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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府办函〔2019〕45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贵阳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9年4月29日
一、背景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经济带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重要指示要求,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试点工作的函》(环办执法函〔2019〕144号)的要求,摸清入河排污口底数,全面掌握入河排污口的数量及其分布,启动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
二、目标
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全面排查长江入河排污口底数(贵阳市主要市摸清乌江入河排污口底数按照),制定整改方案并分类整治,全面提升乌江流域水环境质量。
三、排查范围
贵阳市区域内的长度大于10公里或流域面积大于20平方公里的96条河流,以两侧现状岸线为基准向陆地延伸2 公里,包括所有人工岸线(城镇岸线、渔业岸线、临江临河工业岸线、河堤岸线、特殊用途岸线等)、自然岸线(滩涂、湿地等)和江心岛。根据产业布局、排污特征等实际情况适当扩大,将沿陆地岸线一侧五公里范围内的工业园区、大型化工企业等一并纳入排查整治范围。
四、重点任务
查:“天地”结合,“人机”互补,要把所有向长江排污的“口子”查清楚、数明白,建立入河排污口名录,初步构建贵阳市入河排污口一张图管理系统。【一级排查: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测、无人船监测、智能机器人探测,技术排查全面覆盖;二级排查:人工徒步,“全口径”跟进;三级排查:业务骨干对疑点难点问题,重点攻坚。】
测:了解入河排污口污染物排放状况和入河情况,建立入河排污口监测数据档案,为排污口溯源和整治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数据支撑。
溯:进行入河排污口源头追踪,查清污水来源,找准排污主体。
治:按照“一口一策”的原则和“取缔一批、清理一批、规范一批”的要求,开展入河排污口清理整治工作,有效规范和管控入河排污口。
五、排查整治行动时间表
2019年4月:成立领导小组,印发工作方案。
2019年5月:制定入河排污口无人机航测飞行方案。
2019年6月:完成无人机航测排查飞行任务。
2019年9月:完成入河排污口人工排查。
2019年10月:完成入河排污口水质水量监测。
2019年12月:完成入河排污口溯源。
2020年12月:完成入河排污口整治。 2100433B
一、总体目标
按照“全覆盖、重实效、可执行”的原则,充分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拍与航测、无人船监测、智能机器人探测的技术手段,结合人员勘测,全面排查贵阳市入河排污口数量及其分布,建立贵阳市入河排污口名录;对各类入河排污口废水排放情况进行动态监测,了解污染物排放状况和排放规律,基本掌握陆源入河污染物排放情况;开展入河排污口溯源分析工作,详细调查废水来源;在排查、监测、溯源的基础上,制定贵阳市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方案,扎实做好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逐一销号。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需求导向。突出长江保护修复总体要求,所有排放污染物的涉水排口全面纳入排查范围,进一步摸清入河排污口污水来源,有针对性地开展清理整治,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
(二)坚持规范。探索建立统一的排查整治体系,进一步提高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调整和更新。
(三)坚持重点突破。按照“先初查、后详查”的工作思路,以乌江、南明河、猫跳河、不达标水体为重点,统筹推进全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三、范围和对象
(一)排查范围。贵阳市区域内长度大于10公里或流域面积大于20平方公里的96条河流,以两侧现状岸线为基准向陆地延伸2 公里,包括所有人工岸线(城镇岸线、渔业岸线、临江临河工业岸线、河堤岸线、特殊用途岸线等)、自然岸线(滩涂、湿地等)和江心岛。根据产业布局、排污特征等实际情况适当扩大,将沿陆地岸线一侧五公里范围内的工业园区、大型化工企业等一并纳入排查整治范围。
(二)排查对象。所有通过管道、沟、渠、涵闸、隧洞等直接向河流排放废水的排污口,还包括所有通过河流、滩涂、湿地等间接排放废水的排污口。
四、主要工作任务
按照生态环境部统一部署,结合省生态环境厅工作要求,组织开展我市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工作,全面掌握入河排污口现状,有序推进入河排污口整治,完善长效监管机制,确保入河排污口现状得到改善,努力提升全市水生态环境保护水平。
(一)排查摸清入河排污口底数。在充分收集、整理原有相关资料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测等技术手段,全面排查掌握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入河排污口数量及其分布状况,建立入河排污口名录,初步构建贵阳市入河排污口一张图管理系统。
1.制定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2019年4月底前制定《贵阳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报送省政府,同时抄报生态环境部,并抄送省生态环境厅备案。明确工作目标、重点任务、组织分工、工作措施、经费保障等,分解落实责任,全面推进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完成时限:2019年4月30日
2.制定入河排污口无人机航测飞行方案。结合我市河流长度、河流分布、地形地貌特征以及周边排污企业分布情况等因素,按照生态环境部《入海(河)排污口排查整治无人机航空遥感技术要求(试行)》(环办执法函〔2019〕268号),2019年5月底前制定《贵阳市入河排污口无人机航测排查飞行方案》,连同航测范围矢量文件(Shapefile格式)报生态环境部审核,审核后的无人机航测排查飞行方案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完成时限:2019年5月31日
3.基础资料收集。收集各类入河排污口相关信息资料,包括交委、水务、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农业农村、工业和信息化等相关部门涉水排放口信息资料,分析梳理汇总并进行有效整合。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交委、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完成时限:2019年5月31日
4.开展入河排污口无人机航测排查(一级排查)。按照生态环境部审核的无人机航测排查飞行方案,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委托具备无人机航测排查技术条件的单位,以河流两侧现状岸线为基准向陆地一侧延伸2公里,开展无人机航测排查,同时将沿陆地岸线一侧5公里范围内的工业园区、大型化工企业等纳入飞行排查范围。2019年6月底前完成无人机航测排查飞行任务,并将航测飞行相关资料报送生态环境部进行图像解译;向省生态环境厅报送2019年上半年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阶段性工作情况。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完成时限:2019年6月30日
5.开展入河排污口人工排查(二级排查)。在开展无人机航测排查(一级排查)的基础上,结合实际组织人员开展现场排查(二级排查),逐一核查疑似入河排污口信息;在此基础上,同步组织对工业园区附近以及可能存在暗管等重点区域开展深入排查(三级排查)。届时,生态环境部将统一组织对各地开展长江入河排污口人工交叉排查。2019年9月底前完成入河排污口人工排查,并配合生态环境部做好本地区入河排污口人工交叉排查工作。向省生态环境厅报送2019年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阶段性工作总结。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贵阳综合保税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2019年9月30日
(二)开展入河排污口监测。按照“边排查、边监测”要求,在排查掌握入河排污口底数基础上,同步开展入河排污口水质水量监测,每个具备采样条件的排口都需要用快检试剂进行快速检测,若发现水质异常,则根据实际条件,可采取自动在线监测或采样监测等方式,了解入河排污口污染物排放状况和入河情况,建立入河排污口监测数据档案,为排污口溯源和整治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数据支撑。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贵阳综合保税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2019年10月30日
(三)进行入河排污口溯源分析。在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工作基础上,结合排污口水质分析和监测结果,以及周边工、农业生产特点、地形地貌特征等,进行入河排污口源头追踪,查清污水来源,找准排污主体。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贵阳综合保税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2019年12月30日
(四)开展入河排污口整治。按照“一口一策”的原则和“取缔一批、清理一批、规范一批”的要求,分类型按步骤开展入河排污口清理整治工作。对入河排污口整治实行销号制度,整治完成一个,销号一个。
1.制定分类整治方案。在排查、监测、溯源工作的基础上,提交问题清单和台账,完成贵阳市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方案制定,启动问题整治工作。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完成时限:2020年3月31日
2.实施分类整治。
(1)工业废水入河排污口、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厂尾水入河排污的整治,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整治。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区(市、县)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贵阳综合保税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2020年12月31日
(2)城镇生活污水入河排污口(污水管网不完善、雨污不分流、污水处理能力不足、污水管网破损)整治,由市水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整治。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责任单位:各区(市、县)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贵阳综合保税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2020年12月31日
(3)港口、码头、船舶入河排污口整治,由市交委具体负责整治。
牵头单位:市交委
责任单位:各区(市、县)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贵阳综合保税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2020年12月31日
(4)畜禽养殖废水入河排污口整治,由农业农村局牵头,各属地政府具体负责整治。
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各区(市、县)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贵阳综合保税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2020年12月31日
(5)工业园区集中处理设施入河排污口整治,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负责整治。
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各区(市、县)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贵阳综合保税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2020年12月31日
(五)建立入河排污口长效管理机制。在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基础上,认真总结经验,建立长效入河排污口管理工作规范和工作机制,把监管责任落到实处。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完成时限:长期开展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贵阳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统筹推进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生态环境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组织、协调、督促、检查等工作。
(二)强化资金保障。市财政配合按程序将本次入河排污口排查工作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统筹;按照属地原则,各区(市、县)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和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要将入河排污口整治费用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三)加强督查问效。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督办督查局要加大督促检查力度,采取抽查或交叉检查方式,督促各区(市、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时完成贵阳市乌江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任务,做到排查无盲区、整治无死角、问题全部按期清零。对履职不力、弄虚作假、进展迟缓等问题突出的单位,采取通报批评、公开约谈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按不同情形实行问责。对工作成效突出的,予以通报表扬。
(四)强化信息报送。从印发之日起,各责任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信息报送工作,于每月28日前将本单位、本部门入河排污口排查和整治情况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将定期对各单位、各部门完成情况进行通报,并汇总上报市政府。
入河排污口论证报告技术导则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和定义,基本资料,设置单位概况及废污水产排分析,拟纳废污水域概况,入河排污口设置可行性分析,入河排污口设置影响分析,入河排污口设置合理性分析,事故风险...
全市6485个入河排污口宝安占三成此次公示的名单显示,共计6485个入河排污口(含混流口),大多分布在原特区外。其中宝安区覆盖量最大,包含2493个,占总数的三成。其次是龙华新区,共有1189个,龙岗...
排污口应符合“一明显,二合理,三便于”的要求,即环保标志明显;排污口设臵合理,排污去向合理;便于样品、便于监测计算、便于公众参与监督管理。 禁止设置排污口的情形:(一)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 为切实加强施工安全管理 , 排除安全隐患 , 坚决遏止施工安全事 故的发生 ,制定 本方案以指导现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一、排查目的 通过排查 , 及时发现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和安全管理中的薄 弱环节 , 采取 有效措施 , 消除事故隐患 , 解决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 切实提高施工现场的安全生 产水平 , 坚决遏止施工安全事故多发局面 , 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组织领导 自收到《关于开展 2015年中航工业群众性隐患排查治理活动的 通知》文件以 来 , 项目部高度重视相关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成立了以 项目经理张富强为组长、 各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及安全员为组员的安全 隐患排查小组 ,严格按照《关于开展 2015 年中航工业群众性隐患排 查治理活动的通知》要求进行隐患排查。 三、排查工作安排 排查工作分三阶段进行 : (一 隐患治理阶段从
学校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
1 学校火灾隐患 排查整治工作方案 **** 学校 2014年 9月 20日 2 ****学校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 根据《 **** 教育系统贯彻落实福建省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若干规定工作 方案》(安教, 2014? 190号)要求,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如 下: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 **** 教育系统贯彻落实福建省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若干 规定工作方案 》,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建立健全常态化排查 整治机制,深入排查着力整治火灾隐患,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进 一步夯实火灾防控基础, 全面消除火灾隐患, 杜绝火灾责任事故发生。 二、工作内容 (一)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各校(园)要结合《学校消防安全 制度》的学习贯彻,认真组织开展《规定》的宣传教育,进一步深化 消防安全知识进校园、进课堂活动,通过印发宣传材料、举办专题报 告或讲座、观看消防安全影片或视频、悬挂横幅、张贴
十四、《贵阳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一)第六条修改为:“市、区(市、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入河排污口设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部门。
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二)第七条修改为:“入河排污口的设置按照《贵州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细则》的规定实行分级管理。”
(三)第八条修改为:“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四)第九条修改为:“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依法报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之前,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依法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取水许可手续的,排污单位或者个人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的同时,应当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五)第十条修改为:“申请设置入河排污口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
(二)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设置入河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影响明显轻微的,经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可以不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只提交设置入河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影响的简要分析材料。”
(六)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以及第五款、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中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删除第十九条中的“各级”。
(七)删除第十四条。
(八)第十七条作为第十六条,修改为:“入河排污口建成后投入使用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报备案,受理备案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验收备案情况通报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九)第二十一条作为第二十条,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执法人员对入河排污口设置或者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应当配合。”
(十)第二十二条作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排污单位排污超过排污口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十一)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合并作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虽经审查同意但未按要求设置入河排污口或者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河流、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相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十二)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合并作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违反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违法设置排污设施,偷排工业废水,排放污染物超过水污染排放标准或者超过水污染排放总量控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十三)第二十七条作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生态环境和其他相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处理。”
习水县危险房屋和违法建筑排查整治工作方案
为切实消除我县房屋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老楼危楼违法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安排部署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任务
按照“各方联动、综合施策、疏堵结合、追踪问效”的工作要求,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全县危险房屋、违法建筑和受地质灾害隐患威胁房屋排查治理工作。2015年7月12日前,完成全县危险房屋、违法建筑和受地质灾害隐患威胁房屋排查工作,并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危险建筑,对所居住群众采取紧急避险疏散措施;2015年7月20日前,建立健全习水县违法建筑、危险房屋和受地质灾害隐患威胁房屋安全隐患和居住人员信息台账档案;2015年10月30日前,初步完成全县危险房屋安全隐患可治理部分相应整治工作;2015年底前基本完成危险房屋安全隐患治理或拆除工作。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要采取高压态势严厉打击各类违法建设和违法占地行为。各有关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为直接责任人,对所属、所辖区域建(构)筑物展开全覆盖、拉网式的检查,及时建立相关工作台帐,并采取有效处置措施,确保不发生房屋垮塌事故,确保不出现人员伤亡。
(二)坚持规划优先原则。全县危险房屋和违法建筑排查治理工作应结合县城总体规划、乡镇(区)总规和控规、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规划,对符合相关规划且符合改善条件要求的,鼓励土地使用权单位和房屋产权人进行房屋安全隐患的治理改善。
(三)坚持集约用地原则。因安全隐患需拆除的具有合法手续的相应房屋,对所居住群众可优先选择货币化安置;对符合国家关于棚户区改造条件的危险房屋,可结合棚户区改造政策进行原地就近安置,实现土地集约节约利用。
(四)坚持上下联动原则。县有关部门和乡镇(区)、村(社区、居委会)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到上下联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共同做好全县危险房屋、违法建筑和受地质灾害隐患威胁房屋排查治理工作。
三、工作重点及措施
(一)按照“全覆盖”的要求排查安全隐患。由各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具体负责,对城镇、乡村、景区、矿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等进行全方位、多层次、拉网式、无死角、无盲区的安全隐患大排查,确保不漏一栋、不漏一户。
1、排查范围。一是既有居民住宅。重点是商品房、房改房、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居民住宅。二是既有村镇居民住宅。重点是城中村、城郊结合部村民自建、加层房屋,包括违法违章的已建成房屋。三是公共建筑。重点是人员密集的医院、学校、养老院等建筑,年代较长、建筑标准较低、失修失养严重的老楼、危楼等各类房屋。四是永久性建筑边坡。重点是对相邻建筑有安全影响的永久性建筑边坡。五是在建房屋建筑。重点是住宅工程、保障性住房和公共建筑。六是受地质灾害隐患威胁房屋。重点是受地质灾害隐患威胁涉及人员密集的居住小区、学校,群众及村民居住点等建筑。
2、排查内容。一是对建筑物的外观及变形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建筑物外墙、大角、阳台、承重墙体、梁柱板等部位有无影响结构安全的裂缝,地基、基础是否有沉降,主体结构是否有倾斜,永久建筑边坡及维护的山体是否有裂缝,或者变形有无加速的情况。二是对建筑物的周边环境进行检查。主要检查建筑物周边场地有无沉降、开裂等现象,特别要检查房屋及周边永久性建筑边坡排水系统是否正常。三是对建筑物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地下室是否有渗漏水现象,底层房屋供排水管线是否正常,房屋装修是否改动结构,永久建筑边坡坡顶、坡脚是否有危及其安全的行为等。四是对在建房屋的安全情况进行检查。
3、排查方式。实行各产权单位和生产经营单位自查、乡镇(区)全面检查、县级重点抽查三种形式开展。
4、建立台账。各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对排查出的房屋安全隐患和违法建筑及时建立台账,确保违法建筑、危险房屋安全隐患和居住人员信息台账档案全面、真实、准确,做到“问题心中有数、治理有据可依”。
(二)按照“零容忍”的要求处置安全隐患。各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牵头,县有关职能部门配合。一是制定处置方案。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实行“零容忍”,分等级、分类别逐栋认真制定治理方案,确保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五到位”。二是分类推进实施。对检查发现、群众举报投诉的隐患,第一时间督促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物业企业及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落实。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危险房屋,要果断采取避险措施,将相应人员进行撤离,设置强制警戒线,确保周边群众安全,并及时实施治理或拆除,彻底消除安全隐患,从根本上杜绝安全事故发生。对缺乏使用维护的老旧房屋,一律建立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居民(村民)、物业(包保人员)“三方一体”的保养和管护措施。对于新建房屋,一律强化装修监管,坚决杜绝野蛮施工。对违法违章建筑依法进行处置。三是用足用活政策。对县城、集镇、城乡结合部、村居排查出需进行拆除或改扩建的危险房屋,凡符合国家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生态移民搬迁等政策的,要优先纳入当地棚户区改造计划和农村危房改造、生态移民搬迁范围,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的更大支持。对涉及违法建筑拆除等因素造成有相对固定职业、相对固定场所的进城务工群体居住困难的,可结合实际,利用保障性住房政策解决群众住有所居问题。对符合城市规划并具备开发条件的存在安全隐患的成片房屋,通过招商引资或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方式实行项目开发,推进房屋安全隐患的有效治理。
(三)按照“严执法”的要求落实工作责任。一是强化督促检查问责。县人民政府对全县危险房屋和违法建筑排查治理工作实行“周汇总、月督查、季考核、年度总结”,由县住建局、县国土局、县督查局具体负责,组建督查组开展督查工作,月督查情况每月三号前报县政府。各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充实人员力量,保障相应工作经费,扎实开展排查治理工作,确保安全隐患及时得到治理。对重视程度不够、组织领导不力、工作进展缓慢或未按时限要求开展工作的,在全县通报批评;对隐患排查不彻底、治理不到位,发生房屋垮塌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将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二是落实日常安全责任。在日常工作中,房屋建筑涉及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建设环节要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标准和管理程序,做好严控。抓好“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责任体系的落实。
(四)按照“重实效”的要求建立长效机制。各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县有关工作部门必须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建立健全危险房屋和违法建筑排查治理工作长效机制,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一是完善制度措施。各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在排查治理过程中同步梳理和完善本地、本部门的规章制度、工作规范、监督机制等,在项目审批、建筑施工、安全监管等方面制定具体、严格、可行的措施,逐步形成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物业、村居(社区)、街道、房地产主管部门等协调联动的管理机制,实现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运作。二是落实基本保障。各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探索建立房屋保养队伍,鼓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纳入管理范畴,鼓励物业企业扩大经营范围,盘活房屋维修基金,采取多方筹集的方式,落实房屋安全维护经费,以利于房屋安全隐患治理的顺利开展。
四、工作职责
(一)各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的要求,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村(居)委会认真做好辖区内危险房屋和违法建筑排查治理工作,认真做好危险房屋等级初步认定、人员信息建档造册、日常巡查管理等工作,建立长效监督管理机制,并承担所辖区域内危险房屋和违法建筑排查治理的统筹调度及整治相关工作,依法打击本辖区内的各种违法建设行为。
(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县范围内危险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相应情况的收集汇总分析,指导、督促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做好辖区内危险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指导、协助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房屋安全隐患认定和拆除提供技术支持,协助县直有关部门对违法建筑安全认定和拆除提供技术支持;负责对施工安全质量、建设施工队伍、建设市场等进行管理;加强建筑施工工地监管,并对县城区在建施工队伍资格进行普查,对无资质的建筑队伍依法予以处理,对无相关手续或手续不完善的房屋依法不予备案;对拆违过程中涉及的困难家庭,按有关规定纳入住房保障范围;依法对非法房开经营行为进行查处,指导、督促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规范房屋交易、租赁行为,对“黑房开”行为进行公开曝光,禁止违法建筑进入租赁市场;对经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初步认定安全隐患较大的房屋,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形成处理意见或建议;加强县城区规划管理,指导、督促、检查各乡镇(区)城乡规划的实施,规范规划许可;指导、督促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依法开展打击违法建设工作和开展大型违法建筑拆除工作;根据县人民政府安排,具体牵头组织考核各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县有关工作部门整治违法建设工作。
(三)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县受地质灾害隐患威胁房屋排查治理工作相应情况的收集汇总分析,会同地勘专家对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排查、梳理和汇总,指导各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做好辖区内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排查治理;依法加强土地管理工作,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范用地许可行为;加强土地使用权发证和不动产统一登记管理工作,对违法建筑不予登记发证,对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违法建筑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或过户手续;负责督促、指导各乡镇(区)对各类违法占地行为依法立案调查处理;对经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初步认定受地质灾害威胁安全隐患较大的房屋,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形成处理意见或建议。
(四)县纪委(监察局)。负责对全县危险房屋和违法建筑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监督,对国家公职人员在相关排查治理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行为进行查处,对国家公职人员违法建房、参与非法房开等行为进行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县委组织部。负责对全县危险房屋和违法建筑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监督,对党员领导干部违法建房、参与非法房开等行为进行组织处理。
(六)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做好全县危险房屋和违法建筑排查治理工作的宣传报道,细化宣传方案,广泛报道全县排查治理危险房屋和违法违章建筑专项行动,既要宣传好的典型,又要曝光严重违法行为,始终保持强大的舆论声势,努力形成全社会整治违法违章建筑的共识和合力。引导新闻媒体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舆论宣传,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关心、理解、支持排查治理工作,让广大群众充分认识到违法建筑建不得、买不得、住不得,为排查治理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七)县法院。负责打击违法建筑中的犯罪行为,依法及时审理因违法建筑的修建和行政确认、行政处罚、强制拆除等引发的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
(八)县检察院。负责打击违法建筑中的犯罪行为,依法对公安机关侦查的违法建设案件进行审查,对国家公职人员在全县危险房屋和违法建筑排查治理工作中失职、渎职以及参与、支持违法建房和非法房开的行为进行查处。
(九)县政府法制办。负责审查危险房屋和违法建筑排查治理工作中各种法律文件,指导监督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
(十)县维稳办。负责全县危险房屋和违法建筑排查治理工作中涉稳事项的组织协调工作。
(十一)县信访局。负责做好危险房屋和违法建筑拆除过程中的信访接待和有关群众工作。
(十二)县督查局。负责对各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县有关工作部门开展危险房屋和违法建筑排查治理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十三)县公安局。负责危险房屋和违法建筑拆除行动的治安保障工作,对鼓动、组织、参与暴力抗法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强对各乡镇(区)所居住人口的信息化管理。
(十四)县财政局。负责筹措和拨付县级涉及危险房屋和违法建筑排查治理工作的相应经费。
(十五)县环保局。负责对水源保护区内修建违法建筑进行排查,并与所在地人民政府快速依法处置。
(十六)县城管局。依法对不符合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城市容貌标准的建筑物进行查处;对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及公共场地进行建设的建构筑物进行查处,对须进行拆除的依法组织拆除。
(十七)县交通运输局、公路段、高速公路营运管理中心。指导、督促各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依照公路管理法律法规,依法对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违法建筑的查处;负责对国省干线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违法建筑的查处;负责对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违法建筑的查处。
(十八)县水务局。依照防洪和河道管理法律法规,负责查处并组织拆除河道管理范围内妨碍泄洪的建(构)筑物及未经批准擅自修建的各类临河、跨河、拦河等违法违规建(构)筑物;加强河道管理,加大涉河、临河建(构)筑物的巡查、执法力度,规范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设施建设活动。
(十九)县林业局。按照《遵义市林业系统实施森林保护“六个严禁”执法专项行动方案》,负责对非法占用林地修建违法建筑的查处。
(二十)县市场监督局。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对利用违法建设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者,依照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二十一)县司法局。负责做好危险房屋和违法建筑拆除过程中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及咨询,组织、参与、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公证机构依法办理证据保全公证事项。
(二十二)县公安消防大队。负责对占用消防通道的违法建筑或没有预留消防通道,达不到相关消防规范要求的建(构)筑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十三)县供电、供水、电信、移动、联通、广电网络等公共服务部门:对无规划、用地、建设审批手续的违法建筑涉及临时用水、用电、通信、闭路电视网络等申请,不予受理。在受理供电、供水业务申请时,对不能提供房屋产权手续的,依法不予受理,对一户多头开设账户的坚决取缔。对特殊情况相关部门难以把握的,申请人须持村委会(居委会)以上组织的证明,方可予以办理。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比照县危险房屋和违法建筑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立领导小组,细化工作方案,扎实开展危险房屋和违法建筑排查治理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亲自安排部署、亲自调度指挥,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具体落实,对各个环节要抓在手、明在心,全面掌控工作推进,确保按照时间节点要求完成排查整治工作。
(二)强化协调配合。各乡镇(区)、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建立健全推进危险房屋和违法建筑排查治理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到人,各司其职,主动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紧紧围绕目标任务,认真制订工作计划,拟定时间表、路线图,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抓重点、攻难点,把工作做细、做实,确保相关排查治理工作稳步推进。
(三)强化监督检查。县检查、监察、督查部门要加强对危险房屋和违法建筑排查整治工作的监察、督查力度,对工作开展过程中各乡镇(区)、各有关工作部门不履责、不落实等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确保排查整治工作取得实效,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四)强化宣传引导。各乡镇(区)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报道,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让相关单位和群众准确理解政策和操作程序。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认真做好政策解释和动员工作,为全县危险房屋和违法建筑排查治理工作有序推进、按期保质完成奠定良好的社会基础。
(五)强化应急处置。当前正值汛期,各乡镇(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危险房屋和违法建筑排查治理的应急值守、信访接待、舆情应对等工作,落实好节假日和重要时段的应急值守。坚持领导干部到岗带班、关键岗位24小时值班制度,保证联络畅通。同时,完善各项预案,积极开展应急演练,配备物资设备,发生灾害险情后要快速应急响应,第一时间报告并组织撤离和开展抢险救灾,全力做好灾情处置及受灾群众的善后安抚安置等后续工作,确保全县社会稳定,人民群众安居乐业。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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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22号)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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