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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项目规划用地管理的通告简介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项目规划用地管理的通告简介

【发布单位】82205

【发布文号】筑发[1993]8号

【发布日期】1993-08-06

【生效日期】1993-08-0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项目规划用地管理的通告

(1993年8月6日筑发〔1993〕8号)

为了提高土地利用率,加快旧城改造步伐,缩短城市土地开发周期,确保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建设项目规划和用地管理通告如下:

一、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建设用地,均应遵守本通告,服从规划管理和土地管理。

二、一九九二年五月一日前确定的规划定点、规划总图,建设单位至今未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手续的,应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十天内办理手续,逾期未办或条件不具备的,其规划定点文件自行失效。

三、建设单位经规划部门同意定点后,应在十五日内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逾期不予办理。

四、建设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办理《建设用地许可证》,应与土地管理部门

签订土地使用进度协议。

五、建设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土地,未按合同规定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管理部门应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六、对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管理部门应按有关规定没收非法所得,同时收回土地使用权。

七、对房地产业、金融业、商业、旅游业经营性用地实行有偿有限期使用土地,不再采用划拨方式批准取得土地使用权。

八、原已通过行政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现需扩建、改建或改变土地使用用途,应依法向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否则,按违法用地或违法建筑查处。

九、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的建筑物间距和道路红线范围的要求拆迁,在拆迁完毕后,方可批准用地和建设。

临街商业用房如需缓拆,必须出具按规定时间拆除的保证书,并向市规划管理部门交纳缓拆保证金。

十、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达一年以上的单位和个人,因特殊情况尚未用地的,应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十五天内,书面向市土地管理局报告,接受审理。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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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项目规划用地管理的通告简介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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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项目规划用地管理的通告简介文献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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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7页

贵阳市人民政府文件 筑府发〔 2011〕52号 ——————————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 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金阳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方案》已经 2011年 8月 9 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 (国 发〔2004〕10号,以下简称《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 见》(国发〔 2010〕33号)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 (黔府发〔 2011〕8号),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步伐,现结合 本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 1.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的决定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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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贵阳市人 民政府令第 128号)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 工作水平,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依据 ?中华人 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 定本规定。 二、第四条修改为:清镇市、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按照本规 定执行。删除第六条第二款的内容。 三、第七条修改为: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工 程项目的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编制 详细规划时,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应按 ?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 标表?执行(附表一) 。 四、增加“住宅间距必须进行日照分析 ,各类建筑与住宅间距除 应满足日照间距要求外,还应满足本章其他相关规定。 ”作为第十四 条第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容管理的通告前言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容管理的通告

(1986年10月29日昆政发〔1986〕217号)

为加强我市市容、市政管理,保持城市文明整洁、美观和有秩序,根据我市关于城市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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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工程渣土管理的通告基本信息

【发布单位】81005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2-05-19

【生效日期】1992-05-1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工程渣土管理的通告

(1992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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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估价管理的通告简介

【发布单位】80705

【发布文号】长府发[1994]27号

【发布日期】1994-05-17

【生效日期】1994-05-17

【失效日期】未知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估价管理的通告

(1994年5月17日长府发〔1994〕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公司):

为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估价的管理,保障国家、集体、个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城市房地产市场估价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针对我市实际情况,特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因房地产转让、出租、抵押、典当等需要确定房地产价值或价格的,均应遵守本通告规定。

二、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我市房地产市场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地产市场估价的统一管理工作。

三、凡要求成立房地产市场估价机构的,应当向房地产市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开业经营。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

四、当事人需要对房地产进行估价的,均应委托经批准设立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估价,并按规定提交有关证件、资料。

五、房地产估价,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价格标准和估价程序,实行现场评估,按质论价。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未经房地产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房地产估价机构估价的,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交易立契手续,房地产产权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产权转移变更手续。

七、本通告由市房地产管理局组织实施。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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