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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造师资格考试相关科目专业类别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 建设部办公厅
国人厅发2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建委、规委),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
为适应建筑市场发展需要,有利于建设工程项目与施工管理,经建设部、人事部研究,对建造师资格考试《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专业类别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专业调整问题
(一)合并的专业类别
1、将原“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合并为“建筑工程”。
2、将原“矿山、冶炼(土木部分内容)”合并为“矿业工程”。
3、将原“电力、石油化工、机电安装、冶炼(机电部分内容)”合并为“机电工程”。
(二)保留的专业类别
此次调整中未变动的专业类别有7个:公路、铁路、民航机场、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市政公用、通信与广电。
(三)调整后的专业类别
调整后,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设置10个专业类别: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民航机场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
二、二级建造师资格考试专业调整问题
二级建造师资格考试《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合并的专业类别与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该科目专业类别相同,取消了港口与航道、通信与广电2个专业类别。调整后,二级建造师资格考试《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设置6个专业类别: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矿业工程和机电工程。
三、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专业衔接问题
为保证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各专业类别调整的平稳过渡,在2007年度考试报名时应按照如下要求进行:
(一)已按原《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相关专业类别报名参加2006年度考试,且部分科目合格的人员,在2007年度继续按照原各科目考试大纲的要求,参加其他剩余科目考试。
(二)在2007年度首次参加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的人员,报名时应根据本人实际工作需要,在调整后的《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中选择相应专业类别。
(三)自2008年度起,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报名均应按照调整后《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专业类别进行。
四、其他有关事项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根据建造师《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专业调整情况,做好考试相关准备工作。
(二)本通知规定的内容与《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国人部发16号)和《关于建造师专业划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32号)中有关规定不一致之处,以本通知为准。
人事部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建造师专业新旧专业对照表
首先在各市人才考评中心查阅有关报名资格,整理齐全报名所用的证件,然后购买指定课本。多读几遍,分清重点,有熟悉、了解、掌握的内容,需要掌握的内容当然要花大力气弄懂,记牢。也可以报名参加各种培训班,效果比...
你好!一级建造师相对来说是比较难的,如果是第一次报考建议报课学习,可以到我们网站上来看看。
楼上调侃。是的,是5号和6号考试。不要搞错。9月3日至5日登录浙江人事考试网下载打印“准考证”等资料,并按“准考证”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凭本人有效期内的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和“准考证”参加考试。准考...
关于建造师资格考试相关科目专业类别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建造师资格考试相关科目专业类别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6-12-12 8:1 页面功能 【字体: 大 中 小】【打印】【关闭】 国人厅发 [2006]213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建委、规委),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 事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 为适应建筑市场发展需要,有利于建设工程项目与施工管理,经建设部、人事部研究,对 建造师资格考试《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专业类别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专业调整问题 (一)合并的专业类别 1、将原“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合并为“建筑工程”。 2、将原“矿山、冶炼(土木部分内容)”合并为“矿业工程”。 3、将原“电力、石油化工、机电安装、冶炼(机电部分内容)”合并为“机电工程”。 (二)保留的专业类别 此次调整中未变动的专业类别有 7 个:公路、铁路、民航机场、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
关于建造师资格考试相关科目专业类别调整有关问题的说明
2016 全新精品资料 -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1 / 3 关于建造师资格考试相关科目专业类别调 整有关问题的说明 国人厅发 213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 、建设厅(建委、 规委),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中央管理的 企业: 为适应建筑市场发展需要,有利于建设工程项目与施工 管理,经建设部、人事部研究,对建造师资 格考试《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专业类别进行调 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专业调整问题 (一)合并的专业类别 1、将原“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合并为“建筑工程” 。 2、将原“矿山、冶炼(土木部分内容) ”合并为“矿业 工程”。 3、将原“电力、石油化工、机电安装、冶炼(机电部 分内容)”合并为“机电工程” 。 (二)保留的专业类别 此次调整中未变动的专业类别有 7个:公路、铁路、民 航机场、港口与航道、水
文件原文
各设区市、辛集市、定州市、扩权县(市)物价局、财政局、环保局:
为发挥经济手段促进治污减排、转型升级,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保部《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008号)要求,经省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5年1月1日起分三步调整我省排污费收费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排污费收费标准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
第一步:自2015年1月1日起,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污费收费标准调整为每污染当量2.4元;污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污染物收费标准调整为每污染当量2.8元。在每一污水排放口,对五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均征收排污费;其他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排序,对最多不超过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
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减半征收排污费;企业污染治理设施由第三方运营,在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增加5%的减免额度。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企业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收费标准加两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加四倍征收排污费。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规定的淘汰类的,按照收费标准加两倍征收排污费。
第二步:自2017年1月1日起,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污费收费标准调整为每污染当量4.8元;污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污染物收费标准调整为每污染当量5.6元。在每一污水排放口,对五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均征收排污费;其他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排序,对最多不超过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
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减半征收排污费;企业污染治理设施由第三方运营,在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增加5%的减免额度。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企业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收费标准加两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加四倍征收排污费。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规定的淘汰类的,按照收费标准加两倍征收排污费。
第三步:自2020年1月1日起,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污费收费标准调整为每污染当量6元;污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污染物收费标准调整为每污染当量7元。在每一污水排放口,对五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均征收排污费;其他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排序,对最多不超过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 企业安装自动监控设施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值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90%-70%之间(含本数),按收费标准的80%征收排污费;污染物排放浓度值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70%-50%之间(含50%),按收费标准的60%征收排污费;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按收费标准的40%征收排污费。企业未安装自动监控设施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减半征收排污费。企业污染治理设施由第三方运营,又符合上述减免条件的,在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增加5%的减免额度。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企业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收费标准加两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加四倍征收排污费。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规定的淘汰类的,按照收费标准加两倍征收排污费。
二、加强污染物监测数据使用
加大环保计量检测装置技术、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投入,强化监测技术手段,严格核定所有排污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对已经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且通过有效性审核的企业,应严格按照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所有具备安装条件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要完成主要污染物自动监控设施的安装并正常运行;2015年底前,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中的钢铁、造纸、水泥等主要污染行业,实现严格按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2016年底前,所有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均要实现按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大力推广政府从第三方购买专业服务,由第三方负责安装、运营和维护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确保监控数据真实、准确。对排放污染物种类多、无组织排放且难以在线监控的企业,应按照环保部规定的物料衡算方法和监督性监测数据,严格核定排污费。
三、加强排污费征收和使用管理
排污费征收管理按照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9号令),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2003年第17号令)和《河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冀财建〔2003〕71号)规定执行。各级环保部门应加大稽查力度,做到依法、全面、足额征收;认真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奖优罚劣,建立企业主动治污减排的长效机制。各级财政、环保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排污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创新使用方式,采取补助、以奖代补和贷款贴息等多种支持方式,对企业进行补助。
四、做好政策出台的宣传解释工作
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强化全社会的污染者付费意识、环境损害补偿意识及环境保护意识,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环保部门应深入缴费单位,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相关部门组成联合监督检查组,进行督导检查,对排放不达标、拒缴、欠缴排污费的企业予以曝光。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12月11日2100433B
建设部关于建造师专业划分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市[2003]23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解放军总后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有关行业协会,中央管理的企业:
按照人事部、建设部《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的规定,我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了建造师专业划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造师名称
建造师分为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英文分别译为:Constructor和Associate Constructor。
只有参加建造师考试合格者才能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须通过注册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
建造师的专业类别在执业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内页中注明,不在证书的名称上标明。建造师的执业范围在注册证书内页中注明。
二、建造师专业划分
一级建造师的专业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民航机场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炼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机电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14个。
二级建造师的专业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炼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机电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12个。
三、建造师管理
(一)人事部、建设部共同负责建造师执业资格管理工作。
一级建造师考试大纲编制、考试命题和二级建造师考试大纲编制等工作由建设部会同人事部统一组织。各专业建造师考试大纲编制和考试命题具体工作委托有关部门、行业协会组织实施。
一级建造师注册工作由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机构负责。各专业建造师注册的初审工作委托有关部门、行业协会负责。
二级建造师考试命题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当地人事部门负责。二级建造师注册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负责。
(二)负责各专业建造师考试大纲编制组织实施工作的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应组织成立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写委员会,各专业大纲编写委员会负责本专业一级和二级建造师考试大纲和指导书的编写和修订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各区域电监局、省电监办,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三峡集团公司:
为补偿火力发电企业因电煤价格上涨增加的部分成本,缓解电力企业经营困难,保障正常合理的电力供应,经商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决定适当调整电价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提高火电企业上网电价
(一)重点提高山西等15个省(市)统调火电企业上网电价。综合考虑煤炭价格上涨对火电成本的影响及发电设备利用情况等因素,对山西等15个省(市)统调火电企业上网电价适当提高。具体提价标准每千瓦时分别为:山西3.09分钱、青海3分钱、甘肃2.68分钱、江西2.62分钱、海南2.53分钱、陕西2.52分钱、山东2.45分钱、湖南2.39分钱、重庆2.28分钱,安徽、河南、湖北各2分钱,四川1.5分钱、河北1.49分钱,贵州1.24分钱(其中0.46分钱用于提高脱硫加价标准)。上述省市燃煤发电企业标杆上网电价同步调整。甘肃、陕西、安徽三省高于标杆电价的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具体调整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二)对上述15个省(市)以外的其余省(区、市)统调火电企业上网电价小幅提高,燃煤发电企业标杆上网电价同步调整。其中,广西、云南省(区)燃煤发电企业脱硫加价标准每千瓦时分别提高0.5分钱和0.3分钱;北京、上海、江苏、浙江4个省(市)燃气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分别提高1分钱、3.6分钱、3.6分钱和3.6分钱;青海、广东、福建省燃气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暂不调整。其他省(区、市)燃气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提价标准与当地燃煤发电企业相同。
(三)酌情提高部分省(市)经营困难的统调电厂上网电价。对吉林等部分省(市)低于当地标杆电价的统调电厂上网电价适当多调。广东省云浮、韶关、坪石电厂上网电价提价标准最高不超过每千瓦时1.5分钱,具体由广东省物价局下达。为鼓励河南义马铬渣电厂按规定焚烧铬渣,减少对当地环境的损害,将该电厂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3.0分钱(必须按规定焚烧铬渣)。
有关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具体调整标准见附件一、附件二。
(四)适当提高跨省、跨区域送电价格标准。具体见附件三。
二、核定和调整部分水电企业上网电价
(一)核定贵州石垭子、海南大广坝二期水电站临时结算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分别为0.293元和0.39元。
(二)三峡地下电站投入商业运营后,三峡电站送湖北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2506元,送其他地区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19分钱。三峡电站送电至各地的落地电价相应调整。
(三)为缓解水电企业经营困难,将贵州省统调水电站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3分钱;湖南省挂治、三板溪水电站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36元,凌津滩、洪江、碗米坡水电站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336元;广西岩滩、甘肃大唐麒麟寺、重庆中电狮子滩水电站上网电价分别调整为每千瓦时0.1612元、0.26元和0.3元。
三、调整部分省市销售电价
(一)山西等15个省(市)火电企业上网电价调整后,销售电价相应调整。具体提价标准每千瓦时分别为:山西2.4分钱、山东2.29分钱、陕西2.14分钱、海南2.1分钱、湖南2分钱、江西2分钱、安徽2分钱、河南1.81分钱、重庆1.53分钱、湖北1.48分钱、河北南部地区1.41分钱、贵州1.36分钱、河北北部地区1.26分钱、甘肃0.9分钱、青海0.63分钱、四川0.4分钱。其中,居民用电价格暂不调整,调价金额由其他用户承担。上述地区具体销售电价表见附件四。
(二)其余地区销售电价不作调整。
(三)同意河南省暂停执行上网侧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并适当调整销售侧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其中销售侧尖峰时段电价、高峰时段电价与平时段电价之比由1.7倍、1.5倍分别调整为1.77倍和1.57倍。
(四)同意湖南省暂停执行上网侧峰谷分时、丰枯季节电价政策和销售侧丰枯季节电价政策,并适当调整销售侧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其中,销售侧尖峰时段电价、高峰时段电价在平时段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分别上浮0.25元和0.15元,低谷时段电价每千瓦时下浮0.2元。
(五)同意山西省将原1分钱电源基地建设基金并入销售电价,相应用于提高火电企业上网电价及疏导省内其他电价矛盾。
(六)为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执行居民生活或农业排灌用电价格。具体电价类别和执行时间由各省(区、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执行时间
(一)利用取消高耗能优惠电价等因素提高的上网电价标准,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通过销售电价调整相应提高的上网电价标准,山西等12个省(市)自2011年4月10日起执行;湖南、江西、安徽三省自2011年6月1日起执行。
(二)山西等15个省(市)销售电价调整自2011年6月1日起执行。
五、有关要求
(一)各电网经营企业和发电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国家规定的电价水平。要切实加强管理,挖潜降耗,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确保电力供应安全稳定。
(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电煤供应,强化价格监管。进一步加大电煤产运需协调力度,适当增加华中等电煤短缺地区的供应;组织开展电煤合同履约情况及电煤价格政策落实情况专项检查,督促煤炭企业严格执行2011年度电煤合同价格,不得提高或变相提高电煤重点合同价格。
(三)各地不得超越价格管理权限,擅自对高耗能企业实行优惠电价措施;不得擅自降低或变相降低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和电力用户用电价格,维护国家电价政策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四)价格主管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认真做好本次电价调整工作,确保相关政策及时落实到位。价格主管部门和电力监管机构要加强对电价政策执行情况的指导和监管,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附件:一、各省(区、市)统调火电企业上网电价调整表
二、有关省(市)部分统调发电企业上网电价表
三、有关跨省、跨区域送电价格调整表
四、山西等15个省市销售电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