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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在项目立项批复后,项目申请单位应在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及其土地开发整理机构的指导下,根据立项批复和有关技术规程,委托具有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测量,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
第十一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采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财建〔2005〕169号)和项目所在地类似工程的投资标准以及建设部门按季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编制。
第十二条 项目规划设计完成后,设计单位应将规划设计方案在项目所在地进行公告,听取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和村民代表的意见。
第十三条 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完成后由项目所在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同级财政、农业、水利、农办等部门对规划设计与预算方案进行论证,并形成论证意见上报市国土资源局。
第十四条 项目申请单位在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报批时应向市国土资源局提交下列基本资料:
(一)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二)项目规划设计报告书及其说明和电子文档资料;
(三)项目预算书及其电子文档资料;
(四)项目区实测土地利用现状图(不小于1/2000);
(五)项目规划图(不小于1/2000);
(六)项目工程设计图册;
(七)项目所在地规划设计方案公告、发布公告时相关影像资料;
(八)论证意见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市财政、农业、水利、农办等相关部门进行项目会审。属市级财政投资的项目,由市国土资源局与市财政局分别下达项目规划设计批复和项目投资计划批复;属建设单位实施自行补充耕地及县级财政投资的项目,由市国土资源局直接下达规划设计批复;属县级财政投资的项目,由县级财政部门下达项目投资计划批复。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农业、水利、农办等部门根据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当地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按照有关技术规程组织编制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向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申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立项初审,经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同级财政、农业、水利、农办、林业等部门审查后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批。建设单位自行补充耕地的由建设单位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
第八条 项目申请单位在项目申请立项时应提交下列基本资料:
(一)项目申请单位的项目申报文件;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电子文档资料;
(三)项目实施前两年所涉图斑土地利用现状变更图和标准分幅地形图(1/10000,复印件),项目所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或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图(不小于1/10000,复印件);
(四)项目所在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立项要求的审核意见;
(五)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六)属土地开发项目的,有按照《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提供经有批准权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七)资金来源说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项目,市国土资源局在接到项目申请材料后会同市财政局进行现场踏勘,会审后下达项目立项批复。建设单位自行补充耕地及县级财政投资的项目,经市国土资源局现场踏勘后下达立项批复。
第四条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耕地后备资源状况等情况,建立本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并对项目管理和实施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建立后及时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第五条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将可供开发整理的后备资源项目纳入县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进行统一管理。只有纳入项目库的项目才能申报立项。
第六条 县级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更新,市国土资源局将不定期对县级项目库中的项目管理情况、项目实施情况、项目更新情况等进行抽查。
土地规划乙级资质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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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的总则、内容、程序、方法及成果的基本要求和项目设计的原则、内容及技术要求。 1.2 本标准适用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的编制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设计...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工作,保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关于加强和改进我省土地开发整理及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意见》(黔府办发〔2007〕101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开发整理及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实施意见》(筑府办发〔2008〕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第三条 土地开发整理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
第十六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来源:
(一)国土资源部门向建设单位征收的耕地开垦费;
(二)中央及省财政分配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三)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中提取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
(四)财政性涉农资金用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部分以及新增耕地指标流转收支盈余等;
(五)建设单位自筹资金。
第十七条 市级财政每年从省级以上财政下达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留成10%-15%的工作经费,用于市县两级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核查、开发整理项目审核论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监督管理、新增耕地核查、建立基本农田信息与监督系统、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质量评定及耕地折算等工作;开展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和新增耕地指标数据库建设、管理、维护及相关管理工作、人员经费开支。
第十八条 经市级相关部门审核后其余财政性资金按项目下达到各区(市、县)。市财政局和市国土资源局适时对各区(市、县)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项目未按时完成,对挪用挤占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的区(市、县),要限期追回资金,取消下一年度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立项,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耕地开垦费必须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及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等支出(含异地购买新增耕地指标费用)。
第二十条 资金下达到各区(市、县)后,各区(市、县)财政部门应根据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前拨付的项目资金不超过预算的80%,预算的15%待工程审计结束后拨付,剩余部分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拨付。
第二十一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实行预决算管理制度,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超预算支出,一律不予补助。项目预算一经确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调整,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按原审批的程序报批。工程竣工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委托有审计资质的机构进行工程决算审计。
第二十二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单位应规范项目资金使用管理,主动接受和配合相关部门对项目资金管理与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制、公告制、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
第二十四条 项目设计、招标代理、工程施工、工程监理等相关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各自行业(或业务)管理规范要求及合同约定,各司其职,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各项工作。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原设计确需进行变更的,原则上应由原设计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修改。项目实施单位向原批准机关提出项目设计变更申请,并提交设计变更及相应预算调整方案。经批准后的变更方案作为项目档案纳入项目管理,是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六条 项目工程施工结束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向项目所在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申请项目初验。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同级财政、农业、水利等部门根据项目设计要求,对项目工程进行初验,出具项目工程初验报告。初验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当返工或者返修。
第二十七条 经初验合格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验收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初验报告。
(二)项目竣工验收申请;
(三)项目竣工报告及相关统计表格等附件;
竣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工程建设的质量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土地权属调整情况、工程管护措施、投资预期效益分析、项目组织管理的主要措施与经验、存在的问题与改进措施及文档管理情况等;
附件包括《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经费收支情况表》、《土地开发整理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情况表》;
(四)项目位置图、项目竣工图(不小于1/2000)、项目区前两年土地利用现状变更图和标准分幅地形图(1/10000,复印件),项目所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或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图(不小于1/10000,复印件),土地权属界线图或地籍图,图件均加盖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确认章;
(五)有审计资质单位出具的审计报告;
(六)有检测资质单位出具的项目实施前后的土壤检测报告;
(七)工程监理报告;
(八)土地权属调整资料;
(九)项目实施前后5组以上对比照片(必须具有相同的参照物);
(十)项目合同、后续管护协议书等;
(十一)项目招投标资料;
(十二)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测绘成果;
第二十八条 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市财政、农业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由市国土资源局责令项目实施单位限期整改,直至验收合格。不按期限整改的,应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经验收合格的新增耕地指标经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后按资金来源渠道和有关规定纳入各级新增耕地指标库管理。
第三十条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100433B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
TD/T1012─2000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 前 言 为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以下简称“规划设计”)工作,提高规 划设计的科学性以及更好地实施土地开发整理规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制定本标准的补充规定, 报国土资源部备案。补充规定不得与本标准相抵触。 本标准从 2000年 10月 1日起实施。 本标准的附录 A、附录 B、附录 C、附录 D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 本标准协作单位:浙江省国土管理局、浙江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 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高向军、范树印、吴次芳、叶艳妹、叶剑平、胡 江、 吴昌洋、童菊儿、梁进社、张占录、彭 群、王爱民。 本标准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 目 录 1 范围 2 引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的质量要素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规划设计是项目建设的纲领性文件,影响到投资效益的高低,关系到土地资源的合理、可持续利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是指本县范围内国家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第三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行申报立项制度和项目法人制度。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实施土地开发整理的项目法人,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申报和具体实施工作,并对项目质量和后期管护负责。
(二)县国土资源局及县土地收购储备开发整理中心作为项目监督管理和技术服务单位,具体负责项目选点踏勘、立项、规划编制、规划设计、组织申报、项目预算审查及施工前的前期工作,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及竣工验收等工作。
(三)县财政局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的审核、拨付、预决算管理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县监察、发改、审计等部门应加强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监管,定期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四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行反哺农业产业发展的制度。
第二章 项目实施要求
第五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计划与预算下达后,由项目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会同县财政、农业(蚕茶)、林业 、水利、交通等部门解决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并组织初验。
第六条 项目实施要求
(一)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应本着因地制宜、先易后难的顺序从耕地开发整理项目库中选择。项目所在区位应具有土地开发整理所必须的路、水、电等配套基础设施或已经拟定相关的道路、水利、电力工程、村庄改造等建设方案,有关措施与资金已经落实,拟同步规划、同步实施或正在实施。
(二)批准立项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在实施前必须编制设计方案和项目预算。由县国土资源局牵头组织专家论证、评审。通过专家论证、评审后的设计方案和项目预算作为安排项目经费的依据。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项工程必须实行招投标制度。
第三章 项目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七条 本办法所指项目资金是指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部分、财政性涉农资金用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部分以及新增耕地指标流转收支盈余、上级财政投入、项目单位自筹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八条 项目资金管理坚持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项目资金必须设立银行结算专户、会计核算专账,专项用于土地开发整理,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和占补平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九条 项目资金的预算管理
(一)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行严格的预算制度。所有项目必须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财建[2005]169号)的有关规定编制预算。项目资金承担单位在收到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立项通知后,必须编制项目预算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预算,由县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组织预算审核,报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后实施。项目预算构成是指为组织、实施、管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发生的各项支出。
(二)工程施工费。工程施工费是指在项目区内实施土地平整、进行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修建田间道路、土壤改良、施工设计以及测量等各项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发生的支出,包括直接人工费、直接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和其他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及税金。
直接人工费:是指直接从事工程人员的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工资性津贴、劳动保护费和必要的奖金等。
直接材料费:是指直接耗用的材料、燃料和动力、工具、器具和其他消耗性物品等。
机械使用费:是指施工中所使用的工程机械费用。
其他直接费:是指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夜间施工增加费、小型临时设施摊销费和其他费用。
间接费:是指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的管理性支出,含项目管理人员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施工单位组织和实施项目发生的公务费、业务招待费和其他费用等。
利润:是指按照规定应计入工程造价的利润。
税金:是指按国家规定应计入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三)设备购置费。设备购置费是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中按规划设计要求购置设备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设备的买价和运杂费。用项目资金购买的配套设备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四)拆迁补偿费。拆迁补偿费是指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需要拆迁的房屋、损坏的林木及青苗等所发生的适当补助费用。
(五)前期工作费。前期工作费是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在工程施工前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项目立项审查及报批费、项目可行性研究费、土地清查费和项目勘察费、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费、项目招标费等。
(六)工程监理费。工程监理费是指县国土资源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机构,对项目工程投资、质量和工程进度进行监理所产生的费用。
(七)业主管理费。业主管理费是指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的组织、管理所发生的各项管理性支出,包括项目承担单位管理人员的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公务费、业务招待费和其他费用。
(八)竣工验收费。竣工验收费是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完工后,因项目竣工验收、决算、成果管理等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项目工程验收费、项目决算编制及决算审计费、开发整理后土地重估与登记费、基本农田重划及标记设定费等。
(九)不可预见费。不可预见费是指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因自然灾害、设计变更及不可预计因素的变化而增加的费用。
第十条 项目预算支出结构
(一)工程施工费按照审定的项目预算确定;
(二)设备购置费按照审定的项目预算确定;
(三)拆迁补偿费按照审定的项目预算和项目实施情况确定;
(四)前期工作费按不超过工程施工费预算的7%核定;
(五)工程监理费按不超过工程施工费预算的1.5%核定;
(六)竣工验收费按不超过工程施工费预算的3%核定;
(七)业主管理费按不超过工程施工费、前期工作费、竣工验收费三项费用之和的2%核定;
(八)不可预见费按不超过工程施工费、前期工作费、竣工验收费三项费用之和的3%核定。
(九)前期工作费、工程监理费、业主管理费、竣工验收费,在核定的比例内据实列支,不得挤占工程施工费。
第十一条 项目资金支出管理
(一)项目资金的账户管理。项目资金承担单位按规定开设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专用账户,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按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分别单独建账,明确具体的会计岗位,对项目资金实行专人专账专户管理。各有关项目实施单位和施工单位也要按规定建立专门账户,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二)县财政局设立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专户,项目承担单位(法人)统一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项目资金的拨付程序。根据批准的项目预算,项目承担单位结合项目实施情况提出申请,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国土资源局共同审核后,由县财政局及时拨付资金给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各有关项目提供的由项目经办人、项目实施监理人、乡镇长、县国土资源局财务负责人签字的有效凭证进行资金拨付。
(四)项目承担单位必须进行公开招投标,确定施工单位,签定施工合同,凭施工合同,县财政局拨付30%启动资金,工程竣工前累计拨付资金不超过工程预算的80%,竣工验收合格,新增耕地纳入思南县新增耕地指标项目库后,按照中介机构审定的决算价拨付剩余款项。
(五)为加强项目实施中的资金管理,各项目实施单位申请用款,必须附上期拨款资金使用情况和工程监理对工程进度及质量的评审意见。
(六)年终未完工项目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而终止,应由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对项目组织清算,清算后剩余资金按原拨款渠道上缴,项目资金如有结余,按原拨款渠道上缴。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决算管理
(一)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时,应编制竣工决算,包括工程决算和财务决算。工程决算由施工单位编制,财务决算由项目承担单位编制。财务决算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和财务决算说明书。
(二)由县财政局和县国土资源局共同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资金的使用进行全程跟踪审计,审计结果作为项目验收的依据之一。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按每亩新增耕地不超过3500元的标准进行投入,其中:上级财政投入50%,县级财政投入50%。投入的项目资金指标下达后,对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资金,由各乡镇财政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获得上级立项批复后,由县财政局从前期工作费中按60元/亩预拨部分前期工作经费给县国土资源局,用于开展项目前期选点调查、测量等技术服务。
第十五条 对纳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林地按100元/亩补偿给县林业局用于恢复性造林。
第十六条 为扶持生态茶产业发展,2008年生态茶产业开垦的耕地,经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并取得新增耕地指标合格证后,按2000元/亩的标准,由县财政局拨付给县茶桑局,用于2009年生态茶产业的发展。2009年生态茶产业规划区域内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必须种植茶叶,否则不予验收。
第十七条 新增耕地指标合格证由县土地收购储备开发整理中心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后取得的新增耕地指标实行有偿流转,凡在我县境内建设项目需占用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每亩按不低于10000元的标准由县土地收购储备开发整理中心按有关转让程序向建设单位收取,转让收益由县土地收购储备开发整理中心直接与县财政局办理资金结算。县国土资源局凭县土地收购储备开发整理中心票据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等手续。
第十九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行奖励制度。对完成项目建设任务,获取新增耕地指标合格证的项目承担单位(乡镇)按300元/亩进行奖励,同时对县国土资源局按150元/亩进行奖励。
第五章 责任与监督
第二十条 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对项目施工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廉政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由县人民政府研究解决。
第二十一条 项目资金不得截留、挪用、坐支或挤占,不准设立小金库、乱支滥发或者变相集体私分,不准在项目资金中报销应属个人承担的费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和挤占项目资金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国土资源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为规范我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工作,加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管理,加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 、《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我省土地开发整理及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7〕101号)以及《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地区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铜署办发〔2008〕20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
《大理州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是2015年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发布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专家的监督管理,健全大理州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制度,保证土地开发整理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结合大理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理州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
专家库由州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建。
第三条 专家库专家为项目审查、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等提供咨询、评估、论证服务,提高项目决策和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
第四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愿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提供技术服务;
(二)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5年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
(三)熟悉有关土地开发整理的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规范和标准,熟练掌握工程技术、经济管理的理论知识,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四)身体健康;
(五)能够不受外界影响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在以往的工作中无不公正、不廉洁行为,能适应工程现场踏勘及大工作量的评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