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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组织调查处理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河北省卫生厅负责拟订职业卫生地方性法规草案,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职业卫生评价及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河北省卫生厅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完善协调机制,加强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二)关于有专门的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监督管理问题。各有关部门具体负责本行业和领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行政监管责任;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综合监督管理全省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省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销售许可证发放工作,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河北省公安厅负责烟花爆竹运输通行证发放和烟花爆竹运输路线确定工作,管理烟花爆竹禁放工作,实施烟花爆竹厂点四邻安全距离等公共安全管理,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河北省中小企业局负责烟花爆竹企业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审批,负责烟花爆竹行业规划、有关政策的拟订工作。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125名(含河北省安全生产监察总队行政编制42名,河北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行政编制7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4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河北省安全生产监察总队总队长1名(副厅级),处级领导职数48名(含河北省安全生产监察总队副总队长2名、总工程师1名、省安全生产监察专员3名、安全生产协调处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河北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领导职数3名,离退休干部处领导职数3名)。
机关工勤人员编制16名。
根据上述职责,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设10个内设机构:
办公室(安全生产协调处)
拟订机关的各项工作规则和制度;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协调和督查;负责文电、信息、保密、档案、信访、接待、政府信息公开等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经费、国有资产管理和审计工作;承担规定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有关工作;承担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综合协调工作,主要负责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省有关部门和各设区市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省政府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督促检查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等。
政策法规处
组织起草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组织实施工矿商贸行业及有关综合性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和工矿商贸安全生产标准;拟订安全生产有关政策;发布全省安全生产信息;承担安全生产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承担重要文件的起草工作;组织指导安全生产新闻宣传工作;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
规划科技处
组织拟订安全生产规划和科技规划;组织协调安全生产科学技术项目研究和推广工作;承担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工作;提出全省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综合管理全省安全生产信息统计工作;分析预测安全生产形势;负责事故信息接报处置工作;承担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安全评价、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综合协调建设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有关工作;负责省安全生产专家组有关工作。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也称为(河北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导协调全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分析预测重大以上事故风险,发布预警信息;负责应急值守工作;负责拟订和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制度和规定;组织指导全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组织指导全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和演练,对各设区市政府和省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实施进行综合监督管理;统一指挥、协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科技创新、成果推广工作。
安全监督管理一处
依法监督检查非煤矿矿山(含地质勘探)、石油(炼化、成品油管道除外)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组织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承担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工作;指导监督相关安全标准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矿井关闭工作;参与相关行业重特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安全监督管理二处
按照规定,指导、协调、监督有专门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行业和领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参与相关行业和领域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和专项整治工作;负责全省无人看管铁路道口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安全监督管理三处
依法监督检查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承担相关安全生产和危险化学品经营准入管理工作,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承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指导省内危险化学品登记;指导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相关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监督有关安全标准化工作;参与相关行业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安全监督管理四处
依法监督检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组织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参与相关行业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处
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情况;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有关规章和标准;参与组织调查处理职业危害事故;承担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综合管理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和职业危害信息统计工作;参与职业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事故调查处
指导监督全省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依法组织指导重大和提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负责较大事故及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的一般事故指导、协调和审核备案工作;参与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信息管理工作;负责事故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
河北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处级)
由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管理。负责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监督检查煤炭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监督检查煤炭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指导煤炭企业安全投入的使用;负责煤炭安全生产的政策落实、资金申请、使用监督;负责煤矿安全生产技术改造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参与煤矿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组织审查开办小煤矿,承担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察总队
设在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煤矿(国家赋予煤矿安全监察部门的职责除外)、非煤矿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石油、地质、冶金(有色)、建材、机械、电力、轻工、纺织、烟草、商贸、人员密集场所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情况进行行政执法监察,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负责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情况,主要负责人、分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等进行行政执法监察;负责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的行政执法监察;参与对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河北省安全生产监察总队设5个内设机构:
综合处(职业卫生监察处)
负责河北省安全生产监察总队综合业务工作;负责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行政执法监察工作。
安全监察一处
负责非煤矿矿山、石油、地质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工作。
安全监察二处
负责冶金(有色)、建材、机械、电力、轻工、纺织、烟草、商贸、人员密集场所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工作。
安全监察三处
负责全省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工作。
安全监察四处
负责全省煤矿(国家赋予煤矿安全监察部门的职责除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工作。
机关党委(人事培训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体制改革、机构编制管理、人事管理、队伍建设、劳动工资等工作;负责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管理等工作;管理全省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管理相关人员安全资格考核发证工作,负责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国际交流与合作,负责有关外事管理工作;承担省安全生产监察专员办公室日常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和平西路457号 邮政编码:050061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电工证查询系统网站为各省安全监督生产管理局网站查询。 特种作业操作证全国通用,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
电话:83722919 传真:83722877 邮编:116011 市安监局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电话:84800970 技术支持:大连市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联系地址:大连市西岗区唐山街2-6号
(一)组织起草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指导协调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省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省安全生产信息,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二)承担全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省有关部门和各设区市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综合管理全省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
(三)承担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
(适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省管理的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四)承担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依法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五)承担工矿商贸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依法承担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组织调查处理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六)组织实施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规章、标准和规程,依法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七)负责组织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全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八)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九)依法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参与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十)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
(十一)组织指导全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管理特种作业人员(适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发证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发证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十二)指导协调全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监督和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工作。
(十三)组织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组织协调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
(十四)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五)承担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六)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对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职责。
(三)加强对省有关部门和各设区市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职责。
(四)将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矿长安全资格和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核发证职责,划入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10月27日,河北省召开全省深化机构改革动员部署大会,对深化省市县党政群机构改革作出安排部署。对应国家应急管理部机构设置,将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煤炭工业安全管理局)的职责,以及省政府办公厅的应急管理职责,省公安厅的消防管理职责,省民政厅的救灾职责,省国土资源厅的地质灾害防治、省水利厅的水旱灾害防治、省农业厅的草原防火、省林业厅的森林防火等相关职责,省防汛抗旱、减灾、抗震救灾、森林防火指挥部(委员会)的职责等整合,组建省应急管理厅,作为省政府组成部门。不再保留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煤炭工业安全管理局)。下一步,将按中央有关改革部署,认真做好组织实施,确保各项工作无缝对接、稳妥推进。
现任局领导:
刘宝玲党组书记 局长 |
刘春增党组成员 副局长 |
葛丽芳党组成员 副局长 |
张广富党组成员 副局长 |
赵长进党组成员 纪检组长 |
程文科 巡视员 |
武志新党组成员 副局长 |
潘利岷党组成员 副局长 |
解西斌党组成员,监察总队总队长 |
李力斌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应急救援训练基地)主任 |
张金亿副巡视员 |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 (储存 )单位安全标 准化考评标准和考评办法》的通知 浙安监管危化, 2007? 126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省部属企业: 为指导、促进危险化学品生产 (储存 )单位全面开展安全生产 标准化活动, 进一步规范安全标准化考评标准和考评办法, 在去 年试点工作的基础上, 我局组织有关专家和部分市局管理人员对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 (储存 )单位安全标准化考评标准 (试 行)》和《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 (储存 )单位安全标准化考评办 法(试行 )》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 制定了《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 (储存 )单位安全标准化考评标准》 和《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 (储 存)单位安全标准化考评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 行 ,并将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告知我局。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 安全标
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传真电文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 黔安监电传 [2010]7 号 签发人: 关于纳雍县高硐煤矿“ 3.12”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通报 各市(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各煤 矿企业: 今年以来,我省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频发,继毕节地区百里杜鹃 景区金坡乡金坡煤矿 “ 1.20”和六枝工矿(集团)公司玉舍煤矿“ 1.26” 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后, 3月 12 日 16时 52分,纳雍县董地乡高硐煤 矿(新建矿井,设计能力 9万吨 /年)1111石门掘进工作面又发生一 起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 7人死亡。 这几起突出事故的原因,主要是煤矿企业未贯彻落实《防治煤 与瓦斯突出规定》 (以下简称《防突规定》 )(国家总局第 19号令); 没有按要求编制防突设计;没有按照批准的《安全专篇》设计组织 施工。 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切实抓好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遏制 重特大瓦
文件全文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责任清单
2015年09月23日【字体: 大 中 小】
附件列表:
1: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责任清单.doc 2100433B
文件全文
附件列表:
1:流程图201508.zip
2: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权力清单.xls
2100433B
文件全文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试行)》的通知
冀安监管政法〔2017〕106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安全监管局,省局各处室、各单位: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试行)》已经5月31日省局党组会议通过。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核,现印发你们,请省局各处室、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安全监管局可作参考。在试行过程中,若有问题,请及时向政策法规处反馈。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6月13日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接受社会监督,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结合我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省局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本部门的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按照《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方案》(冀安监管政法〔2017〕66号)要求,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公示省局的内设机构职责分工、权力清单、执法事项清单、服务指南以及执法人员清单等;
(二)执法依据。逐项公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以及执法计划等;
(三)执法权限。公示省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职权范围。
(四)执法程序。公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
(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六)救济方式。公示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七)监督举报。公开省局地址、邮编、举报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监督。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六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佩戴或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按照规定佩戴标识和着制式服装;
第七条 省局行政许可大厅服务窗口主动公示安全生产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依据、实施主体、受理机构、条件、数量、办事程序和时限、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目录、申请书文本式样、许可决定、监督部门、投诉渠道、是否收费以及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状态查询等内容。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八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单位名称、许可类别、许可项目、许可时间、有效期限等;
(二)行政处罚。行政执法机关、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及证据、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及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情况等;
(三)行政强制。行政强制的执行机关、强制措施决定、执行方式、执行结果等;
(四)行政收费。有关收缴凭证等;
(五)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整改情况、处理结果等。
第九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不予公开外应当一律公开。
第三章 公示载体
第十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相关内容公示载体包括:
(一)网络平台
(1)省局网站主要公示事前、事中、事后公示内容;
(2)建立与河北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的数据交换机制,实现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信息向公示平台即时推送;
(二)开发新媒体。采用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现代信息传播方式,公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三)传统媒体。利用省内主流报刊、广播、电视、省政府新闻发布会等,公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四)办公场所。在省局机关一楼大厅和行政许可大厅电子显示屏、触摸屏、信息公开栏、专栏、明白纸、咨询台等,公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第四章 公示程序
第一节 事前、事中公开程序
第十一条 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原则,将本部门本办法中规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应当公示的信息及时、全面通过局网站具体公示,程序如下:
(一)政策法规处。负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样本及有关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制度事项公开;负责综合性、整体性法律法规等执法文件的整理,报主管领导审核后公开。
(二)各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处室。根据职责全面、准确梳理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清单》、《行政执法事项清单》、《行政执法服务指南》、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执行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经本处室审查,报局政策法规处审核并经局主要负责人审定,报省法制办审核后公示。
(三)行政许可大厅。负责编制各类行政许可流程图和行政执法服务指南,进一步明确具体操作流程和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优惠政策、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等,经行政许可大厅负责人审查和主管领导审定,报省法制办审核后公示。
(四)局办公室。牵头负责内部机构设置及调整、办公时间、办公地址、举报电话及政务公开等内容的公示。
(五)人事培训处。负责联系有关媒体,及时在相关载体公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信息。
(六)省局新颁布、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或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省局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在有关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上述职责分工和程序及时更新省局行政执法相关公示内容。
第二节 事后公开程序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事后公开程序包括:
(一)公开时限
(1)安全生产各类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由承办处室负责,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报局办公室公开;
(2)有关处室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5〕22号)的要求,对抽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承办处室负责人批准后向社会公示;对抽查有问题的市场主体,区分情况依法作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3)各相关业务处室应当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二)公开期限
安全生产各类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在互联网上公开满5年或者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经公示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及时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原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决定被依法撤销、变更或解除的,及时更新更正公开的行政决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三节 公示机制
第十三条 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各相关处室明确一名信息联络员或法制初审人员,依据本处室职责和工作开展情况,收集、整理本处室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公示信息。
第十四条 公示信息的审核、发布。各相关处室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公示信息梳理汇总后,按照本行政执法公示程序要求,通过局网站进行对外发布和更新工作。其中,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信息同时向“信用河北”网站报送公示;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法人相关的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信息同时向河北省法人单位信息资源库推送共享;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过程实时向河北省网上政务服务中心推送。
第十五条 公示信息的纠错、更正。建立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公开信息反馈机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反应公示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信息有疑问或建议的,报送局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查核实后,以适当的方式答复,对确定有错误的依法审批后应及时更正,并认真分析错误产生的原因,倒查责任。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执法公示考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本办法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局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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