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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强师工程”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建立完善教师队伍建设保障体系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强师工程”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建立完善教师队伍建设保障体系

(一)建立完善决策领导机制。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依法、依规制定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和政策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级教育、编制、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共同推进教师队伍建设的强大合力,组织部门给予指导和协助。要充分发挥广州市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作用,及时研究解决教师队伍建设中的政策问题和存在困难。

(二)营造尊师重教社会氛围。

按照省有关文件规定,通过多种途径表彰全市各级各类学校的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特别是表彰对农村地区教育作出突出贡献的教师。大力宣传优秀教师教书育人、乐于奉献、服务社会的先进事迹,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界为广大教师办实事、做好事。

(三)完善工资福利保障制度。

建立公办教师工资福利待遇与公务员同步同幅度增长的长效保障机制。落实教师养老、医疗、住房等保障制度,按规定为教师缴纳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费。建立健全教职工定期体检制度,关爱教师身心健康,落实教职工全员参加“两个保障计划”。

建立民办学校教师工资福利待遇保障制度,制定我市民办学校教师最低工资标准。民办学校要建立教职工工资专户制度和工资增长机制,按时足额发放教职工工资。民办学校及教师应当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鼓励民办学校建立教师年金制度,提高教师社会保障水平。

完善农村学校教师补贴。建立体现名校长、名教师能力和贡献的绩效工资发放机制。

(四)建立教师编制动态管理制度。

根据全市基础教育改革发展要求和中小学教育教学实际需要以及本级财政的实际情况,建立科学合理的编制动态管理机制。通过信息化手段制订科学的师资均衡发展与流动计划,实现中小学教师编制的动态管理。在符合省的中小学教职员核编标准的前提下,适当增加农村边远地区教师编制。市属和各区(县级市)中小学教职员编制要逐年上浮,到2016年,市属和各区(县级市)中小学累计上浮比例达到20%;到2018年,累计上浮比例达到30%。逐步实行城乡统一的中小学教师编制标准。鼓励有条件的区(县级市)实行与小班化教学相适应的编制标准。增量部分的教师编制优先用于解决小学科结构性缺编和农村边远地区学校教师不足问题。幼儿园教师按照省幼儿园编制标准核定教职工编制。

严禁在有合格师资来源的情况下“有编不补”,以及聘用代课人员。积极研究解决我市中小学各学段教师出现的结构性缺编以及总体超编等问题,认真做好各学段教师的师资培训工作,充分利用好教师编制资源,结合我市教学实际合理配置各学段教师。民办学校参照公办学校编制标准配备教师。

(五)建立完善经费保障机制。

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教师队伍建设的经费投入,按规定落实教师工资福利、教师培训、学校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养、农村教师队伍建设扶持等经费。各级财政要将教师培训、人才引进和培养等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保专款专用。继续执行大学毕业生到农村任教“上岗退费”政策。以推进“民办资助”计划为契机,通过教师援助等政策措施,资助民办学校教师参加各类培训。按照省有关政策规定落实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经费投入,市、区(县级市)两级财政每年在教育事业费中按不低于教师工资总额2%和教育费附加中不低于5%的比例安排教师继续教育经费,学校按照不低于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教师培训经费。

(六)建立灵活高效的教师管理体制机制。

建立高效、开放,符合教育发展规律和教师成长规律的教师管理体制机制。完善教师资格认证制度、岗位管理制度和聘用制度以及教师评价制度。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实施教师资格考试制度,建立教师资格证书5年一周期的考核登记制度。逐步提高中小学教师任职要求。进一步完善以师德、能力和业绩为导向,以社会和业内认可为重点的教师职称评价制度,提高评审质量。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建立与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和聘用制度相衔接,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完善义务教育教师绩效评价和绩效工资制度。

中小学教师管理归口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市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核定全市中小学教职员编制总额,区(县级市)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审核下达本地区中小学教职员编制;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中小学教职员的公开招聘、聘用和岗位职数管理,岗位聘任、跨校调动由本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教师的培训、管理由学校具体负责。在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各学校高、中级专业技术岗位职数前提下,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教师跨校调动时原则上向教师资源配置相对薄弱的学校流动倾斜,优先考虑加强教师资源配置相对薄弱学校的教师配置。可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在高级职数中的五、六、七级三个等次职数之间进行适当调配,在中级职数中的八、九、十级等次职数之间进行适当调配,并报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对急需紧缺的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各校实际,对岗位等级比例做出适当调整,并报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调配等次职数时应科学合理。探索符合不同学段、专业和岗位特点的教师招聘办法,健全以岗位管理为核心的教师聘用制度,研究建立不合格教师退出机制。

(七)建立督导检查机制。

把教师队伍建设作为重点内容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基础教育工作责任考核,以及创建省推进教育现代化先进区、先进市及教育强镇复评等各项创优评估工作中。把提高教师待遇、建立与公务员收入同步增长机制的情况,以及教师编制和教师培训经费落实情况等作为重要指标进行督查和落实。要把教师队伍的专业发展水平、教师队伍结构、教育领军人才引进和培养以及农村教师队伍建设情况等作为评价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的重要依据,纳入创建示范性普通高中、申报等级学校、高中教学水平评估等督导活动中。加强对区(县级市)级教师培训机构建设和办学质量的督导和评估,建设一批示范性区(县级市)级教师培训机构。大力实施督学责任区制度,把教师队伍建设纳入常态化的教育督导活动中。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依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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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强师工程”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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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强师工程”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教师队伍建设的主要措施

(一)实施“师德建设工程”,进一步提高教师师德水平。

加强对师德建设的目标要求、内容安排、实施途径、政策保障等进行系统设计,开展多种形式的师德教育。加强和改进教师思想政治教育、职业理想教育、职业道德教育,重视法制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建立完善师德规范及其考评机制,将师德教育作为教师培养培训的首要任务和重点内容,以及教师考核、聘任和评价的首要内容;引导广大教师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爱国敬业、关爱学生、严谨笃学、自尊自律,提高德育能力,以人格魅力和学识魅力教育感染学生,做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

(二)实施“卓越中小学校长培养工程”,加强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队伍建设。

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的管理职责。公办中小学校长、职业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的任免、调配、考核等,应由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负责。规范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任职资格标准和制度,建立完善科学合理的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绩效考评办法,切实加强对其履职考核和民主监督。

进一步明确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培训的职责分工。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中学校长的任职资格培训、提高培训、中小学名校长及其培养对象的培训,以及中小学校长和幼儿园园长的高级研修培训;区(县级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小学校长和幼儿园园长的任职资格培训和提高培训。充分利用境内外培训资源,加大校长(园长)培训力度。建立中小学名校长、名教师工作室制度,充分发挥其示范、引领和带动作用。加强对中青年校长以及学校后备干部的培养。

(三)实施“百千万人才培养工程”,打造高素质的基础教育领军人才队伍。

加强对基础教育专家、名校长、名教师的培养,通过培养培训,打造一支由教育专家、名校长、名教师组成的高素质、多层次、成梯队的基础教育领军人才队伍。到2015年,完成对我市50名教育专家培养对象、300名名校长培养对象、2000名名教师(含特级教师、正高级教师)的培养任务。继续做好广州市基础教育系统名校长、名教师的认定工作。

(四)实施“教师专业发展工程”,不断提升中小学教师的业务水平。

按照分层、分类、分岗的要求,对全市中小学教师进行新一轮全员培训,不断提升业务水平和能力。构建现代开放的教师继续教育体系,完善“全员培训以远程培训为主、骨干培训以面授培训为主、个性化培训以校本培训为主”的继续教育格局。紧扣培养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的战略目标,加强教师学历培养与非学历培训的衔接,建立教师培养培训一体化的终身学习体系。建设高质量的教师培训课程体系,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大对培训课程建设的经费投入和开发力度,建立自主开发、购买引进、共建共享等多种形式并存的教师培训课程建设机制。

整合省内外、境内外培训资源,以提高教师师德素养和业务水平为核心,以提升培训质量为主线,以农村教师为重点,在全市开展新一轮中小学教师培训,全面提升教师的专业化水平。2015年,组织1000名优秀教师参加海外研修及国家级、省级高级研修、1万名骨干教师参加专题培训或学历进修、10万名中小学教师参加全员培训。

(五)实施“农村中小学教师素质提升工程”,促进城乡教师队伍协调发展。

加强对农村中小学教师的补充、培训、交流、管理、待遇等方面的整体规划,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提升农村中小学教师的整体素质。建立公办农村中小学教师补充新机制,实行公办农村中小学新增教师定向录用制度,首先安排录用的新教师到城区优质学校实习两年,再到农村学校任教;同时,鼓励新教师到农村学校任教。公办农村中小学新增教师由区(县级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根据本地教育均衡发展的需要统一调配。继续实施“百校扶百校”行动计划,落实城镇教师到农村学校任教制度,凡晋升高级职称的教师应具有在农村任教的经历。完善城乡教师交流机制,充分利用城区学校优质师资资源,提升农村地区教师素质。

加强对农村和城镇普通学校教师的培训,建立健全农村学校和城镇普通学校校本研修制度,通过教育云计算实现师资和教学资源的均衡发展;充分利用网络教育开展远程培训,以信息化手段促进农村和城镇普通学校教师的专业化发展。提高骨干教师、初级职称教师和新进教师培训的针对性,继续实施教师学历提升培训工程,提高农村教师学历水平。

(六)实施“民办学校师资保障工程”,加强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

各级政府和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规范管理,进一步落实措施、明确责任。建立健全民办学校教师聘任制度,拟聘任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聘用教师、职员应依法订立聘任合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民办学校教师聘任合同范本,并监督实施。建立公办和民办学校教师的双向交流制度,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选派公办学校优秀管理人员和教师到民办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帮扶,同时,为民办学校教师到公办学校挂职和跟岗学习创造条件。

依法保障和落实民办学校教师的合法权益。各级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民办学校教师资格认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科研项目申报、评优评先等工作纳入统一管理。加强民办学校教师的培训,严格执行与公办学校相同的培训成本分担政策,将民办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和教师全面纳入培训体系,研究拓展切实可行的民办学校教师培训模式,各区(县级市)要在培训经费上给予保障。民办学校要按规定保障校长和教师培训的经费和时间,按要求完成培训任务。

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建立完善民办学校教师配备、工资福利待遇、专业发展等方面的监督约束机制。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实行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制度的通知》(粤教策〔2007〕37号)的规定,将教师队伍建设情况作为年检的主要内容之一。除粤教策〔2007〕37号文和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民办教育规范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粤教策〔2007〕46号)规定的10项内容外,市、区(县级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增补,进一步明晰年检的具体内容,将民办学校教师培训工作开展、教师合法权益保障、取得教师资格的教师比例等情况列入民办学校年检的重要内容。

(七)实施“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工程”,加快提升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的专业素质和能力。

以创新“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政策机制为突破口,以校企合作职业教育师资培养培训体系建设为保障,以教师队伍数量补充和能力提高为重点,全面提高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整体素质,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完善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教师资格标准和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办法,探索设置中等职业学校正高级教师职务(职称)。

研究制定“双师型”教师的管理办法,规范“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职责任务、工资待遇和激励机制。通过信息化手段制订科学的师资均衡发展与流动计划,实现对职业院校教师编制的动态管理,按标准及时核定教师编制。完善职业院校教师准入制度,可将在行业企业的工作经历作为聘用专业教师的条件。建立行业企业优秀技能型人才进入中等职业学校的政策通道。完善相关人事政策,解决优秀技能型人才转为教师、实习指导教师的身份转换、职称评审等具体问题,制定学校聘用行业企业优秀技能型人才担任兼职教师的管理办法。

完善以企业实践为重点的培训制度。专业课教师每两年必须有两个月以上时间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并纳入岗位责任。遴选一批具有行业代表性的企业,与职业教育师资培养培训基地联合开展师资培养培训工作,制定在行业企业建立教师实践基地的管理办法,明确行业企业在教师实践中的职责任务和条件保障。充分依托广州地区高等职业院校的资源优势,整合省内外、境内外培训资源,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校长和教师的业务培训。扩大职业教育师资培养规模,探索师资校企合作培养模式。在培训基地建设、资源开发、学分认定等方面,建立灵活高效的中等职业学校校长教师培训管理办法。

(八)实施“学术大师和学术团队培养工程”,建设一支高水平的高等学校教师队伍。

加强对市属高校教师队伍建设的整体规划,按照引进和培养相结合的方式,加大人才队伍尤其是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力度,提升市属高校的学术地位、创新能力和办学水平。建立政府资助项目,借助“羊城人才计划”,大力延揽海内外学术精英和领军人才,大力引进高水平人才。创新留学回国人员管理和服务方式,完善海外人才的流动机制。利用珠江学者特聘教授、羊城学者特聘岗位、中国留学人员广州科技交流会、市“121人才梯队工程”等平台,采取灵活多样的引才方式,重点引进在海外高校、科研机构、著名企业中从事教学、科研、技术开发的科技精英和学术团队。聚集一批支撑市属高校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人文社科基地等科研平台和实训室建设,具有良好国际学术背景的高水平人才。

大力培养学科带头人和发展潜力好的青年骨干人才,培育高水平科研团队、教学团队和管理团队。结合市属高校优势学科,依托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特色专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5年内遴选约20个能够承担国家、省、市重大科研项目并催生具有重要影响的原始性创新成果的创新学术团队,重点支持建设。推进院士、珠江学者特聘教授、羊城学者特聘岗位、国家杰出青年基金等后备人选培养项目,培养一批在社会上具有广泛影响的学术大师和教学名师。通过新世纪优秀人才后备人选培养项目、青年骨干教师支持计划,加大对青年教师的培养力度,提高师资队伍的持续发展能力。

积极探索与境内外高水平大学、研究院所、行业企业合作培养市属高校在职教师的新途径。鼓励市属高校与科研院所、行业企业组建协同创新联盟,通过实施协同创新和协同攻关,加强高校内部资源与外部创新力量的融合,培养和提升教师队伍的创新能力。增强教师产学研实践能力,着力提高具有“双师”素质的专业教师比例,聘任一批具有行业影响力的专家作为专业带头人,推进中青年学术骨干教师队伍建设。引进和培育高技能“双师型”高职院校教师队伍,以“双师型”教师为重点,加大职业院校教师培养培训力度,完善培养培训和人事制度以及教师定期到企业实践制度,吸引行业企业有影响力的专业带头人和技术骨干授课。建立完善准入制度和考核标准,聘任(聘用)具有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担任专兼职教师,形成校内专任教师与企业兼职教师互派、互兼、互聘的长效机制。

创新体制机制,探索现代大学制度,扩大高校在人事制度改革方面的自主权。

(九)实施“教师教育科研能力普及提高工程”,着力提升教师的科学素养和教育科研水平。

组织实施教师教育科研能力与科研培训需求调查,掌握全市教师参与和主持科研活动的现状,重点了解中小学高级教师在承担科研课题、撰写科研论文、提炼科研成果等方面的能力现状。根据调研情况,开展教育科研培训项目,重点普及科研方法、科研规范,提升教师合作开展科研活动的能力,通过教育科研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为中小学及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参评高级或正高级职称奠定基础。在理论知识培训基础上,在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中增设“能效专项”,重点扶持从未获得市以上课题立项的中小学高级教师。在全市遴选建设约15个教育科研基地,用于全市具有同类研究方向的教师开展教育科研实训和协作,打造高质量的教育教学创新成果。在科研活动中培养中青年教师,并引领所在学术团队取得高质量创新成果的教育教学人员。

(十)实施“教师教育体系建设工程”,提升教师教育的能力和水平。

加强市属高校和幼儿师范学校培养师范生的能力,充分利用市内外院校优质的教师教育资源,完善教师职前培养和职后培训相衔接的教师教育体系。

完善教师培养体系。优化课程设置,加强师范教育中教学基本功培养和实践能力培养,提高师范毕业生的教学基本技能和教学实践能力。建立初中毕业起点五年制学前教育专科学历教师培养模式,形成中专、大专、本科、研究生4个层次相衔接的学前教育师资培养体系。

整合市属相关院校、机构等培训资源,构建分工合作、资源共享、开放灵活的教师培训体系,承担全市学前教育、中小学教育、特殊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的师资培训任务。加强培训者队伍建设,建立专家学者与中小学校长、教师相结合,本地资源与外地资源相融合的培训者队伍。利用境外优质师资培训资源,建设一批境外教师培训基地。制定区(县级市)级教师培训机构建设标准,明确此类教师培训机构按照示范性普通高中进行管理,配备领导班子,落实教职员工作及生活待遇。加强县级教师培训机构的培训者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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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强师工程”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教师队伍建设的目标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和全国、全省教师工作会议精神。以建立健全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为基础,以培养教育领军人才为抓手,以提高教师师德素养和专业水平为核心,全面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着力提升教师队伍整体水平,促进教师资源合理配置,通过大数据技术实现师资、设备的科学规划和合理配置,努力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为率先实现教育现代化提供师资保障。

(二)主要目标。

1.教师数量充分适应教育发展需要。到2015年,全市各级各类学校生师比接近或达到先进城市、先进地区的平均水平,其中中等职业教育(含技工教育,下同)生师比达到20∶1。中小学校教师数量要逐步适应开展小班化教学的需要。

2.教师队伍结构不断优化。到2015年,全市各级各类学校教师的年龄结构、学历结构、学科结构、职称结构趋于合理。幼儿园、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均达到国家规定学历并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具体目标:幼儿园教师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比例达75%以上,小学教师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的比例达99%以上,普通初中教师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比例达95%以上;小学教师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比例达70%以上,普通初中教师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具有硕士同等学历,包括硕士研究生课程班)的比例达7%以上,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具有硕士学位或学历(或具有硕士同等学历,包括硕士研究生课程班)的比例达20%以上;中职专任教师(实习指导教师除外)本科及以上学历达90%以上,中职兼职教师比例达10%—25%。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一体化”教师占专业课教师的比例达60%以上;本科院校、高职院校专任教师中具有境外教育背景的比例分别达30%以上和20%以上;高职院校专业教师中“双师型”教师的比例达90%以上,其中来自企业生产、管理第一线或具有行业企业工作经历的教师约占50%。高等学校教师学科结构、年龄结构进一步优化。

3.培育教育领军人才。到2015年,市属高校建设国家、省、市级教学、科研创新团队20个;新增(培养或引进)珠江学者5名、高水平学术带头人100名;基础教育系统培养或引进教育专家10名,新增省市名校长(幼儿园园长)100名、名教师200名;力争新增特级教师50名。

本意见提出的目标任务,除有具体时间要求外,原则上应在2016年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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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强师工程”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建立完善教师队伍建设保障体系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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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强师工程”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充分认识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意义

(一)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性。

教师是教育事业发展的基础,是提高教育质量的关键。提高人口素质、培养创造性人才、开发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能力主要有赖于教育,特别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既是我市加快实现教育现代化、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本质要求,也是加快国家中心城市建设,走新型城市化发展道路,不断提升广州的城市创新能力和软实力的根本需要。

(二)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迫切性。

近年来,我市教师队伍建设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与新型城市化发展和国家中心城市建设的要求相比,与先进城市和先进地区相比,教师队伍在数量、结构和质量上还存在一定差距,一些问题亟待解决。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切实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摆在新型城市化发展和国家中心城市建设的重要战略地位,优先发展、整体规划,全面部署和落实教师队伍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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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强师工程”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建立完善教师队伍建设保障体系文献

教师队伍建设 教师队伍建设

教师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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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队伍建设发展 “振兴民族的希望在教育,振兴教育的希望在教师。建设一支具 有良好政治业务素质、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是教育改革 和发展的根本大计”(《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心建校整 整 20年,教师为中心的发展立下了汗马功劳。可以说,没有全体教 师的无私奉献和顽强拼搏, 就没有中心今天的辉煌。 在培训市场竞争 中,教师是最重要的核心竞争力之一。因此,我们要始终把师资队伍 建设当作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来抓, 把师资队伍建设视为我们搞好培 训工作的立足点和支撑点。 靠名师创名校,其根本环节在于“名师” 。这些年,我们在师资 队伍建设方面确实做了不少的探索工作, 如在组织构架上, 我们由原 来的分散管理变为由教务处集中管理,这样,便于掌握、易于调度。 同时,我们有计划的安排教师外出办班, 一方面是为开拓市场的需要, 另一方面是为教师开阔视野、提高业务能力提供机会。此外,我们通 过

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工作 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工作

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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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辽中县人大常委会召开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主任会议,听取县政府关于全县教师队伍建设情况的报告。报告详细列举了该县教师队伍的现状,指出了学科结构不合理,农村小学音、体、美教师缺乏,高中教师严重外流,近郊超编,边远地区缺编的显性超编、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皖政〔2014〕4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精神,改善城市人居环境,增强城市综合承载能力,提高城市运行效率,稳步推进新型城镇化,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开展调查摸底,建立健全城市基础设施档案

(一)开展城市地下管网(线)普查。充分利用现有基础测绘数据成果,全面开展城市供水、排水、燃气、供热、输油、电力、通信、广播电视、交通信号等各类地下管网(线)普查,2014年底前完成普查工作,全面掌握各类地下管网(线)的建设年代、分布、材质、权属等信息,建立数字档案并做好异地备份。有条件的城市要全面开展城市基础设施调查摸底,建立统一的数字管理信息系统,推进智慧城市建设。

(二)开展城市排水设施普查。2014年底前完成城市行洪河道、排水设施、受纳水体等普查和积水易涝点排查工作,建立城市排水设施地理信息系统,准确掌握城市排水系统运行状况。

(三)开展城市既有桥梁安全鉴定。组织专业人员开展城市既有桥梁安全检测,加强结构安全评估,全面落实管理责任制,切实保障运行安全。2015年底前,完成对城市既有桥梁的安全鉴定工作,及时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桥梁进行维修加固或改造重建。

二、坚持规划引领,提高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水平

(一)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加强地下空间资源综合利用,2015年底前完成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工作,合理确定城市地下供水、排水、燃气、供热、输油、电力、通信、广播电视、交通信号等设施以及地下交通干道、人民防空、应急避难场所、停车、商业、仓储等地下工程布局,科学推进管线入地,统筹协调城市地下空间利用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二)编制城市排水防涝综合规划。在全面普查、摸清现状的基础上,结合当地气象、水文条件,编制城市排水防涝综合规划,采取工程建设和生态修复等措施,提高排水防涝能力,着力解决城市积水内涝问题。2014年底前完成城市排水防涝综合规划编制工作,统一规划建设城市排水防涝设施。

(三)修编城市园林绿地系统等规划。按照国家园林城市等有关标准,组织编制或修编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城市绿道规划和步行、自行车交通建设规划等,坚持新建和改造提升并重、量质并举,统筹推进城市园林绿地、城市绿道、步行和自行车慢行系统建设。科学制定城镇出入口、主要道路和水系治理等建设规划和实施计划。

(四)编制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2015年6月底前编制完成城市公共交通规划,整合城市综合交通资源,合理安排建设城市公交、轨道交通、出租汽车和自行车、步行交通道路设施,并做好与铁路、民航、长途客运等交通方式的有效衔接,优化公共交通站点和线路设置,推动形成公共交通优先通行网络,加快构建以公共交通为主体的城市机动化出行系统,促进低碳绿色出行。鼓励有条件的城市编制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并与全省城际轨道交通规划做好衔接。

三、围绕重点领域,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

(一)加大市政管网建设改造力度。加强城市供水、排水、燃气、供热、输油、电力、通信、广播电视、交通信号等各类地下管网的建设改造,优先改造材质落后、漏损严重、存在安全隐患的老旧管网。2015年底前,全省完成城市燃气老旧管道改造1800公里、供水管网改造800公里、雨污分流改造1500公里。2017年底前,累计完成城市燃气老旧管道改造3600公里、供水管网改造1800公里、雨污分流改造4000公里以上。到2020年,基本完成城市现有燃气老旧管道、供水管网和雨污分流改造,建立比较完善的地下管网(线)数字化管理监测系统,保障城市供水、供气安全运行。统筹地下管网建设,推进城市综合管廊建设,新建城市主干道路、城市新区和各类园区应实行城市地下管网综合管廊模式。合肥市要加快启动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工程,其他城市因地制宜建设一批综合管廊项目。建设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管理规范的新型配电网络体系,加快推进城市清洁能源供应设施建设,完善燃气输配、储备和供应保障系统,大力发展热电联产,淘汰燃煤小锅炉。

(二)推进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加强防洪设施建设,加快实施城市河道水系综合整治和排涝泵站建设改造,完善城市排水与暴雨外洪内涝防治体系,提高应对极端天气能力。积极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将建筑、小区雨水收集利用、可渗透面积、蓝线划定与保护等要求作为城市规划许可和项目建设的前置条件,因地制宜配套建设雨水滞渗等调蓄设施。积极推进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和下沉式绿地建设。

(三)提高公共供水能力。加快城市供水设施改造与建设,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区域供水。限期关闭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切实保障地下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到2015年,全省新增城市日供水能力80万吨,设区城市具备42项以上水质检测能力。到2017年,累计新增城市日供水能力230万吨,全省城市公共供水普及率力争达到98%,城市和县城具备42项以上水质检测能力。加快城市备用水源建设,2016年底前,设区城市完成备用水源建设;2018年底前,其他城市和县城完成备用水源建设。加强集中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合理利用水资源。到2020年,基本形成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的城镇供水安全保障体系,实现城镇公共供水全面普及,供水能力协调发展,供水水质稳定达标。

(四)强化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加快雨污分流改造、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到2015年,城市和县城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85%以上,新建污水管网3000公里,合肥市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到2017年,城市和县城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90%以上,累计新建污水管网4500公里。到2020年,基本实现城市和县城污水管网与城市道路配套建设、雨污分流,城市和县城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95%以上。加快推进节水型城市建设,大力实施城市中水回用工程。缺水城市要结合实际制定出台促进中水回用的相关政策,缺水城市周边的火力发电厂循环水应优先使用中水。

(五)加快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密闭、环保、高效的城市生活垃圾收运体系,积极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资源化利用,加大存量垃圾处理力度,提高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到2015年,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其中合肥市达到100%;县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0%以上,所有县具备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到2017年,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7%,县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5%以上,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30%,其中合肥市达到50%。到2020年,城市生活垃圾基本实现无害化处理,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40%,其中合肥市达到70%;县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以上。

(六)推进园林绿地和绿道建设。结合城乡环境整治,深入开展园林城市、人居环境(范例)奖创建活动,进一步提升城市园林绿化水平和人居环境质量。加快推进城市绿道建设,构建具有绿色出行、休闲健身、人文景观功能的城市慢行系统。到2015年,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达到60%以上,每个城市至少建成1个具备防灾避险功能的综合公园。到2017年,城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12平方米以上,园林绿化主要指标达到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到2020年,5个以上设区城市园林绿化主要指标达到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其他城市达到国家园林城市标准,80%以上县城达到国家园林县城标准。

(七)加强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市道路体系,优化城市路网结构,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大力推进步行和自行车、大容量地面公共交通系统建设,加快建设公交调度中心、换乘枢纽、停车场、保养场、首末站、加气站、充换电站(桩)等公共交通配套设施,积极发展智能公共交通系统,推动各种交通方式、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系统的信息共享和资源整合。支持有条件的城市大力推进轨道交通、过江通道建设。合理布局建设城市停车场和立体车库,新建大中型商业设施要配建货物装卸作业区和停车场,新建办公区和住宅小区要配建地下停车场。

四、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体制机制

(一)提高思想认识。城市建设水平,是城市生命力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要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围绕推进新型城镇化的重大战略部署,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科学有序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要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和顺应自然,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保障城市运行安全,提高城市居民生活质量,加快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

(二)强化城市政府责任。城市人民政府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职责,把加强和改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抓好水、电、气、园、林、路等重点领域和项目,科学确定项目规模和投资需求,主动公布具体项目和进展情况,接受社会监督。要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充分发挥规划的引领和控制作用,强化规划的权威性、严肃性和连续性,加强规划实施全过程监管。将涉及民生和城市安全的城市管网、供水、节水、排水防涝、防洪、污水垃圾处理、消防及道路交通等重点项目,纳入城市政府考核体系;对质量评价不合格、发生重大事故的政府负责人进行约谈,责令限期整改,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加强支持配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监督指导,制订完善市政基础设施运行和管护标准,指导各地做好基础设施现状普查、规划编制、项目编报等前期准备工作,省财政统筹安排经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支持。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财税等支持政策。省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会同有关部门研究金融支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政策措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要定期对各地开展业务指导、培训、督促和检查,有效推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四)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快投融资机制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建立政府与市场合理分工的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编制城市基础设施融资规划,针对不同项目性质设计差别化融资模式与偿债机制,逐步建立多元化可持续的资金保障机制。积极推进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试点工作,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政府负责制定服务收费政策以及价格调整、补贴机制,并以特许经营或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市场机制,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理顺市政公用产品和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全面放开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运营市场,制定企业通过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模式进入特许经营领域的办法,支持社会资本,鼓励和培育省内有实力、有信誉的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

(五)健全管理机制。建立健全以城市道路为核心、地上和地下统筹协调的城市基础设施管理体制机制,按照“责、权、利”相协调的原则,明确由一个部门统一管理。推行在政府主导下,建设、运营、监管相分开的市场化运行机制,全面实行“建管分开、管办分离”模式。改革现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事业单位管理模式,实现向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的企业化管理模式转变。进一步完善城市公用事业服务价格形成、调整和补偿机制。对市政设施管护、园林绿化养护、道路清扫保洁、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优先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高运行管护效率和水平。加快推进城市数字化管理平台建设,提升城市管理的标准化、信息化、精细化水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各类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抗震设防,提升城市防灾减灾综合能力。

(六)强化地下管网(线)管理。建立健全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协调机制和城市地下管网(线)建设许可、风险预警和责任追究制度。规范城市道路开挖和地下管线建设行为,新建、改造地下管网(线)必须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先许可、后施工”的原则,严禁随意破路。对老旧管网特别是存在安全隐患的管网,要进行风险预警评估,制定相应的管控措施和改造方案,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七)严格建筑质量管理。强化建筑设计、施工、监理和建筑材料等全流程质量管控,严格执行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基本建设程序,坚决打击建筑工程招投标、分包转包、材料采购、竣工验收等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健全建筑档案登记、查询和管理制度,强化建筑质量责任追究和处罚,实行建筑质量责任终身追究制度。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14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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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简介

  •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

文 号:成府发〔2018〕12号

签发日期:2018-10-08

生效日期:2018-10-08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提升超大城市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76号)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8〕7号)要求,结合成都实际,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市委十三届三次全会决策部署和依法治国重大要求,将坚持依法行政、阳光行政和加强监督作为推进政务诚信建设的重要手段,将建立政务领域失信记录和实施失信惩戒措施作为推进政务诚信建设的主要方面,将危害群众利益和损害市场公平交易等政务失信行为作为治理重点,循序渐进,不断提升公务员诚信履职意识和政府诚信行政水平,营造良好政务诚信环境,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

(二)实施原则。

依法行政,加强监督。各区(市)县、各部门和公务员要始终坚持依法行政,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要求。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合规性审核、集体讨论决定等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要按照权力和责任清单制度要求,切实做到依法决策、依法执行和依法监督。

阳光行政,政务公开。推进阳光行政,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在保护国家信息安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通过政府网站、政务微博微信、政务客户端等途径依法公开政务信息,加快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全过程公开,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制定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广泛征求社会意见。

勤政高效,为民服务。贯彻落实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促进政府效能提高和作风转变,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等管理制度。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行政流程,继续清理、削减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减少办事环节,简化办事程序,推行网上服务、并联服务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等措施,不断提高行政效率和水平。

公平正义,守信践诺。将公平正义作为政务诚信的基本准则,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各领域贯彻公平正义原则。各区(市)县、各部门和公务员要清正廉洁,恪尽职守,敢于担当。要建立健全守信践诺机制,准确记录并客观评价各区(市)县、各部门和公务员对职权范围内行政事项以及行政服务质量承诺、期限承诺和保障承诺的履行情况。

突出重点,失信惩戒。加大对各区(市)县、各部门和公务员失信行为的惩处和曝光力度,追究责任,惩戒到人。对社会关注度高、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政务失信易发多发领域进行重点治理。建立健全各区(市)县、各部门和公务员政务失信记录机制。加强社会各方对政务诚信的评价监督,形成多方监督的信用约束体系。对公务员在行政过程中懒政怠政,不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以权谋私、失职渎职等行为,特别是严重危害群众利益、有失公平公正、交易违约等行为,要加大查处力度,营造既“亲”又“清”的新型政商关系。

(三)工作目标。 到2020年,建成覆盖全市的政务信用信息征集、共享体系,将各区(市)县、各部门失信信息和公务员诚信档案统一归集至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政务诚信工作机制完善,保障措施健全,政务失信惩戒机制和政务监督机制基本建立,政务失信修复渠道畅通,政府工作效率和政务水平明显提升;政务诚信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起到示范引领作用,营商环境不断优化,政民关系更加和谐,政务诚信建设水平走在全省、全国前列,为建设全面体现新发展理念的城市奠定坚实基础。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政务诚信管理运行机制。

1.规范行政履职行为。进一步规范政府行为,科学界定履职层级和形式,纵深推动政府依法行政。将依法行政贯穿于决策、执行、监督和服务的全过程。进一步完善重大决策事项公示和听证制度,拓宽社会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渠道,强化政府决策的社会监督和约束,规范行政决策行为,不得以个人名义代替集体作出承诺,对以行政权力替代市场竞争的行为予以及时纠正、严肃问责。建立公共政策变化补信机制,在政府依法依规调整有关政策或规划时,相关部门要加强与受影响主体沟通解释,对发现的不稳定因素,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把矛盾和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防范化解重大稳定风险。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以推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双公示”为重点,依法推进政务公开,自觉依法接受群众监督。

2.建立政务诚信记录、共享与公开机制。准确记录各区(市)县、各部门和公务员诚信履职情况,做到司法判决、行政处罚、纪律处分、问责处理等信息全覆盖。依托成都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政务诚信子平台,实现政务信用信息归集、联动奖惩、信用监测、考核评价等主要功能。完善政务诚信档案,审慎确定公开范围。依法依规逐步实现在“成都信用网”“信用中国网”和部门门户网站公开公示。

3.建立公务员诚信管理机制。全市各级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公务员建立诚信档案,将公务员个人有关事项申报、廉政记录、年度考核结果、违法违纪等相关信用信息,依法依规纳入公务员诚信档案,并将公务员严重失信信息归集至成都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将公务员诚信记录作为干部考核、任用、奖惩和职务职级晋升的重要参考。

4.健全政务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开展政务诚信联动奖惩,建立政务信用信息记录单位主动发起、联动奖惩实施单位主动响应和实施结果主动反馈的工作机制。各区(市)县、各部门存在政务失信记录的,要根据失信行为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的损失情况和社会影响程度,对具体失信情况书面说明原因并限期整改,依规取消相关政府部门参加各类荣誉评选资格,予以公开通报批评,对造成政务失信行为的主要负责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依法依规率先在改革试点、项目投资、社会管理等政策领域和绩效考核中应用政务诚信评价结果。对存在政务失信记录的公务员,按照相关规定采取限制评优评先等处理措施。开展政务失信常态化专项治理工作,加强政府机构失信问题发现、预警、跟踪和整改全过程管理。

(二)建立健全政务诚信监督考核机制。

1.建立政务诚信专项督查考核机制。定期对各区(市)县、各部门进行政务诚信监督检查,开展考核评价,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对各区(市)县、各部门绩效考核的重要参考。对严重失信的政府机构,在项目申报、资金安排、政府融资、示范创建等方面给予相应限制,对政府、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及相关公务员启动问责程序。

2.建立横向政务诚信监督机制。自觉依法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接受同级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将办理和落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情况作为各区(市)县、各部门政务诚信建设的重要考量因素。

3.建立社会监督和第三方机构评估机制。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构建多方监督的信用约束体系。建立政务失信投诉机制,鼓励社会公众对政务失信行为实施监督、投诉和举报。支持信用服务机构、高校及科研院所等第三方机构对各区(市)县、各部门开展政务诚信评价评级并及时公布结果。

(三)建立健全政务诚信权益保护和信用修复机制。

1.健全政务诚信权益保护机制。完善政务信用信息保护机制,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采集、使用涉及政府部门和公务员的政务信用记录。建立政务失信记录告知、异议和投诉制度,对符合免责和容错的行为,不作为政务失信记录。

2.探索扩展公务员失信记录信用修复渠道和方式。建立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关爱机制,公务员在政务失信行为发生后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可从轻或免于实施失信惩戒措施。

(四)推进重点领域政务诚信建设。

1.加强政府采购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建立政府采购方面的政务诚信责任制,加强对采购人在项目履约验收环节信用状况的监督,依法处理采购人及有关责任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失信行为。完善政府采购信息系统,提高政府采购活动的透明度。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积极探索将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企业综合信用等级和关于企业承担特定项目建设的信用报告作为政府采购的重要参考。

2.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建立健全政府在项目合作中的失信违约记录登记、披露和管理制度,明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方责任人及其在项目筹备、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融资、实施等阶段的诚信职责,建立项目责任回溯机制,将项目守信履约情况与实施成效纳入项目政府方责任人信用记录。

3.加强招标投标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建立健全招标投标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体系,推广和应用第三方信用报告制度。健全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制度,提高政务信息透明度,及时向社会公开招标代理机构资质信息、信用信息及动态监管信息等。

4.加强招商引资领域政务诚信建设。规范政府招商引资行为,全面落实招商引资相关责任人主体责任,严厉查处虚假承诺、虚报谎报等失信行为。加强对招商引资合同起草、谈判、履行、变更、解除、转让、终止直至失效的全过程管理,确保程序规范、合法合规、公平公正,对周期长的合作项目,合同中应设置相关调整处理机制。认真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不得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理由毁约失信。建立政府招商引资失信行为投诉举报机制,将失信行为纳入政府部门和相关责任人信用记录。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的,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相关企业和投资人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赔偿。

5.加强政府债务管理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建立政府信用评级制度,规范政府举债行为,营造良性有序的金融诚信环境。强化地方政府债务预算约束,健全地方政府债务监管体系,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政府举债行为监督,实现债务限额与偿债能力相匹配。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完善应急处置机制,促进政府举债风险可控和程序透明。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各区(市)县及各相关部门违法违规举债或提供担保、违规使用债务资金、恶意逃废债务的,依法依规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6.加强街道和乡镇政务诚信建设。建立街道(乡镇)信用公开承诺制度,加大街道和乡镇政务、财务等公开力度,确保就业、物业、就学、计生、养老、助残、扶贫、医保、住房、出行、停车、防火防盗、拥军优属、便民服务等公共服务和优惠政策有效落实到社会公众,并将各项工作守信践诺情况纳入街道和乡镇绩效考核体系。

7.加强环境保护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建立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公开承诺制度,开展环境保护政务信用评价。加强对政府部门及责任人履职践诺和工作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将未完成环保重点任务、环境质量明显恶化、督查整改落实不到位的,纳入政务失信记录,并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8.加强综合交通运输领域政务诚信建设。严格落实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行政职责,加强综合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信用管理,将应急处置不到位、谎报瞒报事故情况、行政执法不当等行为纳入政务失信记录。健全综合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政务诚信评价考核和联合奖惩制度,加大对主要责任人的失信惩戒力度。

9.加强公共安全管理政务诚信建设。完善公共安全政务信用信息记录,不得漏报、瞒报公共安全检查检测结果。守住安全底线,强化安全监管职责,将食品药品、生产、质量、违建等安全监管履职情况作为政务诚信督导考核重要内容,其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绩效考核重要参考。

10.加强行政审批领域政务诚信建设。细化行政审批目录管理制度,擅自设立、变相设立、未依法设立审批事项的行为纳入政务失信记录。优化与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坚决推进中介组织与政府部门脱钩,强化责任追究和联合惩戒。

11.加强市民服务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充分发挥网络理政政务监督作用,将各区(市)县、各部门热线及网上政务服务工作绩效情况作为政务诚信考核评价的参考内容。开展网上政务服务诚信评价,将群众满意度评价、政务信息公开、行政事务办理效率、差异化服务、信用监测预警、联合奖惩落实等情况纳入政务诚信考核。依托市民举报投诉数据建立政务诚信预警机制,对人民群众反映较多、问题相对集中的单位加大政务诚信督导力度。

12.加强统计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强化统计诚信建设,严格落实各级各部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的责任,建立全覆盖、可追溯、严问责的统计数据质量责任制。加强对领导干部统计工作的考核管理,严厉打击统计造假,并将造假行为纳入政务失信记录。建立健全统计执法监督机制,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实行有案必查、违法必究。

13.加强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政务诚信建设。推进政府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制度,提高政务信息透明度。建立信用信息和第三方信用产品查询应用制度。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主体信用记录档案,将相关主体在项目履约验收环节中违法违规失信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并逐级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对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的信用管理。

14.加强河道治理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做好河道治理诚信履职信用记录,督促各级河长认真履行公开承诺。市级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对区(市)县级河长履职情况的考核,区(市)县级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对乡镇(街道)级河长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将河长履职情况的考核结果纳入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和政务诚信考核指标,进一步完善责任对象、责任范围、责任目标和奖惩措施,公开承诺未落实及治理效果不明显的单位,将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15.加强城乡社区发展治理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在老旧城区改造、两拆一增、背街小巷整治、人居环境治理、社区公共服务、平安社区创建等方面加强政务诚信记录,定期开展检查,将各区(市)县和相关部门诚信履职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对落实不力、治理不到位的单位进行督办。

16.加强企业服务领域政务诚信建设。依托我市企业服务平台,将各区(市)县、各部门涉企服务中的问题解决情况和工作绩效作为政务诚信考核评价的参考内容。对企业投诉和反映问题较多的单位,加大政务诚信监督力度。

17.加强审计领域政务诚信建设。推进审计全覆盖,以资金审计为主要内容,加大对重点领域、重大项目、重点资金、重点部门、关键岗位的审计力度。深化财政审计,强化经济责任审计,依法处理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并按规定将相关审计结果予以公开。

三、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框架下,设立市政务诚信建设专项工作组,由市发改委和市大数据和电子政务办(市政府政务中心)牵头,各区(市)县、各部门参与,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统筹协调和部署推进全市的政务诚信工作。各区(市)县、各部门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要亲自负责、狠抓落实,分管领导协调督促、常抓不懈。各区(市)县、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相应的领导和协调机制,加强政务诚信督导考核,确保本意见提出的各项目标措施落到实处。

(二)完善制度建设。各区(市)县、各部门要加快推进政务诚信管理制度建设,重点加强政务公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府监管、公共服务、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公务员诚信、政务诚信评价办法等制度建设,提升政务诚信建设制度化水平。

(三)打造诚信队伍。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深入开展公务员诚信、守法和道德教育,编制公务员诚信手册,将信用建设纳入公务员培训和领导干部进修课程,加强公务员信用知识学习,提升公务员信用意识。

(四)鼓励创新示范。鼓励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片区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招商引资等领域开展先行先试,探索政务诚信建设新经验、新路径,为全面推进我市政务诚信建设提供经验保障,争取形成可在全省、全国范围内推广实施的经验做法。

(五)加强资金支持。根据我市政务诚信建设的需要,完善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将应由政府负担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重点加大对信用信息基础设施、重点领域、创新示范等方面的资金支持力度。

(六)加大宣传力度。积极拓宽信用工作渠道,充分发挥各类传统媒体和网络新媒体作用,加强对国发〔2016〕76号文、川府发〔2018〕7号文及本实施意见的宣传解读。及时宣传各区(市)县、各部门推进政务诚信建设取得的进展成效。

成都市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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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陕政发〔2014〕4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带动提升全省城镇化发展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增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作责任感和自觉性

(一)重要意义。

城市基础设施是城市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的物质基础。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对于改善人居环境、增强城市承载能力、提高城市安全运行效率、稳步推进新型城镇化、加快建设“三个陕西”、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我省紧抓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机遇,加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全省城市基础设施规模逐步扩大、功能逐步完善、水平逐步提高。但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求相比,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还存在总量不足、标准不高、管理粗放等问题。各地、各部门要紧密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把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作为扩大投资和消费需求、稳定经济增长、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保障群众利益的重要抓手,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总体要求。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加强规划统筹,以西安国际化大都市为核心,以10个中心城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和83个县城(市)及重点示范镇、文化旅游名镇为重点,明确目标任务,提升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和质量,努力创建生态、绿色、宜居城市;要科学组织实施,有力有序推动重点领域、重点工程建设,切实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要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要学习借鉴国内外先进城市的建设理念和管理模式,加快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标准化。未来一个时期,全省要抓住国家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推进城镇化建设的机遇,科学施策、精心组织,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入、规模、管理和质量上有大幅提升,力争到2017年全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比重达到25%,加快构建适度超前、功能完善、管理科学、安全高效的现代化城市基础设施体系。

(三)基本原则。

科学规划。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先地下、后地上,充分发挥规划的控制和引领作用。要切实提高规划的科学性、权威性和严肃性,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编制,策划一批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以人为本。优先加强与民生密切相关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保障城市公用设施供给,提高设施水平和服务质量,满足居民基本生活需求。

注重安全。加强城市现有基础设施的排查与监测,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全过程监管,切实提升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质量、运营标准和管理水平。健全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应急体系,增强城市防灾减灾能力,保障城市运行安全。

绿色优质。全面落实集约、智能、绿色、低碳等生态文明理念,集约节约用地,优化美化环境,结合地域特色推进节能建筑、绿色建筑发展,建立节能环保等相关指标评价体系,促进节能减排和污染防治,提升城市生态环境质量。

创新机制。改革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融资模式,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市公用事业服务价格形成、调整和补偿机制。

二、加强重点领域建设,提升城市基础设施水平

(一)加强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1.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加快编制和实施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加强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建设。实施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加快提升城市公共交通保障水平,推动智能公共交通系统建设。大力推进大西安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加快西安地铁1号线延伸段,3、4、5、6号线以及临潼市域轨道交通建设。推进城市群内主要城市之间的快速铁路建设,加快西安北客站-咸阳机场、西安-富平-铜川等关中城际铁路建设,形成覆盖西安、咸阳、铜川以及西咸新区的城市轨道交通主骨架。积极发展低碳、高效、大容量的城市地面交通系统,优化公交线网布局,开辟公交专用通道,加快调度中心、停车场、保养场、首末站以及停靠站的建设;将城市综合交通枢纽、公交换乘枢纽及充电桩、充电站、公共停车场等服务设施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同步推进实施,解决停车难问题,形成客运“零换乘”的运输体系,提高公共交通运输能力和服务水平。到2015年,西安市建成90公里的地铁运营线路,西安市建成区公交站点500米覆盖率不低于80%、公交出行分担率达到45%以上,宝鸡、延安、汉中等大中城市公交出行分担率达到30%以上。到2017年,西安地铁运营总里程达到126公里,日均客流量超过150万人次。支持西安增开欧亚国际客货运航线,打造丝绸之路经济带新起点空中走廊。

2.城市道路、桥梁建设改造。加快完善城市道路网络系统,加强城镇道路与高速公路出口、国道、省道的衔接,形成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等多层次、立体化的路网格局,加强中小城市和小城镇与交通干线、交通枢纽城市的连接。加强交通拥堵路段、节点的改造建设。加快中心城区通往外围区域直达快速干线道路建设,加快国、省道县城过境公路改造,有效缓解拥堵问题。加强盲道、老幼通道等无障碍特殊设施的建设。2015年底前,全省力争完成城市桥梁安全检测和危桥加固改造,并及时公布检测结果,各设区市全部建成桥梁信息系统,落实桥梁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城市路桥的运行安全。

3.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树立行人优先的城市交通发展理念,倡导绿色出行。各市要加快建设城市步行、自行车“绿道”,加强行人过街设施、自行车停车设施及道路林荫绿化、照明等设施建设,全面推广建立公共自行车服务系统,切实改善居民出行环境,满足绿色、安全、便捷的出行需求。

(二)加大城市管网建设和改造力度。

1.市政地下管网建设改造。认真贯彻实施《陕西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加强城市供水、污水、再生水、雨水、燃气、供热、电力、通信等各类地下管网的建设改造,优先改造材质落后、漏损严重、影响安全的老旧管网,确保管网漏损率控制在国家标准以内。到2015年,全省完成城镇燃气2424公里、集中供热1037公里老旧管网改造任务,城市燃气普及率达到94%、县城达到65%,供水管网漏损率低于15%。西安市、咸阳市、榆林市和西咸新区要启动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工程,其他设区城市因地制宜建设一批综合管廊项目。新建道路、城市新区和各类园区地下管网应按照综合管廊模式进行开发建设。

2.城市供水、排水防涝和防洪设施建设。加快城镇供水设施改造与建设,重点建设县城供水设施,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区域供水。2015年底前城市公共供水普及率达到95%,县城达到90%以上,水质全部达标。加强水源地建设与饮用水源地保护,限期关闭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切实保障城市供水安全。加快建设引汉济渭等10大骨干水源工程及关中、陕北两大供水网络,确保关中大中城市、重点工业区和陕北能源化工基地用水安全。落实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在全面普查、摸清现状基础上,2014年6月底前编制完成城市排水防涝设施规划。加快雨污分流管网改造与排水防涝设施建设,解决城市积水内涝问题。积极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加强城市河湖水系保护和管理,强化城市蓝线保护,坚决制止因城市建设非法侵占河湖水系的行为。推进渭河、汉江、丹江、延河及中小河流防洪保安、水污染防治、生态环境建设,建成一批环境优美、设施配套的水生态景观和水文化园区。完善城市防洪设施,健全预报预警、指挥调度、应急抢险等措施。到2015年,重点防洪城市达到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2020年前基本建成城市排水防涝和防洪工程体系。

3.城市电网建设。将电网专项规划纳入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实现各电压等级协调发展。积极推进以西安城市核心区域为试点的高供电可靠性示范区建设;以满足新能源发电、分布式发电并网、智能小区楼宇、新型智能变电站、配电网架优化和自动化建设为主的西安、榆林智能电网综合示范工程建设。加快实施城市中心城区主次干道、城市广场等重点区域、重点旅游景点周边和城市出入口的架空线缆落地工程。到2015年底,建成关中750千伏环网网架,西安市形成330千伏环网网架,其他城市强化330千伏支撑网架,建成110千伏双回电源结构,增强供电能力和供电可靠性。到2017年,形成与城市功能相匹配、与城市景观相融合、满足新能源和分布式能源接入的“骨干坚强、配网可靠,能力充足、先进智能,服务到户、供用和谐”的现代化城市供电网络。

(三)加快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

1.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以设施建设和运行保障为主线,加快形成“厂网并举、泥水并重、再生利用”的建设格局。优先升级改造落后设施,确保城市污水处理厂出水达到国家新的环保排放要求。到2015年,全省城镇污水处理率平均达到75%以上,其中西安市城区基本实现污水全部收集和处理,其他设区市污水处理率达到85%,县城污水处理率平均达到80%,35个省级示范镇污水处理率平均达到50%。设区市建设完成污水管网3120公里。西安、宝鸡等设区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70%以上。加快推进节水城市建设,推动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关中、陕北中心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0%以上。

2.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探索城市垃圾处理新方式,建立健全垃圾分类回收制度,以西安、宝鸡、咸阳等大中城市为重点,建设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鼓励城市开展“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推动生活垃圾资源化回收、规模化利用和产业化发展。扎实推进宝鸡、咸阳、渭南3市国家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城市工作。危险废物实现安全贮存和处置。到2015年,全省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平均达到90%以上,西安市城市生活垃圾全部实现无害化处理;到2017年,全省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以上。确保垃圾处理设施规范运行,防止二次污染。

(四)加强城市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

1.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科学合理、配套建设城市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应急、养老、救助、社区服务、社会管理等公共服务设施,切实提高公共资源服务水平。全面加强城市教育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加强新建小区小学和幼儿园建设。实施疾病控制、妇幼保健和社区卫生服务等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标准化建设,加强市级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建设。加快建设省级重大文化设施项目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推进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公共电子阅览室、数字图书馆和数字博物馆工程建设。加强市级体育馆、全民健身中心和城市规划展示场所建设,加快建设专业化老年养护机构和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大力推进城市火化殡仪馆、公益性公墓、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孤残儿童保护等社会福利设施建设,完善残疾人服务设施。重点建设省、市、县三级救灾物资储备体系、自然灾害应急指挥体系。建立多层次、多元化社区服务体系。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实现城市社区服务设施全覆盖。加快新城区、副中心城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形成与产业、人居相适应的公共服务设施体系。到2015年,实现全省每千人口医院和卫生院床位数41张,学前三年毛入园率93%,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96.37%。

2.城市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布局合理、功能协调、运行顺畅、高效集约的城市物流网络,实现物流发展与城市功能的有机协调,强化物流对城市运行的保障作用。规划整合建设一批新型城市物流配送中心,在城市社区布局建设共同配送末端网点。加强物流园区、物流配送基地及其仓储设施建设。积极推动西安、宝鸡等城市开展重要物资标准化城市配送试点。到2015年,全省中心农产品批发市场交易总面积达到50万平方米,初步建成西部农产品交易中心。到2017年,形成全省统一开放、竞争有序、高效安全、城乡一体的现代物流体系。

(五)加强生态城市体系建设。

1.生态园林城市建设。结合城乡环境整治、城中村改造、弃置地生态修复等,实施城市增绿扩绿工程,加大城市社区公园、主题公园、街头游园、湖池湿地、绿道绿廊等规划建设力度,加快城市绿化步伐,完善城市绿地布局,提高城市生态建设水平。加强对城市文化大遗址的保护,建设生态、文物、观览一体化生态文化功能区。结合城市污水管网、排水防涝设施改造建设,加强城市雨水收集利用系统管网建设,大力推广市政设施再生水利用。通过透水性铺装,选用耐水湿、吸附净化能力强的植物等,建设下沉式绿地及城市湿地公园,提升城市绿地汇聚雨水、蓄洪排涝、补充地下水、净化生态等功能。加强湿地、湖池、丘林地的保护和改造建设。严格禁止对城市周边原有丘、水、林综合生态功能地带的破坏。认真落实《陕西省全面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工作方案》,着力解决重金属污染和城市汽车尾气、燃煤锅炉污染等突出问题,以改善关中城市大气质量为突破口,带动全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到2015年,确保老城区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不低于60%。设区市至少建成一个具有一定规模,水、气、电等设施齐备,功能完善的防灾避险公园。积极推动园林城市、生态园林城市建设,制定创建园林城市、生态园林城市建设方案,到2015年,90%以上县城建成省级以上园林县城,力争把西安市、宝鸡市、汉中市、安康市建成国家生态园林城市。

2.城市绿色建筑体系建设。认真落实《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推行绿色建筑标准,加强新建建筑节能工作,严格落实强制性节能标准,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抓好城镇供热系统改造工程。加强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实行公共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以城市工业园区、公共建筑屋顶等为重点,加快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等新能源项目。大力发展绿色建材,推广适合工业化生产的预制装配式混凝土、钢结构等建筑体系,依靠科技进步,推进可再生能源、绿色建筑规模化建设。到2015年,全省20%的城镇新建建筑达到绿色建筑标准。

(六)加快智慧城市建设。

大力推进城镇光纤到户,继续推进关中无线城市群建设,加大热点区域无线网络覆盖。加快下一代广播电视网(NGB)建设,加快推进有线电视网络数字化和双向化改造;持续扩大第三代移动通信(3G)网络覆盖,积极开展第四代移动通信(4G)实验网建设。积极支持西安市创建下一代互联网示范城市,全面提高城市宽带网络普及水平、接入能力和业务承载能力。到2015年,城市住宅光纤入户率达到60%以上,城市接入带宽能力普遍达到20M以上,省内城市100%有线电视网络完成双向化改造,3G网络覆盖所有城市区域。加快建设西咸新区的国家人口计生委数据中心、未来国际大数据园数据中心及三大电信运营商数据中心项目建设,加快西安、延安、榆林、杨凌智慧城市试点示范建设,打造智慧城市公共管理平台和一网通、一卡通、一站通等民生服务平台,构建智慧城市支撑服务体系,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效能和公共服务水平。到2015年,设区市全部建成数字化城市管理模式。

三、强化保障措施,切实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任务落到实处

(一)加强规划引领。各市要根据城市资源承载能力,科学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做好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发挥总体控制和引导作用。坚持地下规划与地上规划、适度超前与量力而行相结合,超前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合理有序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努力构建城市立体发展新格局。统筹制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做好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城镇化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强化对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布局的统筹协调。有序组织实施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供水、燃气等城市基础设施专项建设规划,抓紧编制城市综合交通体系、电力、水资源综合利用、排水防涝和集中供热等基础设施专项建设规划,统筹做好教育、卫生、养老、文化、体育、应急等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加强公共消防、人防及防灾避险等设施建设,切实安排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二)抓好项目实施。各市要建立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滚动建设机制。加快在建项目建设。要切实做好项目组织协调,加强资金、材料、人员、设备的统筹调度,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基础上加快建设进度。加快新开工项目建设。对于符合规划的建设项目,要加快项目立项、规划、环保、用地等前期工作,积极完善各项建设手续,争取项目尽早开工建设。加强项目策划储备。建立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库,加强前期工作的人力、财力保障,超前谋划项目、超前开展项目审查论证,确保项目建设有序接替。

(三)拓展筹资渠道。各地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多措并举加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财政资金投入。省级财政根据财力增长情况,筹措专项资金,不断增加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省市有关部门要优先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列入年度申报的中央预算内投资以及城镇污水管网专项资金投资计划。享受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的县区,要在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中拿出一部分资金,优先安排用于城镇污水厂、垃圾场建设。要充分发挥政府投融资平台的作用,通过盘活城市存量资产、整合国有资产收益、抓好土地收储等途径,按程序设立城市建设投资基金,增强投资能力。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投融资平台公司首发上市融资和上市公司再融资,以及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等多元化融资,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鼓励金融监管部门以改革创新的思路和切实可行的举措,积极引导金融机构通过扩大信贷投放、创新金融产品、引入保险资金、设立信托计划、推进资产证券化等方式,扩大社会融资规模,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有效满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对资金的需求。积极推动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

(四)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各市要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专项建设规划以及年度建设计划,优先将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用地指标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科学调剂全省土地指标,积极争取国家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对重点城市、重点项目给予倾斜。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应及时划拨建设用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各地要研究出台配套财政扶持政策,认真落实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费用减免政策、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及相关优惠政策。根据有关规定,适当提高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进一步完善城市公用事业服务价格调整和补偿机制,合理确定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等价格,落实环保价格政策。切实落实鼓励民间投资的各项政策措施,定期向社会公布一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民间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鼓励外商从事经营性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经营,支持借用国外优惠贷款建设城市基础设施。争取将城市基础设施重大项目、重点工作列入国家规划计划、政策支持和改革创新范围。

(五)加快体制机制改革创新。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于实行审批制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除国家有明确规定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和核准外,今后全部由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和核准。对于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权限全部下放给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规划、土地、环保等相关前置审批应协调同步下放。各市要研究建立统一、规范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行政审批制度,进一步简化、优化项目审批流程,加强发展改革、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等部门的统筹协调,积极推进项目并联审批,探索网上审批,确保限时办结。选择省级重点县区,赋予相当于设区市的经济管理权限。选择具备条件城市发展自由贸易园区。加快创新城市基础设施运营管理方式,推进投资、建设、运营和监管逐步分开,形成权责明确、制约有效、管理专业的市场化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积极探索新型用地模式,盘活利用闲置和存量土地,提高城市土地利用率。改革现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事业单位管理模式,向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的企业化管理模式转变。建立透明创新规范的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机制。支持有条件的国有企业改组为国有资本投资公司,积极推动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改革,增强投资能力。

(六)提升管理水平。各市要统筹城市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确保老城区与新城区及园区的互联互通,地上与地下的整体协调,避免条块分割、多头管理。完善城市基础设施治理体系,加快建立科学合理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标准规范和质量评价体系。2014年,各市要对城市基础设施进行全面普查,整合城市管网信息资源,建立城市基础设施电子档案,积极拓展数字城市管理系统,推进城市管理向服务群众生活转变。

(七)明确责任分工。省政府主要负责城市基础设施的宏观指导协调,同时在政策、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城市人民政府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做好建设规划和统筹,完善和创新保障措施,加强项目谋划储备,筹措落实建设资金,加快项目组织实施,加强城市基础设施的运营和监管。省级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对城市基础设施规划和建设进行监督指导。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等支持政策。省金融办协同金融监管部门研究金融支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政策措施,其他有关部门也要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和服务。各市、各部门要按照《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重点任务分工联系表》(见附件),切实落实责任,制订工作方案,确保顺利完成本《实施意见》确定的各项重点任务。

(八)加强监督检查。省政府督查室要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对照《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重点任务分工联系表》,定期对各地、各部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告省政府。各级发展改革、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进行稽察、审计等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限期整改。各地要将涉及民生和城市安全的重点项目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质量评价不合格、发生重大事故的政府负责人进行约谈、限期整改,或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附件: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重点任务分工联系表(略)

陕西省人民政府

2014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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