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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排水防涝应急救援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防洪排涝有关要求,及时防范和应急处置因强降雨造成城市大面积的内涝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务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河北省暴雨灾害防御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河北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应急预案。
(二)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管辖范围内因强降雨引发城市严重内涝、基础设施出现重大隐患、险情和事故的应急救援及处置。村镇的防洪排涝工作不适用本预案。
(三)工作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原则,明确应急机构职责,落实应急处置责任,建立省、市、县三级预警应急救援体系,做好强降雨期间城市排水排涝抢险工作,最大限度减少城市内涝灾害,保障城市安全运行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指挥体系
1.组织机构
1.1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和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工作要求,设立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城市排水防涝应急指挥小组(以下简称厅应急指挥小组)。
组 长: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
副组长: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分管办公室、城市建设、城乡规划、房地产和住房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建筑节能方面工作的厅领导。
成 员: 厅办公室主任、城市建设处处长、建筑市场与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处长、城乡规划处处长、房地产监管处处长、住房保障处处长、建筑节能与科技处处长、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主任、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检测管理总站站长、城市燃气热力管理中心主任、风景园林与自然遗产管理中心主任、建设信息中心主任。
厅应急指挥小组成员未在省内或有特殊情况时,由所在处室或单位按职务排序递补。
1.2 厅应急指挥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市建设处。
1.3 厅应急指挥小组根据需要,建立城市排水防涝应急专家库,作为应急指挥小组的咨询机构。
2.工作职责
2.1厅应急指挥小组职责。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排水防涝工作部署,及时了解全省强降雨天气预报和预警信息,根据发布的预警级别和应急响应,做出是否启动省级城市排水防涝应急救援预案和响应程序的决定;应急响应期间,负责指挥、组织、协调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开展城市排水防涝应急救援工作;发生内涝事故后,及时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政府、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事故进展情况,提出应急措施建议。根据事故等级,组织专家开展事故调查,提出解决意见;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灾后重建工作。
2.2 厅应急指挥小组成员职责
办公室:省级应急预案启动时,负责通知各成员单位进入响应状态;传达省政府应急部门和厅应急指挥小组组长指令,会同城市建设处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省政府、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等部门汇报应急处置和灾后重建工作进展。负责应急响应期间后勤保障工作。
城市建设处:负责城市排水防涝日常管理工作;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省政府、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等部门的决策部署,指导各城市做好汛前排水防涝设施检查和汛期排水防涝应急除险工作;协助各地做好因内涝、水渍造成的城市道路、桥梁、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垃圾、园林绿化、风景名胜等基础设施毁坏的应急抢复和恢复重建工作。
建筑市场与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灾后重建期间,负责指导和协助受灾市(县)恢复重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城乡规划处:灾后重建期间,负责指导和协助受灾市(县)制定恢复重建相关规划。
房地产监管处:应急响应期间,负责指导住宅小区、大型公共建筑防汛应急处置工作。
住房保障处:应急响应期间,负责指导保障性住房小区防汛应急处置工作。
建筑节能与科技处处:应急响应期间,负责指导当地有关部门协调应急建材设备。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应急响应期间,负责协调、组织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重点是临山临水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深基坑工程、各种沟槽工程、临时设施工程等的防汛应急排险工作。
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检测管理总站:应急响应期间,负责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受损情况技术鉴定,参与受灾地区应急抢险救援及灾后重建。
城市燃气热力管理中心:应急响应期间,及时掌握全省各地燃气、供热基础设施的运行情况及受灾情况;指导当地有关部门做好受损燃气、供热管网、设备、设施的抢修恢复。
风景园林与自然遗产管理中心:应急响应期间,及时掌握全省各地树木、绿地及风景名胜区的受灾情况;指导当地有关部门做好受损树木加固和绿地、风景名胜区的恢复重建工作。
建设信息中心:负责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城市排水防涝应急处置及灾后重建的信息宣传报道和新闻发布工作。
2.3专家工作组职责。应急响应期间,按照厅应急指挥小组的指令和受灾地区应急支援要求,抽调专家及时赶赴受灾现场,研究分析灾害发生原因,参与事故调查,为当地决策部门提供技术咨询和解决方案。
(二)市(县)级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设区的市、县(市)排水防涝主管部门应在当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排水防涝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制定本地区城市排水防涝应急预案,加强物资储备和应急演练;按照不同的预警级别,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监督辖区内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单位制定和完善行业应急救援预案,做好防汛备汛、抢险救灾、应急抢修和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
三、预防和预警机制
(一)汛前预防措施
汛期来临前,各级排水防涝主管部门应组织本系统、本部门开展排水防涝安全检查,加强泵站、阀门等设施养护维修,清疏雨箅、检查井及排水管网,提高现有设施排涝能力;对城市具有排涝功能的河道进行整治、疏浚,做好与市政排水管网的水位协调调度,保障汛期排水畅通;对降雨时易发生快速汇流的重点部位、下凹式立交桥、地下构筑物、棚户区以及往年易涝点等重点区域,逐一制定除涝方案,通过建设雨水调蓄、新建或改造排涝泵站等方式解决内涝积水问题;对于短时间难以消除的易涝点,要设立醒目、易于辨识的公众警示标记,临时安置应急抢险和交通疏导人员等人防措施。
各地在进行管网维护、应急排水、井下及有限空间作业时,要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落实安全措施,避免人员中毒、伤亡等安全事故发生。
(二)汛期预警分级
暴雨预警信息实行统一发布制度。城市气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暴雨预警信息的发布、解除和传播工作,根据降雨强度、降雨总量和持续时间,暴雨预警分为四级:
1.蓝色预警(Ⅳ级):预计未来24小时降雨总量达到五十毫米以上,或者其中1小时降雨量达到四十毫米以上;
2.黄色预警(Ⅲ级):预计未来24小时降雨总量达到一百毫米以上,或者其中1小时降雨量达到六十毫米以上;
3.橙色预警(Ⅱ级):预计未来24小时降雨总量达到一百五十毫米以上,或者其中1小时降雨量达到八十毫米以上;
4.红色预警(Ⅰ级):预计未来24小时降雨总量达到二百毫米以上,或者其中1小时降雨量达到一百毫米以上。
四、应急响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根据暴雨预警信息,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会商,决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和城管(公用)主管部门根据不同的应急响应和防汛抗旱指挥部要求,分别启动不同应急预案,根据响应级别采取相应措施。
(一)蓝色预警(Ⅳ级)响应。设区的市、县(市)排水防涝主管部门组织检查公共场所积水情况,督导建筑施工单位及时调整施工计划,启动汛期施工组织计划,做好应对降雨的施工组织工作。督促建筑施工单位合理安排工期,并对施工现场进行认真排查。城市排水设施维护管理单位要提前到达责任路段,做好管渠出水口、收水口以及雨水口的清淤,检修维护泵站,抢修损坏的市政设施设备。排水泵站工作人员应全部在岗在位,做好抽升设备的维护检修以便及时抽升工作。担负汛期排水功能的城市景观河道管理单位,在主汛期应降低河道水位,根据雨情,提前开启水位节制闸门,腾出河道容量,确保排水通畅。城市道路桥梁维护管理单位应及时巡查和检修设施,随时修复水损部位,排除故障,确保道路通畅。城市公园、游乐场、水系等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应引导游人前往地势高处,提前开启有关水体在暴雨时的排放通道,关停游乐设施。
(二)黄色预警(Ⅲ级)响应。设区的市、县(市)排水防涝主管部门在蓝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做好抢险救灾各项准备。提前检查应急物资和器材储备,做好抢险准备。通知应急抢险队伍和排涝设备到达城市易发积水区,随时服从调动。对城市立交桥下、地下构筑物、城乡结合部的棚户区、危旧房城市低洼地区、深基坑施工作业周边等重点区域进行检查和维护。建筑施工单位做好预防坑壁坍塌和基坑排水工作准备,暂停户外作业,排水设备准备到位。城市排水、道桥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对出现的道路桥梁、地下通道积水30cm以上时,及时设立警示标志,提醒车辆和行人谨慎通行,并组织好应急排水工作。供水、燃气企业通知抢险、抢修人员,随时待命,做好应对暴雨灾害的准备工作。城市公园、游乐场、水系等设施维护管理单位检查城市公园、游乐场、水系内滞留的游人的安全情况,引导游人前往安全地点,检查有关水体在暴雨时水位情况,确保游人安全。
(三)橙色预警(Ⅱ级)响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排水防涝应急指挥小组在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启动省级应急预案,厅应急指挥小组成员全部到岗到位。厅应急指挥小组办公室及时与设区市主管部门联系,确定是否需要省级部门支援。根据灾情和救援请求,派出有关人员和应急专家赶赴现场,指导、协助当地住房城乡建设和城管(公用)主管部门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及时向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汇报内涝险情及抢险进展。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保持通信畅通。
设区的市、县(市)排水防涝主管部门在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做好抢险救灾各项准备。监督建筑施工单位停工,在城市危险路段和危险建筑物附近设立警示标志,并加强警戒。城市排水、道桥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及时打开道路收水井盖、井篦等,并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对积水严重的立交桥、低洼路段和出现的水毁设施置警示标志或断交警示标志,并派专人值守,配合交警疏导交通。组织移动泵车、拖车式泵站、综合抢险车等做好应急排水工作。城市照明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对积水路段进行漏电检测,确保行人安全。城市供水和供气企业要加强对重要供水、供气设施的巡查,发现隐患及时消除,并对危险区域的设施、设备进行必要的防护加固。
(四)红色预警(Ⅰ级)响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排水防涝应急指挥小组在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启动省级应急预案,指挥小组成员全部到岗到位,全面部署建设系统排水防涝应急工作。根据地方救援请求,迅速组织有关专家赶赴现场,指导、协助当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省政府、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汇报我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抢险救灾具体情况;实行24小时值班,保持通信畅通。
设区的市、县(市)排水防涝主管部门在橙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做好抢险救灾各项准备。发生人员伤亡、重大事故、严重财产损失的,应按照有关要求和程序及时向上级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报告情况。组织建筑施工单位撤离施工人员,转移施工物资、设备,确保施工现场及周边安全。城市公园和游乐场所一律停业,确保游人安全。城市排水、道桥、照明等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在确保抢险人员安全的前提下,继续坚守岗位,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抢险救灾工作。城市燃气企业备好物资,迅速调集抢险力量,投入抢修抢险,确保设施安全运行和燃气正常供应。当城市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原因而出现供水危机时,当地主管部门要紧急启动供水应急预案,供水企业要启动备用水源和应急供水措施,同时迅速调集抢险力量,开展供水抢修,尽早恢复供水正常运行。
五、应急保障
(一)应急预案保障。设区的市、县(市)排水防涝主管部门应强化应急管理,制定、修订相关应急预案,明确预警等级、响应级别及处置程序,健全应急处置的技防、物防、人防等措施。
(二)应急队伍保障。设区的市、县(市)排水防涝主管部门应加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应急抢险与救灾队伍建设,组织各相关单位组建应急专业队伍,加强应急抢险演练,确保暴雨灾害发生时应急队伍能及时到位。
(三)应急物资保障。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企事业单位必须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救援物资,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动态数据库,明确各部门、单位储备抢险物资、器材、设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建立相应的管理、维护、保养和检测等制度,使其处于良好状态,保证应急需要,应急响应时服从调配。
(四)应急技术保障。各级排水防涝主管部门应充分利用现有的人才资源,建立应急专家库,明确专家的专业、职务、职称及联系方式,为暴雨灾害应急处置、灾后评估提供科学指导。
(五)通信信息保障。各级排水防涝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应当明确应急人员的通信方式、联系方式,确保应急通信畅通,信息传递无阻。各级排水防涝应急指挥机构应根据城市内涝水渍灾情的发展,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六)部门协作保障。发生超过城市内涝防治标准的降雨时,各级排水防涝主管部门应和当地气象、水利、公安、交通、安监等部门加强沟通协调,通力合作,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降到最低。
(七)应急经费保障。暴雨灾害发生地城市人民政府应协调有关部门,提供应急经费,保障应急状态和灾后重建时经费使用。
六、后期处理
(一)响应结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根据雨情变化,发布应急响应终止后,各级排水防涝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应急工作进展和防汛抗旱指挥部工作部署,结束应急响应。。
(二)总结建议
应急响应结束后,市级排水防涝主管部门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向省防汛抗旱指挥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分别及时做出书面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1.发生暴雨灾害基本情况;
2.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
3.采取的应急响应级别;
4.抢险救灾处理办法及措施;
5.事故原因分析;
6.调查中尚未解决的问题;
7.经验教训和安全建议。
(三)恢复重建
暴雨灾害过后,各级排水防涝主管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及时清理现场,迅速修复或重建受损设施。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施工企业要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排查,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复工。
七、附则
(一)本预案由厅应急指挥小组办公室负责管理,定期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修订。
(二)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印发<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城市排水防涝应急预案>的通知》(冀建城〔2015〕38号)同时废止。 2100433B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管局(城管委)、公用局,石家庄、承德、衡水市水务局,石家庄、保定市园林局: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排水防涝工作,及时防范和有效处置因强降雨造成的城市内涝险情,我厅对原《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排水防涝应急预案》(冀建城〔2015〕38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河北省城市排水防涝应急救援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完善本地区城市排水防涝应急救援预案,落实相关部门责任,完善应急救援体系,定期开展应急演练,确保有效应对突发暴雨险情、最大限度减少城市内涝灾害,保障城市安全运行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附件:河北省城市排水防涝应急救援预案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2月17日
应急救援预案包括火灾救援,地震救援,还有另外一些突发的事件的救援。所有方案都必须有谁负责报告,谁负责指挥,谁负责救援的具体人员,还要做什么事,还要列上具体的设备的名称,完成一次成功的救援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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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事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1.事故类型和危害程度 本项目的特种设备主要包含有电动葫芦、煤气发生炉、水夹套、汽包等,生产过程中因设备密封不好或因设备、管道腐蚀、设备质量缺陷或...
应急救援预案 (2)
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处理预案 为贯彻我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企业负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 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职责” ;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 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施工单位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 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器材、设备、并 定期组织演练。结合企业生产的特性,制定本应急救援处理预案。 一、应急预案的任务和目标 更好地适应法律和经济活动的要求; 给企业员工的工作和施工场区周 围居民提供更好更安全的环境; 保证各种应急反应资源处于良好的备战状 态;指导应急反应行动按计划有序地进行;防止因应急反应行动组织不力 或现场救援工作的无序和混乱而延误事故的应急救援; 有效地避免或降低 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帮助实现应急反应行动的快速、有序、高效;充分 体现应急救援的“应急精神” 。 二、应急预案的级别 根据本企业生产的特性,一旦发生重大事故,其
工程应急救援预案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工程名称: 开平市百汇模具科技有限公司(一期)厂区工程 工程地点: 开平市翠山湖新区西湖二路北则、城西二路东则 A号地块 施工单位: 广东聚源建设有限公司 编制单位: 广东聚源建设有限公司 编制人: 编制日期: 年 月 日 审批负责人: 审批日期: 年 月 日 目 录 一、工程概况与特点⋯⋯⋯⋯⋯⋯⋯⋯⋯⋯⋯⋯⋯⋯⋯⋯⋯⋯⋯⋯⋯⋯ 2 二、应急救缓预案编制的目的⋯⋯⋯⋯⋯⋯⋯⋯⋯⋯⋯⋯⋯⋯⋯⋯⋯⋯ 3 三、适用范围⋯⋯⋯⋯⋯⋯⋯⋯⋯⋯⋯⋯⋯⋯⋯⋯⋯⋯⋯⋯⋯⋯⋯⋯⋯ 3 四、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程序⋯⋯⋯⋯⋯⋯⋯⋯⋯⋯⋯⋯⋯⋯⋯⋯⋯⋯ 3 五、一般事故的应急响应⋯⋯⋯⋯⋯⋯⋯⋯⋯⋯⋯⋯⋯⋯⋯⋯⋯⋯⋯⋯ 6 六、应急救援预案应具有的内容⋯⋯⋯⋯⋯⋯⋯⋯⋯⋯⋯⋯⋯⋯⋯⋯⋯ 8 七、突发事件预防预案及应急措施⋯⋯⋯⋯⋯⋯⋯⋯⋯⋯⋯⋯⋯⋯⋯⋯ 9 八、恢复生产及应
文件原文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管局(城管委、公用局)、气象局,承德、衡水市水务局:
为有效防范城市内涝,最大限度减少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23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排水防涝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13〕10号)要求,现就做好城市排水防涝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开展信息调查,确定城市内涝致灾临界雨量。2013年底前,城市排水防涝主管部门要完成对现有防涝设施、受纳水体、管网等信息的普查和评估工作,详细调查城市地表径流、严重积水及易发内涝地段、积水深度等情况,全面评估城市排水防涝能力。气象部门要利用城市雨量站和雷达估测降水技术,确定城市易涝地带的致灾临界雨量,为城市暴雨内涝风险预警提供支撑。
二、搜集整理数据,修订公布城市暴雨强度公式。为确保暴雨强度公式的科学性和准确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气象局依托省气候中心技术力量,组织开展全省各地暴雨强度公式修编工作。暴雨强度公式于2013年底前公布,供各地参考使用。各地在普查过程中,要及时搜集、整理和上报公式修编所需基础数据,具体要求另行发文。
三、争取政府投入,加强重点部位监测系统建设。各地要以冀政办〔2013〕10号文件为依据,积极争取当地财政资金投入。气象部门要针对城市交通干道、地道桥、低洼地带等重点部位,建设城市雨量监测站。排水防涝部门要在地道桥、低洼地带等重点部位建设积水深度监测装置和信息显示提示设施,设立必要的安全警示标识。2013年底前,监测系统和安全警示标识覆盖面不低于50%,2014年汛期前要实现全覆盖。
四、强化沟通合作,完善信息数据共享联动机制。各级排水防涝和气象部门要加强沟通协商,建立信息数据共享机制。2013年底前,实现排水防涝设施、积水易发地段等基础信息以及相关视频、监测、预警预报等信息和数据的共享。要建立联合会商、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尽快完善城市暴雨预警及防涝协调联动机制。
五、应用数字技术,建设排涝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各设区市和有条件的县(市)排水防涝和气象等部门,要加强城市降雨规律、排水影响评价、暴雨内涝风险等方面的研究,应用地理信息、全球定位、遥感应用等数字化技术,建设具有雨情分析、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远程监控、风险评估等功能的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和指挥调度系统。石家庄市作为省会城市要先试先行,应用数字化技术全面提升管理水平。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北省气象局
2013年7月26日2100433B
文件全文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城市排水防涝工作的通知》(建办城函〔2019〕176号)转发你们,并就做好我省2019年城市安全度汛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落实。
一、加快推进易涝积水点整治。各地要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通知和《河北省城市排水防涝能力提升行动方案》要求,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做好城市易涝积水点整治工作的责任心和紧迫感,强化组织领导,加大对辖区县(市、区)整治工作督导力度,已开工的项目要加快施工进度,争取在今年汛期前完成整治;未开工的要抓紧开工,确保年底前排查出的易涝积水点清零。汛期前不能完成整治的,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汛期安全。石家庄、廊坊、保定、邢台、邯郸5个重点城市,要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通知和《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河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排水防涝补短板建设的通知》(冀建城〔2017〕7号)要求,加快推进易涝点整治。石家庄市、保定市要对住房城乡建设部通报的未开工项目了解原因、加强调度,确保近期全部开工建设。
二、迅速开展汛前检查。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通知要求,各地要全面落实城市排水防涝责任,立即着手制定2019年汛前检查工作方案,围绕排水防涝工作机制建设、设施巡查维护、应急管理、易涝区段整治等逐项查找不足,盯人、盯事、盯效果。要按照“一个问题、一个方案、一抓到底”的原则,对检查出来的问题和隐患及时采取措施整改,能在汛期前整改的问题必须完成整改,不能完成整改的,汛期要安排专人盯守,确保安全。参照《2019年城市排水防涝汛前工作自查表》(住房城乡建设部通知附件2),做好检查和整改记录。
三、完善应急管理机制。要进一步完善排水防涝应急预案,明确各相关部门的工作任务、相应程序和处置措施,保障应急抢险顺畅高效。要充实各级排水应急队伍,加强动态管理和业务培训,优化人员结构,强化抢险应急演练,不断提升应急队伍的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应急抢险能力。城市内涝灾害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设区市排水防涝主管部门要将内涝灾害基本情况、原因、应对措施等报我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和我省监控反馈的城市内涝灾害信息和相关舆情通报,设区市排水防涝主管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反馈。
各地排水防涝汛前自查工作要在4月20日前结束。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排水防涝主管部门要汇总市本级和所辖县(市)排水防涝汛前检查情况,于4月25日前向省报告,我厅将针对各市自查情况开展重点抽查。
2100433B
文件全文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管局(城管委、公用局):
为严格控制、规范城市道路挖掘行为,保护城市道路及其设施完好,保证城市道路安全、畅通,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要求,结合我省城市道路管理实际,我厅制定了《河北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履行道路挖掘审批手续。城市建设(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城市道路的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相关行政审批工作。包括受理城市道路挖掘申请、审查挖掘和修复方案,同时负责征收相关费用、征询相关部门意见、监督挖掘和修复过程、检查验收修复质量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挖掘城市道路。
二、严格控制城市道路挖掘行为。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不得挖掘,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除履行行政审批手续外,要加倍收取挖掘修复费。具体为:一年内收取3倍、两年内收取2.5倍、三年内收取2倍、四年内收取1.5倍、五年内收取1.2倍的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用。掘路面积不足一平方米的按照一平方米收取。冬季掘路(11月15日至翌年的3月15日),在规定年限加收基础上加收1倍掘路修复费。人为损坏市政设施的,将按照本标准的2倍进行收取修复费用。
三、严格执行道路挖掘费用标准。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用由各市建设(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收取和管理,专项用于城市道路的挖掘修复。财政设立专项账户,其费用收入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各收费单位要建立收费台账详细记录收费情况。每年3月1日-5月30日期间,收费单位填报年度收费情况报告表,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同级价格、财政部门,并通过“河北省收费情况网上申报系统”填报年度收支等情况。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标准《关于调整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的通知》(冀建计【1997】175号)同时废止。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