写字楼,由节能主管部门参照重点用能单位进行管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

六、关于节能服务机构。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支持节能中介服务机构参与节能工作,并对其提供服务的行为进行规范。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中增加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等节能服务机构的发展,完善节能服务体系。”“节能服务机构为用能单位提供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等服务,应当客观公正、诚实守信,保守用能单位商业秘密。”同时,对节能服务机构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

七、关于细化节能主管部门的法律责任。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第三十三条对政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责任的规定不够具体,需要进一步明确,增强可操作性。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该条修改为:“节能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节能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进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的;(二)对未按照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者未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予以批准或者核准建设的;(三)不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的;(四)违反节能资金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五)对能源利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不依法处理的;(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七条)

此外,还对草案的一些文字和条序作了修改和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海南省节约能源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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