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特殊符号

选择搜索类型

热门搜索

首页 > 百科 > 建设工程百科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项目规划用地管理的通告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项目规划用地管理的通告(1993年8月6日筑发〔1993〕8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项目规划用地管理的通告基本信息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项目规划用地管理的通告简介

【发布单位】82205

【发布文号】筑发[1993]8号

【发布日期】1993-08-06

【生效日期】1993-08-0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项目规划用地管理的通告

(1993年8月6日筑发〔1993〕8号)

为了提高土地利用率,加快旧城改造步伐,缩短城市土地开发周期,确保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建设项目规划和用地管理通告如下:

一、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建设用地,均应遵守本通告,服从规划管理和土地管理。

二、一九九二年五月一日前确定的规划定点、规划总图,建设单位至今未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手续的,应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十天内办理手续,逾期未办或条件不具备的,其规划定点文件自行失效。

三、建设单位经规划部门同意定点后,应在十五日内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逾期不予办理。

四、建设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办理《建设用地许可证》,应与土地管理部门

签订土地使用进度协议。

五、建设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土地,未按合同规定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管理部门应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六、对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管理部门应按有关规定没收非法所得,同时收回土地使用权。

七、对房地产业、金融业、商业、旅游业经营性用地实行有偿有限期使用土地,不再采用划拨方式批准取得土地使用权。

八、原已通过行政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现需扩建、改建或改变土地使用用途,应依法向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否则,按违法用地或违法建筑查处。

九、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的建筑物间距和道路红线范围的要求拆迁,在拆迁完毕后,方可批准用地和建设。

临街商业用房如需缓拆,必须出具按规定时间拆除的保证书,并向市规划管理部门交纳缓拆保证金。

十、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达一年以上的单位和个人,因特殊情况尚未用地的,应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十五天内,书面向市土地管理局报告,接受审理。

特此通告。

查看详情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项目规划用地管理的通告造价信息

  • 市场价
  • 信息价
  • 询价

加强型内螺旋排水管

  • 110×3.2
  • m
  • 川汇
  • 13%
  • 四川省川汇塑胶有限公司
  • 2022-12-07
查看价格

加强型内螺旋排水管

  • 110×4.0
  • m
  • 川汇
  • 13%
  • 四川省川汇塑胶有限公司
  • 2022-12-07
查看价格

政府办公内网防火墙

  • ZXSEC US1300
  • 中兴
  • 13%
  • 广州市壹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2022-12-07
查看价格

政府平台数字对接系统

  • 品种:政府平台数字对接系统;产品说明:规格定制;
  • YH
  • 13%
  • 四川雨禾源绿建科技有限公司
  • 2022-12-07
查看价格

政府办公内网防火墙

  • ASA5520-K8 4个千兆端口
  • 思科
  • 13%
  • 广州市壹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2022-12-07
查看价格

设备

  • 切削机械 径2400mm
  • 台班
  • 广州市2006年4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设备

  • 切削机械 径2200mm
  • 台班
  • 广州市2006年1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设备

  • 切削机械 径2200mm
  • 台班
  • 广州市2005年3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设备

  • 切削机械 径2400mm
  • 台班
  • 广州市2005年2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设备

  • 切削机械 径2200mm
  • 台班
  • 广州市2005年1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乡镇人民政府审批管理

  • 详见附件
  • 1人日
  • 1
  • 国产
  • 高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1-10-12
查看价格

项目管理

  • /
  • 1项
  • 1
  • 艾信
  • 中高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1-10-22
查看价格

管理制度建设

  • 、安全人员管理,包括:人员安全管理办法、信息安全培训与考核管理 4、系统建设管理,包括:供应商管理办法、信息系统等级保护管理办法 5、系统运维管理,包括:信息系统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存储介质管理规定、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规定等
  • 1项
  • 1
  • 中档
  • 不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1-08-04
查看价格

渗流量监测站建设项目

  • 详见附件
  • 1台
  • 3
  • 中高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0-11-20
查看价格

项目规划

  • 1.项目规划图 单面发光灯箱封底画面2.规格:8600×2
  • 25.542m²
  • 1
  • 中档
  • 不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2-07-26
查看价格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项目规划用地管理的通告常见问题

查看详情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项目规划用地管理的通告文献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

格式:pdf

大小:19KB

页数: 7页

贵阳市人民政府文件 筑府发〔 2011〕52号 ——————————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 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金阳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方案》已经 2011年 8月 9 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 (国 发〔2004〕10号,以下简称《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 见》(国发〔 2010〕33号)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 (黔府发〔 2011〕8号),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步伐,现结合 本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 1.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的决定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的决定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的决定

格式:pdf

大小:19KB

页数: 29页

1 2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贵阳市人 民政府令第 128号)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 工作水平,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依据 ?中华人 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 定本规定。 二、第四条修改为:清镇市、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按照本规 定执行。删除第六条第二款的内容。 三、第七条修改为: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工 程项目的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编制 详细规划时,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应按 ?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 标表?执行(附表一) 。 四、增加“住宅间距必须进行日照分析 ,各类建筑与住宅间距除 应满足日照间距要求外,还应满足本章其他相关规定。 ”作为第十四 条第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容管理的通告前言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容管理的通告

(1986年10月29日昆政发〔1986〕217号)

为加强我市市容、市政管理,保持城市文明整洁、美观和有秩序,根据我市关于城市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查看详情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工程渣土管理的通告基本信息

【发布单位】81005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2-05-19

【生效日期】1992-05-1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工程渣土管理的通告

(1992年5月19日)

查看详情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估价管理的通告简介

【发布单位】80705

【发布文号】长府发[1994]27号

【发布日期】1994-05-17

【生效日期】1994-05-17

【失效日期】未知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估价管理的通告

(1994年5月17日长府发〔1994〕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公司):

为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估价的管理,保障国家、集体、个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城市房地产市场估价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针对我市实际情况,特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因房地产转让、出租、抵押、典当等需要确定房地产价值或价格的,均应遵守本通告规定。

二、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我市房地产市场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地产市场估价的统一管理工作。

三、凡要求成立房地产市场估价机构的,应当向房地产市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开业经营。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

四、当事人需要对房地产进行估价的,均应委托经批准设立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估价,并按规定提交有关证件、资料。

五、房地产估价,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价格标准和估价程序,实行现场评估,按质论价。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未经房地产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房地产估价机构估价的,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交易立契手续,房地产产权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产权转移变更手续。

七、本通告由市房地产管理局组织实施。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立即注册
免费服务热线: 400-888-96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