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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公路、铁路等重点建设项目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公路、铁路等重点建设项目临时用地管理,规范临时用地行为,确保工程项目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土地复垦规定》、《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和国土资源部、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2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贵阳市公路、铁路等重点建设项目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试行)基本信息

贵阳市公路、铁路等重点建设项目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内容

一、临时用地的范围

临时用地指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等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包括项目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临时新建的工棚、办公用房和取弃土场、施工便道、采石场、砂石场、堆料场、拌合场、预制场等用地。临时用地不能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用地时间原则上为二年,到期可依据建设项目的需要,按规定申请延期。临时用地期满由原土地使用者收回。

二、临时用地的基本原则

(一)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

(二)临时用地应以施工图设计为依据,尽可能不占用良田好土。

(三)临时用地原则上不得占用基本农田。确因工程建设需要无法避开的,临时占用的基本农田原则上必须复垦。

(四)临时用地涉及的石料场选址应在公路、铁路主干道可视范围外,并落实绿化或水土保持措施。

三、临时用地的报批

(一)临时用地由项目建设业主或施工单位向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用地申请,按施工图设计选址后,由项目建设业主或施工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勘测定界、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乡(镇、街道办事处)组织村、组及承包户丈量土地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

(二)涉及占用非耕地的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批准,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占用耕地的报市国土资源局批准。

四、申报临时用地的要件

(一)用地单位的临时用地申请(并附临时用地呈报表)。

(二)临时用地依据(项目立项审批文件;项目用地总平面图;县级建设指挥部审核同意的意见)。

(三)临时用地位置图(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现状图上勾绘)。

(四)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出具的临时用地勘测定界报告书及勘测定界图(比例尺:1:500~1:2000)。

(五)占用林地的,提供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六)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提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七)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及用地单位出具的土地复垦承诺函。

(八)临时用地单位与有关土地管理部门或原土地使用权人或所有权人签订的临时用地合同及临时用地补偿费支付凭证。

上述文字图件资料一式三份(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各留存一份,临时用地单位留存一份)。

五、临时用地的丈量登记

(一)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收到用地申请后,会同乡(、镇街道办事处)组织进行丈量登记,安排临时用地单位与村、组及承包户签订临时用地合同。登记表一式三份,一份交由土地承包户保存备查,另二份由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计备案。临时用地合同内容包括用地面积(分地类)、青苗、地上附着物、构筑物数量及各项费用(土地、青苗、地上附着物、构筑物补偿费,土地复垦费,植被恢复费,工作经费及其它)。

(二)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应登记基本农田的图幅号、地块号(图斑号)。

(三)临时用地占用林地的,应根据林业管理的有关规定确认林地和林种,并办理报批手续。

六、临时用地的费用标准

(一)占用耕地的临时用地补偿。

临时用地按使用年限逐年补偿。按照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土地年产值标准,按不同地类的土地年产值、使用年限、耕地熟化期、水改旱损失等确定补偿。计算公式为:临时用地补偿=使用年限×年产值 青苗补偿 耕地熟化期补偿 水改旱损失补偿。

1.土地补偿年限:使用年限按年限(分年度)计算,不足半年的按半年计算,超过半年的,按一年计算。

2.青苗补偿:按1倍年产值计。

3.耕地熟化期补偿:临时使用耕地的除按年产值补偿外,需进行复垦土地熟化期补偿,按土地年产值3倍计算补偿。

4.水改旱损失补偿:对于灌溉沟渠被破坏,致使水田无法恢复改为旱地的,按照水田和旱地的永久征地补偿标准补差。

5.不能复垦的耕地补偿标准:分别参照工程项目永久性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并按规定开垦与所占用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或购买新增耕地指标实现耕地占补平衡。

(二)占用其他土地的临时用地补偿。

参照上述原则确定补偿:按使用地类的年产值和使用年限补偿,另对地上附着物按规定补偿。

(三)临时用地工作经费。

临时用地工作经费按临时用地总费用的4%另行计列,支付给用地所属县级临时用地管理部门,专项用于临时用地丈量、复垦、检查等相关管理工作。

七、临时用地复垦费标准

临时使用土地造成土地破坏的,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谁破坏,谁复垦” 的原则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复垦费。

八、其他

其他建设项目涉及临时用地的,参照上述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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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公路、铁路等重点建设项目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试行)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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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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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公路、铁路等重点建设项目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发布

为加强公路、铁路等重点建设项目临时用地管理,规范临时用地行为,确保工程项目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土地复垦规定》、《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和国土资源部、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2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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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公路、铁路等重点建设项目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试行)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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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公路、铁路等重点建设项目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试行)文献

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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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14KB

页数: 10页

1 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二 00一年十二月七日浙江省人民政府第 136 号令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建设进 度,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 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建设项目,是指经省、设区的市(以 下简称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对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有重大影响的下列建设项目: (一)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重要项目; (二)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的重大项目; (三)产业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的重大项目; (四)重大生态建设、环境保护项目; (五)区域经济发展的重大项目、 重点建设项目的具体认定标准,由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 有关部门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条 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综合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格式:docx

大小:14KB

页数: 5页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WORD格式,共6页.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保证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按期竣工,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

贵阳市重点建设项目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发布

为进一步推进全市重点项目建设,加强服务管理,创造良好的建设环境,确保重点项目顺利实施,促进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地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贵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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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重点建设项目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全市重点项目建设,加强服务管理,创造良好的建设环境,确保重点项目顺利实施,促进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地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贵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重点建设项目,指位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对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第二章 项目的确定和申报

第三条市重点建设项目申报标准:

(一)重大基础设施和支柱产业中对经济发展有重要影响的项目;

(二)高新技术产业化并能带动行业技术进步,对经济发展有重要影响的项目;

(三)对全市或区域可持续发展具有积极作用的生态农业、环境保护项目;

(四)对全市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等项目;

(五)上年结转到当年继续实施的重点项目。

第四条市重点建设项目按阶段分为收尾、续建、新开工和预备项目。

收尾项目是指工程建设基本完成,计划当年投入使用的项目。

续建项目是指已于上年正式开工建设的项目。

新开工项目是指审批制项目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其中,需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的项目已经批准初步设计及概算;核准制项目完成申请报告核准;备案制项目完成项目备案,项目计划于当年年底前开工的项目。

预备项目是指计划于当年办理前期手续,第二年正式开工建设的项目。其中,审批制项目完成项目建议书审批,或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开展前期工作,或列入国家、省、市相关规划;核准制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纳入经济和社会相关发展规划;备案制项目完成项目备案。

第五条市重点建设项目每年确定一次,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区、县(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的隶属关系及属地原则,编制本部门、本地区列入市级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的建议,每年10月底前,向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关系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项目,直接纳入市重点建设项目名单草案;

(三)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和遴选,提出市重点建设项目名单草案,上报市政府审定,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布;

(四)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政府审定的市重点建设项目名单,会同市政府目标办等部门,结合各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定年度建设目标,并纳入政府目标考核。

第三章 服务措施

第六条市重点建设项目一经确定,由市政府颁发《贵阳市重点建设项目服务卡》,作为项目优先、快速办理相关手续和费用减免的凭证。

第七条各有关职能部门对重点项目的相关手续应优先并加快办理。凡进入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手续纳入 “绿色通道”办理程序;未进入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手续,资料符合要求的,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手续不完备、不符合要求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书面明确提出补办手续、补充资料的要求。

第八条国土资源部门应积极做好市重点建设项目用地报批工作,优先安排建设用地。市国土资源局在年度建设用地计划上优先安排和调剂土地利用指标,保证重点项目建设的必需用地。

第九条各有关部门在争取上级建设资金和安排本级财政性资金以及银行贷款贴息时,优先安排重点项目。对于政府投资项目,优先保证重点项目建设资金需求;对于非政府投资项目,安排市农业、科技、技改、价调、循环经济、信息化等财政专项资金补助时,优先安排重点项目。

第十条各级各有关部门应优先对重点建设项目进行融资推介。对需要发行企业债券且符合发行条件的重点建设项目优先申报;各金融机构要加强窗口服务,积极支持重点建设项目。

第十一条交通、电信、供水、供热、供电、供气等管理部门和经营单位,应当做好服务工作。在严格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同时,优先满足重点项目建设的需要,保证重点项目建设的正常进行。

第十二条重点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应搞好重点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负责协调征地拆迁等有关事项,保证重点项目的顺利建设;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依法保护重点项目实施,严厉查处、打击破坏和干扰重点项目建设的行为。

第四章 跟踪服务管理

第十三条建立和实施重点建设项目动态信息反馈制度。项目法人须严格执行重点项目建设信息报送制度,确定信息联络员,在每月3日前向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月项目建设的工程形象进度、投资完成情况、建设资金到位情况、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等有关信息。

第十四条建立重点建设项目协调机制。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不定期组织和召集有关单位召开重点建设项目协调会议,加强目标执行情况的跟踪和服务管理,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涉及重大问题,由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市政府协调解决;其它事项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及行业主管部门协调落实。各地、各有关部门必须把市重点项目建设有关事项落实到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督促其认真办理,限期办结,并及时将情况反馈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编发重点项目进展信息,送市委、市政府及有关单位,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考 核

第十六条重点项目实行年度建设目标考核制。考核主要内容为投资完成情况、工程形象进度、建设资金到位情况和信息报送制度执行情况等。

第十七条每年年终统一对重点建设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由各项目法人提供全年完成情况总结,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结合每月信息报送情况,进行检查并形成全年重点建设项目进展情况报告,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第十八条考核不合格的项目取消重点建设项目资格,终止其享受重点建设项目的服务措施。

第十九条对确因不可抗力或不可预见因素造成项目无法实施或无法完成当年目标的项目,项目法人可书面提出申请,经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政府目标办等部门审查同意后,作适当调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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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重点建设项目联络员制度(试行)简介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点项目,是指在贵阳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省和市重点建设项目。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指派人员,负责一个或多个重点建设项目的联络工作,同时,市政府督查室明确专人协助督促重点工程项目相关工作落实,直至项目建成并投入使用。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四条在市有关部门、相关区(市、县)政府和建设业主的配合下,对重点建设项目相关工作情况进行跟踪。

第五条重点跟踪工作内容:项目征地、拆迁工作进展情况,资金保障情况。

第六条协调、督促市有关部门、相关区(市、县)政府和建设业主加大工作力度,确保相关工作顺利推进。

第三章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联络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向市有关部门、相关区(市、县)政府和建设业主收集资料、了解情况的权利;

(二)向市有关部门、相关区(市、县)政府和建设业主提出督查意见和奖惩建议的权利。

第八条联络员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

(二)会同市政府督查室不定期向市政府作出相关工作情况报告;

(三)配合市有关部门、相关区(市、县)政府和建设业主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章奖惩

第九条指挥部对联络员及相关人员实行月考核;对按要求完成相关工作的联络员及相关人员,要给予表彰和奖励,所需费用从项目管理工作经费中列支。

第十条对未按要求完成相关工作的联络员及相关人员,要给予批评并视情况由市有关部门扣发年终奖。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2009年2月10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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