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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对水务工程建设市场施工、监理企业的监管,规范水务工程建设市场秩序,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水建设﹝2019﹞306号)《广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粤水规范字﹝2019﹞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水务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广州市水务工程企业信息库及诚信管理系统”(以下统称“诚信管理系统”)录入企业资料,并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务工程建设活动的施工、监理企业进行诚信评价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水务工程,是指施工合同价在400万元以上的水务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价,是指水务工程确定中标企业后,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合同成立首次确立的价格。工程实体完工之日,是指水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作出《水务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完工评价之日。
第四条 市水务工程建设施工和监理企业诚信评价管理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实行统一公开、分级负责、动态管理。
第五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务工程施工、监理企业的诚信评价管理,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负责管辖范围水务工程施工、监理企业的诚信评价管理。
市水务工程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诚信管理系统”入库企业资料的审核管理等工作。
市河涌监测中心负责“诚信管理系统”的日常管理、维护及升级工作。
“诚信管理系统”企业信息、诚信评价结果统一在市水务工程企业信息库及诚信中心网站发布,提供社会公众查询。
第六条 企业诚信评价包括市场行为评价、质量安全管理评价和履约评价,其中市场行为评价权重20%,质量安全管理评价权重50%,履约评价权重30%。
第七条 市场行为评价由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市场行为评价主体)负责实施。
质量安全管理评价由市、区水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统称质量安全管理评价主体)负责实施。
履约评价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以下统称履约评价主体)负责实施。
第八条 各评价主体应当做到公开、公正,保障诚信评价的准确性、及时性。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可按照本办法计算诚信得分,但每季度对施工、监理企业至少进行一次评价,每季度的评价工作应当在该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前完成。
第九条 诚信评价标准按本办法所附的《广州市水务建设市场施工企业市场行为评价标准》《广州市水务建设市场监理企业市场行为评价标准》《广州市水务工程建设施工、监理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评价细则》《广州市水务工程建设施工企业履约评价标准》和《广州市水务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履约评价标准》执行。
第十条 市场行为评价期限为施工、监理企业进入“诚信管理系统”之日起至退出该系统之日止。
质量安全管理评价从监理企业签发开工令之日起至工程实体完工之日止。
履约评价从工程中标之日起至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并质量保修责任终止之日止。
第十一条 各项评价得分和诚信评价总分计算如下:
(一)市场行为评价、质量安全管理评价和履约评价均设定基准分100分。市场行为评价、质量安全管理评价、履约评价得分为基准分按照相应评价标准计算分数后再折算为百分制的得分。
(二)市场行为评价按本办法所附《广州市水务建设市场施工企业市场行为评价标准》《广州市水务建设市场监理企业市场行为评价标准》对施工、监理企业计算得分。
(三)质量安全管理评价、履约评价按本办法所附《广州市水务工程建设施工、监理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评价细则》《广州市水务工程建设施工企业履约评价标准》和《广州市水务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履约评价标准》对水务工程计算得分。
(四)诚信评价总分=市场行为评价得分×20%+质量安全管理评价得分×50%+履约评价得分×30%。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评价得分和诚信评价总分按相应方法计算:
(一)凡已在“诚信管理系统”录入企业信息,但评价时尚未具备按本办法进行质量安全管理评价和履约评价条件的施工、监理企业,其质量安全管理评价、履约评价得分均按75分计算,市场行为评价得分按实际得分计算。
(二)凡按本办法形成过质量安全管理评价得分,当季度评价时工程实体完工或因故中止施工的工程,由“诚信管理系统”自动将该工程最近的一次质量安全管理评价得分与本条第(一)项规定的质量安全管理评价得分进行平均,每季度滚动计算当季度的质量安全管理评价得分。因故中止施工从监督机构发放《中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之日起至监督机构发放《恢复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之日止。但当季度有其它同类别工程(水利或给排水)的质量安全管理评价得分时,该工程不再计算质量安全管理评价得分。市场行为评价、履约评价得分按实际得分计算。
(三)凡按本办法形成过质量安全管理评价得分,当季度评价时通过竣工验收并质量保修责任终止的工程,其质量安全管理评价得分按本条第(一)项规定的质量安全管理评价得分由“诚信管理系统”自动计算。但当季度有其它同类别工程(水利或给排水)的质量安全管理评价得分时,该工程不再计算质量安全管理评价得分。
(四)同一工程在一个季度内完成多次质量安全管理评价或履约评价的,该季度内的质量安全管理评价或履约评价得分按多次得分的平均分数计算。
(五)同一施工或监理企业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同类别(水利或给排水)在建水务工程有多宗的,该企业的质量安全管理评价、履约评价得分按同类别工程分别计算质量安全管理评价、履约评价的平均得分。
(六)同一工程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的(以下统称联合承包工程),按联合体协议书规定的分工内容(实体建设)分别计算联合体各成员各自的质量安全管理评价、履约评价得分。
工程实体完工或因故中止施工按联合承包工程整体计列。
联合体各成员的市场行为评价得分按实际得分计算。
(七)凡未在“诚信管理系统”录入企业信息的施工、监理企业,其诚信评价总分按40分计算。
第十三条 评价得分由各评价主体按照水利、给排水工程类别分别录入评价信息系统,并对录入结果负责。
市场行为评价主体按照施工、监理企业的加分和扣分情况及时录入“诚信管理系统”;质量安全管理评价和履约评价由质量安全管理评价主体和履约评价主体在3月、6月、9月和12月四个月的20日前将相应季度施工、监理企业的评价得分录入“诚信管理系统”。
“诚信管理系统”按各项评价标准在3月、6月、9月和12月四个月的21日计算出相应季度施工、监理企业的诚信评价总分,并从21日起至25日,在“诚信管理系统”首页对外公示。
第十四条 施工、监理企业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相关评价主体提出,有关评价主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4个自然日内进行复核、处理并作出答复。
第十五条 “诚信管理系统”分别在3月、6月、9月和12月的30日根据异议处理结果对该季度诚信评价总分进行修正并公布,且分别按水利类、给排水类工程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名。
第十六条 经有关部门行政处理或认定,施工、监理企业存在以下行为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将其列入“严重不良行为”名单,诚信评价总分3年内清零。
(一)出借、借用资质证书进行投标或承接工程的。
(二)串通投标的。
(三)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工程的。
(四)有行贿、受贿违法记录的。
(五)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或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或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或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六)公开或提供的信息、资料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七)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八)拖欠工程款或工人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或造成人员死亡等恶劣社会影响的;
(九)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
第十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办法规定的诚信评价结果或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及其信用分值应用在本市水务工程招标活动中。
(一)水务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负责指导招标人利用诚信评价结果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载明诚信评价分数使用方法。
(二)水务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时,采用最低价中标法确定中标人的,可运用诚信评价总分排名选择投标人,施工企业不少于30家,监理企业不少于10家;采用综合评估法、合理低价法等其他招标方法确定中标人的,应采用诚信评价结果,诚信评价得分权重不低于5%,不宜超过20%。诚信评价得分为诚信评价总分乘以评标得分权重。
(三)评标时投标人的诚信评价总分应该当采用招标公告发布第1天所在季度的上一季度,其在“诚信管理系统”公布的分数。
(四)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时,以诚信分值较低企业的诚信分值计算诚信得分。
第十八条 各评价主体开展评价工作的要求:
(一)各评价主体应按照各自的职责进行评价,并对作出的评价负责。
(二)各评价主体应制订内部评价审核制度,评价资料应存档备查。
(三)“诚信管理系统”给每个评价主体设立1个登录帐户,实行专户专人管理,负责在规定的时间录入诚信评价信息。
第十九条 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务工程建设的施工、监理企业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加分条件的,应当及时申报。
第二十条 诚信评价体系评价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为加强对水务工程建设市场施工、监理企业的监管,规范水务工程建设市场秩序,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结合我市水务工程实际情况,市水务局制定了《广州市水务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诚信评价管理办法》,现解读如下:
《广州市水务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诚信评价管理办法》(穗水建设〔2014〕10号,以下简称《原办法》)自2014年7月1日实施,有效期5年。
2014年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2017年第86号修改)、《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6年7月28日通过)等一批法律法规规章先后修订,市政府制定发布了《广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被提升到更重要的地位。鉴此,我局根据近年来诚信评价的实施情况和应用效果,吸纳新的政策内容对《办法》予以修订,使相关制度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办法》共21条。主要内容包括:第一,说明了制定《办法》的目的、适用范围及组织实施机构等;第二,明确了诚信评价标准,以及诚信评价得分的组成、计算;第三,规定了诚信评价得分在招投标环节的应用,评价系统开发、利用和管理;第四,明确了投诉、行政复议等申诉途径及责任追究机制等。
诚信评价按给排水和水利两个类别分别由市场行为评价、质量安全管理评价和履约评价三部分组成:
(一)市场行为评价按给排水和水利两个类别分别对施工、监理企业进行评价,由加分和扣分2部分组成。加分部分主要包括施工、监理企业近二年在广州地区累计中标的水务工程中标额、企业的获奖情况;扣分部分主要包括施工、监理企业在资质管理、招标投标、现场管理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质量安全管理评价按给排水和水利两个类别以在建水务工程为载体分别对施工、监理企业进行评价,主要包括人员到位、工程实体质量、安全防护、文明施工和档案资料整编等情况。
(三)履约评价按给排水和水利两个类别以在建水务工程为载体分别对施工、监理企业履约情况进行评价,评价分由加分和扣分2部分组成。加分部分主要包括建设单位综合评价和工期提前;扣分部分主要包括建设单位综合评价、人员到位情况,工程机械、材料投入情况,拖欠工人工资和工期延误等。
(一)关于《办法》的适用范围。
《办法》第二条对适用范围的定义进行了界定。一是施工、监理企业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务工程建设活动并在“广州市水务工程企业信息库及诚信管理” 系统录入企业资料;二是其评价载体为“水务建设工程项目”,依据《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项目”“为完成依法立项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而进行的、有起止日期的、达到规定要求的一组相互关联的受控活动”,因此《办法》不包括维修管养等项目。
(二)关于诚信评价主体
诚信评价主体,即按照《广州市水务建设市场施工(监理)企业市场行为评价标准》、《广州市水务工程建设施工、监理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评价细则》和《广州市水务工程建设施工(监理)企业履约评价标准》实施市场行为评价、质量安全管理评价和履约评价的单位(机构),对应分别为市、区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市、区两级质量安全监督机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
(三)关于企业诚信得分排名
水务工程诚信评价企业排名对施工、监理企业按水利类、供排水类进行分类排名,有利于按照行业性质更加公平评价施工、监理企业得分。
(四)关于企业市场行为加分
按照《办法》中的《广州市水务建设市场施工(监理)企业市场行为评价标准》,企业市场行为加分部分需由企业提供,因此企业若有符合《广州市水务建设市场施工(监理)企业市场行为评价标准》的加分行为,立即向各评价主体申报本单位的加分情况。
(五)关于诚信评价的频次
《办法》规定诚信评价的计分周期为“按各项评价标准在3月、6月、9月和12月四个月的21日计算出相应季度施工、监理企业的诚信评价总分”,但评价频次应为“每季度对施工、监理企业至少进行一次评价”,即每季度可进行多次评价,其形式包括“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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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了最大程度地保证公司和投资者利益,通过事先公布采购条件和要求,众多的投标人按照同等条件进行竞争,将采购活动置于透明的环境之中,来保证招标项目获得最佳的质量和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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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公路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附件 广州市公路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 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公路工程行业诚信建设,规范公路建 设市场从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 根据《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规定》《交通部关于印发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 见》(交公路发〔 2006〕683 号)、《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 则》(交公路发〔 2009〕733 号)、《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 价办法》 (交质监发〔 2012〕774号)、《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 于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企业和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的管理办 法》(粤交〔 2018〕1 号)和《广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 (2014-2020 年)》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新建、改 建、扩建工程和依法必须招标且合同工期 1 个月及以上大修工
答:省交通运输厅建立了全省公路诚信评价体系,并采取年度评价的方式,但仅限于在建的高速公路项目以及具有一定规模的普通国省道建设项目。截至当前,我市基本没有普通国省道建设项目参与省交通运输厅年度信用评价,鉴此,当前需尽快建立国、省、县、乡、村道等普通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体系。进一步推进我市公路工程行业诚信建设,规范公路建设市场从业行为,通过公路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加强对公路工程安全、质量、进度的管控力度。
(一)总则
明确《广州市公路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适用的范围,评价的对象、实施主体,以及市、区、建设单位的分工等。
(二)信用信息管理
明确信用信息主要类别,包括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和评价结果信息等。进一步明确企业信用档案的基本信息填报、录入、管理与维护等要求;信用信息对外公示、公布办法;对公示、公布的信息有异议的,书面申述或投诉举报办法;信用评价采信的依据等。
(三)信用评价工作
明确公路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定期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对施工和监理企业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信用行为进行评价。动态评价是指在上一年度信用评价结果公布后,从业企业有恶劣表现或者有突出表现,现有信用等级已不符合其当前的实际从业信用表现的,可依程序对其信用等级进行动态调整。评价内容由企业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构成。
(四)信用评价等级
公路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实行等级制度,评价等级分为 AA、A、B、C、D 五个等级,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为 1 年。
(五)附则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公路建设项目的招标人、项目法人、市交通工程质监站和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从业企业信用管理台账,及时、客观、公正进行信用评价,不得徇私舞弊,不得设置市场壁垒。 2100433B
穗建筑〔2015〕474号
为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施工和监理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的通知》(穗建筑〔2014〕1463 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顺利实施各项诚信评价工作,我委对新版施工和监理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业务信息系统部分功能进行了整合。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新版施工和监理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业务信息系统将市场行为评价部分的不良行为及不规范行为和质量安全管理评价部分的不良行为及不规范行为的登记扣分功能进行整合,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机构通过广州市城乡建设信息中心统一分发的帐号登录系统,按照《通知》中《建筑施工企业市场行为评价标准》、《建筑监理企业市场行为评价标准》、《广州市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评价标准》、《广州市建筑监理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评价标准》的不良行为及不规范行为评价标准实施登记扣分。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原不良行为登记扣分模块停止使用。
请各区(县级市)建设局、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市市政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指定一名负责施工和监理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业务信息系统帐号及密码的管理人员,按附件格式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并加盖公章后,于2015年5月14日前报送至我委(联系人:郑文栋,联系电话:83124839)。广州市城乡建设信息中心将统一发送系统帐号及密码至各单位指定的管理人员。
二、新版施工和监理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业务信息系统将按各项评价标准在当天对前一天的各部分评价分数进行采集、汇总、计算和验证,于第二天公布综合评价总分及排名。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施工和监理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业务信息系统帐号及密码管理人员的确认函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5年5月12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5年5月13日印发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建立健全海南建筑市场诚信体系,近日我省发布《海南省建筑市场诚信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对建筑市场信用主体诚信状况建立综合评价,并将综合评价结果用于建筑市场工程全过程管理活动。
根据办法规定,要对全省建筑市场信用主体信息进行采集,采集内容分为基本信用信息、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三大类,按照三大类综合进行诚信评价,评价的结果和评定等级由诚信评价管理系统自动形成,并即时在信息平台上公布。其中,基本信用信息长期公布,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
省住建厅相关负责人介绍,今后我省要逐步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建筑市场机制,让企业今天的行为决定它明天的市场。各级住建部门会把企业信用信息和诚信评价结果作为行政许可、市场准入、招投标管理、资质资格管理、动态监督检查、工程担保与保险、表彰评优的重要依据,实行差别化监管。
办法还规定了建立建筑市场信用主体诚信“黑名单”制度,对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的企业和从业人员,实行诚信“黑名单”制度。列入诚信“黑名单”企业不参与诚信等级评价,直接作为最严格监管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