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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

贵阳的公共设施 卫生等各个方面现在面临着很大的影响!设施破坏。卫生环境差等等!!!

贵阳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基本信息

贵阳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简介

为加快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优化和提升城市功能,推进生态文明城市建设。根据《贵阳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吸取以往的经验教训,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本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意见。

二、各部门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组织实施单位(含区政府)应当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推进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住房保障、发改、规划、国土、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监管和指导。

三、市人民政府根据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经审批的建设规划,是制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计划的根本依据。规划、建设、发改等行政主管部门从实际出发,按轻、重、缓、急的原则组织编制公共基础设施建设3-5年计划,逐年分步骤地按计划实施建设项目。在有条件并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结合旧城区危旧房改造,在编制计划时,应在建设项目所在片区或邻近片区范围内规划建设适量的拆迁安置用房。

四、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计划按照建设规划确定后,组织实施的区或有关单位应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应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建设项目的拆迁情况进行摸底,调查资料作为拆迁安置用房规划建设(购买)和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制定的基础资料。并着手拆迁安置房的建设和选购。

五、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前,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就补偿安置方案公开征求意见或举行听证,吸纳被拆迁人的意见后,完善拆迁安置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或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六、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范围内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方式:

(一)住宅房屋,实行异地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是高层(或公摊系数大于0.017)的,采用套内建筑面积调换;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是多层房屋的,按建筑面积调换。

(二)非住宅房屋,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补偿费应包括设施搬迁、调试安装费用和无法使用的设备的折旧费。

七、被拆迁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小于45㎡,且其家庭成员没有其它房屋(私房、房改房、租赁型公房)的,按下列方式之一给予补偿安置:

(一)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小于20㎡,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并符合廉租房条件的,被拆迁房屋面积可按评估价实行货币补偿后,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并享有优先申请权。

(二)按被拆迁房屋原房建筑面积进行货币补偿,对不足45㎡部分,应对其使用权进行补偿。

(三)按45㎡的安置房进行产权调换,超出原房面积部分,被拆迁人可按房改价格购买后取得产权。超出45㎡的房屋建筑面积,被拆迁人按市场价购买取得产权;如被拆迁人属困难户,超出部分可以由被拆迁人租住,超出面积的多少由拆迁人决定。

八、在对被拆迁人进行安置补偿时,被拆迁房屋须进行评估,拆迁人单方委托评估的结果、被拆迁人不认可的,拆迁人可以在评估结果的基础上适当上浮,但上浮单价加上原评估单价之和不能超过该片区上季度新建商品房交易均价;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双方共同委托评估并对评估结果认可了的不再上浮。

九、对在拆迁许可期限内(不含延期)搬迁的被拆迁户可适当奖励,鼓励产权调换到金阳新区,具体奖励办法和标准由拆迁人在拆迁方案中制定。

十、房屋补偿安置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注的面积为准。房改房产权证标注的面积如与实际建筑面积不符的,应以产权监理部门重新测绘的面积为准。对产权证标注面积存异议的可以申请产权监理部门重新复测,复测无误,所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对居住于无证房内、有常住户口且其它地方无住房的,可以按照当年政府公布的人均住房面积给予安置,产权归拆迁人所有,由被拆迁人按直管公房租金标准缴纳租金;被拆迁人自愿拆除无证房、超期的临时建筑的,还可以根据情况给予一定的工料补贴。

十一、房屋所有权证上标明为住宅但实际用于合法经营的房屋,除按住宅房屋给予补偿安置外,对于实际用于经营的面积部分,按照以下方式给予额外补偿:

(一)2002年8月1日前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被拆迁人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执照、依法纳税证明的,拆迁人可按照同等地段经营性房屋市场评估价的35%给予货币补偿。

(二)2002年 8月 1日至本意见实施之日前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被拆迁人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执照、依法纳税证明的,拆迁人可按照同等地段经营性房屋市场评估价的25%给予货币补偿。

(三)合法自营的房屋,且靠房屋经营为生的困难家庭和残疾人,被拆迁人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执照、依法纳税证明和街道、社区的有效证明的,补偿可在前(一)、(二)款的基础上适当提高标准。

十二、对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各区人民政府、公共府相关部门应当督促拆迁人组织实施拆迁补偿安置,在拆迁许可期限内,通过协商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逾期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同时签约率达到51%以上并符合强拆申请条件的,拆迁人可以选择按程序申请行政强制拆迁,行政强制拆迁由项目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实施,政府相关部门密切作配合。

十三、用经济适用房作安置房进行产权调换的,由拆迁人按规定补交有关土地费用。

十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名义实施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以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完成拆迁的用地只能作为公共基础设施用地或绿地,不得挪作他用。

十五、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涉及集体土地上房屋需拆迁的,按照《贵阳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安置。

十六、本市廉租房拆迁补偿安置按照本意见执行;铁路、公路建设、危旧房改造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十七、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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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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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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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文献

深圳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深圳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深圳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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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59KB

页数: 5页

深圳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 2007 年 2月 27日) 根据《深圳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 标准。 本标准包括如下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各类型非商品房货币补偿的计算方式》 、《第二 部分:构筑物、其他附着物补偿参考价格表》 、《第三部分:道路补偿参考价格表》 、《第四部 分:搬迁补助费标准》 、《第五部分: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和过渡期限》 、《第六部分:停 产、停业补偿费和擅改经营性用途的适当补偿》 。第一、二、三、四部分采用文字说明与表 格结合的形式,表格所指数据或者计算公式等需结合文字说明使用。 本标准已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自 2007 年 3 月 15 日起施行。 第一部分:各类型非商品房货币补偿的计算方式 序号 产权证明资料 房屋类型 货币补偿金额的计算方式 备注 1 《房地产证》(非市 场商品房) 私房 完

深圳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2) 深圳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2)

深圳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2)

格式:pdf

大小:59KB

页数: 4页

深圳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 2007 年 2月 27日) 根据《深圳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 标准。 本标准包括如下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各类型非商品房货币补偿的计算方式》 、《第二 部分:构筑物、其他附着物补偿参考价格表》 、《第三部分:道路补偿参考价格表》 、《第四部 分:搬迁补助费标准》 、《第五部分: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和过渡期限》 、《第六部分:停 产、停业补偿费和擅改经营性用途的适当补偿》 。第一、二、三、四部分采用文字说明与表 格结合的形式,表格所指数据或者计算公式等需结合文字说明使用。 本标准已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自 2007 年 3 月 15 日起施行。 第一部分:各类型非商品房货币补偿的计算方式 序号 产权证明资料 房屋类型 货币补偿金额的计算方式 备注 1 《房地产证》(非市 场商品房) 私房 完

新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手册简介

新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手册,ISBN:9787212035730,作者:章美锦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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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金太少?教你五招获得更多拆迁补偿!

被拆迁人在拆迁期间要注意谈判技巧,在跟拆迁方谈判时要注意方式,掌握了技巧,完全可以获得较高的、合理的拆迁补偿。

无论是国家征收还是商业拆迁,都应当给予被拆迁人合理的拆迁补偿。通常来说,拆迁补偿的金额是以法律规定为基础的可变的弹性区间。

拆迁谈判类似于商业谈判,却又比商业谈判更难。这其中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对方的实力强于我们,对方有着政府背景,有政府的相关部门能够进行协调配合,此外资金实力不容小觑。面对这样的对手,我们该如何是好?就该放弃谈判吗?就该妥协吗?

答案是否定的,但我们需要费一番周折才能达到我们想的目的。俗话说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因此,被拆迁人在拆迁期间要注意以下这些技巧,此外在跟拆迁方谈判时要注意方式,掌握了这些技巧,完全可以获得较高的、合理的拆迁补偿。

1、前期摸底

在拆迁谈判前,最好提前了解一下拆迁期限,施工工期是多少?观察实际的拆迁进度情况?拆迁方和自己情况差不多的被拆迁户是怎么谈的?现在同等条件下拆迁方给出来最高的价格是什么? 有条件的话还可以做一下信息公开,了解项目的立项、规划、资金等情况。

2、拆迁方送来的文件可以收但不随意签字

面对拆迁人送达的五花八门的文件资料,例如拆迁通知、补偿决定等,哪些会对自己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短时间内是无法弄清楚的。大部分被拆迁人为了怕麻烦,草草了事,在没看清内容的情况下就签字,殊不知这种行为产生的影响是巨大的。

因为一旦签字就意味着你认可了文件的具体内容,文件就产生了法律效力。若是日后想要质疑或改变其内容就会困难重重。

所以我们在拆迁过程中倡导拆迁方送来的材料可以收,但是千万不要随便签字,一定要看清文件的内容,不给对方以空隙,遇到自己无法判断的内容要及早咨询专业人士。

3、千万不能提交权属证明的原件

一些拆迁人会借机索要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等重要的证件,很多被拆迁人不明所以,稀里糊涂的就将证书的原件交给了拆迁方。

一旦发生纠纷或者需要法律维权,就会造成巨大的阻碍,有的被拆迁人甚至会因此而丧失诉讼的机会。权属证书是公民享有合法财产的重要证据,千万不可轻易交出,一定要留在自己手中。

4、多听少说,不要轻易报价

实践中,拆迁方往往第一次见面就会问“想要多少钱啊?”,“有什么要求啊?”之类的问题。如果你以为这已经是在协商,那你就错了。这只是为了打探你的心理价位,从而针对你的报价,来制定对付你的策略。

在这个时候如果简单的把自己的价报给了对方,话一出口,你就已经输了,因为拆迁方已经知道了你的底线。面对这种情况,一定要沉着冷静,判断时机。时机未到时尽量少开口说话,以免丧失获得高补偿的机会。

5、坚守阵地,表明决心

在拆迁实践中,拆迁方会时刻关注被拆迁人的一举一动,从而制定相应的拆迁策略。大部分被拆迁人即使不满意补偿数额、拒绝签订补偿协议,面对已经施工的脏乱差的环境,也会提早搬迁。

但是,如果被拆迁人轻易的搬迁无疑就向拆迁人释放了“维权决心不大”的信号,拆迁人据此可能会大大降低支付的补偿款。另外,如果被拆迁人不在原地居住,极有可能失去第一时间了解新拆迁信息的机会,在拆迁过程中陷入不利的地位。来源 / 有事找律师,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请告知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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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暂行规定具体内容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屋拆迁补偿评估行为,维护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贵阳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拆迁补偿评估,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是指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结构、装修、建筑面积等因素,对被拆迁房屋连同该房屋用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进行的评定估算(不包括对被拆迁房屋的搬迁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评估)。

第三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房屋拆迁补偿评估价格不包含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的价款。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主管全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具体负责云岩区、南明区范围内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的监督管理工作;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小河区、修文县、息烽县、开阳县、清镇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的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的监督管理工作。

价格、国土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协助做好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房屋拆迁补偿评估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一)独立、客观、公正、公平、合法原则;

(二)最高最佳使用原则;

(三)替代原则;

(四)评估时点原则。

第六条 建设单位申办房屋拆迁许可证前,为制定拆迁补偿方案和确定拆迁安置资金监管总额,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评估出拆迁范围内的各类房屋的平均价格。

第七条 建设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房屋拆迁当事人就拆迁补偿方案确定的补偿价格不能协商一致的,双方应协商共同委托评估机构对被拆迁人房屋进行评估,委托评估机构事宜协商不成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推荐评估机构,由双方委托进行评估。

第八条 房屋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报告后5日内向原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评,原评估机构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后5日内出具书面复评报告。

第九条 房屋拆迁当事人对复评结果有异议或不能通过共同委托评估的要求达成补偿协议的,可以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拆迁法规规定的时限内裁决。

第十条 房屋拆迁补偿评估,应当由具有房地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主要评估人员应为从事房屋拆迁补偿评估工作5年以上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报告必须经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经评估机构盖章后生效。

第十一条 房屋拆迁补偿评估,凡有交易实例参照的,应当采用市场比较法;无交易实例参照的,可采用成本法。

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分为住宅、商业用房、办公用房、生产用房、其他用房;建筑结构分为钢结构、钢混结构、砖混结构、砖木结构、木结构、其他结构;区位分类参照市、县(市)政府确定的土地级别划分。

第十二条 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时点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实施房屋拆迁的有效期内。评估结果应当精确到人民币元。

第十三条 采用市场比较法进行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所选定的参照物实例,应当与被拆迁房屋所在区位、用途、建筑结构相同或相近,参照实例的成交时间不超过评估时点12个月,选定的参照实例须在3个以上,参照实例的综合修正系数不超过30%。

第十四条 房屋拆迁当事人委托评估机构评估被拆迁房屋,应当签订合同。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成委托任务,在委托人交齐必要的资料之日起15日内,向委托人出具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报告。

第十五条 房屋拆迁当事人委托进行房屋拆迁补偿评估,应当向所委托的评估机构提供下列资料,并协助评估机构开展现场查勘:

(一)评估委托书;

(二)房屋拆迁许可证;

(三)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四)被拆迁房屋的建筑结构、用途、附属设施等情况一览表;

(五)其他有关资料。

委托人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造成评估失实的,委托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评估人员和评估机构对委托人提供的情况和资料应当保守秘密。

第十七条 评估人员和评估机构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原则,不得出具虚假评估报告。

第十八条 评估人员和评估机构不得允许他人借用自己名义从事房屋拆迁补偿评估业务。

第十九条 评估机构应执行国家和当地政府规定的评估收费标准,不得以不正当理由或名目收取额外费用,或降低收费、标准,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二十条 评估机构在出具评估报告后,有义务向当事人解释拆迁评估的依据、选用的评估方法、评估结果产生过程等。

第二十一条 评估机构违反评估规范和拆迁法规的有关规定,评估结果偏离市场价格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以指定其他评估机构重新进行评估。重新评估的费用由原评估机构承担。

第二十二条 评估机构受理房屋拆迁补偿评估委托后,应当将评估依据、评估方法、结合因素、计算过程和结果产生的依据等向当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价格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未取得资质证书在本市从事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活动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评估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估价师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评估中故意提高或者降低评估价值额,出具虚假评估报告造成当事人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利用执业方便谋取委托,评估合同中约定收取的费用外的其他利益的;

(三)准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在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活动中执行房地产估价师业务的;

(四)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屋拆迁补偿评估业务,并收取费用的。

第二十五条 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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